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婉珊(研究主任)
加拿大卑詩省一宗被評為動機不良的性別認同歧視投訴案,遭當地人權審裁處駁回,稍後亦拒絕批出上訴申請。有律師認為這類無理取閙的投訴應交由法庭處理,免得浪費人權機構的資源,影響真正有需要的人士反而得不到幫助。

自我認同為女性的雅耶夫(Jessica Yaniv),沒有做變性手術,卻一連向當地人權審裁處投訴十多位美容師,拒絕幫他做專為女士而設的「巴西式」脫毛服務。今為裁判官駁回7宗投訴,指他動機不良。(圖:《國家郵報》)
2019年10月22日,卑詩省人權審裁處(British Columbia Human Rights Tribunal)駁回雅尼夫(Jessica Yaniv)的連串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投訴,並下令他賠償合共6,000加元給其中三名被投訴人。自我認同為女性的雅尼夫在2018年3月至4月期間,向卑詩省18間美容中心或美容師要求包括「巴西式」蜜蠟脫毛服務(Brazilian wax,指女性下身部位的脫毛服務),當中只有3間同意向他提供服務。他隨即向人權委員會作出十多宗投訴,今次裁決處理其中7宗投訴。
7項投訴中,有5項涉及私處的脫毛服務,另兩項則是四肢的脫毛服務。所有投訴的情況都大同小異:雅尼夫首先用男性的圖像和名字在社交媒體向目標美容師查詢脫毛服務,當對方表示只提供女士服務後,他再用其他女性圖像和名字另行接洽對方。等對方跟他約了服務時間之後,他隨即表明自己是跨性別人士。那些美容師對雅尼夫的古怪行徑深感不安,遂拒絕他的預約。之後雅尼夫向人權委員會作出投訴。
裁判官將7項投訴分作兩部分處理,第一類是雅尼夫要求「巴西式」脫毛服務,第二類則是涉及四肢的部分。關於第一類,涉及私隱部位的脫毛服務,裁判官認為雅尼夫要求的「巴西式」脫毛服務,是針對女性生理結構的項目;由於雅尼夫沒有做下身變性手術,實際上他要求的,並非「巴西式」脫毛服務,因此拒絕服務的美容師沒有違反人權法。至於第二類,裁判官以雅尼夫的不良動機來駁回性別認同歧視投訴。涉案的美容師幾乎全是不諳英語的少數族裔新移民,她們原是想在家或上門提供服務,賺點小錢。另一方面,雅尼夫除了用跡近欺騙的手法「製造」這些投訴外,也樂意接受賠償作出和解。裁判官亦認為雅尼夫對這些少數族裔婦女顯示出敵意。因此,裁判官斷定雅尼夫主要是出於貪財及對小數族裔婦女懷有敵意而作出投訴,遂駁回投訴。基於認為雅耶夫濫用人權法,裁判官下令雅耶夫向其中三名被投訴人賠償合共6,000加元:「雅尼夫女士作出投訴不費分毫,而且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她都受益於[匿名令]。她的投訴佔用了審裁處寶貴的時間和資源……每個[被投訴人]都承受投訴的不利影響。由於這些投訴,Hehar女士和DaSilva女士均結束了蜜蠟脫毛業務。」
尚待解決的法律疑問
值得留意的是,裁判官明言,若不是質疑雅耶夫的動機,最少一宗關於四肢的投訴很可能成立。換言之,裁判官彷彿不忘提醒大眾,原則上不能以信仰或文化的理由,拒絕向自我認同為女性的男性提供脫毛服務——最少當不涉及敏感部位時,如頭及四肢等。這不是挺奇怪嗎?法例容許基於信仰或文化的理由,只向女性提供涉及親密接觸的服務,卻禁止不向自我認同為女性的男性提供服務。這豈不正在歧視一般(沒有性別認同問題的)男性嗎?
再者,如果涉及四肢的脫毛服務不可以拒絕跨性別人士,那為甚麼涉及私處的服務不一視同仁?縱觀判辭,裁判官多番強調男性和女性生理結構的不同,因此,提供給女性的「巴西式」脫毛服務,不適用於擁有男性性器官的人士。但這只是技術性地駁回投訴,迴避了歧視的問題。如果提供給一般女性的服務,不提供給自我認同為女性的男性(跨性別女士)是歧視的話,那麼不論是四肢還是私處,結論應該是一樣的。根據反歧視原則,法例應該規定美容師要同時接受處理女性及男性生殖器官的訓練以符合人權法,要是接受不了的話,不要幹好了。不知是裁判官自己未夠「進步」,還是怕激起民憤,他的判決倒是背棄了反歧視原則。
筆者並非主張只提供給女性的服務,也應全部開放給跨性別女性;相反,筆者希望指出性別認同歧視法所隱含的荒謬。畢竟,即使是四肢的毛髮,男和女也是大不同的,男性的體毛一般而言是濃密和粗壯得多的。如果慣常幫女性脫體毛,遇上男性也不一定駕輕就熟。究竟裁判官憑甚麼標準認為在四肢毛髮的情況是歧視,而私處則不是呢?會否只是僅憑一己的價值觀?對錫克教及回教婦女來說,兩者都是有違教義家規的操作,她們的獨特宗教信仰與文化,在加拿大這個號稱多元包容的國家,又有沒有受到應得的尊重呢?

雅耶夫被人權審裁處批評濫用人權法,裁判官下令雅耶夫向其中三名被投訴人賠償合共6,000加元:「雅尼夫女士作出投訴不費分毫,而且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她都受益於[匿名令]。她的投訴佔用了審裁處寶貴的時間和資源……每個[被投訴人]都承受投訴的不利影響。由於這些投訴,Hehar女士和DaSilva女士均結束了蜜蠟脫毛業務。」(圖:《國家郵報》)
濫用資源 影響真正有需要的人
專長於就業及勞工法的律師萊維特(Howard Levitt)在報章專欄發表評論,認為雅尼夫的個案應交由法庭處理,而不是現時的人權審裁處。對於人權審裁處竟受理這次多宗無理取閙,針對新移民婦女的案件,萊維特甚表不滿。他特地搜尋了裁判官的背景,發覺過半數來自社會倡議的背景:「看來卑詩省人權審裁處的13位決策者中,有7個來自社會倡導為主的背景……他們列出的資歷大多是貧困法中心、非牟利組織、人權法教授、曾在社會公義審裁處工作,或在傾向於代表工會的勞工律師事務所工作的履歷。五個的背景相對較中立……以社會公義為業的人,會在裁定人權投訴的法庭上尋求職位並不奇怪。」
萊維特認為,身份政治突顯出問題所在。當人權委員會花費資源受理雅尼夫的個案,等於耗用了原來用於其他有需要的弱勢人士的資源。而且,當甚麼人爭取的也算是「人權」時,反而令「人權」的概念貶值。萊維特舉出另一個在阿伯特省(Alberta)的例子。一名父親為兩名幼兒尋找保姆,28歲男子詹姆斯(James Cyryniowski)應徵網上招聘廣告。後來父親改變主意,卻沒有通知詹姆斯,結果詹姆斯入稟人權審裁處,投訴該名父親歧視他的年齡及性別。詹姆斯亦作出另一宗同類投訴,當一名母親想聘請保姆時,列明要求需有經驗的中年婦女。雖然案件後來在法庭基於訟費高昂而中止,但起初人權審裁處的調解員竟曾建議母親賠償給詹姆斯以促成和解。萊維特指出,這些無理取鬧的投訴之所以出現,因為這樣做並沒有成本。如果受理,人權委員會會提供免費法律代表給投訴人。相反被投訴人要自行承擔昂貴的律師費,並不對等。
過去我們也多次說過歧視法的特性是與訟雙方各自支付訟費,即使辯方勝訴,大部分情況下也不會取得訟費;相反只要獲得平機會受理,平機會便會代表投訴人提出訴訟,不用收費。這政策原意是避免有人因無力支付訟費而放棄討回公道,但基於身份政治的複雜性,卻容易遭到濫用,或藉此達至令反對者噤聲的目的。因此,不宜輕視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所帶來的深遠影響,應首先透過教育改善性小眾面對的歧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