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的簡短版投稿《明報》,點圖片放大
關啟文(香港浸會大學宗哲系教授兼系主任、香港性文化學會主席)
陳婉珊(香港性文化學會研究幹事)
中文大學社會學系的博士生黎苑姍及蔡玉萍教授(簡稱黎和蔡),在《明報》撰文討論性別承認制度,這議題極複雜,我們希望透過回應鼓勵公眾對這議題有更多關注。黎和蔡往往把她們不認同的意見標籤為「偏見」,但我們則認為她們似乎也有不少誤解。其實跨性別議題在過去十年才在歐美急速發展,現時對社會的影響正逐漸浮現,香港實在應先多觀察,及加強本地的討論與共識,而不是在疑問重重的情況下,急於投入跨性別浪潮的大軍,更加不應把較傳統的市民意見以「偏見」之名一筆勾銷。
首先我們認為要區別變性人與跨性別運動:我們支持政府以人道精神關注跨性別人士的困境和需要,盡量為他們提供協助。然而,跨性別運動,結合同性戀運動,已成為一項影響力巨大的政治運動(LGBT movement),而且他們最終的訴求相當激進(如性別解構),對社會文化和他人權利都會帶來巨大衝擊,我們一定要審慎處理。
終審法院並無命令設立性別承認制度
黎和蔡認為「設立性別承認制度本是政府責任,一是為履行終審法院裁決」,這是不少人的誤解。身兼政府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成員的港大法律教授張達明,在公聽會澄清,現時變性人已可持身份證結婚,其實「終審法院的命令本身已經執行,終審法院並無命令一定要香港實行或不實行性別承認法律」。我們看看終審庭的判辭(W vs Registrar of Marriages, FACV4 of 2012),段落138-145討論到性別承認法的問題,但段落146說:「The object of this discussion is simply to draw attention to the sorts of questions which may arise… it is of course entirely a matter for the legislature to decide whether such legislation should be enacted.」在段落150的結論也沒有提到性別承認法。黎和蔡經常強調須以事實作為討論基礎,希望她們不再擴散這種沒有事實根據的誤解。
立法破壞兩性制度屬危言聳聽?
「一些社會人士憂慮性別承認法容許性別流動,縱容個人隨意轉換性別,使性別制度崩潰。」黎和蔡認為「這實在是危言聳聽」,因為立法後會有「嚴謹審查程序,由眾多專家把關」。我們認為要從整體趨勢和跨性別運動的邏輯著眼,毋須誇大性別承認法的影響,但也不能不正視它可能帶來的衝擊。首先,今次諮詢包括最寬鬆的「自我聲明模式」——即是自我宣稱自己是某一性別,已可向政府申請改變性別身份,毋須任何醫療程序的證明,更遑論變性手術。在政府諮詢文件中已把這視為性別承認法的其中一個主要模式,而公聽會中我們也聽到不少意見支持這種解構性別的模式。黎和蔡這階段支持的是「不應強制手術」的模式,但她們應該知道,不少跨性別運動活躍分子根本認為那些「嚴謹審查程序」和「專家把關」是一種專業霸權,是侵犯跨性別人士的人權,所以這些程序也要廢除,而徹底接受「自我聲明」模式,不知道黎和蔡是否也贊成這種觀點呢?若不贊成,又是以甚麼理由去反對跨性別人士的人權呢?
當然,如果香港立法,未必即時推行最激進的「自我聲明模式」,有可能以英國2004年的法制為藍本。然而,不單諮詢文件嚴肅考慮最激進的自我聲明模式,歐美近年也見這種趨勢,包括英國本身也正朝這方向發展。可見市民擔心性別承認法(特別是寬鬆的)長遠可能會破壞兩性制度是合情合理的。不少支持自我聲明模式的人在這階段會先提倡「毋須手術模式」,再逐步爭取自我聲明模式,這在策略上更聰明。然而毋須手術模式已把生理事實排斥在性別的標準之外,基本上是倚賴當事人的心理狀況(如性別認同),這與自我聲明模式的基本邏輯大同小異。所以,由堅持手術到毋須手術在「性別標準」上是關鍵性的一大跳躍,不能掉以輕心。
「毋須手術模式」問題在哪?
若採納像英國2004年性別承認制度一般的「毋須手術模式」,那只要一些人患了性別焦躁症,再加上「實際生活體驗」,無須接受手術就可在法律上更改原生性別,並取得新性別身份的一切權利。這也是說這些「女人」完全可以擁有外露的男性器官,或這些「男人」也可以擁有子宮,甚至可以懷孕。這樣就產生了種種問題:對女生和女童產生騷擾,譬如美國曾有跨性別人士使用女生更衣室桑拿房時,令在場女生受驚,結果卻是女生要自行迴避;「男人」產子,生母以父親的身份走進孩子的世界,令他們承受身份危機。
立法與婦女及兒童權利無衝突?
黎和蔡認為擔心「未完成變性手術的、具有男性生殖器官的跨性別人士可進入女廁,危害女性和孩子安全和私隱」是一種偏見和非理性的恐懼。首先,筆者(之一)作為女性可以說,只要一名陌生男子出現在女洗手間(更遑論更衣室!),根本不用做出猥褻行為,已足以令筆者感到不安,覺得私隱受侵犯。尤其對那些曾經歷性侵犯的女性而言,讓男人進入她們私密、脆弱的空間,並不只是代表不安,更可能帶來創傷。又如一位帶著小女孩進入女洗手間的媽媽,若見到有男性生殖器官的人士便感到恐懼,就是「偏見」嗎?(她根本不能分辨這是否跨性別人士。)我們認為,拒絕讓具有男性生殖器官的陌生人進入女性的私密空間,並非基於偏見或不理性,相反,這是她們的基本人權。
黎和蔡認為以上「恐懼是建基於跨性別人士……進入女廁後將更大機會做出猥褻行為。」她們則認為「一個人會否猥褻他人與其性別身分並無關係,……不論是何種性別身分的人,一旦干犯性罪行或性騷擾均須受法律制裁,性別承認法並不會縱容罪行。」若按這種邏輯,我們為何現在不容許一般男士進入女洗手間、更衣室、宿舍等性別區隔設施呢?既然一般男士也沒有更大機會做出猥褻行為,那為何針對他們呢?這不是性別歧視和污名化嗎?再者,若同樣擁有男性生殖器官,跨性別人士就可進入女洗手間、更衣室、宿舍等等,非跨性別人士就不可,這又是否對後者的歧視呢?
其次,寬鬆的跨性別政策更難以保障婦女安全。舉例說明,曾有一位外籍跨性別人士抱怨使用商場女洗手間時遭查問,感覺受辱。我們同情跨性別人士的困境,然而截查進出女性專用設施的可疑人士,卻是保護女性私隱和安全的重要一環,相信沒有人希望見到女性受害。若然當警方或保安人員見到可疑人士,卻因怕冒犯而不敢截查時,最終誰會受害?例如美國Target百貨2016年4月公開跨性別友善政策後,至2017年8月已發生逾20宗風化案件,大部分涉及女士試身時發現被隔壁伸出的智能電話偷拍。問題是,按照跨性別運動的政策,我們根本沒有標準區分那些真正的跨性別人士,以及那些冒稱跨性別的不法之徒。
回到香港,單是今年已有兩宗易服或跨性別人士在女洗手間偷拍事件。我們相信,跨性別人士與偷窺癖好沒有任何關連,然而,女性的私隱權和安全權應獲社會優先關注和保護。還有更多損害婦女及兒童權利的真實例子,請參閱《用得其所 跨出明天——對香港設立性別承認制度之意見書》中的多個案例。(黎和蔡只引述了CNN的一篇文章,卻忽略了其他證據。)
用得其所 跨出明天
我們並非否定患有性別焦躁人士面對的困難;相反,他們的困難是真實的。然而,「跨性別人士」是一個很闊的概念,由感到強烈性別焦躁,須要動手術改變身體遷就認知,到僅是在家裡易服已感滿足;兩者之間包含了一個光譜。這群跨性別人士承受比一般人多的身心健康問題,社會實在要多加關顧。然而這些問題也不能以社會歧視完全解釋,意味著他們的困境有複雜原因導致,我們應多加研究,怎樣幫助他們和提高社會的包容性。然而他們的所有訴求我們都要全盤滿足嗎?這是歐美的趨向:以主觀心理認同決定一個人的性別身份,但首當其衝最受影響的,卻是過去數十年社會最希望保護的婦女和兒童。我們欣賞黎和蔡對跨性別人士的權利的重視,但她們似乎完全忽略社會大眾的人權,我們卻不敢茍同。
世界人權宣言第29條說:「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也必須「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因此,我們建議政府將資源投放在最需要幫助的一群——不惜經歷漫長磨人的過程也要接受不可逆轉的性別重置手術之人士,幫助他們適應新性別身份,重投社會,並透過教育,令社會大眾多了解LGBT人士的情況,邁向一個多元而包容的社會。我們沒理由斷言行政措施不能解決這些問題,最少要先去嘗試,而不是動輒制訂有深遠後果、吉凶難料的性別承認法。同時,政府應發出清楚信息,性別仍然需要以男女生理特徵區分;性別身份不單是個人喜好,也是一個公共領域的問題:我們自覺是誰,以及與其他人之間關係以及相互的權利,不容輕易動搖。
【本文的簡短版刊於《明報》,2017年12月15日】
【性別承認諮詢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