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省新墮胎法惹極大爭議!撤銷24週醫療限制 變相容許「分娩前一刻墮胎」?

招雋寧(香港性文化學會特約研究員)

美國麻薩諸塞州在2026年8月通過新墮胎法例。新法涉及三項放寬:取消24週後的四項法定醫療條件;全改由一名醫生判斷;取消必須在具備產科設施的醫院進行的要求。

麻省州長Maura Healey在8月簽署法案H.5595《Prioritizing Patient Access to Care Act》。法例在7月底以121票對35票通過,並將於11月生效。

新法不再斟酌多少週才合理。它在保留「24週或以上」的分類下,同時刪除原來24週後墮胎必須符合的四項具體醫療條件,改為全由主診醫生按照專業判斷決定。此外還列明「禁止醫療審查程序凌駕患者及主診醫生的判斷。」

這與舊制度的分別在於,原來法規限制懷孕24週或以上後,只能在四項特定情況下墮胎,包括為保存孕婦生命、保護孕婦身體或心理健康、胎兒有致命異常,以及胎兒有嚴重疾病診斷而無法在沒有非常規醫療介入下於子宮外持續生存。

現時這四項法定條件被全數刪除,改為以一句歸納的寬鬆標準:24週或以上的墮胎,可由一名醫生根據其「專業判斷」進行。

麻省不再以法律預先列出甚麼情況才可墮胎,而是將判斷交由提供治療的醫生作專業評估,以及取決於尋求墮胎女性的意願。

這改變的最大支持論據在於,後期懷孕有些非常複雜的醫療情況,是該四項規定所不能囊括,令女性不能自主地墮胎--要去其他地方處理。麻省參議院交代,每年有數十名這樣的女性,會轉至其他地方墮胎。

法例通過的情形一如以往,是左翼前衛法例的典型:僅因少量極端和例外的事件,而在法規上全面放寬。今次更加是「快刀斬亂麻」式立法。麻省共和黨議員Kelley Pease提到法案繞過完整的委員會程序,採用快速通道處理。批評者稱在未有充分研究下,法例已在會期結束前通過。

除了週數限制外,新法還有一項變更。原先法律要求,除非情況緊急,否則必須在「提供產科服務的醫院進行」。原本為保護女性,以高規格的治療技術--儘管這意味著需要更長的輪候--現今這保障也取消了。

由於墮胎還是要經醫生專業診斷,不能籠統地說成是「任何理由都可墮胎」。儘管如此,新法所賦予醫生的權力極重。如果你以為「醫生是專業吧」,不受到政治取態、女權主義和個人道德觀所左右,那就未免有點天真。若果單憑醫生的專業可解決一切問題,不受質疑,就不會有甚麼道德操守委員會、醫學倫理評議會和醫療法例監察吧。

監督和制衡的可貴,在於以外力扶助醫護實踐他們的專業而不越軌。考慮到在「感覺大過天」的文化下,「不墮胎就不想活下去」也有機會成為醫生信納的理由,於是法規就幾近是容許任何人在分娩前一刻仍可墮胎(abortion until birth)。理由甚麼的,法律不管,也管不了。

簽署新法的麻省州長Maura Healey,標榜是首位擔任此職位的女同性戀者。訂出如此激進的法例,部份理由是對抗保守派州份保護胎兒生命的做法。Healey在簽署時明言「無論川普做甚麼,我們都會保護你的生殖自由。」現今法例容許在其他墮胎受限州份的女性,可到麻省進行墮胎,以此鑽保護嬰兒法例的漏洞。

以墮胎作為女權和對抗保守派的聖杯,也非所有人都能苟同。有十名麻省民主黨議員表示反對立法。其中Alan Sylvia形容以往是「容忍」悲劇下的墮胎,現今卻變成「歌頌」墮胎的自由,「在麻省,我們竭盡全力拯救幼鯨和流浪貓,卻殘忍殺害數以千計未出生的胎兒。」

由於法律沒規定胎兒存活能力,即未出生的人類嬰幼兒的法律地位和生存權利是最令人憂慮的。National Right to Life發表全國聲明,呼籲其他州份別跟隨麻省,稱此法是對未出生嬰兒作出致命的攻擊。

https://x.com/annamlulis/status/2087202037884649786

就如支持生命權的Anna Lulis所言,一切分別只在於生命所處的「位置」。一名34週的嬰兒,如果處於子宮外,醫生就不應、也不能殺他;但如果嬰兒在子宮內,醫生就可以合法地奪走他的生命。以處身位置來確立生命權,這樣做真的對嗎?

延伸閱讀:
NRLC》|《The Federalist

作者:招雋寧 (香港性文化學會特約研究員)
本科修讀社會政策。致力研究家庭﹑性別及身體的課題。招先生為本會疏理和發掘新近的性文化知識,協助策展具學術基礎的性教育,使本會受眾獲得紮實及適時的知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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