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王梓晴、陳雅琳)
關心婚姻及兒童福祉運動、香港性文化學會、維護家庭基金、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明光社於2025年7月31日,晚上7:30-9:30合作舉辦「同性伴侶替代框架」對香港婚姻制度與家庭的挑戰講座,共有125人參加(當中19人即場報名)。講員為丘志強律師(私人執業律師)和關啟文博士(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回應講員則是蔡志森先生(明光社總幹事)。
講座源起2025年香港政府針對終審法院裁決,首次推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新草案設立專門登記制度,為符合條件的同性伴侶提供有限法律保障,包括醫療與身後事權益,但並未賦予與婚姻同等權利。此舉旨在回應社會訴求與司法指引,同時維持本地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引起各界廣泛關注與討論。到底政府提出的「同性伴侶替代框架」內容是什麼?同運團體又如何一步一步威脅香港的婚姻制度和家庭?我們又可以如何回應?
以下是講員丘志強律師先生的講座重點:
簡述岑子杰提出的三個問題及終審法院的判決
丘志強律師簡述《岑子杰案》對終審法院最終判決的影響。岑子杰是香港永久居民及活躍社運人士,與同性伴侶於2013年在紐約結婚,但香港不承認其婚姻。2018年,他就政府拒絕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提出司法覆核,主張此舉違反平等權及私隱權。案件最終於2023年終審法院部分勝訴,終審法院裁定政府未有為同性伴侶提供合理替代的法律認可途徑屬違憲,故要求政府須兩年內設立替代法律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政府於2025年提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最近就草案發佈諮詢文件,收到6000多份的回應信。
丘律師指岑子杰提出三大法律問題:
1.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及《人權法案》第二十二條,他是否在憲法上享有同性婚姻的權利
2. 交替地,沒有提供替代方法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做法,有否違反《人權法案》第十四條及/或《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及《人權法案》第二十二條;
3. 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的做法,有否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及《人權法案》第二十二條
從法律角度分析設立「同性伴侶替代框架」的必要性
丘律師回應問題一,憲法並沒有賦予同性婚姻的法律權利。目前香港法律下,只有*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即異性婚姻)受《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明確承認。申請人爭取的理據為憲法並沒有否認,也沒有禁止的字眼,即表示有容許的空間,在乎法官如何演繹。丘律師反對「沒有禁止,就代表同意」的說法。
有關問題二,判決結果為3:2上訴得直。3位法官贊成,但2位法官反對。丘律師指出持贊成立場的法官引用紐西蘭的案例,但香港並非屬於歐盟,與當地的民情﹑文化差異甚大,因此紐西蘭的判決只能作為參考。反對者張舉能首席法官強調《人權法案》重點在於防止干預,而非賦予積極承認義務,應由立法機關決定是否承認。另一位林文瀚法官指出只有在同性伴侶被非法或任意侵犯私隱時,才構成無理干預,政府責任主要是防止干預,無需設立新框架。
持贊成立場的一方認為建立替代框架能夠保護同性伴侶的核心權利(core rights)。引用Oliari,核心權利指的是對一般需要的法律承認和同性伴侶的核心保護,而這是「與個體的存在和身份相關的」。丘律師明白他們想透過立法去得到公眾對自身存在和身份認同的接納。不過,他擔心設立框架與公眾的接納並非有好大的影響。
有關問題三,法院為何會判敗訴呢?原因是基於一個法律原則: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申請人認為香港的婚姻條例與外地婚姻條例應該要平等,但婚姻條例也是在基本法之下,《基本法》第37條和《人權法案》第19(2)條,只承認了「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因此,法院認為不能用平等權去突破婚姻的定義,也不可以延伸到所有人都用任何形式的方式去演繹,如:一夫多妻、多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等。法院亦引用國際案例指出,各地區享有廣泛酌情權,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並非歧視。
其他香港法院已裁定的同性伴侶權利案例
丘律師分享了更多在香港判決過、與同性伴侶權利有關的案例。比較重要的判決節錄於以下圖表:
| 案例名稱 | 案件內容 |
| 2006年梁威廉訴律政司司長 | 申請人挑戰《刑事罪行條例》中的規定。高等法院上訴庭維持原訟庭的裁決,裁定《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等條例違憲。2014年立法會修訂有關法例,將男男肛交的合法年齡由21歲降低至16歲,與異性性行為一致。 |
| 2007年律政司司長訴丘旭龍和李錦全 | 這是香港一宗男子與男子在非私下進行肛交的刑事檢控案件。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刑事罪行條例》第118F(1)條違憲。法庭認同肛交是男同性戀者性表達的基本方式。 |
| 2008年曹文傑訴廣播事務管理局 | 曹文傑就廣播事務管理局未就無綫節目中的同性戀歧視議題的裁決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裁定指廣管局的裁決帶有性傾向歧視和因而產生對言論自由不合理的干預。 |
| 2023年NF訴R | 一對女同性戀伴侶R和B接受「互惠人工受孕」,但只有懷孕生子的B在嬰兒出生證明書被列為「母親」。二人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裁定另外一方也屬嬰兒「父母」。高等法院裁定R是「普通法下的父母」。 |
| 2022年K訴環境及生態局局長 | K 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現時根據《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對於性別的定義狹窄,構成不公及歧視。高等法院裁定申請人勝訴,規例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宣布「男女分隔」限制及罰則無效,但暫緩生效12個月。 |
| 2023年NF訴R | 內容2020 年底,一對女同性戀伴侶R和B接受「互惠人工受孕」,但只有懷孕生子的B在嬰兒出生證明書被列為「母親」。二人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裁定另外一方也屬嬰兒「父母」。高等法院裁定R是「普通法下的父母」,指出一名女同志,提供卵子受孕並由伴侶懷胎產子,在法律上應視為「普通法下的家長(parent at common law)」。 |
| 2022年K訴環境及生態局局長案件 | K 為未完成整套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人士。他指出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現時根據《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對於性別的定義狹窄,構成不公及歧視。高等法院裁定申請人勝訴,規例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宣布「男女分隔」限制及罰則無效,但暫緩生效12個月。 |
政府強調,「替代框架」或登記制度不影響香港一夫一妻婚姻的本質地位。登記後主要保障:醫療決策、身後事、探視、器官移植、死亡證明、遺體領取、殮葬等基本權益。其他像報稅、遺產繼承、社會福利等「完全等同婚姻」的權利暫時不包括。
丘律師認為現時推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的內容對社會上繼續營運並不是很大影響。不過,這也是階段性的策略。先通過一些輕微程度的條例,不太有殺傷力,之後再爭取更多。他預計將有更多相關法律討論和挑戰。
同性伴侶替代框架在法律上對香港婚姻制度與家庭的挑戰
1. 模糊《基本法》乃至大眾對婚姻的定義
對丘律師以及一般市民而言,這實質上等同於承認同性婚姻在香港享有類似合法夫妻的地位與權益。今次所謂的「替代框架」,便是為海外同性婚姻進行本地登記。其客觀效果,不但變相承認同性婚姻於香港具有合法地位,更間接鼓勵市民前往海外締結同性婚姻,藉此回港登記並享有權益。若制度落實,這將會從而向下一代傳達——同性婚姻可在香港登記、並享有家庭權益。最後一男一女婚姻制度淪為虛設。
2. 進一步的訴求
在替代框架推出後,同志運動人士或會進一步提出訴求,希望更多訴求得到滿足。同性婚姻與代孕合法化息息相關,由於同性伴侶無法自然生育,但部分人仍希望擁有自己的家庭與子女,因此便傾向透過代孕的方式達成家庭組建的願望,可能挑戰現行《領養條例》和《人類生殖科技條例》。台灣便是前車之鑑,同性婚姻合法化後(儘管同性婚姻在香港並未合法化),社會便開始出現推動代孕合法化的聲音,進一步挑戰法律上的婚姻與生育定義。
3. 跨境法律承認問題
在「一個中國原則」的框架下,香港與中國內地實行不同法律制度。中港制度的不一致勢必導致跨境法律承認與民事判決執行面臨明顯障礙;例如,若一對已於香港登記的同性伴侶在內地共同生活或育有子女,當未來涉及離婚程序、子女撫養權或財產分配等事宜時,相關判決可能因不符合他地婚姻法律定義而無法獲得承認,進而衍生法律真空,致使當事人正當權益受到損害,亦對司法互助機制與跨境家庭保障構成實質挑戰與制度壓力。
總結
香港進入重要變革時刻——《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讓全城正視岑子杰案帶來的平權訴求,同時激發婚姻價值的深層討論。同性伴侶制度不僅涉及兩個人的私事,更牽動公共資源分配及法律制度調整。我們正於理性和多元中探索未來,市民的參與正是香港邁向共識與法治進步的重要力量。
《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正反論據的評估 關啟文教授講座花絮
政府於2025年7月11日在憲報刊登《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SSPR) 》,下稱(SSPR)。2025年7月16日提交立法會首讀。
同性伴侶申請時須符合以下條件:
l 雙方的性別相同;
l 雙方均已足18歲;
l 雙方或一方為香港居民;
l 雙方已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根據當地的法律,註冊有效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或同性民事結合;
l 雙方各自沒有任何有效的與第三方註冊的婚姻、民事伴侶關係或民事結合;
l 以及雙方的關係必須在親等限制關係以外
關教授指出外國的家事伴侶文化同時開放給異性關係,他們可以是異性朋友,非婚姻關係,但登記「民事結合」。當然都有只屬於同性伴侶的法例,在外國真很多不同種類的條例。香港SSPR為何強調雙方的關係必須在親等限制關係以外呢?因為香港的婚姻法禁止重婚、亂倫、未成年人等,由此可見,香港SSPR難以脫離「婚姻」框架,因為以上條件跟婚姻法就好似倒影(Mirror)一樣。婚姻法禁止的,SSPR都一樣禁止。
SSPR會否衝擊婚姻與家庭制度?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重申今次制定替代框架並不會動搖政府對維護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的一貫立場。 政地局局長曾國衛(七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的發言:政府一再鄭重強調,只限於異性婚姻,並將同性婚姻排除在外。但關教授指官員的「承諾」是不可信的,他並非質疑官員的誠意,不過官員及其職位隨年日有更替的情況。若有香港政策通過了客觀的影響,這些影響就會按法例的政治邏輯而衍生,與政府或官員的個人意願無關。
SSPR是類婚姻制度。登記的同性伴侶對社會大眾而言也與婚姻無異(social perception; social meaning),他們可以自己安排聚會:穿婚紗或禮服,辦婚禮,舉辦婚宴等。關教授指SSPR,乃是由有公眾權威的政府提出和推動,是一種公共認可/肯定(public approval/ affirmation)。法案一旦通過,不論權利多與少,都是一個零的突破,推動著整體社會的轉化和改造。
SSPR是第一步,接著的衝擊不會停。已登記的同性伴侶會爭取用人工生殖或代孕,或在外國透過代孕帶孩子回來,政府容許嗎?認可嗎?類婚姻的替代框架會模糊婚姻制度的獨特性。不是說繼續異性婚姻就等於維持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婚姻制度,如吳敏倫就提出多夫多妻制,雖然市民同樣可以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結婚,但多男多女的婚姻就衝擊著原來的制度:違反婚姻的本質,製造婚姻與家庭的混亂,對孩子不必要的傷害,社會沒有理據肯定這種安排等等。
回應支持SSPR的論點
對於不支持SSPR就是不把同性戀者當作人?或在否定他們的人權?不支持SSPR就是沒人道精神?關教授認為他們對於不支持SSPR的後果可能被誇大了。無論有沒有同性婚姻,無論SSPR最後能否通過,香港的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如言論自由、人身安全)如常人無異。關教授也同意同性伴侶面對的一些生活問題是真實的,但在SSPR以外還有其他方法解決那些問題,我們則提倡緊密關係授權的解決方案,詳細可參 https://blog.scs.org.hk/wp-content/uploads/2024/03/%E5%B2%91%E5%AD%90%E6%9D%B0%E6%A1%88__11_03_2024_second.pdf
總結
關教授認同要尊重法治,但立法會也有責任對嚴重錯誤的法院判決說不。為了配合終審庭關於變性婚姻政府提出的草案,多年前也被立法會否決,也不見得法治就崩潰了,這些始終是非常少數的例外。亦提出這麼大爭議性的判決,只在幾位法官以一票之差的判決,便改變了香港社會的法律和體制。市民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便要接受這種改變,也不是理想的情況。

回應部分講座花絮
以下是回應講員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先生的回應重點:
登記制度下須注意的問題
首先,登記與海外註冊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掛鉤。這點可從登記條件看出——登記人必須先在海外註冊同性婚姻。
而有政府官員指出,在登記框架下,日後所有政府文件中有關婚姻狀況的申報會更新。由於登記人必然已經在海外註冊,這引起一個難題:登記人該在婚姻狀況一欄填上什麼?已婚還是未婚?抑或要在婚姻狀況一欄加上「未登記」和「已登記」?
可以考慮同志訴求 但要分清私人事務和公共事務
明光社認為有些同志的要求是可以考慮,但不是全部。區分要點是該要求涉及的是私人事務還是公共事務。若是私人層面的事,如個人財產或醫院探病,制度可允許成年人可以自行決定。但若涉及公共層面的事,如社會福利和婚姻制度,便不可容讓自由決定,因這涉及全部市民的利益,納稅人有權共同決定。
例如當我們討論誰可申請公屋,不能說我有申請公屋的人權,便必須給我申請。我也不能說:「我的收入比上限只高出了$10,為何因此拒絕我的申請?你這是歧視我、剝奪人權!」可見,在促進社會共善(social common good)的時候,總要畫一條線、定一個標準,去區分誰能獲得福利、什麼是社會共同持守的價值觀。
在不動搖社會所肯定的婚姻制度下(一男一女、一夫一妻),我們可以一同思考如何幫助同性伴侶解決他們的問題。多年以來,同志團體為同性伴侶本身的權益,提出了許多訴求,包括保障他們在醫療探視、醫療預前指示、生活與財務、後事與遺產等安排的基本需要。
明光社建議以「緊密關係授權」解決同志訴求
對此,明光社建議以「緊密關係授權」解決同志訴求。上述訴求都只涉及私人範疇,可以透過「緊密關係授權」,讓成年人授權他們信任的人,替他們處理私人事務。
政策制訂者有必要把婚姻地位,從各種形式的緊密關係(同性情侶、異性不婚情侶、義親、緊密友誼、同鄉、非近親關係)中區分出來。「緊密關係政策」的好處在於增加社會的彈性和個體的自主性,提升市民生活便利和減低醫療及公營體制的行政成本。
緊密關係並不特別肯定某種性關係型態,而是平等對待一切緊密關係,政府不用制定衡量關係緊密度的準則,反之由市民主導授權哪種關係,政策執行者的角色是配合執行。在維護緊密關係者的基本權益之同時,符合維護男女婚姻獨特性的原則。蔡志森強調,其中重點的原則,是不動搖現存婚姻制度。
因為男女婚制的政策目標,本來包含了促進兒童基本人權,這制度與其他緊密的人際關係不相干。明光社認為,設立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等方向,只會消減婚制保障兒童人權的政策效用,是下策。
其實,「已婚」身份的實質意義在於一連串權責:
一)已婚福利:申請公屋、稅務及其他公共福利等
二)默認安排:預設伴侶安排生活、財務、醫療及後事等
三)後代權責:父母的法律地位、照顧、監護、領養、使用生殖科技的權利,前二者是保障相愛的訴求焦點。
可見,婚姻並不只是兩個人的事,而是牽涉社會福利和制度,也涉及對後代的保護。
總結來說,「緊密關係授權」避免了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同時滿足同性伴侶的基本需要。
如果立法會不通過政府提出的建議,會否有憲制危機?
我們可以從2013年W案(變性人婚姻)看這問題。變性人W小姐在完成變性手術後,想與男友註冊結婚,卻因出世紙仍註明她是男兒身,被婚姻登記處拒絕;2013年終審法院4位法官判W勝訴。政府因而建議修訂婚姻條例。
2014年10月22日,立法會以11票贊成,40票反對,5票棄權,否決《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之後政府維持以行政措施處理變性人的婚姻,只看身份證不看出世紙。
可見,即使立法會不通過條例,同樣可以用行政措施滿足終審法院裁決內的要求,不一定要更改法例。同理,我們可以在不改變婚姻條例下,滿足同性伴侶的需求。
分析條例草案的發展形勢:
1. 政府事前並無諮詢(包括政黨、議員及關注團體)
2. 諮詢文件十分簡單,只有8頁紙
3. 諮詢文件公佈後並無動員支持(可比較籃球博彩合法化,當時諮詢文件公佈後,立即有一大班議員、主要政黨表態支持)
4. 官員但求交差並沒有積極拉票
5. 很多條例在執行細節上仍未有公布
6. 立法會主要政黨及大多數表態的議員皆反對
7. 不少法律意見認為若立法會否決條例不會有憲制危機
總結:預料法案通過機會小
根據《星島日報》,現時上載的意見書總量為6,557份,當中支持草案的共有1,809份,佔總數約27.6%,包括705份岑子杰在網上發起支持的標準格式化署名電子表格;反對草案的意見書共有4,748份,佔總數約72.4%。在公眾意見分歧、而反對意見又似乎較佔多數的情況下,加上不少政黨和議員已表明堅決反對,有關法案最終能否通過,目前仍然不明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