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對同性「婚姻」 裁決的簡介

2015年6月2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院)以5票對4票的輕微多數,判決同性「婚姻」受到美國憲法保障,全國五十州必須承認同性「婚姻」。五位大法官主流意見的判詞僅有28頁,不及其餘四位大法官六十多頁異議意見書(dissenting judgment)的一半。本文嘗試簡單介紹五位大法官判詞的內容。

背景:

2013年6月26日,最高法院推翻「捍衛婚姻法案」的重要部分,以及拒絕審理「八號提案」的訴訟,其後,很多州份的婚姻保護法案紛紛被法院推翻;令同性婚姻在美國由少數州份承認,變成宣判前約三份二已經承認。本案以俄亥俄州的Jim Obergefell訴Hodges(俄州衛生部主任)為主,同時合併密西根州、肯塔基州、和田納西州的三宗案件,共涉及14對同性伴侶和兩位伴侶已離世的同性戀者。這四個州份規定婚姻只屬一男一女的結合,州政府不接受原告的結婚申請,原告於是上訴聯邦地區法院,要求判定州份的婚姻法違憲;聯邦地區法院批准申請,州政府上訴至聯邦第六巡迴法庭,該法庭否定了地區法院的判決,原告遂上訴至最高法院並獲同意審理,結果,最高法院否定了第六巡迴法庭的判決,使同性婚姻在全國合法化。

判決結果:

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裁定各州必須為申請結婚的同性伴侶頒發結婚證書,及承認別州頒發的同性結婚證書。

判詞內容:

大法官甘迺迪(Kennedy)在判詞中,開宗明義指出:婚姻在人類歷史上,佔有超然位置,是數千年來形成人類社會基礎的制度(p. 3),也一直以來理解為一男一女的結合(p. 4)。然而,五位大法官認為,原告提出訴訟,並非要貶低婚姻的價值;反之,他們尋求婚姻,是出於對婚姻制度所賦與權利及責任的尊重和需要(p. 4),甘迺迪繼而講述案中幾位原告的故事,以示他們要求進入婚姻的迫切(pp. 4-6)。

敘述傳統婚姻觀念後,甘迺迪指出婚姻的歷史,既有延續也有演變(continuity and change),異性之間的婚姻制度,總在與時並進。例如從前的包辦婚姻而至現在的男女雙方自願結合;又例如從前已婚男女成為一個法律個體(coverture),但隨著女性地位提升,則承認婚姻中雙方各自的地位(p. 6)。這些新洞見(new insights)不但沒有削弱婚姻,反而是強化了(p. 7);對婚姻的理解不斷改變,影響政治及司法進程,新一代人親歷「自由的新向度」(new dimensions of freedom)。

甘迺迪指出這種改變,正正見於社會對同性戀的看法和處理。過往,社會視同性戀是罪行,也視作精神病的一種,但這些看法改變了,自1973年起同性戀不再被視為精神病,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提供法庭的資料更表示:「性傾向是人類性狀態的正常表達,並且不能改變。」(p. 8) 社會對同性性傾向有更大的寬容,同性戀者也越來越公開生活及建立家庭,直至2013年,最高法院更裁決將同性戀定為罪行的法律是「貶低同性戀者的人生」(p. 8)。

敘述了這些背景之後,進入討論問題的核心:同性婚姻是否受到憲法保障?甘迺迪引用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一邦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指出此項修正案保障基本自由,這些自由也涵蓋個人尊嚴及自主的選擇權利(p. 10)。第十四修正案寫成之時,雖未完全理解自由的所有可能向度,但憲法允許繼續發現「自由」的新含義,保障所有人能享受這種權利。每當這些新洞見,顯示憲法保障的原則與現行法律之間的矛盾,便須要解決這個問題(p. 11)。

甘迺迪敘述了四個基本原則,嘗試解釋憲法關於婚姻的保護,為何適用於同性婚姻上:

第一,婚姻內個人的選擇權,是個體自主(individual autonomy)的內在部分(p. 12)。憲法保障人們不同的選擇權,而婚姻中的選擇是個人最私密的行為,透過兩個人的結合,可以發現其他自由。這項原則適用於所有人,不論甚麼性傾向(p. 13)。

第二,婚姻權的重要,在其支持兩個人的結合。五法官援引隱私權案例,指出憲法保護夫妻有親密關係的權利(pp. 13-14);婚姻權使那些伴侶得到尊嚴,回應人們對孤獨的普遍恐懼(p. 14)。五法官認為,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同樣享有親密關係的權利(p. 14)。

第三,保護婚姻權利,為要保護孩子和家庭。甘迺迪指出,「結婚、成家和育兒,是正當法律程序條款所保障自由的核心部分。」(p. 14) 婚姻為孩子提供穩定環境,對他們是最好的選擇。同性戀家庭同樣可以建立關愛及彼此支持,拒絕同性伴侶的婚姻權,視他們的家庭為次一等,會讓到他們撫養的孩子受到傷害(p. 15)。

第四,婚姻是社會秩序的重要基石。這一原則適用於異性伴侶,也適用同性戀人士(p. 17)。將同性戀者排除於婚姻制度之外,對他們是不平等及羞辱(p. 17)。

解釋了四個基本原則後,大法官甘迺迪引用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指出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是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之「自由」的一部分,也是該修正案對法律面前的平等保護(p. 19)。婚姻權利是個人自由中固有的基本權利。根據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和平等保護條款,同性伴侶的婚姻權利和自由不得受到剝奪(p. 22)。

最後,大法官甘迺迪解釋同性婚姻問題,為何不待立法機關討論和決定,因為「個人權利不應因政府非法運用職權而受到傷害」,保障基本權利往往不是依靠投票而決定(p. 24)。反對同性伴侶的法律,對他們的尊嚴造成傷害(p. 25),他們的訴求迫切,法庭有責任回應(pp. 25-26)。另一方面,大法官也表示即使通過同性婚姻,宗教人士仍然可以主張信仰立場,因為第一修正案保障宗教組織及個人傳播教義(teach)時得到保障(p. 27)。

【美國最高法院同性婚姻裁決系列】
〈背景篇〉
回應同性「婚姻」的西方風潮(愛爾蘭公投以及美國 最高法院判決)的聲明
傳媒沒有告訴你愛爾蘭同性「婚姻」公投的事實
美國同性「婚姻」事件簿
一石激起千重浪:美國同性「婚姻」的衝擊
〈理論篇〉
美國最高法院四位大法官的十大異議論點
美國最高法院的同性「婚姻」裁決問題何在?──讓四位異議法官告訴你
狂潮中的反思──檢視美國同性「婚姻」的辯論
美國最高法院的 同性婚姻裁決、人大釋法與法治
〈應用篇〉
同性「婚姻」網上辯論攻略(第一回)
〈判詞篇〉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對同性婚姻裁決的異議
美國最高法院最資深大法官斯卡利亞:同性婚姻判決威脅美國民主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湯馬斯:五法官扭曲了「自由」的憲法意義
大法官阿利托:多數派對「自由」一詞持有相當後現代的詮釋
〈附錄〉
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嗎?
探討同性撫養「無有分別」研究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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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用通告: 婚姻平權—借鏡外國的同婚之鑑 – 議事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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