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惹原則》聯署者:我們沒有考慮婦女權利

陳婉珊(研究主任)

提倡LGBT權利的《日惹原則》(Yogyakarta Principles)的其中一位聯署人權學者溫特穆特(Robert Wintemute),最近承認他們當時沒有考慮到跨性別權利會影響婦女權利。溫特穆特是英國倫敦國王學院人權法教授,今天他改變想法,承認因為聆聽了女性的聲音。

《日惹原則》於2006年,由一班活躍分子、律師和人權專家在印尼日惹共同發布,內容是提倡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和跨性別者的權利。倒數兩年,英國於2004年訂立《性別承認法》,是全球首個國家,容許跨性別人士毋須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也可以申請改變法定性別。雖然《日惹原則》沒有國際法地位,卻對往後跨性別權利在歐美地區的發展造成極大影響。現時,個別歐洲國家已經容許民眾,僅需自我聲明所認同的性別(gender)便可申請更改法定性別身份,毋須任何醫療程序的證明,當中包括阿根廷(南美)、愛爾蘭、丹麥、馬爾他、挪威、葡萄牙和比利時,以及部分加拿大省份等。

人權組織,例如國際特赦(Amnesty International)亦經常援引《日惹原則》,在世界各地倡議未做變性手術的跨性別女性,都可以使用女子設施。英國《評論家》雜誌(The Critic)文章引述一份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要求香港政府將囚犯扣留於與「自身性別認同一致」的囚室。該報告寫道:「應當將未作生殖器手術而長期作為婦女生活的男變女人士(male-to-female)分配到女性編制。不應自動將她視為高風險,會對其他在押人員構成性侵犯,也不應對其與其他在押人員的往來,自動施加任何限制。」

日惹會議沒有討論婦女權利

接受《評論家》雜誌訪問,《日惹原則》其中一名聯署人溫特穆特表示,開會當時從來沒有提及婦女權利,也沒有人聯想到未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男性,可以進入女性專用空間的情況。《日惹原則》第3條提到:
「一個人自我界定的……性別認同是其人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自決、尊嚴和自由最基本的方面之一。任何人都不應為了使其性別認同得到法律承認這一需要而被迫接受醫療程序,包括性別再造術、絕育術或荷爾蒙治療。」

溫特穆特如今認為上述原則有很大問題,可是當時沒有充分考慮。他反思那時應該留心「自我認定的性別認同」和「身份證明文件的改變在……所有情況下均得到承認」這些提法的涵意。他道:「如果我認真考慮了原則3的含義,我將會想到與婦女權利發生衝突的可能性,但我沒有。」就他所知,沒有其他與會者有充分考慮,當時「沒有提及婦女權利」。基於與會者內有為數不少的人權專家,包括十多名前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和委員會成員,溫特穆特不得不承認,犯下這種錯誤令人非常驚訝。須知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清楚列明如果某些權利影響到他人權利和自由,則可能會受到限制。事實上,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29條第2款亦有清楚訂明:
「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溫特穆特進一步解釋:「大家認為跨性別人士一直遭受痛苦,而且他們說這是他們需要的——在2006年,我們還未了解到毋須手術和自我認同的含義。記憶所及,沒有人想及擁有完整生殖器官的男性,獲得進入女性空間的情況。」溫特穆特當時假定了大部分跨性別女性(原生性別為男性)都會進行性別重置手術。如今他才發現,原則3甚至沒有設下任何改變性別身份的條件,包括醫學診斷或現實生活體驗期等。

2006年《日惹原則》的聯署者大部分是男性或跨性別男性,難怪女性關心的問題會被忽略。溫特穆特道:「進入單性空間(single-sex space)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女性,而不是男性。因此,該小組中的男性很容易被對LGBT權利的關注所攫住,而忽略了這個問題。」在少數女性與會者當中,他也不記得有哪位有提及婦女權利和跨者權利之間可能的潛在衝突。此外,《評論家》提到,也許「疏忽」並非唯一解釋。小組的聯席主席(co-chair)是巴西的激進性權分子科雷亞(Sonia Correa),她視「兩性之間的生物學差異是有重要意義的」這一觀點為「原教旨主義者」(fundamentalist)。這種氛圍也許窒礙了其他人提出女性可能會受到影響的想法。

變本加厲「新十條」

2017年,部分《日惹原則》原聯署者,另外加入其他專家,在原有的29條原則之上,再共同聯署10條新增的原則,遠遠超出了最初的原則。第31條原則主張所有國家必須「終止在身份證明文件上登記個人性別(sex and gender),例如出生證明書」。即使須要登記,也要確保容許毫無限制的自我聲明權利,包括毋須醫療證明、沒有最低年齡限制、不論婚姻狀況和毋須其他人同意等。

溫特穆特沒有被邀請參與草擬「新十條」。他認為第31條原則「離譜」,「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終止過在出生證上登記性別」。他解釋,原本的原則最少都建基於存在的法律撰寫——哪怕只存在於一個國家。(指英國2004年性別承認法)溫特穆特甚至不知道「新十條」的發布,亦一直沒留意基進女權分子(radical feminist)與跨運分子的爭議——直到2018年。那年的暑假課程,他討論到「配偶否決權」(spousal veto)時,一名跨性別人士的反應喚醒了他。「配偶否決權」指性別承認證書申請者須先得到配偶同意,才能申請永久的性別承認證書,否則只會獲發臨時證明。溫特穆特道:「我解釋說,配偶沒有簽署同性婚姻,因此在成為[同性婚姻]之前必須徵得他們的同意。」當時一名跨性別人士反對。「我談到須要考慮他人的權利,並說跨性別權利並不比其他一切都重要。這個人生氣了,衝出了房間。」

女性付代價

在跨性別權利日益推進之際,連性罪行和暴力犯人也獲得囚於女子監獄的機會。(可參考上述國際特赦組織的建議)19年12月,愛爾蘭一名跨性別女性被判刑6年零6個月(最後6個月緩刑)。該性罪犯被控在兩年間對同一兒童犯下10宗性侵犯和一宗虐兒罪。該犯大約在犯罪期間開始有性別認同障礙,判刑後被囚於女子監獄。

此外,英國一名犯了強姦和嚴重傷人的罪犯自稱跨性別,在囚於女子監獄時另外性侵犯兩名女囚犯。事件發生後才移送往男子監獄。

馬爾他、丹麥和挪威情況相若,跨性別罪犯可被囚於與認同性別相同的監獄,而女性囚犯根本沒機會異議。法律教授弗里德曼(Rosa Freedman)指出:「丹麥只有600萬人。女權和婦女運動對於該社會至關重要。然而,已經有一些針對婦女的暴力和強姦案,由自我認同為『婦女』的人,進入婦女空間犯下。挪威也是如此。」挪威在立法後不久,有一名女子被控告騷擾,原因是她要求一名男子(擁有外觀可見的男子生殖器官)離開健身室的女更衣室。經過兩年多訴訟,該女子才在上訴庭,就騷擾控罪得直。然而得直原因卻僅是因為女子的要求,並非直接向該男子提出。換言之,無論感到多麼不安,也無權要求自稱跨性別的男子離開女更衣室,否則隨時會惹上官非。

不僅自我認同為女性的跨女可以使用所有女性專用空間,他們更受到仇恨言論罪保護——若有人不依跨性別人士主觀認同的性別對待他們,譬如代名詞的使用(misgendering),最高可被監禁三年。然而一般女性卻沒有受到相同保護。在英國,國民保健服務發出指引,若女病人不滿與跨女住同一病房,會被當成種族主義者看待。女病人的私隱和尊嚴不被重視。再者,若將跨女視作女性,那麼在各項統計數字(例如犯罪率、風險等)都有機會出現不準確的情況。

再者,不僅在運動比賽,跨女無可避免引起不公平,甚至危害女運動員(如欖球和拳賽等)的爭議,即使在僱傭範疇,也有灰色地帶。譬如遇上性別歧視時,女性僱員可以以跨女作為比較人(comparator)嗎?這在同工同酬索賠中尤為重要,因為婦女在沒有引用男性進行比較的情況下,就無法提出這些要求。

對亂象的反思

聆聽過女性的聲音後,2006年《日惹原則》的聯署者溫特穆特今天的態度180度改變,開始質疑歐洲各國近年的跨性別法例是否應該通過,甚至進一步質疑2004年英國訂立的性別承認法。他說當時的考慮十分直接:「當時的論點是,[跨性別者]盡力令外表看起來像是異性,但他們的外貌與官方文件不符的事實,使他們面對遭受暴力、騷擾或歧視的風險。」其實除了讓跨性別者更改法定性別外,也有其他解決方法,溫特穆特認為加強法律,保護他們免受因為外貎與官方文件不符而招致的傷害,「這將消除當前的大部分衝突,因為這會確認跨性別者的出生性別是他們的法定性別,同時確保他們免受基於性別不一致的外表或行為的歧視。」

另一邊廂,國際特赦組織則繼續著力推動跨性別權利。他們於2018年提交意見書,促請英國政府取消申請變性所需的任何醫學診斷要求。該組織無視大量證據,指向容許自我認同性別的話,會侵犯女性權利,繼續堅稱「跨性別女性是女性,單性(single-sex)服務沒有風險……一些國家實施自決制度後,沒有證據表明,這對跨性別者自身以外的任何人有任何影響。」此外,2020年尾,國際特赦組織愛爾蘭分會發出公開信,呼籲政客「不再提供合法代表」給反對自我認同性別的人士。連國際特赦組織創辦人孫女亦忍無可忍,發公開信批評這是對言論自由的寒蟬效應。

溫特穆特對國際特赦組織的立場也頗感困惑,「我同意跨性別運動的絕大多數要求。但是,當這些要求影響他人權利時,就會有限制。」誠然,人權的可能,正是建基於每個人對別人權利的尊重;不然,人權的旗幟恐會淪為高壓獨裁的「遮醜布」(掩飾醜惡或難堪本相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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