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的挑戰

關啟文

加拿大(Canada)政府一意孤行,縱使沒有過半的民意支持,已通過了同性婚姻。在其他華人社會(特別是臺灣),同志運動亦來勢洶洶,同性婚姻的訴求已經甚囂塵上。一般而言,華人教會對此堅決反對,但另一些人則認為容許同性戀者結婚沒有甚麼大不了,反正這是他們兩個人的私事,與我們無關。甚至有一些人自命開明,認為同意同性婚姻才是前進、寬容,反對同性婚姻的基督徒就是守舊、不寬容。這種看法真的對嗎?

同性婚姻關乎社會制度,並非私人問題

有些人以為不准許同性婚姻,即是說不許彼此相愛的同性戀者長相廝守,這樣不是在干涉同性戀者的私人生活,和相當不人道嗎?這可是天大的誤解,例如同性性行為在加拿大和香港、臺灣早已非刑事化多年,今天兩個同性戀者若兩情相悅,隨時可以山盟海誓、住在一起、永不分離,甚至可以大宴親朋(幾年前臺灣作家許佑生就這樣做)。朋友若然喜歡,可以以夫婦稱呼他們,若有機構願意,也可以給予他們夫妻般的福利。沒有人或法律會阻止他們或人如此做,那究竟爭取同性婚姻者在爭取甚麼?

他們所爭取的其實是同性婚姻的制度化,這意味著傳統一夫一妻制的顛覆,和社會整體對同性戀全然認同,同性戀和異性戀的分別將會完全泯滅。這必然帶來社會制度、價值觀念和整體文化的改變,在道德上並非中立,也與每個人息息相關,所以不單是同性戀者的自由的問題(他們已有很多自由)。對同性婚姻的肯定代表某種價值觀,一旦同性婚姻制度化,這種價值觀就會強加於每一個人—無論他認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究竟誰是在搞霸權呢?)然而不少人會說,這種改變正合乎現代社會的價值觀—就是人權。

若同志結婚是基本人權,為何「包二奶」不是?

很多同性婚姻的支持者經常振振有辭地說,同志結婚是基本人權,所以反對同性婚姻就是侵害同性戀者的人權。但我們怎知道這說法是對呢?同志結婚的權利沒有記在〈世界人權宣言〉裡面(所有〈國際人權公約〉提到的結婚權都是指異性戀婚姻),到現在也不受美國(U.S.A.)最高法院承認,亦有其他國際案例顯示,同性婚姻並非人權的問題,如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朱麗葉.喬斯林對新西蘭案(Ms. Juliet Joslin etal. v. New Zealand Communication No. 902/1999),判決不容許同性婚姻並不違〈人權公約〉。

難道任何人大聲提出要求,這些要求就變成人權?同樣有很多人高姿態宣稱販毒、賣翻版、賣淫等活動是人權(全都是你情我願),難道我們都要接受這些講法?在蘇格蘭(Scotland)有一個十五歲的男童控告學校,因為他認為老師要他中午留堂是侵害了他的人權,若要留堂最少也要有法庭手令!因此,同志運動有責任證明同性婚姻這種有爭議性的行為真的是人權,不然其他人沒有必要同意。(一些人把同志的訴求當作不證自明的真理,而且訴諸權利的語言,把反對者定性為反人權的惡魔,又是否一種打壓異見的手法呢?)

打一個比喻:大家都知道不少男人深深喜愛「包二奶」(有時不只一個),並感到這是他們內心很強烈和自然的傾向,他們可稱為「多妻傾向者」(也是一種普遍的性傾向)。現在的加拿大政府認為把婚姻的定義,由「一男一女的結合」改為「兩個人的結合」,才算開明和不歧視,但我想多妻傾向者未必滿意。他會質問:「為何要把婚姻限於兩個人?我的多妻傾向可是天生的啊!社會禁止我這種傾向得到滿足,實在是不人道。我沒有強逼任何人,我多位紅顏知己都願意與我長相廝守,並且互相接納,我們這樣做可是我們的基本人權啊!所以加拿大政府提出的婚姻新定義仍然在侵犯我們多妻傾向者的基本人權!」不知道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會怎樣回應這種訴求呢?

我們要慎防把基本人權的範圍無限擴充,其實普遍人權建基於人性的尊嚴,而不是某種行為或傾向,所以普遍人權不代表要對所有行為一視同仁。任何社會都有一些制度賦予某種行為一些額外權利,家庭制度也如是,假若全無限制,根本就談不上是制度。假若有限制,始終難免有排斥性,就算多夫多妻制也排斥了想跟自己心愛的狗結婚的人的「權利」!

假若不應歧視性傾向,為何人不能跟狗結婚?

我以上所說的並非空想例子,多倫多(Toronto)真的有一個女人想與自己心愛的狗結婚,只是政府不承認。加拿大的法官判婚姻的舊定義違憲,就是因為沒有平等對待有不同性傾向的人,所以構成性傾向歧視。然而「性傾向」的意思是指對某種性表達方式的特別喜好,除同性戀外,也應包括亂倫、孌童、獸交等。所以按這種思路,若不許人和動物結婚,也應算是對有獸交性傾向者的歧視。若不許父女、父子、母女、母子結婚,和不許成人與兒童結婚,則是對有近親戀(這是性解放人士對亂倫的新稱謂)和孌童性傾向者的歧視!

我不是說支持同性婚姻的人都贊成亂倫和孌童,我只是不明白為何同樣的邏輯不應用於後者。再者,同志運動活躍分子事實上在提倡一種革命性的性哲學。如香港的一個同志組織「姊妹同志」就鼓吹「多元性愛選擇」,「不設底線」。在論到亂倫、孌童等時,一份同志運動的教材說:「若果沒有人因此而受到傷害,又或是……參與的各方面都是自願……我們亦沒有權利去干涉和判斷別人……的生活模式。」即是說政府不應管制亂倫、孌童。香港的性權協會積極爭取性小眾的性權,孌童和亂倫者不也是性小眾嗎?其實在一九七二年美國兩百多個同志組織的共同綱領中,便要求廢除性行為的所有年齡限制。在美國的同志運動裡,就有一個「全國男人男孩戀協會」(NAMBLA),正有組織地爭取孌童合法化。對同志運動來說,多元性愛好像彩虹,美不勝收,難道偏偏(雙方自願的)孌童、亂倫等就排斥在彩虹之外?他們亦常說性好像握手和運動,那亂倫(或孌童)就好像和父母(或青少年)握手和運動一樣,有何不可?

同性婚姻不會破壞一夫一妻制?

不少人認為同性婚姻不會破壞一夫一妻制,他們想:同性戀者可以結婚,同時異性戀者亦可以結合,兩者是可以並存的,所以容許同性結婚並沒有破壞一夫一妻制。然而按這種邏輯,容許多妻傾向者與幾位(自願的)女子結婚,容讓納妾和蓄婢(在以前的香港是合法的)也沒有破壞一夫一妻制度嗎?當然不是,每種制度都有排斥性,一夫一妻之所以是一種制度,就是因為一夫一妻的結合是唯一受法律承認的選擇。同性結合本身不是一夫與一妻的結合,這已打破了一夫一妻制度。

再者,支持同性婚姻的論據也同樣支持多妻多夫的結合,若同性戀者能結婚是他們的人權(因為他們沒有傷害別人云云),那多妻(夫)傾向者也可說他們能結婚也是天賦人權(因為他們也沒有傷害別人云云)。我們且要承認社會已侵犯了他們的人權多年,或許也應對當年被褫奪妾婢的人道歉和作出賠償吧。也可能有五位雙性戀者(二男三女)堅持組成五人家庭是他們的人權。如此類推,結果就是香港的性博士吳敏倫大力提倡的多元化婚姻制。其實同志運動不支持一夫一妻制並非祕密(可能為了戰略性緣故暫時容忍一「夫」一「妻」制)。荷蘭(the Netherlands)的同志運動領袖施帕爾曼公開表示,成功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後,下一個目標就是三人結婚。

結語:滑坡效應已經出現

表面看來,同性婚姻制度化只是多了些自由,沒有甚麼大不了,然而只要清楚爭取同性婚姻後面的意識形態,就不難覺察,這樣做等於宣告婚姻沒有客觀性,更談不上神聖。婚姻的結合是完全主觀的,任何人、生物或事物走在一起都可算是婚姻,這一來,婚姻制度的基礎就會被摧毀。因此,容許同性伴侶進入婚姻關係,縱使惡果不一定在短期內顯露,但長遠來說,必定動搖傳統家庭制度。然而健全的家庭制度又是穩定和健康社會的必備條件,所以同性婚姻對整個社會的長遠危害,我們萬萬不能掉以輕心。

有些人認為以上所說的只是空言恫嚇,然而最近在荷蘭已有一男與二女透過公民結合方式「結婚」!不少同志運動領袖的最終目標是破除人對雜交(多個性伴侶)的限制。米開蘭基羅.西諾利(Michelangelo Signorile)在Out! 雜誌中寫道,同性戀者應「努力爭取同性婚姻……一旦成功,便去重新界定整個婚姻制度……揭穿婚姻的假面具,進而改變古代殘留下來的婚姻制度……根本地轉化『家庭』的概念。」美國的人權組織ACLU亦已開始用平權的角度質疑對一夫多妻制的限制。近期「瑞典一個新政黨揚言假如上臺執政,便會……廢除現有的婚姻制度……婚姻制度根本與愛情無關,只是對戀人的一種枷鎖,一種佔有別人的形式。」這個「女權作主」黨的羅森貝莉說:「廢除婚姻制度後……同居人士享有法律地位,他們的性別不受規限,而且容許每段伴侶關係多於兩人。」(註)這黨並非一些少得可憐的社會邊緣人,它預計可以在明年大選取得多於20%選票,這不是少數目。

無論如何,合法化同性婚姻,就好像把社會的福祉置於危險的滑坡之上,或許有少數法官和官員深信這種改變不會帶來危害,他們的動機也是良善的,但他們有權強逼所有人放棄行之有效的一夫一妻制,與他們一起進行這麼冒險的社會實驗嗎?教會的反對立場,看來還是蠻合理的。

註:

「瑞典政黨揚言 廢婚姻制度」,《星島日報》,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註:原文刊於關啟文,〈同性婚姻的挑戰〉,《今日華人教會》2006年1月號。取自:http://www.cccowe.org/content_pub.php?id=ps200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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