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介:Irreversible Damage – The Transgender Craze Seducing Our Daughters
(文:陳婉珊)全書共11章,由近代美國青少女成長的環境說起,為突然急速上升的,向性別診所尋求變性藥物的現象,提供一點背景資料。而社交媒體和智能手機的興起,令人輕易在網絡吸引大量注意力,做就極具影響力的跨性別青少年模範…
(文:陳婉珊)全書共11章,由近代美國青少女成長的環境說起,為突然急速上升的,向性別診所尋求變性藥物的現象,提供一點背景資料。而社交媒體和智能手機的興起,令人輕易在網絡吸引大量注意力,做就極具影響力的跨性別青少年模範…
(文:陳婉珊)去年(2019年)10月,一份在《美國精神病學期刊》(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刊出的研究顯示,性別重置手術(變性手術)有助改善跨性別人士的精神健康。該研究獲媒體廣泛報道。可是基於眾多質疑,期刊編輯重新評估該份研究,到今年(2020年)8月初,期刊刊出修正啟示,研究員亦承認進行變性手術者,比沒做變性手術的跨者「更可能因焦慮症而接受治療」。
(文:陳婉珊)英國「後同」組織Core Issues Trust接獲巴克萊銀行的通知,將要終止他們的帳戶…較早前,電子付款平台PayPal及電郵公司Mailchimp已在沒有解釋下終止CIT的帳戶,再加上被同性戀運動支持者連番騷擾,以及被立法禁止的威脅,「後同」組織的生存空間正日益縮小,極待關注…
(文:余嘉玲、蔡凱琳)Bostock的多數判決,意味著最少在就業領域,在第七條的實施裡,已包含了「性傾向歧視法」和「性別認同歧視法」。有些人可能會透過司法覆核,要求香港法庭也像Bostock案那樣詮釋香港的性別歧視法;又或者他們會要求制訂獨立的的「性傾向歧視法」和「性別認同歧視法」。這類法例又會對我們有甚麼影響呢?
(文:招雋寧、余嘉玲、蔡凱琳)由於多數意見法官強調自己依循文本主義(textualism)的進路解釋法例,本文將會分別探討阿利托和卡瓦諾所演繹的文本主義原則,並指出沒有確實的證據支持多數意見法官的詮釋。換言之,條文中「性別歧視」一字的解釋,並不能合理地延伸至「性傾向歧視」或「性別認同歧視」。
(文:余嘉玲、蔡凱琳)異議大法官卡瓦諾(Brett Kavanaugh)在判辭第一句就指出,「此案歸結為一個基本問題:由誰決定?」究竟是國會,抑或法院?決定甚麼?就是《民權法》第七條所禁止基於(because of)個人「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國族起源」的職場歧視「應否擴闊至包括性傾向歧視?」本文將簡介他的論點
(文:陳婉珊、招雋寧)「這法院今天的所作所為,一言以蔽之:立法。」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及湯馬斯(Clarence Thomas)的異議判辭劈頭第一句,便毫不客氣批評多數法官僭越了司法的權力,不折不扣的訂立了一條新法律…本文會簡介大法官阿利托及湯馬斯的論點。
(文:鄭安然)2020年6月15日,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以6:3裁決,1964年訂立的《民權法》第七條(Title VII)關於禁止基於「性別」(sex)歧視的法律,也適用於同性戀及跨性別(Bostock v. Clayton County)。本文簡介多數意見論點。
(文:陳婉珊)海頓是做了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他是跨性別女性。可是他看到激進跨運對婦女和年青人的影響,就以過往爭取跨性別人士權利時同樣的熱誠,反對激進跨運「過火」的倡議。再根本地,他認為這場根本不是「跨者與婦女」的戰爭,而是可比作「文明與邪惡」之戰…
(文:關啟文)我將評價戈薩奇(Neil Gorsuch)主張的主要論據 …釐清本文目的,並非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歧視法本身絕對沒有道理, 而是說這類法例不能直接由「性別歧視」的概念衍生出來;特別美國最高法院掛「詮釋法例」的羊頭,實際上賣「另立新法」的狗肉,是一個不正當和沒理據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