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迷思系列:三】 婚姻平權? 4頁看懂同性婚姻與基本人權的距離

以下是小偉和小美有關同性婚姻是否基本人權的對話:

 

小偉:小美,有些人說要「婚姻平權」?因此要爭取同性婚姻呢。
小美:但同性婚姻並不是基本人權呢。怎能說要「平權」呢?

小偉:哇,真的嗎?但真的經常聽到他們要爭取平等呢。
小美:我們看一下國際間廣泛承認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歐洲人權法庭的裁決吧。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節錄)
1.成年男女…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
2.只有經男女雙方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結婚姻。
3.家庭是自然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節錄)
1.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2.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

歐洲人權法庭三次否決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
2010第一次否決:Schalk and Kopf vs. Austria
2014第二次否決:Hämäläinen v. Finland
2016第三次否決:Chapin and Charpentier v. France
(法庭解釋《歐洲人權公約》第12條保障一男一女婚姻)

 

小偉:哇,真的只有提到男女,沒有提到同性呢。而且關注點在於「家庭」—這個自然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但這些條文會否是過時了?
小美:這樣就要提出認為是過時的理據了,不能單單是情感驅使呢。在拆籬笆前,要問這籬笆為何會存在?

 

小偉:籬笆是指婚姻限於男女結合嗎?
小美:對,這與家庭的關係密不可分,從剛才提到的人權宣言及國際公約裡可以看到,家庭是有自然基礎的

 

小偉:自然基礎?是指男女結合自然會生出孩子嗎?
小美:沒錯,男女結合生出孩子,是很自然的結果,這樣的一個家庭,以婚姻制度維繫著,婚姻制度鞏固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是對孩子成長提供最大的好處

 

小偉:這樣… 但外國已陸續有同性婚姻,我們是否太落後了?
小美:新事物不一定等於進步。同性婚姻是進步還是退步呢?要看理據和背後的價值觀而非追求「人有我有」呢。

 

小偉:呀,但聽他們說「每個人都有結婚的權利!」好像有道理。
小美:這話沒錯,每個人都有結婚的權利,但結婚對象不是沒有限制的,就是要:單身、異性、成年、自願等等。

 

小偉:但如果不能結婚,他們遺產繼承、醫院探病、手術決定等等沒有保障啊!
小美:這些可以用局部修法或爭取緊密關係授權法來處理,並不需要修改婚姻制度的。

 

小偉:不容許同性伴侶結婚,是否歧視呢?
小美:歧視是指不合理的差別對待,但對不同性質的關係有不同的措施不算歧視,反而是公道呢

 

小偉:他們會說:「為何異性戀可以結婚,但同性戀不可?」
小美:其實婚姻制度不是以性傾向作準則的,而是以性別作準則的。

小偉:別玩啦,他們這樣說,是因為看見異性相愛可以結婚,但同性相愛不能結婚呢。
小美:「因為相愛,所以有權結婚。」這是個浪漫的誤會呢,現在有一男兩女相愛(或三女二男等)都不可以結婚

*男女可以結婚,即是申請進入婚姻這個公共制度,法律容許是因為「男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對社會有益處。
* * 根據使用國家級統計的研究,10.7%的單身美國人曾有多伴侶關係。另一大型調查也顯示,4-5%美國人正處於多伴侶關係,即1千7百50萬人。
https://www.frontiersin.org/articles/10.3389/fpsyg.2021.619640/full
https://www.rollingstone.com/culture/culture-features/polyamory-bisexual-study-pansexual-754696/

 

小偉:有什麼益處呢?結婚的人沒有想這樣多吧。
小美:小市民可能沒有想太多,但作為鼓勵性的公共政策,當中牽涉重大的社會利益,孩子成長、家庭健全、社會發展,與婚姻制度息息相關。

 

小偉:同性結合,應該也可以為社會帶來利益吧。
小美:這樣就要提出證據了。同性婚姻必然帶來同性撫養,當世界在爭拗同性婚姻是否人權時,兒童權利備受忽略。比起成年人「想要」(want)孩子,孩子「需要」(need)父母是更需要捍衛的基本人權。可以看一下《兒童權利公約》: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

兒童出生後應立即登記,並有自出生起獲得姓名的權利,有獲得國籍的權利,以及盡可能知道誰是其父母並受其父母照料的權利

 

小偉:同性結合必然沒有孩子,如果他們「想要」孩子,必然是透過領養、人工方法、代母或捐精等方法。起碼一位,甚至兩位家長均不是孩子的親生父母。
小美:對,與其他情況不同,同性撫養是主動將兒童與他的父母分離,因此剝奪了兒童的基本人權。

 

小偉:從此這孩子就沒有爸或是沒有媽了…
小美:對,孩子需要爸媽,兩個再好的爸不能代替一個媽,兩個再好的媽也不能代替一個爸。同性撫養意味著父母的角色是可取替的,是對父職、母職的輕視。

 

小偉:這是會否只是一個信念呢?同性撫養下的孩子,可能也可以成長得好呢。
小美:這是代價沉重的社會實驗呢!從外國的研究可見,同性撫養問題多,「同二代」(同性戀者撫養的孩子)的故事,可參閱以下網頁:https://blog.scs.org.hk/category/同性撫養-2/

 

快速問與答:
1.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家庭是_______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A.     人為 B. 自然C. 古老 D. 過時
2.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_______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
A.     男女B. 任何人C. 男男D. 女女
3.     歐洲人權法庭三次_______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
A.     肯定 B. 不表態C. 諮詢D.否決
(學會資料)

詳情見單張:https://issuu.com/hkscsbooks/docs/_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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