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雋寧(香港性文化學會特約研究員)

德國的《自我聲明法》自2024年11月1日生效至今一年,聯邦統計局發表數據,截至2025年7月已有超過兩萬二千人更改官方性別。有媒體發現在法例實施的前10個月,全國僅596人完成類似程序,顯出強烈增長的對比。
《自我聲明法》在全球可算是最寬鬆的變性法規類別,亦是跨性別政治議程中的重要訴求之一。
在20世紀的80年代並沒有變性的風潮。當時想要更改性別的人是社會的極少數。要求變性的人最渴望的不是異性身份,反而是因為厭惡自己的身體性別,認為要切除自己的性癥和性器官,才感到自在;異性法律文件更似是切合整形後的生活安排。這個需要切割身體,遷就內心的現象,在精神病學中先被稱為變性症,後稱性別認同障礙,直至2013才被去病化稱為性別焦躁症(意即只是因身心性別不一有焦慮感,而身心性別不一則沒有問題)。換言之,當時變性的人是「拼了命都要也要動刀變性」的病人。因此,當時更改性別的法律程序,包括了精神科專家報告,進行手術的證明、宣誓終生不悔,並經法院審批。
上述要求隨著跨性別政治的演進而逐步廢除:1982年時廢除25歲的年齡規定;2008年取消單身要求(已婚變性會導致實質同性的婚姻關係);2011年則取消手術規定--說強迫人做手術時不合跨性別者的人權。
現今法例由門檻甚高,一下改為極度寬鬆。2021年正值德國由「交通燈聯盟」(社民黨、綠黨、自民黨)組成的左派政府上台。他們任內通過最寬鬆的《自我聲明法》。法例只要求成人提前3個月向戶政機關提交「自我聲明」,即可選擇男性、女性、多樣(divers)或無性別登記;不再倚賴專家或醫療的判斷。14歲以上未成年需監護人同意,如果監護人不同意就要經家事法院審查;14歲或以下則由父母決定。有報導記錄僅在柏林就有31位兒童的父母登記更改其性別。
此外,申請人在更改性別後,一般人不得在未經本人同意前就公開其變性前的身份和性別,否則會被罰款。而申請變性內一年不可改變性別登記--但原則上,一年後就可再申請變做其他性別。
法例如此寬鬆,最引人咎病的是濫用。就如性文化學會早前報導的東德納稅份子Sven Liebich,就以自我聲明變性的方式,調往女子監獄。他別有用心的做法,不單羞辱法律,同時亦再一次令人質疑,到底女性監獄、女子庇護所等地方是否應該根據生理性別進行區隔,而不是自我聲明的性別。縱然Sven Liebich事件是個別極端的事例,可是對處於弱勢的女性來說,這種威脅若然成真,還是「一次都嫌多」。
事情或仍有轉機。德國目前的由基督教民主聯盟/基督教社會聯盟主導的政府,在選舉上曾承諾要廢除《自我聲明法》,尤其認為在意兒童和青少年階段更改性別,需要獲得心理專業的評估,而非草率決定,這建議並非無中生有。德國有一項使用保險數據的研究結果顯示,在性別認同焦躁的診斷的年輕群體中,5年來維持該診斷的比例不足一半。儘管這現象不一定能推論出性別認同不一致的青少年一定會認同原生性別(de-transition),但研究者認為仍有可能反映出青少年時期在性別認同層面的流動。這說明提升變性門檻或有助於減少後悔變性的個案--尤其在更改性別後服用藥物或做手術的情況。
法例會否因右傾政府上台而提高適度門檻,甚或廢法再立,避免濫用或因原生性別後悔,仍有待觀察。
延伸閱讀:
《Yahoo News》|《Deutsches Ärzteblatt 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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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招雋寧 (香港性文化學會特約研究員)
本科修讀社會政策。致力研究家庭﹑性別及身體的課題。招先生為本會疏理和發掘新近的性文化知識,協助策展具學術基礎的性教育,使本會受眾獲得紮實及適時的知識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