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美僅一州拿A!《兒童權利計分表》震驚美國,如果幫香港評分會得幾分?反思背後對兒童權利的保障

王梓晴(香港性文化學會項目主任(性教育))、鄭安然(香港性文化學會總幹事)

西方維護兒童權利的組織「Them Before Us」多年來做倡議工作。近日他們出版了一份兒童權利計分表,讓大家看看自己所在的地區或州份在兒童權利上排名第幾。這個名次正反映了當地政府與社會究竟有多重視孩子,特別是孩子和親生父母的連結。這文會探討這份計分表的評分標準,我們也會用這評分標準看看香港有多少分。

無論是因父母離婚而家庭破碎的孩子、因匿名捐精而出生、或是透過代孕一出生就被送往陌生家庭的嬰兒——他們的權益與需求太容易被社會忽略。Them Before Us認為,家庭法不是冰冷條文,它實在地影響每一個孩子,塑造他們真實的一生。

多年來,Them Before Us目睹了美國各州的立法機關、法院和行政部門,透過每一次更新一項法案、裁決、戶籍登記單位,悄悄地逐步改寫家庭組成的規範。例如:他們從親屬法中刪除了「母親」和「父親」的字眼;他們賦予成人權利「在不經過背景審查的情況下委託訂製孩子」;他們合法化「付錢給某人使其放棄親權(Parental rights) ,並從孩子生命中離開」。而這一切的決定都沒有孩子們的聲音和投票權。

為什麼要製作計分卡?
一直以來,這些更新法例的行徑一直在大多數人的視線之外默默進行,只有幕後策劃的遊說者和倡議團體知情。多數家長根本不知道自己所在的州可能已經用性別中立的詞彙取代了「母親」和「父親」,如:家長或照顧者等。大部分公民不清楚美國有近三分之一的代孕都是由另一國籍人士委託,或不知他們的州可能對單一精子捐贈者可協助誕生的家庭數量毫無限制。

社會改變始於群眾教育和認知,因此Them Before Us設計了這個「兒童權利計分表」。它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將資訊交到群眾的手中,並用一個字母評級(如 A、B、C 等)直接看透複雜的法律迷霧。

他們從以下四個維度對各州進行了評分:
• 親屬法(Parentage law): 你所在的州是否已經從家庭法中抹去了「母親」和「父親」?一個成人可否僅憑宣告「為人父母的意圖」,就能完全擁有一個毫無血緣關係的孩子的親權,且不需要通過收養審查?法院是否可以將兩個以上的法定父母分配給同一個孩子?
• 代孕(Surrogacy): 在你所在的州是否允許人們花錢委託代孕,並將懷胎十月的過程當作一場商業交易?這些安排是否在孩子出生前就獲得法院命令,在孩子呼吸到第一口空氣之前,就把委託成人的名字寫在出生證明上?
• 捐精、捐卵與試管嬰兒(Donor conception and IVF): 「捐贈」孩子的父母是否可以透過收錢來放棄自己的權利?捐贈受孕的孩子是否有權知道自己的親生父母是誰?對於單一捐贈者可以創造多少個孩子有限制嗎?
• 婚姻與離婚法(Marriage and divorce law): 你所在的州是否仍承認一男一女的結合對兒童具有獨特的保護作用?在離婚最終確定前是否有冷靜期?是否會要求準備離婚的父母去思考家庭破碎對孩子有何影響?

他們指出,上述每一個都是牽涉到兒童福利的問題,而非政治或文化戰爭的問題。保護兒童的權利,應該是每個國家超越黨派利益、凝聚共識的議題。

評分結果令人清醒,也讓人看清現實。

內布拉斯加州(Nebraska)獲得全國最高分,評級為 A-。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Washington, D.C.)得分最低,評級為 F。近三分之二的州得分僅為C或更糟。

如果你住在保守的「紅州」(Red state),而你所在的州得分沒有預期的那麼好,你並非唯一感到震驚的人。許多州分神不知鬼不覺地通過一些「成人利益至上」的法案,過去沒有人仔細監督,現在這份計分表就把全景清晰地呈現出來。因此,我們希望讓你知道這評分表不是一份黨派報告,而是一份兒童權利報告。每一個評分,都是一封邀請函,邀請你加入保護兒童的行列。

他們希望感謝所有正在為孩子奮鬥的人。

他們重申,推出這份計分表是為了當作一盞指路燈,而非譴責。

多年來在各州致力於保護兒童和鞏固家庭的家庭政策組織、立法者、倡議者和牧師們,他們的努力已經反映在這些數據中。那些至今仍在使用「母親—父親」稱謂的州、那些禁止代孕合同的州、那些設有實質離婚等待期的州,這些成果都不是憑空出現的,而是因為有人為此奮鬥過。

如果你的州得到了好成績,絕對值得慶祝。並且成為激勵各位加倍努力的理由,因為分數下降的速度和上升一樣快。

如果你的州得分很低,那就是一張路線圖,只是顯示了該州哪些體制虧欠了孩子們,它還明確指出了哪些法律需要修改。大家亦可以參考獲得高分的州分,以其法律指引作為典範。

Them Before Us建議我們現在需要做的事
1. 查閱評級: 造訪網站,點擊你所在的州,查看評級並閱讀背後的原因。
2. 分享出去: 把它發給你的朋友、家人、小組成員和鄰居。問問他們:「你知道我們州是這樣嗎?」大多數人都不知道。這就是把它呈現在大眾眼前的意義所在。
3. 找你的立法議員: 這份計分卡指出了具體且可實現的改革方向,並列舉了其他州的示範法案。我們的團隊隨時準備為任何想在立法上推動此項工作的人提供支持。
4. 持續倡導: 我們所為之奮鬥的孩子們,還無法在政府禮堂裡為自己發聲。他們正指望著我們挺身而出。

一個正義的社會應該保護最弱勢的人。此時此刻,在我們國家,兒童正是最弱勢的群體,而他們大多數都不知道自己的命運正被甚麼左右。

如果要為香港評分,香港會落在哪一評級呢?
要為香港在「Them Before Us」(兒童權利倡議團體)的框架下評分,我們需要將香港現行的《家事法》、《輔助生育條例》及相關政策,與上文提及過的四個維度對比。

綜合香港目前的法律框架,香港的最終評級大約會落在:B- 至 C+ 之間。

香港在某些範疇(如禁止商業代孕、保留父母稱謂)表現極為嚴格,但在另一些範疇(如離婚冷靜期、捐精卵匿名制)則相對不夠完善/被動。以下是針對四個維度的具體評分分析:
• 親屬法(Parentage law):【 評級:A- 】
首先,香港的出生登記(出世紙)及《父母與子女條例》中,依然清晰保留「父親」及「母親」的字眼(Mother/Father Language),並未如美國部分州分般改為性別中立的「家長1/家長2」。
• 其次,根據香港《收養條例》,目前只有「合法的異性已婚夫婦」或「單身人士」可以申請領養。香港法律並不承認同性婚姻,因此同性伴侶無法以「夫婦」名義共同領養孩子。雖然近年有極少數同性伴侶以「單身人士」身份成功申請並排期,但社署在審查時會極其嚴格,並且以兒童最大利益為依歸,絕非大開綠燈。
• 而香港《父母與子女條例》的「家長身份」是基於生理生育,不承認意圖親權(Intent-based parentage)。同性伴侶的非親生一方,絕對無法透過「宣告意圖」自動成為家長。
• 再者,香港法律目前並不承認「多方親權」,一個孩子在法律上只能同時擁有一位父親和一位母親。
2. 代孕(Surrogacy):【 評級:A 】
• 香港對代孕的管制在全球屬於相當嚴格。根據香港《輔助生育條例》(第561章),任何商業性代孕在香港皆屬違法。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在其他地方支付或接受款項去安排代孕。否則,在香港都屬於刑事罪行。這直接切斷了「花錢訂製孩子」的商業產業鏈。
• 另外,即使是合法的非商業性代孕,孩子出生時,分娩的代孕媽媽在法律上自動被視為「法定母親」。委託父母必須在孩子出生後向法院申請「家事命令」(Parental Order),經過社署調查,證明完全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後,才能更改出生證明。這完全杜絕了「出生前就自動把委託人寫上出生紙」的漏洞。
3. 捐精、捐卵與試管嬰兒(Donor conception and IVF):【 評級:D 】
這是香港在「Them Before Us」(兒童權利倡議團體)的框架下得分最低的範疇。
• 雖然香港禁止販賣精卵,但允許給予捐贈者「合理費用/津貼」。更重要的是,捐贈者在簽署同意書後,在法律上即完全免除作為父母的權利與義務,孩子亦無從得知自己的基因來源。
• 這引伸到一個香港分數下降的最大原因,就是剝奪了孩子的知情權。香港目前實施「雙重匿名制」。接受捐贈配子(精/卵)而出的孩子,在法律上無權知道自己生物學上父母(捐贈者)的真實身份。這正正違反了「Them Before Us」強調「孩子有權知道自己根源」的原則。
• 不過,有一點可以稍稍挽回分數。香港對於精/卵捐贈者有實質限制。同一位捐贈者的精子最多只能讓活產嬰兒誕生達某個上限,一般為3至10個家庭,防止出現「一個捐贈者創造幾百個孩子」的極端情況。同一名捐卵者所捐贈的卵子,最多只能讓 3 個家庭成功誕生出活產嬰兒。
• 為了確保捐贈者不會「超額創造孩子」,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設立了中央登記系統。不論是捐精還是捐卵,所有接受療程的持牌醫院和診所(例如瑪麗醫院、威爾斯親王醫院或私家輔助生育中心),都必須將捐贈者的資料、去向以及最終是否有活產嬰兒誕生的紀錄,呈交予管理局的中央名冊。這樣就能確保任何捐贈者在達到 3 個家庭的上限後,立刻在全港的醫療系統中被鎖定,無法再進行捐贈。
4. 婚姻與離婚法(Marriage and divorce law):【 評級:C- 】
• 香港法律目前只承認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這符合該團體對「親父母家庭結構保護兒童」的看法。
• 不過,關於離婚安排,香港沒有像美國多數州分般,在法律上設立「強制等待期(Waiting Period)」或「冷靜期(Cooling-off Period)」。這意味著,即使夫妻雙方對離婚的所有條件(財產、撫養權)都百分之百達成共識,法院也絕對不允許立刻批准離婚,必須等到法定時間倒數結束。Them Before Us 認為,拉長離婚的時間(例如 3 到 6 個月),有助成人在憤怒或衝動時冷靜下來,給予夫妻尋求婚姻諮商、甚至破鏡重圓(Reconciliation)的機會。同時,如有孩子的夫婦,可以透過冷靜期思考家庭破碎對孩子造成的心理與生活衝擊。
• 香港只有程序上的實質等待:若雙方同意並採用分居作為婚姻破裂證明,香港法定分居期需達 1 年;若單方面申請且對方不同意,則需分居達 2 年。即使雙方完全達成共識,從入稟申請到獲得法庭頒布「暫準離婚令」(Decree Nisi)並排期審訊,通常仍需等待約 50 日以上的程序時間。隨後還需等候約 6 周,才能將其轉換為正式的「絕對離婚令」(Decree Absolute)。相較之下,Them Before Us倡議的 3 至 6 個月強制定向諮商與冷靜期,旨在防止衝動離婚並增加修復機會。香港法律目前的等待主要側重於「分居事實」的取證及行政排期,缺乏強制性協商輔導。
• 現時,根據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及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只有限制結婚未滿1年,法庭絕不接受離婚呈請。但這體制仍有虧欠孩子。目前香港仍採用舊式的「監護權」制度,離婚往往變成法庭上爭奪孩子的兩極化廝殺。雖然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多年前已建議推行「父母責任模式」(強調雙方共同承擔責任、強制父母參與輔導),但相關立法進度在政治與社會層面耽誤多年,至今仍未完全落實。

總結
這份參照美國捍衛兒童權利的「Them Before Us」的兒童權利計分表,揭示了美國對兒童擁有及認識親父母及與他們一同生活的權利出現體制上的崩塌:全美近三分之二的州分因放任商業代孕、抹去出世紙上的「父母」字眼而淪為C級以下。全美僅內布拉斯加州憑藉「強制離婚冷靜期」與堅守傳統親屬法保住A-級。對比美國,香港在親屬法與代孕管制上展現出與美式保守「紅州」同等強悍的防禦力,拒絕成人「金錢定制孩子」,鐵腕阻絕了兒童商品化。然而,香港的「捐精卵匿名制」卻抹殺了孩子的尋根權。這份評分促使我們反思家庭法的訂立標準:無論在美國或香港,法律都不該為成人利益服務,而須捍衛兒童的天然權利。

參考資料:
1. Them Before Us “We Graded All 50 States in Child Protection. Only One Got an A”
2. Them Before Us. (2026). 50 state report card: Rating child-centric parentage, surrogacy, donor conception, and divorce laws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m Before Us. https://thembeforeus.com/wp-content/uploads/2026/05/50-State-Report-Card-.pdf
3. 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網站: http://www.chrt.org.hk(可下載《生殖科技及胚胎研究實務守則》,內有捐贈者同意書範本)。
4. 電子版香港法例: http://www.elegislation.gov.hk(查看法條原文)。
§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香港法例第 561 章 (2000)。
§ 《父母與子女條例》,香港法例第 429 章 (1993)。
§ 《收養條例》,香港法例第 290 章 (1956)。
§ 《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 179 章 (1972)。
§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 192 章 (1972)。
5. 社會福利署網站: http://www.swd.gov.hk(於「服務職能」中尋找「領養服務」相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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