誰的謬誤?——再與黎苑姍及蔡玉萍商榷性別承認法

關啟文(香港浸會大學宗哲系教授兼系主任)
陳婉珊(香港性文化學會研究幹事)

我們剛在《明報》撰文回應中文大學社會學系的博士生黎苑姍及蔡玉萍教授(簡稱黎和蔡)的鴻文,質疑當中支持性別承認法的論點,指出終審法院並無命令設立性別承認制度;「毋須手術」在「性別標準」上是關鍵性的一大跳躍,不能掉以輕心;拒絕讓具有男性生殖器官的陌生人進入女性的私密空間,是她們的基本人權;寬鬆的跨性別政策導致風化案的例子等等。我們認為性別身份不單是個人喜好,也是一個公共領域的問題,應平衡跨性別人士的權利與社會大眾的人權。

黎和蔡將論點「重新包裝」,寫成〈關於性別承認法的七點謬誤〉。當中不少論點我們在上文已回應,本文不擬重覆,但希望作進一步補充。有時,支持性別承認法的人,會將反對的意見表達得很極端,使反對者看上去都很反智,彷彿反對論點不值一顧(比不堪一擊更不屑),這種做法很可能已犯了打擊稻草人的謬誤。譬如黎和蔡在上文中說:「反對立法者經已一口咬定立法即表示政府會採納標準最寬鬆的自我申報模式」,請黎和蔡為此提供證據。最少我們沒有這樣說,甚至表明我們估計縱使立法,政府未必會立即採納自我聲明模式。[1]真的大部分反對立法者均持這說法嗎?事實上我們沒留意到哪個反對立法者「一口咬定立法即表示政府會採納標準最寬鬆的自我申報模式」。當然,我們不能保證沒有人如此說,但若只是小眾意見,黎和蔡卻以之來代表普遍反對者的意見,並不恰當。

我們認為這樣子的討論無助促進公民社會和審議式民主的發展,只會令政治議題的討論流於表面和激發社會撕裂。其實香港獨特的身份證制度已讓變性人在日常生活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便利,加上性別承認法影響深遠,沿用行政措施幫助跨性別人士,或輔以修例,可平衡跨性別人士權利與社會大眾人權,應是這階段當走的方向。

性別承認

英國立法背景 vs. 香港獨特的身份證制度

終審法院建議政府參考英國的性別承認制度,然而兩地討論立法的情境很不同。根據諮詢文件,英國於2004年訂立性別承認法之前,「英國任何地區的法律均沒有條文訂明准許正式承認變性人士的自我認同性別」(諮詢文件,頁40-41),因此當時的變性人即使完成全套變性手術,外觀已是所認同的性別也好,身份證明文件的資料卻沒有辦法更改,令他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很大不便。除了不能以新性別身份同另一名異性結婚外,求職時也要披露原生性別,甚至買汽車保險,如果不透露原生性別,有機會構成欺詐。

但在香港則很不同,自2013年W案後,變性人已可以新性別身份與一名異性結婚。另外,由於香港的身份證制度,變性人可享有生活上的便利。變性人完成全套變性手術後,可向入境換領新身份證。在香港,身份證是主要的身份辨識證件,所以變性人拿著新身份證,無論在求職、申請護照各方面都猶如他所採納的性別。仍有些時候會用到出生證書,譬如要證明與父母的關係時,但只在很少的情況下有此需要,預期當香港社會對跨性別人士的情況了解增多後,他們遇到的困難會減少。甚至加強行政措施解決他們的困難也是可以考慮的,我們看不到理由政府必然會拒絕擴大行政措施以解決跨性別人士的問題,因此不應在還未嘗試的情況下斷言非立法不可。

婚姻制度真的不受影響?

黎和蔡聲稱「工作小組多次強調,性別承認法與同性婚姻和民事結合並無關係」,這說法是錯誤的。諮詢文件寫的是「同性婚姻或民事伴侶關係並不屬於工作小組的研究範圍」(頁2),意思是性別承認工作小組並不會將同性婚姻議題納入研究範圍,工作小組沒有聲稱有關法例不會導致同性婚姻(縱使他們如此聲稱也不一定正確)。黎和蔡多次強調須以事實作為討論基礎,希望她們處理資料時可以更仔細。

事實上,婚姻是首當其衝受性別承認制度影響的重要社會制度。在香港,變性沒有婚姻和子女的限制,當一名已婚人士接受性別重置手術後,若他的新性別獲全面法律承認,那麼原先那段婚姻即時變成同性婚姻,與香港現行的婚姻法有所抵觸。英國當時的做法是要變性人士離婚,才發出正式的性別承認證書;同時間,英國推出《公民伴侶法》(Civil Partnership Act 2004)(類似民事結合),讓同性戀者及變性人士可與前配偶登記伴侶關係,取得猶如婚姻的福利。

回到香港,該如何處理?其中一個方法是加強規管──不准已婚或有18歲以下小孩的人士變性。此外,也可規定必須廢除現有婚姻(如離婚)或等小孩滿18歲才能領取性別承認證書。

那麼,要仿效英國增設民事結合制度嗎?英國訂立公民伴侶法後9年便通過同性婚姻。大部分訂立民事結合的國家隨後也會通過同性婚姻,民事結合只是同性婚姻的「輕量版」和前奏。香港市民普遍並不接受同性婚姻,根據平機會原本隱瞞的調查數據顯示,同性婚姻和民事結合的認受性均不高,只有28.9%受訪者表示支持同性婚姻,反對則有42.4%,中立26.1%;支持、反對民事結合和表示中立的,分別有37.4%、42.8%和14.2%。無論同性婚姻還是民事結合,非常支持的也不足7%,反映香港市民一方面相當接納LGBTI人士,但對同性婚姻則持保留態度。[2]

可見,若以為性別承認法與同性婚姻無關,不是誤解便是誤導。

gender recognition

法例應防範於未然 優先考慮婦女安全

黎和蔡又認為任何人在廁所侵犯女性均須負上刑責,與其性別身份無關。上一篇文我們已指出這論點的謬誤,這裡再指出預防與懲罰兩者不單沒有矛盾,更是相輔相成。若暗示必要在預防與懲罰之中二擇其一,已犯了虛假選擇(false alternatives)的謬誤,因提到的選擇並非互相排斥(not mutually exclusive)。一般男士若在女廁侵犯女性,當然須負刑責,但這不是容讓他們進女廁的好理由吧?法例應防範於未然,即使該等人士事後受法律制裁,也無法彌補女士受到的傷害!性侵犯事件一件也嫌多,這種風險一定要盡量減低,其實多建獨立廁所才是雙贏的方法。此外支持跨性別政策的人士,經常有個論點,認為性罪犯會受到法律制裁,不應歸咎於遷就跨性別人士的政策。然而,不少例子顯示,跨性別政策方便了有不軌意圖者混進女性專用的區域。[3]

性別身份是公共領域的問題

我們相信,若香港設立性別承認制度,而這制度所採取的標準是保守的,那一方面跨性別運動的活躍分子必然不會接受,另一方面亦會與現時的行政措施相差不遠,那費那麼大氣力去設立這制度,並無必要。因此,若設立性別承認制度,我們相信很大可能會追隨性別主觀化的「國際趨勢」。我們對此表示反對和憂慮,主觀化的性別承認制度有三大問題:

  1. 把性別身份主觀化,認為「男」或「女」主要或完全由個人心理的性別認同決定,並無理性證明。相反,男女的兩性區分,雖然有灰色地帶(如Intersex),但區別上是建基於人類生理的客觀事實。
  2. 性別身份並非私人的事情,例如一個人的女性身份意味著她有權利進入重視女性私隱的場所,參加女性的競賽等,所以會影響到別人權利。
  3. 性別承認制度的設立會對社會有長遠和深刻影響。爭取性別身份主觀化,正是跨性別運動改造社會的目標,若他/她們第一步成功了,其他努力會接踵而來:教育「改革」,對不認同的社會人士提出訴訟等等。而這些目標相當激進,大部分香港市民都不會認同。

正如我們在前文曾指出「不少支持自我聲明模式的人在這階段會先提倡『毋須手術模式』,再逐步爭取自我聲明模式,這在策略上更聰明。」然而毋須手術模式已把生理事實排斥在性別的標準之外,基本上是倚賴當事人的心理狀況(如性別認同),這與自我聲明模式的基本邏輯大同小異。所以,由堅持手術到毋須手術在「性別標準」上是關鍵性的一大跳躍,不能掉以輕心。

須細閱調查的可信性

黎和蔡指出一份調查顯示,「68%的受訪香港市民認為政府應立法保障跨性別人士的基本權利」,並據此推論「可見社會大眾並未把立法視為洪水猛獸」。然而,問題是問受訪者應否保障某人的「基本權利」,一般人不深究也會傾向同意保障人的基本權利(如人身安全)。然而,「具有男性生殖器官的跨性別人士可進入女廁」絕非基本權利,也沒有理由相信這是大多數市民心目中的基本權利。相反,這種行為正侵犯婦女的私隱和安全權,這些才是各主要人權公約保護的基本人權。高支持度也許反映調查設計有問題(如使用字眼語意含糊),或香港市民對性別承認法的認知不足。若直接問受訪者是否認同「具有男性生殖器官的跨性別人士可進入女廁是基本權利,應獲得保障」,仍得到逾半受訪者答肯定的話,黎和蔡的說法便有力得多。否則,可能只是借助意見調查來支持個人的政治立場,這又犯了濫用統計數據的謬誤。

希望雙方的討論,可令公眾對性別承認法的利弊有更深入的認識。香港性文化學會就今次諮詢出版了〈用得其所 跨出明天——對香港設立性別承認制度之意見書(公眾版)〉,內裡詳列對性別承認法的意見,歡迎參考。

注釋:

[1] 譬如我們在〈性別承認議題公眾諮詢 FAQ1:基本概念和背景資料〉一文中的「問題十二」曾闡述不用誇大性別解構對香港社會的即時挑戰,但其論述已經登陸香港,自我聲明模式在《諮詢文件》中所佔的篇幅甚多,不容忽視。
[2] 關於平機會隱瞞部分調查數據一事,請參本會的報告:https://blog.scs.org.hk/2016/03/31/平機會沒有告訴你的數字/
[3] 這些例子請參《消失的性別界線——「性別認同」立法之逆向歧視你要知》。

【性別承認諮詢系列】

  1. 明光社及香港性文化學會對「性別承認」諮詢聯合回應(撮要版)
  2. 性別承認議題公眾諮詢 FAQ1:基本概念和背景資料
  3. 性別承認議題公眾諮詢 FAQ2:不同模式的正反論據
  4. 性別承認議題公眾諮詢:溫和、平衡而堅定的回應(關啟文)
  5. 回應譚家浚:若性別身份建基於主觀認同,別人將無所適從(陳婉珊)
  6. 「性別承認」諮詢您回應了嗎?(洪子雲、陳婉珊)
  7. 應平衡跨性別人士的權利與社會大眾的人權——回應黎苑姍、蔡玉萍(關啟文、陳婉珊)
  8. 平機會倡自我聲明變性 意識形態主導促撥亂反正
  9. 《用得其所 跨出明天——對香港設立性別承認制度之意見書(公眾版)》;【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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