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勇傑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 性教育)

領養和捐贈受孕的比較
作者在這章將領養 (Adoption) 和捐贈受孕 (Donor Conception)作比較,兩者有相似的地方,都是讓孩子在至少有一方沒有血緣關係的父母的家庭中長大,但兩者之間在「兒童權益」(Children’s right)方面存在一個決定性的差別:領養是維護兒童權益,捐贈受孕則違反兒童權益。這是因為領養是成年人修補孩子失去親生父母這既定事實的行為,以滿足孩子對父母的需要。捐贈受孕則是成年人有意圖地將孩子與親生父母分隔。在領養權利 (Adoption Right)一事上,她認為不應說成年人擁有領養孩子的權利,反而是孩子(為了他們最大的福利)有被領養的權利,也因此同性伴侶也沒有領養孩子的權利,因為這未必符合孩子最大的福利(參第六章)。
不少人認為領養是解決孩子失去親生父母的問題的萬應靈丹,作者指出這是將領養「浪漫化」,就算領養父母充滿愛心,也不能解決孩子所有面對的問題。因為親生父母是無人能取代的,對孩子最好的始終還是由親生父母照顧(若這是可能的話),領養只是萬不得已時最後的方法。她列出一連串與親生父母分隔對孩子的傷害:
- 缺乏親生母親的初乳(即母親產後最初幾天分泌的乳汁,含豐富抗體,能增加孩子的抵抗力)。
- 原始傷害 (Primal wound):因失去親生父母而出現的憂鬱、焦慮、外化問題 (externalizing problems)與行為障礙。
- 被遺棄感
- 虛假的自我 (False Self):因不想再次受到傷害,基於自我保護而成為一個乖巧聽話的孩子,事事尋求父母的認可。
- 對親生父母的執迷
- 對自我身份的困擾
- 失去延伸的親屬關係
兒童為本的領養 (Child-centric adoption)
作者認為領養該是以兒童為中心,視兒童最大的好處為首要考慮,而不是成年人的欲望。領養尊重兒童權益,領養父母的出現是為了滿足孩子的需要,而孩子不需要為滿足成年人的渴望而被領養,成年人無論有多渴望擁有孩子,也不能說有權利(right)去領養。領養安排該有以下的考慮,以尋求兒童最大的福祉:
1. 盡量由親屬領養以維繫血緣關係。
2. 領養家庭需有父親和母親,讓孩子能同時體驗父愛和母愛。
3. 優先考慮已婚夫婦,增加家庭的穩定性。
4. 領養父母身體、心理和情緒的健康。
5. 確保領養父母有經濟能力
6. 領養家庭有年長的兄弟姊妹 (如果孩子希望的話)
7. 優先考慮會一併領養孩子的兄弟姊妹的家庭
但她強調沒有一個領養家庭是完全理想的,頂多是現實容許中最佳的情況,因為沒有一個家庭能彌補孩子失去親生父母的傷害。而且她指出捐贈受孕 (Donor Conception)是第三方生殖 (Third Party Reproduction),是一個龐大的生育工業 (Big Fertility Industry) 。在這工業中,成年人是顧客,他們有「權」去擁有一個孩子,而兒童僅淪為滿足成年人需要的產品!
作者領養了一個中國孤兒,過程中經過多番的審核,包括中國方面的領養機構、美國聯邦和州政府的機構、兩個國家的入境部門,進行了多次的家訪,並對他們兩夫婦進行了多方面的評估,如健康、經濟、家庭關係、社區支援系統等,他們也需親身到中國接兒子到美國,也需支付不同的費用,和一些特殊的「捐款」。但在生育工業中,是沒有監管的,沒有家訪,沒有FBI檢查、沒有身體檢查、沒有心理評估,就算不合資格成為領養父母,只要有錢就能擁有孩子!
結語
她重申兒童的權益比成年人的渴望重要,雖然領養和第三方生殖都涉及兒童長遠的失去親生父母,但領養是彌補兒童失去親生父母所造成的傷害,而第三方生殖為了讓成年人擁有孩子而刻意製造失去親生父母的兒童。總括而言,我們要照顧孤兒,而不要製造孤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