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性文化學會 對《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諮詢之立場書

引言
2026年7月7日,保安局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完善本港的性罪行法例》公眾諮詢(下稱諮詢),正式為多項性罪行法例建議提出修例時間表。[1]是次修例涵蓋的部分有五個範疇,包括「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新增多項「涉及兒童的性罪行」;新增多項「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新增多項「雜項性罪行」,以及「加強對性罪行受害人保護的相關修訂」。保安局歡迎市民於2026年8月5日或之前透過郵遞(香港添馬添美道二號政府總部東翼八樓保安局A組)、傳真(2524 3762)或電郵 (sexualoffences@sb.gov.hk) 提交意見。[2]

香港性文化學會(下稱本會)認為是次修例對「積極同意」(Only Yes Means Yes) 的改革方向正確,同時新增多項兒童和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能加強對他們的保護,故對是次修例的評價相對正面。然而,本會認為當局在制定法律時誤用或過度延伸了部份指導原則,以致削弱了對16-18歲青少年的法律保護,應立即修正。以下為本會詳細看法[3]:

一、 支持新增涉及兒童性罪行,建議配合民間教育

隨著智能用品在兒童及青少年中普及,孌童和性變態人士常借助網上平台如社交媒體及手機遊戲找尋他們的「獵物」——青少年及兒童,進行性誘騙(Grooming)、發放色情訊息(Sexting)、約會進行性交等,實現他們不軌企圖。[4]本次修例建議新增多項涉及兒童的性罪行,包括:

1.「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性插入行為」罪
2.「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
3.「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
4.「導致或煽惑16歲以下兒童進行性行為」罪
5.「在16歲以下兒童在場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
6.「導致16歲以下兒童觀看性影像、看見或聽到涉及性的書面或口頭通訊,或導致兒童傳送性影像或通訊」罪
7.「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
8.「安排或利便干犯兒童性罪行」罪

1.1 支持新增罪行,唯建議將保護年齡劃一提高至18歲

本會認為以上新增的法例是與時並進,堵塞現時法律的真空地帶,對兒童福祉有更大的保護,基本上是十分支持。然而,我們建議把年齡劃一為18歲,下文會詳述原因。

1.2 建議額外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新罪行,補足舉證困難

一如社福界一致的共識,現行的法例未能反映和有效地針對性侵兒童事件中的常見情況——即長時間、持續地性侵兒童。在現實情況中,兒童性侵犯事件往往事隔多時才被揭發,那時受害人大多難以回憶被侵犯的詳細情形。現行的做法往往要求受害人回憶單次侵犯的情況,以致未能符合為案件立據的舉證要求。「持續性侵犯兒童」罪早已有過大量的研究和外國先例,當局應盡快為此立法,以切實保障兒童權益。

1.3 修法後應資助民間組織舉辦教育活動

同時,本會認為當局在修法後應舉辦和資助不同民間組織舉動教育活動,一方面讓家長和老師更了解相關法律,因為在今次的諮詢中,我們留意到媒體較多報導「積極同意」的部份,較少報導新增涉及兒童的性罪行。另一方面,讓他們更能掌握他們保護兒童的方法。制訂有關法律是重要的第一步,但長遠及全面保護青少年及兒童有賴於整個社會網絡的支持。

二、 強烈反對將性同意年齡一刀切定為16歲(四大理由)

是次改革廢除了多項罪行,並希望將性同意年齡不分男女和性傾向,統一定為16歲。對此,本會表示強烈反對,並認為當局錯誤運用了是次修法中的指導原則有教條化與過於「一刀切」,以至反過來削弱了法律對16-17歲未成年人士的保護。

目前,本地表面上的性同意年齡是16歲,但由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27條的存在,16-17歲女童的家長有權控告與其女童發生性行為的人,故女童在本地實際的性自主年齡為18歲,16-17歲則屬於邁向自主的過渡期。[5]然而,是次改革希望廢除上述條例,等於降低了本地的性同意年齡,但這兩年的差距非常巨大。

2.1 16歲門檻過低,違背生活常識與公眾認知

首先,本會認為以16歲作為「性同意年齡」明顯過低。現時青少年可以合法取得煙草和酒精的年齡為18歲,在戲院觀看第III級影片亦需要年屆18歲。任何有常識者均能指出,不安全及未及深思的性行為對身體和心理的影響遠高於上述活動,性行為的限制顯然不應比煙草和酒精更低。

2.2 海外經驗均設「濫用受信任地位」罪,當局不應去脈絡化引用

或有論者認為,諸如英國、澳洲、加拿大等地均把性同意年齡定為16歲,為何本地不能跟隨?

對此,本會必須指出絕大部份將同意年齡定為16歲的先進國家如英加澳均設有「濫用受信任地位」或「性剝削」控罪,明文禁止16 至 17 歲的青少年與教師、社工、醫療及院舍員工、教練、僱主等因權力不對等而極易受到情感或職權操控的性關係。可見這些國家同意把16-17歲視為性自主的過渡期,而非如當局那樣,把16歲定為絕對的同意年齡。

本會需同時指出,僅在「沒有行為能力對性行為給予同意」的列表中,加入「因為他人濫用受信任或權威地位或受養關係而令受害人屈從參與性行為」等字眼,並沒法達到上述「濫用受信任地位」罪行的效果。當局現時建議的條文定義模糊,未來檢控時舉證將非常困難。同時,本會認為,法律應聚焦於成年人是否違反專業操守與照顧責任,而非將焦點置於青少年是否自願同意或屈從。

2.2.1 反駁法改會廢除第127條之理據:本法具備不可替代的教化與家長溝通價值

根據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法改會)於2019年的建議,認為廢除《刑事罪行條例》第127條(意圖與未滿18歲女童性交而扣留她)是落實劃一16歲同意年齡的程序之一,主因包括:一)該法僅針對女童而區分了性別;二)該法要求16至18歲青少年須獲家長同意方可發生性行為;三)該法實務上極少被引用起訴,故認為應予廢除。

本會認為,法改會僅從抽象的法律概念出發,完全忽視了本法在實務及性教育上的重大價值:
1.     「性同意」設有年齡分級與過渡期完全合情合理: 本地婚姻法同樣劃分了不同年齡的自主權(年滿16歲可結婚,但未滿21歲者須獲父母或監護人書面同意)。因此,將16至17歲視為邁向完全性自主的「過渡期」並設有家長把關機制,在法理與社會實踐上並無不妥。
2.     具備不可替代的教育、阻嚇與家庭溝通功能: 本會在學校推行性教育的經驗顯示,將第127條連同婚姻法向青少年說明,能簡明扼要地讓他們明白「性、愛、家庭與責任」的密不可分的關係。未成年情侶在了解相關法例後,能促使其認真審視關係的嚴肅性,並鼓勵他們在感情事上積極與家長溝通。
3.     保留家長否決權是青少年邁向成年的法律體現: 本法的核心意義,在於讓青少年明白在邁向成年的過渡期中,家長在性愛與婚姻等重大人生決定上保留最終關切權。法改會以「罕有起訴」為由認定本法沒有價值,實屬本末倒置——本法的最大價值正正體現在其事前預防與教化作用。

綜上所述,第127條固然因單一性別設定而未盡完美,但當局相應的做法應是「修改與擴充」(將保障範圍延伸至涵蓋男童與女童),而非直接廢除,從而抽走對青少年的保護。

2.3 家計會數據顯示:過半青少年認為性同意年齡應是18歲

本會注意到社會上有一種迷思,認為性同意年齡需定為16歲,是因為「性」是某種必需品,同時認定青少年「必然會」也「非常希望」發生性行為。然而,這完全不符現實。

根據家計會在2021年的「青少年與性研究」,只有約5%的青少年中學畢業前有過性經驗。當問及他們認為合法性交年齡應該是多少時,只有不足5份1認為應是16歲,絕大部份認為應是18歲,更有四份一以上的女生認為是應該是在20歲或以上。雖然這是測試中學生有多了解現時法律的問題,但也側面反映青少年心目中的合法性交年齡和現行規定的合法性交年齡的落差。換言之,以16歲為同意年齡從根本上違反了本法最大持份者的主流意見。

2.4 「同意年齡」是青少年抵抗伴侶性要求壓力的法律後盾

根據本會接觸青少年及過去曾到95間學校(每年主辦大專及中小學講座逾300多場,接觸逾2萬人次)進行性教育的經驗,法律上的「同意年齡」是青少年用以逃避伴侶性要求壓力的最大後盾,任何相關的更動都必需相當小心。長遠而言,本會認為當局應參考美國加州和紐約州等地,將「性同意年齡」提高為18歲,使法律能更針對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權力不對等下的性剝削。而在目前而言,本會要求當局應保留及改寫《刑事罪行條例》 第127條,又或新增能保護16-17歲青少年的相應罪行。

2.5 本會底線建議:若未能保留第127條,必須訂立「對18歲以下人士濫用受信任地位罪」

一如前述,絕大部分先進的普通法地區(如英、加、澳等)均積極規管各類權力不對等的性關係,並未將16至17歲青少年視為具備絕對同意能力的成年人。政府有責任承擔起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義務。

本會認為,當局應優先採用「保留並修改第127條」的方案;但若在立法程序上遇到困難,訂立獨立且明確的「對18歲以下人士濫用受信任地位」性罪行,是本會認為社會保護青少年的最後底線。

三、 強烈反對把與女童肛交的合法年齡由21歲降至16歲

此外,現時的方案建議廢除與21歲以下女童肛交罪,統一將16歲定為所謂的「同意年齡」。換言之,即是把與女童肛交的門檻由21歲下降至16歲。當局試圖廢除本罪是為了遵從無分性別和性傾向的原則。

3.1 異性肛交對女性多涉及權力施壓與情緒勒索

然而,這完全脫離現實。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肛交並不是女性天然的性慾表達,她們在這行為中也沒有生理性的歡愉,這與男同性戀截然不同。在多數情況下,一個21歲以下的青年女性接受男性肛交,都是屈服於伴侶長期的情緒勒索和語言壓力,她們在這過程中非常痛苦,亦常覺得羞恥,其影響是長期以至終身的。

3.2 醫學證實高風險,法律應為女性提供實質保護

2022年,結直腸外科醫生加納(Tabitha Gana)及顧問醫生亨特(Lesley Hunt) 於《英國醫學雜誌》(BMJ, British Medical Journal)發表文章,指近年進行肛交的英美女性有上升趨勢。過去幾十年間,16至24歲進行異性肛交的男女由約13%升至約30%。而美國的調查則發現有30-40% 男女表示曾進行肛交行為。有25%女性指曾至少一次是在壓力下被逼進行肛交。文章提到女性肛交的各種風險包括感染性病、大便失禁、肛門痛楚、流血及撕裂、心理創傷等等。進行肛交的女性承受著如男男性交者般的風險,或需做猴痘檢測、直腸抹片檢查等等。醫生指,肛交本為高危行為,但文化及媒體卻將它描繪為正常及令人愉悅的性行為,或令女性承受壓力、更難向伴侶說不。[6] 本會在入校進行性教育時,也曾有女學生詢問我們如何拒絕男友的肛交要求。面對整個性文化的改變,法例不應配合整個扭曲的性文化和施壓者一方,反而保護女性(特別是未成年女性),成為捍衛自己性自主權的最強後盾。

另一方面,當局亦應該考慮大眾觀感和道德觀念。現實中,絕大多數的公眾人士同意成年人與仍在青春期的少女肛交是極度侵害性的行為,甚至感到噁心;相反,同性性行為則相對較少這情況。故此,法律應該繼續保護仍在成長中的青少年免受這種暴力,而非因教條主義,而為無處不在的控制狂大開方便之門。我們建議保留有關法例保障21歲以下童,若在立法上有困難,本會認為當局也應把性同意年齡劃一為18歲(而非16歲),至少保障16-17歲的女童免受肛交要求的壓力和肛交帶來的身心健康風險。

四、 肯定「積極同意」方向,惟須提防海外實施之副作用

觀乎媒體以及網上的討論,大眾對本次修例的焦點放在有關「積極同意」的改動上。論者認為,現時的法例過份聚焦於受害者有沒有反抗,而真正體現個體性自主的法律,應聚焦於被告人有沒有取得對方同意。

是次修例建議將過去的強姦和非禮改成三項「未經同意下」的性罪行,包括插入、涉及觸摸及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並於條文中列明多項「沒有行為能力對性行為給予同意」的情況,如被敲詐和脅迫、害怕自己遭受公開羞辱、受酒精或藥物影響等。[7]以本會所見,大部份提倡「積極同意」的團體和持份者認同上述修例建議符合「積極同意」的大方向,但期望「沒有行為能力」的列表能包含更多情況,以及對被告人「誤信同意」的辯護設下更大限制。[8]

4.1 參考加拿大經驗:防範審訊時間過長及受害人二次傷害

本會同樣認為是次改革的方向正確,步伐恰當。雖然參考國外經驗,強化「積極同意」的法律元素並不能改善性罪行的入罪率,但有可能改善受害人的出庭體驗,是值得嘗試的改革。然而,本會需同時指出,相關改革不宜過份激進。當局和法庭亦應在新法實施後提防以下情況:

根據加拿大最新的報告指出,該國在2018年實行性罪行改革後,報案總數有所上升(部份因#MeToo 運動影響),但警方決定提出控罪(Cleared by charge)的比例反而從先前的 40%-46%降至約34%-36%。主因是證據不足。[9]

另一方面,隨著性侵案的量刑越來越嚴厲、社會污名感加重,有更多被告選擇「抗辯到底」,不接受認罪協商的比例大幅增加,這使得案件審理更加漫長,也令更多受害人必須坐上證人欄上長時間接受質詢。同時,2018年的改革重塑了辯方提交證據規則,本意是限制辯方常用會令證人難堪的手段,如引用大家的私人通訊、索取心理諮詢紀錄等。然而,由於新法增加了許多「審前證據聆訊」(以判定哪些私密簡訊能用),導致案件時間被大幅拉長。被害人因而要更長時間處於焦慮之中。這對被告和原告(被害人)都是雙輸!

加拿大聯邦犯罪受害者監察專員(OFOVC)的調查報告進一步指出,由於該國大幅地提高了「誤信同意」的使用門檻,辯方律師轉而集中火力攻擊被害人的記憶細節、誠信度與案發後的反應。被害人在證人席上動輒遭受長達數天的嚴厲詰問,常感到自己才是「被審判的人」。[10]

4.2 澄清社會迷思,促請延長諮詢期至至少三個月

綜上所述,本會認為網絡和傳媒正流傳大量有關「積極同意」的不實資訊,有的將它視為洪水猛獸,有的將它描述成烏托邦式的改革。這些資訊不利新法的實施,有可能令大眾對新法感到憤懣,又或改革後的實況產生巨大的心理落差。

本會明白當局希望盡快更新現行法例,以保障弱勢社群;唯今次修例的體量巨大,當中涉及多份諮詢文件,合共72項最終建議。只有一個月諮詢期明顯難以讓公眾消化並充份討論當中細節。尤其是,本次立法的重大持份者包括社工、老師和家長。他們本身工作繁忙,而且現時正值暑假,家長與學校的聯繫大幅減弱,把諮詢期定在8月完結,等於不讓家校雙方凝聚共識。

過短的諮詢期除不利收集公眾意見外,亦給人倉促立法之感,令法律的公信力大減。

故此,本會建議把原本一個月的諮詢期延長至三個月,相信這是權衡眾多因素後的最佳做法。多兩個月的諮詢期並不會阻礙當局在本屆任期結束前完成立法的目標,但對各大持份者而言卻相當寶貴,希望局方嚴正考慮。

[1] 參: https://www.sb.gov.hk/chi/pub/consultation/loso.html

[2] 公眾諮詢文件如下: https://www.sb.gov.hk/chi/pub/%E5%AE%8C%E5%96%84%E9%A6%99%E6%B8%AF%E7%9A%84%E6%80%A7%E7%BD%AA%E8%A1%8C%E6%B3%95%E4%BE%8B%E8%AB%AE%E8%A9%A2%E6%96%87%E4%BB%B6.pdf

[3] 以下是學會向政府提交的意見書:https://blog.scs.org.hk/wp-content/uploads/2026/08/香港性文化學會對性罪行法例改革諮詢之意見_回應表_20260728.pdf

[4] 本會不時監察有關事件及撰文分析及教育,參:鄭安然,2025年5月26日,〈 事工總監的話(05/2025)——兩天內,香港發生兩宗未成年被裸聊勒索事件,分別是13歲女童和16歲少年〉,香港性文化學會,參 https://blog.scs.org.hk/2025/05/26/兩天內,香港發生兩宗未成年被裸聊勒索事件,分/;鄭安然,2020年10月12日,〈 手機遊戲+網上聊天=兒童性侵狩獵場?〉,參: https://blog.scs.org.hk/2020/10/12/手機遊戲+網上聊天=兒童性侵狩獵場?/

[5]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即屬違法,最高可處10年監禁。

[6] 梁海欣,〈 英美女性肛交有上升趨勢 醫生憂慮同行避談風險〉,香港性文化學會,2020年10月11日。參:https://wp.me/p4EJIQ-344

[7] “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例如某人 (“甲方 ”)在另一人 (“乙方 ”)面前自瀆,射出的精液沒有接觸到乙方。

[8] 倡議團體普遍希望立法者在列舉「無法給予同意」或「沒有行為能力給予同意」的情況時,能夠覆蓋更廣泛的現實生活情境,特別是以下幾類:不對等權力關係下的服從、心理凍結反應、欺瞞行為(如隱瞞自身患有嚴重傳染性性病或私自取下避孕套)及睡眠或意識不清狀態都應更嚴格地納入列表中。此外,在現行的法律體系或舊有法例中,被告人常以「我當時真誠地以為對方同意了」(Honest Belief in Consent)作為法律抗辯理由。即使被告人的「以為」是不客觀、不合理的(例如將被害人的沈默或沒有暴力反抗誤解為同意),有時仍可能免罪。倡議「積極同意」(Only Yes Means Yes)的團體希望對這種辯護設下限制,包括:引入「合理性」標準,非僅憑被告個人的主觀感受,需考量「一個合理的人在當時情況下,是否也會認為對方給予了同意」;被告人必須負起「採取合理步驟」的責任等;排除特定情況下的誤信抗辯(若被告人的誤信是由於其自身的自願醉酒、吸毒,法律應明確禁止將其作為有效的辯護理由。參:平等機會婦女聯席|婦女團體合辦「性罪行改革論壇:倖存者經驗、社群與法律的對話」,2026年4月25日, https://womencentre.org.hk/Zh/Newsroom/Pressrelease/Forum_SexualOffenceLawReform/

[9] Sexual assault incidents in Canada: From the police to criminal courts. Available at: https://www150.statcan.gc.ca/n1/pub/11-627-m/11-627-m2024051-eng.htm (Accessed: 25 June 2026).

[10]Canada overhauls criminal code to protect victims and keep kids safe from predators – canada.ca. Available at: https://www.canada.ca/en/department-justice/news/2025/12/canada-overhauls-criminal-code-to-protect-victims-and-keep-kids-safe-from-predators.html (Accessed: 25 June 2026).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