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out loud 為同性戀過來人的組織。 (https://xoutloud.com/)
每年都會有大學生和中學生做關於同性婚姻和同性戀的功課,然後訪問我們的看法,他們的問題和我們的回答大致如下,與大家分享。
【快問快答】8條常見的同性戀疑問
1. 如何看待同性戀這種性傾向?
2. 如何看待同志運動?
3. 香港性文化學會的宗教背景會否影響對同性戀的看法?
4. 同性戀者在港會遇到甚麼困難?
5. 有什麼方法能讓市民更接納同性戀者?
6. 反對香港同性婚姻制度化的原因是什麼?
7. 如何看待同性戀者透過司法覆核獲取權益?
8. 如何看「同性婚姻合法,會帶動其他多元婚姻爭取其合法化」這個說法?
1. 如何看待同性戀這種性傾向?
同性戀性傾向指長時間對同性產生戀愛或性的吸引。不少人不是自己選擇,也有些人是選擇同性性經驗(可能由於孤單、好奇或環境),而這個性經驗塑造後來的性吸引。性傾向也是心理學的課題。根據美國心理學會研究員麗莎戴蒙德(Lisa Diamond)(她本身是一位女同性戀者),現時大量研究已經指向一個結論:性傾向(包括吸引、行為及自我認同)對兩性的青少年及成人來說都是「流動」,她用的字是fluid,同性戀性傾向不是生下來就像鐵板一塊不能改變。在2011年,美國心理學會已官方認可性傾向可以改變。我們在日常生活也看過類似的例子,有些人讀書時有同性伴侶,但成長後與異性結婚。或者有些人因為環境因素及孤單感而選擇同性關係,如在異鄉工作的傭工或坐監的人。因此根據研究和經驗,同性戀性傾向是流動,有很多因素複雜地互相影響,如同性性經驗、原生家庭、自我的性別認同和文化等。縱然這些可能是當事人自覺或不自覺。
2. 如何看待同志運動?
「同志運動」是60年代末來自美國的一場政治運動。根據香港大學退休社會學教授周華山曾在其90年代著作《同志論》所講,同志運動是一場顛覆以異性戀為主流價值的政治運動。不過現在應包括顛覆「男女兩性的生理分類」(跨性別,Transgender),因此這是一場政治運動。它不單是爭取個人權利,希望社會接納包容,而更是進一步,提升致公共制度層次,用歧視法、仇恨法等法例,要求反對者認同同性戀。因此西方有天主教背景的領養中心被迫關閉,因為不把孤兒給同性伴侶。對基督徒、伊斯蘭教徒、有傳統中國家庭觀念的私人公司老闆不能只給異性配偶員工福利,也必須給同性配配偶員工福利,否則是歧視和犯法。一個蛋糕店東主一直有售賣不同種類的糕點及生日蛋糕給同性戀顧客,只是婉拒顧客要求的同性婚禮蛋糕(即使顧客是異性戀者他也會同樣婉拒),並告知他其他會售賣此蛋糕的店,就被控告性傾向歧視。他最後被告上最高法院,歷時6年。當他的官司接近尾聲時,又有人要求他造慶祝變性的蛋糕,外面是藍色,裡面是粉紅色。他拒絕後又被控告認別認同歧視。他原本也被裁定犯法,幸好最後他決定上訴至最高法院時雙方同意撤控。因此,同志運動表面上提倡多元平權,但事實上是否一元和霸權呢? 其實網上一些KOL(網紅)如陳雲、 陶傑、余杰等也對這類網絡形容為「左膠」的做法有很大保留。因此,同志運動不等於同性戀者(或跨性別人士),甚至有不少同性戀者是反對同志運動。跨性別人士反對跨性別運動。例如法國反對同性婚姻的領袖 澤維爾邦吉鮑爾(Xavier Bongibaul)是一個男同性戀者,他曾說法國人不仇恨同性戀者,反對同性婚姻只是捍衛兒童有父母的權利。
3. 香港性文化學會的宗教背景會否影響對同性戀的看法?
我們香港性文化學會有基督教信念。一方面我們認為人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是尊貴的。因此一個有同性吸引的人也是如此,我們應該關懷接納每一個人,包括有同性吸引的人。另一方面我們認為神設立的性和婚姻是一男一女。因此偏離這心意的性是一種罪,但同性戀不是特別大的罪,因為異性戀也可能犯這罪,例如婚外情。另一方面,我們認為多元社會有不同信念價值的人,有宗教的人也有權表達他們的想法,在公共領域給意見,等同也有人會基於基督教價值去關心貧窮人,甚至主張社會福利政策,這樣做沒有問題。素食主義者或佛教徒也可以基於他們的信念,教育市民減少吃肉、保護動物。即使不是大眾共享的價值,但他們也有同等地位遊說社會支持他們的建議。最後,我們不少文章、發表的聲明及給予政府的立場書中,也不是使用宗教論據,而是公共論據。
4. 同性戀者在港會遇到甚麼困難?
不少人說同性戀者遇上的困難都環繞著被社會大眾歧視,造成生活上很大的困難。但香港人歧視同性戀的問題是否非常嚴重?令他們在實際生活上處處碰釘?這是實際的問題,需要大型調查,不能憑感覺或一兩個案例足以說明。我們可參考支持立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法的平等機會委員會,根據她在2016年的《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內有訪問香港人對性小眾接納程度的調查,值得參考。但後來他們沒有公開這數字,直至多次追問才公開。數字顯示絕大部份的香港人都接納性小眾。絕大部份受訪者說如果是僱主而知道僱員是同性戀者,仍會繼續聘用他(86.1%)。如果是老師及知道學生是同性戀者,不會紀律處分他(94.8%)。如果是侍應及知道顧客是同性戀者,不會拒絕向他提供服務(95.3%) 等等。這顯示香港人對性小眾是十分接納包容。數據也顯示同性婚姻和民事結合的認受性不高,只有29.1%受訪者表示支持同性婚姻,反對則有42.4%,中立26.1%。顯示不少香港人能分開個人和制度的層面。生活相處上給予接納和方便,但社會制度改變上則大部份反對或不支持(反對及中立共68.5%)。
5. 有什麼方法能讓市民更接納同性戀者?
接納及愛是一種態度,不宜強迫,宜用軟性手法如教育,電視廣告、車廂廣告等。如果用強硬如立歧視法的方法,效果有可能反彈。例如早前的關愛座引發網絡公審事件。關愛老弱是美德,但當強行要求人讓座甚至網絡公審時,就令更多人反而不想讓座。又例如某國訂立愛國法律,要求人民愛國家,否則定罪,這方法可能有反效果。但這裡要提一點,我們要分清「接納」和「認同」兩個觀念,不少人經常混淆,認為「不認同」某關係的人就必然「不接納」他們。但正如有些人不認同吃肉,但他們大可以有大量「吃肉」的朋友,而不仇恨他們。
6. 反對香港同性婚姻制度化的原因是什麼?
婚姻是公共制度,戀愛是私人關係。例如有人反對「朋友」立法(政府負責朋友登記、朋友有法律義務、絕交需要申請等),不代表他們反對和歧視有朋友的人,可能因為覺得為「友誼」立法沒有必要和很無聊。反對同居立法也不代表反對和歧視同居的人。因此,西方有些同性戀者也反對同性婚姻,原因不是歧視同性戀,而是他們認為自己也可與伴侶自由相戀,但一旦變成公共制度就很大可能剝削社會上其他人的權利,始終政治是「眾人」之事。例如有同性婚姻的國家通常「平等地」也有同性撫養制度(如同性伴侶透過人工生殖如借精或代母產子),就會剝削兒童有父母的權利,異見者表達不認同也可能被視為仇恨言論。因此退一步說,可以說同性婚姻是「兩種權利的衝突」。我們認為「公共制度」的更改需要充足原因,而這原因是對社會有公共好處(common good),否則規範私人關係反而不必要地限際個人自由。例如社會不必為「友誼」立法,因為沒有充足及公共好處的原因,也過度增加政府規範私人生活的權力。
而人類新生命(除了少數的試管嬰兒)都是來自一男一女(互補)性結合的關係。這關係雖然是私人,但新生命在親父母的穩定家庭成長有益於孩子本身及長遠有利整個社會,因此這關係的本質也有公共好處。因此社會才會為這種可能會出現新生命的人際關係用公共制度規管,給予其他關係沒有的額外福利、義務和認可,鼓勵他們一旦進入這制度就不能輕易分開,否則需要一堆條件。目的是保障兒童能在其親生父母的穩定環境長大。而同性戀或朋友關係都不是這類關係,因此不需要成為政府規管的公共制度,他們可自由結合或分開而不需向政府申請。
7. 如何看待同性戀者透過司法覆核獲取權益?
每人都有權提出司法覆核,檢視現行法律有否違反憲法。但若用這方法作出重大及具爭議性的社會法律更改(如脫歐、獨立、同性婚姻等),經過民選議會或公投決定才是尊重民意的理想方法。若法官用司法活躍主義(Judicial activism)的方法視憲法為「活器皿」(Living instrument),用他們認為正確的方法詮釋憲法的新含義,這就取代了立法會角色,法院成會立法機構,不利民主發展。2015年美國最高法院就是以這方法以輕微多數(5比4)要求有全國性的同性婚姻,但罕有地有四位異議大法官花很長篇幅強烈批評這做法不是美國式民主。大法官有提到,當遇到極爭議或對社會有重大改變的法律時,民主社會的做法是由提倡者進行聯署,達到公投門檻後發動公投,正反雙方舉行多場公開論壇辯論,在投票前盡力遊說公眾支持自己一方,然後在公投決一勝負。敗者需要服輸,但他們也可以繼續遊說,希望民眾在一段時間後改變心意,從新取得公投資格,再次發動公投「翻盤」。這種「一來一回」的方法是民主社會的遊戲規則。除了公投,也可在民選議會及公民社會上辯論,遊說有民意壓力的議員在議會投票。但司法覆核的方法則是由幾個非民選法官(如美國和台灣)一夜間結束了理應在民間進行的辯論,議題變得「再沒有爭議餘地」。有些人說這是「司法霸權」,也有其道理。
8. 如何看「同性婚姻合法,會帶動其他多元婚姻爭取其合法化」這個說法?
這不是必然的因果關係,但有相關性。沒錯,同性婚姻與多元婚姻(如多人婚姻)是兩個不同概念,但兩者的支持原因同樣是「平等」、「自願相愛」等,因此當有人用同性婚姻的原則司法覆核要求有三人婚姻,三人都是自願相愛,為何只給二人而不給三人呢? 這樣就沒有理由不容許。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John Roberts也在判詞中指出「他們(支持同性婚姻的大法官)完全沒有理由支持,為何婚姻的核心定義中『二人』的元素可以保持,但『男女』的元素卻不能。從歷史和傳統的角度來看,從異性變成同性的跨越比從兩個人變成許多人的跨越更大,畢竟後者在世界許多文化中都有根基。如果多數法官願意跨出較大的一步,很難看出為什麼他們不願意跨出較小的一步。」(p. 20)而在美國同性婚姻判決後三日,美國蒙大拿州的 Nathan Collier立即引述同性婚姻判決向法庭申請多人婚姻,希望在妻子Victoria 之外,跟另一女士Christine 結婚。他指出:「每一日,我們都必須違反法例來維持我們的家庭…我們已非常厭倦…如果你看大法官的判詞,它適用在多元婚姻主義者(polygamists)身上…我覺得我們有資格取得合法地位,[黃石縣法院]拒絕是侵犯了我們的公民權利…我們覺得婚姻平等法例適用於我們。」此外,哥倫比亞、荷蘭、紐西蘭、泰國等也有三人伴侶提倡多人婚姻。支持同性婚姻的人需要回答一個問題,若他們支持同性婚姻卻不支持多元婚姻,究竟可以有甚麼理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