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婚姻如何改變親子關係與兒童發展權利

翻譯:王梓晴(香港性文化學會項目主任(性教育))

重新定義的婚姻如何改變「親職」和「家庭」的定義。

關注代孕工業、維護兒童權利的浮絲德(Katy Faust)於2025年8月發表評論,指出當法律重新定義「婚姻」時,同時重新定義「親職」二字。當丈夫和妻子在婚姻法中成為可剔除的選項時,母親和父親在親職中的角色也變成可有可無。
現時全球已有38個國家將同性婚姻合法化,這措施不但無法強化兒童被「親生父母」所認識與愛護的保障。反之,剝奪了文化與法律上兒童屬於「親生父母」的權利。如果你讀過那些孩子被母親或父親拒絕建立關係的故事,你就知道結果往往是毀滅性的,而且這影響是持續一生之久的。

//「重新定義」是什麼意思?
Them Before Us的機構對於重新定義婚姻表示反對,不是因為要否定LGBT群體,而是因為綜觀同性伴侶婚姻的發展,都會導致兒童的權利受到侵犯。
將「婚姻」重新定義,包括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的婚姻不能有法律上的區別,如:撫養孩子的權利。同性伴侶婚姻的法律框架將男性必然為父、女性必然為母的說法視為歧視性。因此,重新定義的婚姻需要降低所有親子關係中的生物學聯繫。如今,失去親生父母不必再哀悼,而是被慶祝、認可,並被視為進步

// 育兒:親生父母(Biology) VS委託人 (Intended)
在歷史上,生物學聯繫(A biological connection)或血緣關係一直是每個社會和文化中為人父母的基礎,這是有充分理由的。這生物聯繫將父母—孩子關係與其他關係區分開來。

父母權利(Parental rights)專家梅麗莎·莫斯切拉(Melissa Moschella)提到:

「親生父母對孩子的獨特責任無法取替,因為只有親生父母才能讓孩子受益於父母的愛。兒童與親生父母之間的關係是親密、永久、身份構成的 (identity-constituting)。它定義了兒童的血緣身份,它定義了兒童的血緣身份,因為如果一個兒童沒有親生父母,他就不再是他,也不會存在。」

孩子不會渴望、終日思念被沒有親密關係的人所愛。親子關係的獨特性、不可替代性體現到一個事實:即使孩子受到養父母的深愛,他仍是被剝奪了從親生父母身上得到那份獨一無二的愛和聯繫。

現在,要將兒童與同性伴侶聯繫起來,先要將兒童與親生父母分離,然後將他們重新與一位,甚至兩位同性的陌生人聯繫在一起。這樣,同性伴侶就可以獲得社會上的「平等對待」了。

生物學和性別的課題在育兒中攸關重要。但在同性伴侶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親子關係的基礎已經從基於生物學的關係轉變為基於「委託」的關係。以「委託為本」的育兒,只是反映出大人的願望,而非孩子的渴望,這意味著每個孩子可以屬於任何成年人。更創造了一種文化,至少在法律層面上,不再期望孩子應該由自己的生父母撫養。

基於生物學的育兒專家認為兒童是脆弱的群體,成年人應該圍繞他們,好好引導他們的生活。但基於「意圖」為人父母的只是將孩子視為滿足自己意願的商品。

// 綜觀世界各地的情況
在家庭法中,婚姻和為人父母兩件事是交織在一起的。許多國家如:芬蘭、盧森堡、法國、紐西蘭、阿根廷、挪威和荷蘭等,都重新定義了婚姻和收養法,將同性伴侶納入其中。

以下是一些例子,關於同性伴侶婚姻如何改變世界各地的兒童法律:

A. 荷蘭 (2000)

  1. 2000年12月,荷蘭議會以三比一的票數通過了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使荷蘭成為第一個這樣做的國家。
  2. 該立法賦予同性伴侶結婚、離婚和收養孩子的權利。
  3. 該立法修改了現有民事婚姻法規中的一句話,現在規定為:「婚姻可以由兩個不同性別或同性的人締結。」
  4. 同年3月,荷蘭將同性共同收養和繼父母收養合法化。
  5. 自 1970 年以來,該國提供了廣泛的輔助生殖技術,並於 2001 年擴大到包括個人和同性伴侶。
  6. 合法婚姻不是收養的必要條件。希望收養的夫婦只需證明雙方至少三年的共同居住權。
  7. 荷蘭允許利他代孕,但不允許商業代孕,並且不需要代孕協議。父母權利在出生後透過法院收養或承認轉移。

B. 比利時 (2003)

  1. 從 1998 年開始,比利時議會通過註冊伴侶關係為同性伴侶提供有限的權利。
  2. 五年後,即2003年1月,根據《比利時民法典》第143條,比利時議會將同性婚姻合法化,賦予同性戀伴侶與異性伴侶相同的稅收、繼承權和父母權利[1]。
  3. 2006年,《民法典》的進一步修正案賦予同性伴侶收養的能力,並授予「完全的共同父母權利」。

C. 加拿大 (2005)

  1. 2000 年,當聯邦和省政府將普通法婚姻擴大到同性戀伴侶時,加拿大的同性伴侶獲得了婚姻的大部分法律利益。
  2. 通過2003年開始的一系列法庭案件,同性婚姻在全國13個省和地區中的9個省和地區逐漸合法化。
  3. 2005年,加拿大議會通過了《民事婚姻法》,使同性婚姻和所有收養權在全國范圍內合法化。在這項國家裁決之前,一些省份將同性共同父母收養合法化。
  4. 2004 年的《人類輔助生殖法》(AHRA) 允許利他代孕,並允許各省將自己關於產前和產後父母聲明的法規合法化。

D. 西班牙 (2005)

  1. 2005年,西班牙成為世界上第三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保證所有已婚夫婦,無論性取向如何,都享有相同的權利。
  2. 新措施在現有婚姻法規中增加了措辭,現在規定:「當簽訂合同的兩個人是同性或不同性別時,其婚姻將具有相同的要求和結果。」
  3. 該法律授予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和繼父母收養權。

E. 南非 (2006)

  1. 南非議會於2006年11月根據《民事結合法》將同性婚姻合法化,成為第一個非洲國家,也是全球第五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2. 在這項法律承認之前,南非憲法允許同性伴侶共同收養或收養伴侶的孩子,修改了憲法的《兒童保育法》。2005年,《兒童法》第231條 允許任何「永久家庭生活伴侶關係的伴侶」或「共享共同家庭並形成永久家庭單位的其他人」共同收養。
  3. 《兒童法》也在法律上承認利他代孕。該法案第19章要求至少一名準父母提供遺傳物質,並且代孕媽媽必須得到高等法院的批准。

F. 挪威 (2008)

  1. 自 2009 年 1 月以來,挪威的同性戀伴侶已經能夠結婚、共同收養孩子並接受人工授精。
  2. 2008 年通過的新法律取代了 1993 年允許民事結合的法律。

G. 瑞典 (2009)

  1. 2009 年 4 月,瑞典議會以壓倒性多數投票通過性別中立的《婚姻法》將同性婚姻合法化。自 1995 年以來,瑞典的同性戀伴侶已被允許登記民事結合。
  2. 即使沒有結婚,也透過同性民事結合,自 2003 年《育兒法》修正案以來,瑞典也允許同性伴侶共同收養。
  3. 2006 年,瑞典根據《遺傳完整性法》授予平等獲得輔助生殖技術 (ART) 的機會。該法案允許夫婦通過公共醫療保健獲得體外受精和捐贈者授精。

H. 阿根廷 (2010)

  1. 2010年7月,阿根廷成為拉丁美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婚姻平權法》賦予結婚的同性伴侶異性伴侶享有的所有權利和責任,包括收養孩子的權利。
  2. 阿根廷缺乏任何關於代孕的法律,沒有對利他代孕和商業代孕進行任何區別。儘管他們的最高法院在 2024 年裁定,在準父母完成親子關係轉移的收養程序之前,代孕媽媽是合法母親,但該國仍然「被稱為同性戀友好的國家」,同性養育「更容易」和「更方便」。

I. 葡萄牙 (2010)

  1. 2010年6月,葡萄牙成為第八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其議會於 2010 年初通過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措施。
  2. 2010年4月,憲法法院宣布該法律在憲法上有效。該法案於當年5月由席爾瓦總統簽署,一個月後生效。
  3. 2016年,《民法典》修正案賦予同性伴侶所有收養權。

J. 冰島 (2010)

  1. 2010 年 6 月,冰島立法機關一致通過了一項將 同性婚姻和所有婚姻權利(包括收養)合法化的措施。冰島自 1996 年以來一直允許同性伴侶註冊為同居伴侶。
  2. 十年後,議會通過了一項允許同性戀伴侶收養孩子的措施。自 2006 年以來,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享有平等的收養權,包括國內和國際收養。

K.  丹麥 (2012)

  1.  2012年6月,丹麥立法機關通過了一項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幾天后,當瑪格麗特二世女王皇室同意該法案時,該措施被頒布為法律。
  2. 1989年,丹麥成為第一個允許同性伴侶登記為同居伴侶的國家。
  3. 2010年,《收養法》第 5.1 條允許註冊伴侶關係中的同性戀伴侶有權收養兒童。

L. 英格蘭和威爾斯 (2013)

  1. 2013年7月17日,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皇室同意」《婚姻(同性伴侶)法》,使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同性婚姻合法化。
  2. 這項決定的基礎是 2002 年《收養和兒童法》的通過,該法案允許同性伴侶和個人收養
  3. 自從同性婚姻在法律上得到承認以來,單身女性和同性女性伴侶使用體外受精的比例增加了兩倍,這些比例通常來自他們的國家醫療服務。
  4. 1985 年的《代孕安排法》允許利他代孕,而不是商業代孕。備受矚目的男性同性伴侶透過國際代孕獲得孩子的案例,導致英國政府承認他們為父母。

M. 巴西 (2013)

  1. 2013年5月16日,巴西國家司法委員會裁定,同性伴侶不應被拒絕頒發結婚證書,允許同性婚姻在全國範圍內開始。(此前,巴西 27 個司法管轄區中約有一半允許同性婚姻。)
  2. 自 2010 年以來,該法律允許同性伴侶共同收養,這賦予了他們所有父母的權利和責任。
  3. 2016 年 4 月,巴西頒布了一項法律,要求出生證明去除「母親」或「父親」標籤,只需平排二人的名字。在代孕案件中,生母的名字也可以省略,從而表示對同性父母的認可。

N. 烏拉圭 (2013)

  1. 2013 年 4 月 10 日,烏拉圭國會下議院通過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一周後,該國參議院通過了同性婚姻合法化。《婚姻平權法》賦予同性伴侶繼承權、社會保障權、收養權和父母權利,繼阿根廷之後成為第二個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拉丁美洲國家。

O. 新西蘭 (2013)

  1. 2013年4月17日,紐西蘭議會最終批准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婚姻修正案》,使這個太平洋島國成為世界上第13個、亞太地區第1個允許同性戀者結婚並授予共同收養權的國家。該法律於 2013 年 8 月生效。

P. 法國 (2013)

  1. 2013年5月18日,法國總統弗朗索瓦·奧朗德簽署了《全民婚姻法案》,將同性婚姻合法化,使法國成為第14個給予同性戀者結婚權的國家。該法案賦予同性伴侶稅收優惠、繼承權和父母權利。
  2. 根據《全民婚姻法》,同性伴侶可以共同收養或收養其中一方的親生孩子,稱為「第二父母收養」。

Q. 盧森堡 (2014)

  1. 2014 年 6 月 18 日,盧森堡議會眾議院以 56 票對 4 票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了允許同性戀伴侶結婚和收養孩子的立法。該法案於 2015 年初生效,得到了該國公開同性戀身份的總理澤維爾·貝特爾 (Xavier Bettel) 的支持。

R. 蘇格蘭 (2014)

  1. 2014 年 2 月 4 日,蘇格蘭議會以 105 票對 18 票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除了允許同性伴侶結婚外,該措施還讓教會和其他宗教團體可以選擇決定是否要舉行此類婚姻。該法律於 2014 年 12 月生效,同性伴侶開始在蘇格蘭結婚。
  2. 甚至在合法同性婚姻之前,2007 年的《收養和兒童(蘇格蘭)法案》就承認同性關係是具有收養權的「相關夫婦」(已婚、民事伴侶或以「持久家庭關係」共同生活)。
  3. 2019 年,蘇格蘭每 12宗收養案件中就有 1 宗涉及同性伴侶。

S. 美國 (2015)

  1. 同性婚姻在馬薩諸塞州首次合法化11年後,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憲法在全國范圍內保障同性婚姻。以5 比 4 的裁決部分取決於法院對第 14 修正案的解釋,並指出僅將婚姻限制在異性戀伴侶身上違反了修正案對法律平等保護的保證。
  2.  兩年後,SCOTUS 確定奧伯格費爾要求同性伴侶不僅有權獲得結婚證書,還有權獲得出生證明。
  3. 男性和女性已被從父母法中剝奪。母親和父親可以在出生證明上由父母一和父母二取代,或者在收養時由父母 A 和父母 B 取代。
  4. 基於委託的父母身份現在允許成年人組裝精子、卵子和子宮,如果他們「打算」養育孩子,即使他們沒有遺傳關係並且沒有篩查或背景調查,他們也會得到孩子。

T. 格陵蘭島 (2015)

  1. 格陵蘭島是丹麥的自治領土,不受丹麥 2012 年頒布的同性婚姻法的約束。然而,格陵蘭島的立法者於 2015 年 5 月通過了一項法案,將世界上最大的島嶼上的同性婚姻合法化。
  2. 2016年,格陵蘭島頒布了第103號法案,正式承認同性婚姻,並允許同性伴侶共同收養。

U. 愛爾蘭 (2015)

  1. 2015年5月22日,天主教徒占多數的愛爾蘭通過全民公投成為第一個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超過十分之六的愛爾蘭選民(62%)對修改愛爾蘭憲法投了「贊成票」,規定「婚姻可以由兩個人依法簽訂,不分性別」。
  2. 2015 年 4 月,《兒童和家庭關係法》允許任何「父母」,包括伴侶、同居者和同性伴侶,如果他們照顧了孩子至少兩年,就可以申請監護非親生孩子。
  3. 兩年後,《收養修正案》允許已婚或同居伴侶共同收養。到 2020 年 5 月,該法律允許同性女性父母和非生母在孩子的出生證明上合法地命名。
  4. 儘管缺乏監管,但 2024 年《健康(人類輔助生殖)法案》使商業和家庭代孕合法化,使愛爾蘭成為歐盟中第一個將商業代孕合法化的國家。

V.  哥倫比亞 (2016)

  1. 2016年4月28日,哥倫比亞成為繼阿根廷、烏拉圭和巴西之後,天主教徒占多數的南美洲第四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該國憲法法院以 6 比 3 的投票結果裁定,「所有人都可以自由選擇獨立選擇根據自己的性取向組建家庭……根據憲法和法律受到平等待遇,」據法新社報道。
  2. 在此之前,也可能導致這種情況發生,2015 年,哥倫比亞憲法法院推翻了收養限制,聲稱剝奪同性伴侶的收養權「限制了兒童對家庭的權利」(從而在正式將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就重新定義了「家庭」的基本原理)。
  3. 哥倫比亞尚未通過有關代孕的成文法,而是依賴允許利他代孕的司法先例。哥倫比亞經常被視為「代孕目的地」,特別是對於 LGBTQ+ 個人和同性伴侶而言。

W. 芬蘭 (2017)

  1. 同性婚姻於 2017 年 3 月在芬蘭合法化。芬蘭議會 於 2014 年 11 月批准了一項同性結合合法化的法案,芬蘭總統紹利·尼尼斯托 (Sauli Niinistö) 於 2015 年 2 月簽署該措施成為法律。該法案最初是一項「公民倡議」——一份據報導有 167,000 個簽名的公開請願書。
  2.  2017 年的同性婚姻法案包括共同收養的合法權利。2019 年,芬蘭 利用輔助生殖技術將同性女性伴侶的自動共同父母承認合法化,但代孕仍然是非法的。

X. 澳大利亞 (2017)

  1. 2017年12月7日,澳洲議會通過立法,允許同性戀伴侶合法結婚。就在三週前,澳大利亞人在一場不具約束力的全國性公投中以 62% 對 38% 的優勢投票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
  2. 雖然許多州已經通過了類似的法律,但澳大利亞 於 2018 年在全國範圍內將同性收養合法化。

Y. 馬耳他 (2017)

  1. 2017 年 7 月,馬耳他議會幾乎一致投票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儘管遭到地中海小島天主教會的反對。
  2.  在此之前,馬耳他民法典第 12 條的修正案於 2015 年授予同性伴侶共同收養權。
  3. 2018 年,《胚胎保護法》修正案允許女同性戀夫婦和單身成年人使用人工生殖技術。

Z. 德國 (2017)

  1. 2017年6月30日,德國成為第15個頒布允許同性伴侶結婚的立法的歐洲國家。393票對226票通過了《全民婚姻》法案,不僅授權同性關係為合法婚姻,還賦予同性伴侶充分的收養權。
  2. 在此之前,德國法律允許同性伴侶收養第二父母。
  3. 德國承認婚姻與父母身份之間的聯繫,並透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確保了無血緣關係兒童的共同收養、第二父母收養以及同性伴侶的平等父母權利和承認。

AA. 厄瓜多爾 (2018)

  1. 2018年美洲人權法院要求簽署國承認同性婚姻後,厄瓜多爾憲法法院裁定禁止同性婚姻違憲。
  2. 此前,最高法院裁定,透過輔助生殖出生的孩子必須在民事登記處登記,父母雙方的姓氏,無論他們是否是同性伴侶。登記處必須確保透過輔助生殖組成的家庭(包括 LGBTQ+ 父母)得到平等待遇。

AB. 台灣 (ROC) (2019)

  1. 台灣於2019年5月成為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亞洲國家 。《婚姻平權法》允許繼父母收養孩子。
  2. 四年後,即 2023 年,同性伴侶的完全共同收養成為合法。

AC. 奧地利 (2019)

  1. 奧地利憲法法院於2017年裁定同性婚姻禁令違憲,兩年後,即2019年1月1日,同性婚姻合法化。
  2.  2022年6月,奧地利憲法法院進一步裁定,同性伴侶建立父母身份的要求不得比異性伴侶更嚴格。

AD. 哥斯達黎加 (2020)

  1. 哥斯大黎加 於2020年5月成為中美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2. 哥斯大黎加的《家庭法》允許雙方申請時共同收養。因此,同性婚姻合法化隨即包含同性伴侶的共同收養權與繼父母收養權。

AE. 古巴 (2022)

  1.  2022年,古巴以66%的支持率通過了《家庭法》公投,該法在法律上將婚姻的定義改為:「婚姻是兩個人之間自願建立的結合。」
  2.  該法典還授予同性伴侶父母權利,包括共同收養和繼子女。
  3. 同一法典將異性戀或同性伴侶以及個人的利他代孕合法化。

AF. 安道爾 (2023)

  1. 2022年,安道爾通過了一項全面的家庭法改革,於2023年將同性婚姻合法化,並將聯合收養和繼父母收養範圍擴大到同性伴侶。

AG. 墨西哥 (2022)

  1. 同性婚姻於 2022 年 10 月在全國范圍內合法化,此後,墨西哥所有 32 個州都通過了承認同性婚姻的立法。
  2. 根據 2022 年《婚姻法》,同性伴侶的共同收養和繼子女收養在全國範圍內合法。

AH. 瑞士 (2022)

  1. 2020年,議會通過了修改《民法典》的「全民婚姻」法案 ,並於2021年9月的全民公投中獲得了64%的贊成票。
  2. 該法案於 2022 年 7 月成為法律,允許同性伴侶共同收養。

AI. 智利 (2022)

  1. 智利在 2021 年 12 月通過立法後,於 2022 年 3 月 10 日將同性婚姻合法化。該法律將父母和收養權擴大到同性伴侶,包括共同收養和繼父母收養。

AJ. 斯洛文尼亞 (2023)

  1. 2022 年 6 月,憲法法院裁定,禁止同性婚姻違反了憲法禁止歧視的規定。10月,國民議會通過立法,賦予同性伴侶充分的婚姻權利,並於2023年1月31日生效。
  2.  根據新立法,同性伴侶獲得聯合收養的法律認可,而先前的立法只允許繼父母收養。

AK. 愛沙尼亞 (2024)

  1. 2024 年 1 月 1 日,愛沙尼亞取代了 2016 年《註冊伴侶法》,成為第一個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波羅的海國家,該法授予法律保護,但沒有充分的婚姻權利。
  2. 《家庭法》修正案為同性伴侶提供了配偶福利、繼承權、共同徵稅和父母承認。同性伴侶現在可以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孩子或繼收養其中一方的親生孩子。

AL. 希臘 (2024)

  1. 2024 年 2 月,希臘議會以 176 票對 76 票通過承認同性婚姻成為法律,取代 2015 年的民事結合法。新立法賦予同性伴侶充分的婚姻權利和收養權。

AM. 列支敦士登 (2025)

  1. 自 2011 年以來,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在列支敦士登一直合法,但直到 2025 年 1 月 1 日才包括完整的婚姻或父母權利。
  2. 緊接此前,自 2023 年以來,輔助生殖獲取以及繼父母和共同收養對同性伴侶來說是合法的。

AN. 泰國 (2025)

  1. 議會於 2024 年通過了《婚姻平權法》,該法案於 2024 年 8 月獲得皇室批准,並 於 2025 年 1 月生效。根據該法律,同性伴侶享有婚姻權利,包括登記權、繼承權、稅收和健康福利以及共同收養權。
  2. 此前,泰國是國際代孕目的地,但 2015 年的法律承認對婦女和兒童的嚴重剝削後,就對此舉行限制。現時,已經有人呼籲重新開放該行業以擁抱同性伴侶的育兒渴望。

婚姻政策轉變以反映成年人的願望時,付出代價的就是孩子。重新定義婚姻總是意味著重新定義為人父母,隨之而來的是,孩子失去了認識創造他們的父母的合法權利。

要做到平等尊重每一個成年人,並不代表我們要犧牲一個孩子最基本的需求:得到爸爸媽媽雙方的愛和關懷。浮絲德(Katy Faust)認為國家、地區的公共政策應該圍繞這一事實而建立。

現在是時候站起來了!我們看到了重新定義婚姻、親職和家庭定義的代價。希望大家能了解當中潛在的巨大影響,並願意一起來捍衛兒童的權利。

資料參考:
Gay Marriage Won’t Leave The Kids Alone

The End of Natural Parenthood

《比利時民法典》

[1] https://substack.com/redirect/84425f6f-6786-4f1d-acde-37a358d8f138?j=eyJ1IjoiMnl5eWY5In0.v1B49dQMpm0rosi1FEYSliKhSzzWt9-rWoJOb44AI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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