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三男同志成首宗「三父母」領養案 兼論:領養是對兒童喪親的彌補

招雋寧(香港性文化學會特約研究員)

爸爸和媽媽對孩子同樣重要。不過,加拿大法官的想法卻似乎截然不同。

魁北克省高級法院法官Andrés Garin在2025年4月作出判決,裁定限制兒童僅可有兩名法定父母的這個規定,對於「多人父母的家庭」構成歧視,違反加拿大憲章中的平等權利。即是說:「只要有愛,父母人數又為何要限制為二人呢?」同時法院又要求魁北克省在一年內修改民法典,令到超過二人的「父母」可同獲得監護、撫養、保險、出生證明、繼承和醫療決定等形形式式的權利。

為何法庭會審理法定父母連結呢?這源於至少三個家庭的司法挑戰。這三個家庭各自均有三名父母(受出版禁令保護?),其中涉及LGBT的成員。在同性婚制中經常會出現借精、借卵、借肚代孕等生殖科技,令到兒童在生理上連結的「父母」可多達五人。這種「事實多人家庭」變相會令親屬制度改革,在法律上紀錄兒童的「來源」和從屬。

男同伴侶領養成功 女童獲得三個爸

儘管魁北克政府有意提出上訴,可是在僅數個月後,這項裁決未等及上訴,問題便已浮現。

加拿大CTV在2025年9月報導了三人伴侶(throuple)收養的故事。三名男子分別是Éric LeBlanc、Jonathan Bédard和Justin Maheu。他們透過寄養程度,照顧那名3歲女孩兩年,並在9月正式領養他。這成為魁北克首個「三人戀家庭」領養案例。

LeBlanc透露,他們已寄養女孩兩年,期間接受全面家訪和法院審查。目前,Bédard和Maheu被正式登記為女孩的父母,而他則正爭取第三父母地位。隨著4月的判例,他們距離獲得政府所承認為「三人家長」不遠。

老師又中?! 廿年前的滑坡推論 現成真

差不多二十年前,創立香港性文化學會的關啟文教授早已預言,「現在的加拿大政府認為把婚姻的定義…改為『兩個人的結合』,才算開明和不歧視,但我想多妻傾向者…會質問:『為何要把婚姻限於兩個人?…所以加拿大政府提出的婚姻新定義仍然在侵犯我們多妻傾向者的基本人權!」不知道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會怎樣回應這種訴求……」這種論述當時還被狠批為道德滑坡的謬誤,讀者今天就親證這個骨牌效應成真。

同婚的支持者會怎樣回應呢?20年前他們可能還未能自豪地說「這就是我們想要的」,但今天卻不然。LeBlanc向媒體直言「……我們與其他家庭的細微差別,就是我們是三個人,與其他家庭分別不大。」對,LGBT的大愛訴求,不單不限性別,也要不限人數。或許真的如關啟文所言,權利無限擴充的制度,根本就不成制度,因為「任何人、生物或事物走在一起都可算是婚姻,這一來,婚姻制度的基礎就會被摧毀。」

可幸的是自2006年以來,保守陣營對於婚制有更深刻的思考。爭論已不單停在婚姻的制度邏輯是否一致和具有意義,更進深地肯定,一夫一妻的婚制是關乎兒童對一父一母的基本需要。不是成人需要兒童,也不是成人想擁有兒童,而是兒童需要來自爸爸和媽媽的愛。誠如推動理念的先鋒Katy Faust對這事的評論,「…捍衛兒童的權益意味著我們要反對這種『家庭』。」

與其大愛領養 不如大鑊飯式孤兒院

或許有人會問,不就是異性戀遺棄兒童,他們才會成為孤兒嗎?答案:不是,孤兒的出現不是「異性戀」的問題,充其量是「那一對」父母的問題,況且還要考慮雙親在意外、兇殺、戰爭或疾病中身亡的處境,就更加不是異性戀的錯。再者,兒童的誕生不是一個問題,失去原生父母才是一個問題。

然後,就會有人說,那麼一對--或今次是三個人,甚至四個、五個--有愛的同性戀伴侶去領養,不就把孤兒拯救出來嗎?重點是有愛,而不是性別和人數的組合--這可說是「大愛領養論」。就假設「大愛領養論」是對的,那麼如果政府在孤兒院中投放大量人手,做到十個充滿愛心的男性、女性監護人去照顧一個孤兒的比例,不就更好嗎?孤兒院的人數、性別甚至種族所產生的多元,肯定比幾個同性伴侶更為多元,那為何還需領養制度呢?如果「大愛領養論」成立,那麼「人民公社、大鑊飯」式的孤兒院就應該更理想。

領養不是為了讓人人平等領養

只是常識告訴我們,不是這樣的。我們要回到領養制度的初衷--它不是為了讓人人平等地領養而設,也不是為了成人擁有兒童的渴望而設,而是為了嬰兒本身。就正正因為人類嬰孩失去了原生父母--最首先、最不可取替和最有潛質去愛的人際關係--之後,政府在悲愴處境下代為安排,盡可能補救這個不幸處境。這份補救就是領養的由來。於是,領養者的「資質」不單能彌補父親、母親二者角色,還要家境不能太貧困、居所不能太擠逼、家庭不能終日吵鬧、不是單親、孩子本身能夠接受、兄弟姊妹能夠理解……既然要補救,就盡可能不要把嬰孩再次放入另一個劣境之中。

筆者這裡不是說同性伴侶就是低劣(劣境),而是假設在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同樣有愛、同樣有資源、同樣有空間的情況下,領養制度還是會盡量彌補孩子,使他們重獲爸爸和媽媽二者,而不是只有爸爸或只有媽媽的家庭之中。

女孩需要媽媽:有生理和心理原因

一個獲領養的三歲女孩,可以自少從養父身上見到爸爸角色、知道男人是怎樣、看到男人怎樣與女性伴侶和其他男性相處。同樣,她可以從養母身上見到媽媽角色,知道女性怎樣與男性伴侶相處;更在步入青春期後,從養母身上獲得與月經、第二性徵、身體形象、女性應對心理壓力的模式等等--這些切身的性別體驗都不是三個男人可以輕言取代的。

因此,就即管假設領養的LeBlanc、Bédard和Maheu是品性很好、學識淵博、人際關係優秀、社會地位不俗,而且是很好的伴侶,還是會有許多人從直覺感到「這個女孩有點可憐」。這未必是出於對男同性戀者的偏見和不信任,而是來自「女孩長為女人,其實需要一個母親」的道德直覺,亦都來自「三個男人之間的戀愛根本與生兒育女無關」的生物常識。這份道德直覺都是來自許多人曾體驗過的母愛。從另一個角度說,那些不是孤兒、只是喪失母親的女童,在成長中同樣需要某些成年女性來指導和彌補他們所失去的母親角色。

「哪麼,三個男同伴侶再找女性來指導他們所領養的女童成長,不就可以嗎?」或許還是有人會繼續執拗。「是可以的!」但正如筆者前述,安排十位男女監護的孤兒院那種「人民公社、大鑊飯」式的照顧,就根本不需要領養制度。

再者,不說青春期和成年,從心理學角度,年少女童的安全依附感和認同的對象,需要是母親,或至少是親近的成年女性長輩。這是因為幼童會從相近開始尋找認同,再發展自我概念--是幼童的基本需要。從生理角度,成年女性散發出催產素濃度更高,有助女孩的情感連結。顯然,從自小始領養的養母更能發揮到這些影響。或許假若新聞所發掘到,領養三歲女童的是三位女同性戀伴侶--而不是三個男人--可能會為較為直覺所能接納。

補救不幸 比成人的公平感更重要

筆者在此要再次重申,這些都是為了補救孤兒所喪失的,在領養男童、女童的制度中,父母互補不是無懈可擊,而是總比單一性別家長更具好處。

進一步而言,重點還是在於:領養是為了兒童福祉,而不是以成年人的喜好和公平感作為制度的目標。可惜的是,魁北克省的法庭顯然只把領養制度的目標,放在是否平等之上。為了公平,孤兒就隨機地再次被投擲到一個沒有爸爸或沒有媽媽的家庭之中--他們已曾被命運奪去父母--這樣對被領養者公平嗎?相比成人的公平感,補救不幸的幼童豈不更加優先嗎?

延伸閱讀:
CTV》|《Them》|《LifeSiteNews

作者:招雋寧 (香港性文化學會特約研究員)
本科修讀社會政策。致力研究家庭﹑性別及身體的課題。招先生為本會疏理和發掘新近的性文化知識,協助策展具學術基礎的性教育,使本會受眾獲得紮實及適時的知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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