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1973年同性戀不再在《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III)中被視為精神病後,探討同性伴侶撫養孩子(Gay Parenting)的研究文獻頗為豐富,而且得出的結果亦相當一致:同性家庭撫養的孩子的成長發展狀況,比較異性雙親撫養的孩子並無明顯分別。近年個別研究更顯示,同性家庭的孩子甚至比傳統家庭的孩子更優勝。然而,亦有學者指出,幾乎所有支持同性家庭撫養的研究都不是使用具代表性的樣本;而且,當中絕大部分的樣本均來自女同性戀者家庭。換言之,雖然支持同性家庭撫養的文獻看似汗牛充棟,但我們對男同性戀家庭的孩子發展所知甚少;也因此,根據這些片面的證據,能否支持「同性家庭的孩子與異性雙親家庭的孩子『沒有分別』」這結論頓成疑問。最近兩年,更有學者利用具代表性的樣本做研究,發現不利於同性家庭撫養孩子的數據,進一步質疑「沒有分別」的迷思,並呼籲需要進行更多使用具代表性樣本的相關研究。本文將會批判性評估這種「沒有分別」的學術意見,及討論一些最新研究。
APA的Lesbian & Gay Parenting摘要
2005年,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發表了一份摘要,綜合了59份關於同性家庭撫養孩子的研究報告,結論指出:「沒有一份研究發現女同性戀者或男同性戀者家長的孩子,對比異性戀家長的孩子,在任何重要方面上有不利之處。」[1]這份摘要一直在同性家庭撫養孩子的討論中發揮巨大影響力,而摘要亦不諱言它的主要目的是影響家庭法律:「發行目的……為了服務家庭案件中的心理學家、律師,以及當事人的需要……雖然廣泛,但這份研究摘要聚焦於涉及女同性戀母親或男同性戀父親的家庭案件上。」[2]這份反映APA立場的摘要,成為支持同性「婚姻」和同性伴侶撫養孩子的重要證據。多年來,法官、律師根據這些一面倒認為同性家庭在撫養孩子方面並不明顯遜於異性雙親家庭的文獻,為同性戀者爭取愈來愈多的權利,包括同性「婚姻」及領養資格。
然而,這些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一直為人詬病:研究所使用的樣本除了沒有代表性外,樣本數量亦太少,再者,絕大部分的樣本均來自女同性戀家庭;而我們沒有好理由假設男、女同性戀家長對小孩的影響差別不大。以下會闡述兩份近年對過往支持同性撫養研究的綜合回顧文獻。
支持同性伴侶撫養的文獻屢遭質疑沒有代表性
Loren Marks重新檢視2005年APA摘要的文獻
2012年,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學(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副教授Dr. Loren Marks重新檢視了2005年APA摘要中59份支持同性家庭撫養的文獻。[3]發現當中超過四分三的研究使用了數量少於100,而且沒有代表性的便利樣本(convenience samples);超過一半的研究樣本數量少於50,有一份研究甚至只有5位受訪者(p. 736)!除了樣本數量少外,亦欠缺多樣性──部分研究表明受訪者全是或幾乎全是白人,在59份研究中,沒有一份專門研究非裔、西班牙裔或亞裔等少數族群的情況(pp. 736-739)。另一個缺乏代表性的批評是研究男同性戀家庭孩子的文獻極少。59份文獻中,只有8份特別提到男同性戀家長的孩子。然而,當中一半沒有使用異性戀父母的比較組別(comparison group)。即使有比較組別的另外4份研究中,有2份實際上是研究男同性戀家長的價值觀及行為,而非他們的小孩;有1份男異性戀比較組別只由兩位男單親家長組成(p. 739);最後1份更實際上顯示同性家庭的孩子表現較差(pp. 742-743)![4]對於這59份文獻的樣本代表性及多樣性的質疑,Marks總結:「我們發現除了主要依賴細小、非代表性的便利樣本外,很多研究沒有包括任何少數族裔的個體或家庭。再者,關於男同性戀父親的孩子的比較研究幾乎不存在於2005年的摘要。根據他們自己的報告,社會研究員在調查同性家庭撫養孩子時,重覆地以細小、非代表性、同質性的樣本,而且屬於地位高的女同性戀母親,來代表所有同性家長。這橫跨了三十年研究的模式,顯示出同性家長撫養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欠缺代表性及多樣性。」(p. 739)
另一個APA 2005年摘要文獻的問題是欠缺合適的比較組別。59份研究中,只有33份(56%)有設立異性戀比較組別(p. 739)。當中,又有13份研究以單親家長,而非穩定的異性雙親家庭作為異性戀比較組別(pp. 740-741)。那麼,餘下的20份研究使用了穩定的異性雙親作為比較組別嗎?Marks的回答是:不確定。因為那些研究以「母親」、「伴侶」來指稱受訪者,但卻不清楚這些家庭是穩定的原生父母家長,還是再婚、同居的家長(p. 741)。多年來,多個使用具廣泛代表性樣本的研究皆一致指出,比較不同家庭模式,包括單親、再婚、領養或繼養家庭等,那些在穩定原生雙親家庭成長的小孩表現最好。Marks指出,當APA摘要總結聲稱「沒有一份研究發現女同性戀者或男同性戀者家長的孩子,對比異性戀家長的孩子,在任何重要方面上有不利之處。」時,「異性戀家長」是一個概括和有多重涵義的詞語(broad and plural term),甚至包括單親的異性戀家長,並非專指穩定的異性原生雙親家長(p. 742)。
APA摘要文獻的調查面向亦值得檢視。Marks發現,59份文獻中,以性別有關的研究佔了主導地位,包括性傾向、行為調節、自我印象、性別角色身份、性身份、性別角色行為、自尊、性心理及精神評估、社會性情緒發展、母親的心理健康及兒童調節等。相反,卻缺乏關於社會面向的同行評審(peer review)文獻,包括跨代貧窮、高等教育、勞動力貢獻、嚴重罪行、監禁、早育、藥物及酒精濫用、自殺等經常是全國性研究對孩童、青少年的熱門研究項目。換言之,APA摘要聲稱「沒有一份研究發現女同性戀者或男同性戀者家長的孩子,對比異性戀家長的孩子,在任何重要方面上有不利之處。」亦是可圏可點──「沒有」的意思大概是根本沒有某些「重要方面」的研究數據,而非同性家庭的孩子在各個重要方面均沒有處於不利狀況(pp. 743-744)。[5]而且,APA摘要文獻的結果主要描述青春期或之前的孩子狀況,缺乏青春期後青少年的研究,沒有一份設有比較組別的同行評審文獻研究同性家庭的孩子成長後的結果,譬如處理親密關係的能力、婚姻狀況等(pp. 744-745)。
此外,由於很多文獻的樣本數量細小,容易出現統計學上的第二型錯誤(Type II error),即是統計分析測不出原本存在的分別而得出沒有分別的結果。Marks在總結重申:「2005年APA摘要參考的59份研究中,沒有一份以數量大、隨機及具代表性的女同性戀或男同性戀家長和他們的孩子樣本去比較數量大、隨機及具代表性的已婚家長和他們的孩子樣本。現有的,主要從細小便利樣本取得數據,怎也不足以支持一個有力的可推廣的聲稱。這樣的聲明不是建基於科學。要作出一個可推廣的聲稱,具代表性、大樣本的研究是需要的──而且是很多這樣的研究。」(P. 748)
Douglas Allen重新檢視過去15年支持同性撫養的文獻
2013年,加拿大Simon Fraser University經濟系教授Dr. Douglas Allen利用了2006年加拿大人口普查數據的20%樣本作統計分析,發現數據中同性雙親家庭孩子只有異性雙親婚姻家庭孩子的65%高中畢業率。[6]Allen的研究成果稍後再詳細介紹,這裡首先引介他的文獻回顧。[7]Allen檢視了過去15年53份關於同性家庭孩子的研究報告,[8]發現當中只有7份使用了概率樣本(probability sample, p. 640)。其餘的研究,有的向精子庫或其他生育科技公司的顧客招募受訪者,有的網上問卷到家長討論區、同性戀者網站、同運組織宣傳他們的問卷,也有的到同性戀者活動、書店或在雜誌賣廣告招募受訪者,再透過受訪者的個人網絡尋找其他受訪者,更有些研究沒有交待收集樣本的方法。樣本沒有代表性意味著結果無法推廣至整個群體都有相若的特質(p. 640)。再一次,Allen指出幾乎所有回顧的文獻樣本均是女同性戀家庭,如果研究的結論包括男同性戀家庭,又是另一個偏差(p. 641, fn. 22)。回到7份使用了隨機樣本的研究──當中5份支持同性家庭撫養孩子,在2010年以前,有4份(當中3份是使用同一個資料庫的追蹤研究)只能找到小量的同性家庭樣本,分別是6個男同性戀家庭和44個女同性戀家庭,以及18個女同性戀家庭。[9]直到2010年,才首次有使用數量大的隨機樣本進行的同性家庭撫養研究。研究員是美國的Dr. Michael Rosenfeld,研究結果與一直以來的結論一致,同性家庭的孩子表現跟異性雙親家庭的孩子一樣好。稍後我們再仔細檢視Rosenfeld的研究結果。
另一個眾多文獻的共同問題是樣本數量過少。大部分的樣本數量在30-60個同性家庭之間(p. 642)。根據Allen研究報告引述的一份文獻表示,要測試關於同性家庭養育孩子的假設,適當的樣本數量需要800以上(p. 642, fn. 23)。細小樣本的問題上面也有提及──有機會測不出實際存在的分別而顯示「沒有分別」。關於眾多支持同性家庭撫養的文獻,Allen的結論與Marks的研究不謀而合:「這些研究使用的樣本通常有某方面的偏差,而且樣本數量一般非常少。真的使用數量大的隨機樣本,以及提出可靠的表現量度的一個研究(Rosenfeld 2010),結果卻總結出一個錯誤的結論,沒有比較男同性戀與女同性戀的家庭,沒有對住戶的性別混合(gender-mix)作出檢查,以及沒有控制家長的婚姻狀況。結果,沒有甚麼堅實證據支持普遍流行『沒有分別』的共識。」(p. 653)
Michael Rosenfeld 2010年研究的問題
上段Allen的總結提到Rosenfeld的研究「總結出一個錯誤的結論」,以下將會進一步細看Rosenfeld在2010年的研究。Rosenfeld使用了2000年美國人口普查資料庫的5%可供公眾使用數據,[10]找出3,502名過去5年與同性雙親同住於同一處所,而且與其中一方有血緣關係的同性伴侶的孩子。當中2,030名孩子來自女同性戀家庭;1,472名孩子則來自男同性戀家庭。另外有超過70萬名孩子來自其他家庭模式(p. 757)。這是首個使用具全國代表性、數量大樣本的同性家庭撫養研究。Rosenfeld比較樣本的年齡與就讀年級,若就讀年級與年齡不相稱,會被視為曾經留級。譬如以Grade 8為例,曾有調查顯示13歲就讀Grade 8的學生中只有2%曾經留級;14歲則有31%。於是,Rosenfeld設定凡15歲或以上仍就讀Grade 8的學生便會被視為曾經留級(pp. 759-760)。再利用統計分析得出不同家庭模式孩子的留級比率,作為孩子在學時期是否正常發展的一個指標。Rosenfeld發現,異性雙親婚姻家庭的經濟狀況最好、最可能是白人,是法律上最受優待的家庭模式,而他們孩子的留級率是最低的(p. 770) 。但在統計上控制了家庭的社會經濟地位因素(Socioeconomic status, SES)後,同性家庭孩子的留級率,相比異性雙親婚姻家庭的孩子的差距顯著收窄超過一半,結果亦非統計顯著(statistically insignificant, p. 767)。Rosenfeld總結時表示:「同性伴侶孩子不能從異性婚姻的孩子在統計上確定區分開來」(p. 770)。同性伴侶的孩子在學校正常發展方面並沒有根本性的缺憾,結果也好像佐證之前的研究結論(p. 772)。
隨後,Allen與另外兩位同儕(以下僅以Allen作為代表)回應了Rosenfeld的研究,這篇論文與Rosenfeld的回應文章一起刊於同期期刊。[11]Allen利用Rosenfeld的分析方法,但將原來以異性婚姻家庭作為基準比較其他家庭模式,轉變為以同性家庭作為基準,發現同性家庭的孩子除了測不出與異性婚姻的孩子統計上的顯著分別外,原來,也測不出與其他家庭模式孩子的統計上顯著分別,包括未婚母親的孩子(除了鰥夫的家庭之外,p. 957)。豐富的文獻均顯示未婚母親的孩子最不利,但Rosenfeld的分析結果卻顯示同性家庭孩子和未婚母親孩子沒有統計上顯著分別,是數據可靠性的一個疑點。其次,Allen發覺Rosenfeld數據的effect size頗大,但卻測不出統計顯著差異。當他計算數據的odd ratio,便發覺數據顯示異性婚姻家庭的孩子比同性家庭的孩子多15%更可能正常發展,雖然這並不是一個顯著分別,但其95% confidence interval的差異範圍由-10%到47%。換言之,即使兩者間的差異大到接近50%,是依然會測不出統計顯著差異的(p. 958)。
有見及此,Allen重新評估整項數據。他指出,為了減少孩子被評估的經驗並非來自被評估當時的家庭的量度錯誤,以及提高孩子成長環境的穩定性,Rosenfeld加設了兩個限制。第一,只計算孩子是戶主的親生孩子,換言之,所有繼養及領養的孩子均被排除在樣本以外;第二,只計算在過去5年內與家長同住於同一處所而沒有搬遷的孩子。可是,一方面這些設限切斷了不同家庭模式對血緣關係和住戶不穩定性的影響關係,另一方面,亦使樣本數量大幅減少超過一半,研究結果因樣本數量過少而欠缺統計效力。因此,Allen將這些被排除的樣本重新加入評估,再控制了個人及家庭SES因素,分析數據後發現,其實異性婚姻家庭的孩子比同性家庭孩子多35%更可能正常發展,顯著差異達到1%水平(p<.01, pp. 959-960)。
Rosenfeld的回應
Rosenfeld的回應旨在重申各種設限對研究的重要性,若取消設限將有機會把一些原不屬於同性家庭的負面經驗歸入同性家庭的範疇,影響研究結果。然而,面對樣本過少因而缺乏統計效力的問題,他只含糊地承認數據有限制(p. 965),卻沒有正面回應Allen提出的質疑──第一,數據顯示同性家庭的孩子與幾乎所有家庭模式的孩子均沒有統計顯著差異,結果異乎尋常;第二,根據Rosenfeld的方法,即使差異接近50%也會測不出統計顯著差異,換言之,聲稱沒有統計顯著差異的結果並不可靠。
小結
幾十年來關於同性家庭撫養的研究,不斷聲稱同性戀家庭的孩子跟異性戀家庭的孩子並沒有顯著的分別,誤導公眾以為鐵證如山。然而,當仔細檢視這些文獻後發現:原來全都有統計學上的問題,難以作出有效的普遍推廣結論,譬如不是使用具代表性的樣本或樣本數量過少等。目前唯一一份使用了具全國代表性、大數量樣本的研究,結果仍被指欠缺統計效力。而且,界定「同性伴侶」的方法亦被質疑。[12]所謂「沒有分別」看來只是一個假象。對於「沒有分別」的結論,Allen表示:「這當然不是一個科學結論。一系列的弱研究設計和探索性研究不等於累積有進展的研究……第一,幾份文獻重覆又重覆使用相同的資料庫,縱使他們可以調查不同問題,他們卻傾向總結相同的結論……一個相關的觀察是幾位研究員的顯著角色。Charlotte Patterson是52份研究裡,其中10份的作者之一;Henny Bos 6份;Nanette Gartrell 5份;Judith Stacey及Abbie Goldberg 4份,另有幾位3份。通常他們彼此間共同研究……作為經濟學者從旁觀察心理學、社會學及女性主義研究,這些修辭式的論文令我感到驚訝……最後,幾乎所有論文進行平均值、卡方檢驗(Chi-squared),或其他測試程序的簡單差異[比較]。這些程序僅當概率樣本的條件符合才有意義──而這些論文從來不是……這些修辭方式的目的是甚麼?答案只能是,這些研究的目標聽眾不是科學的群體……而是那些將會,及實際上決定男同性戀者和女同性戀者權利的律師、法官及政客群體。」[13]以下,我們再探討發現同性家庭的孩子確有不同的研究。
打破「沒有分別」神話的突破性研究
近年有兩份使用具代表性樣本的研究,發現不利同性家庭撫養孩子的數據。承接Allen的研究,以下先闡述2013年另一份使用人口普查數據,但得出相反結論的研究,然後才介紹Dr. Mark Regnerus於2012年進行的研究。
Douglas Allen發現同性家庭孩子的高中畢業率較遜
上面曾提及,2013年Allen發表了一份研究報告,他利用加拿大2006年人口普查數據的20%非公眾使用樣本做統計分析,結果發現數據顯示同性雙親家庭的孩子只有異性雙親婚姻家庭孩子的65%高中畢業率。[14]當進一步分析男同性戀家庭和女同性戀家庭分別對男孩和女孩的影響時,更發現處於男同性戀家庭的女孩尤其不利,比起一般異性雙親婚姻家庭的女孩,竟然只有15%的高中畢業率!
Allen使用的數據並非開放給公眾使用,使用前要先提交計劃書,交由加拿大社會科學研究委員會審批;經過刑事記錄審查後,研究員會成為臨時統計處職員,受統計法規限。而且,所有數據發表前要交由加拿大統計處審批,統計處不容許發放任何未經加權的觀察或描述性統計分析(p. 643, fn. 25)。
相比起美國人口普查樣本,使用加拿大人口普查樣本進行有關分析的好處有幾點(pp. 638-639)。第一,加拿大一向對同性戀者十分友善,雖然同性「婚姻」於2005年才正式合法化,但早於1997年,同性民事結合伴侶已享有異性婚姻所有稅務及政府優惠,因而減輕了同性戀者受標籤的壓力,變相鼓勵他們誠實回答普查的問題;第二,加拿大的同性伴侶關係是他們自己呈報,相比美國普查資料要靠推算準確得多;第三,加拿大普查資料可以控制家長的婚姻狀況及教育程度;最後,數據量大至足以分開測試男孩和女孩的資料。
使用2006年加拿大人口普查的20%數據,研究分析於2006年,年齡介乎17-22歲之間,與兩名同性家長共住(包括婚姻及民事結合)的青少年的高中畢業概率,並與另外4種家庭模式比較,分別是異性婚姻家庭、異性民事結合家庭、單親母親及單親父親。[15]數據中找到423個男同性戀家庭及969女同性戀家庭符合研究的條件。數據除控制了個人及家庭因素外,Allen還可再控制父母的婚姻狀況,這因素對小孩的成長有重要影響,而美國普查數據卻做不到(pp. 643-645)。[16]
分析結果發現,同性雙親家庭孩子只有異性婚姻家庭孩子的65%高中畢業率。若再進一步分開男孩及女孩,會發現女孩的情況較差,男同性戀雙親家庭中的女孩更只有異性雙親婚姻家庭中女孩的15%高中畢業率。Allen指出數據印證了他之前的研究結果,[17]再一次對同性戀家庭和異性戀家庭的孩子「沒有分別」的一致聲稱提出疑問:「一位經濟學者可能傾向認為父親及母親並不能完全互相替代,而且在養育孩子方面的性別分工總會帶來一些好處。有些人可能會懷疑同性家長的孩子較大機會在學校受騷擾,所以畢業率較低。在任何情況下,是時候研究這些不同,而且拒絕『沒有分別』的傳統智慧了。」(pp. 653-654)
Mark Regnerus探討不同家庭模式小孩的成長概況
2012年,德州大學(奧斯丁)的人口研究中心(Population Research Center of University of Texas, Austin)進行了一個孩子成長發展的研究,負責的是該校副教授Dr. Mark Regnerus。這研究項目名為New Family Structure Studies(NFSS),Regnerus比較其父母有或曾經有同性戀關係的青壯年(young-adult)與其他6種家庭模式的青壯年,發現在40項有關社會、情感及人際關係的結果變項上這些其父母有或曾經有同性戀關係的青壯年表現都一般,甚至強差人意。[18]比較以往類似的研究項目,這次屬大型而具全國代表性樣本的研究。研究公司Knowledge Networks(KN)從具美國人口代表性的資料庫中自動邀請樣本裡所有18至39歲的青壯年填寫問卷,合共有15,058人經過第一階段的篩選,當中2,988名參加者符合資格並完成問卷。有175人表示其母親有或曾經有同性戀關係,另73人則填報其父親有或曾經有同性戀關係(p. 755)。這兩組人分別被視為女同性戀母親家庭及男同性戀父親家庭。另外6種家庭模式分別是穩定的異性雙親原生家庭、收養家庭、18歲後父母離異或共同擁有撫養權的家庭、繼養家庭、單親家庭和其他不算入以上模式的家庭(pp. 757-758)。
以下表列了7種家庭模式的部分社會、情感及人際關係的結果項目,報稱父或母有或曾經有同性戀關係的受訪者的得分,除了比穩定原生父母家庭的較差外,有部份項目更是所有家庭模式中最差的(pp. 761-762)。詳細的資料亦可在NFSS的網站找到:[19]
平均分/百分比(%) | 原生雙親家庭 | 女同性戀母親 | 男同性戀父親 | 收養 家庭 |
稍後 離婚 |
繼父/母家庭 | 單親 家庭 |
1. 教育水平 | 3.2 | 2.4* | 2.6* | 3.2 | 2.9* | 2.6 | 2.7* |
2. 抑鬱程度 | 1.8 | 2.2* | 2.2* | 2.0 | 2 | 1.9 | 1.9 |
3. 原生家庭負面影響 | 2.3 | 3.1* | 2.9* | 2.8* | 3.0* | 2.8* | 2.8* |
4. 有吸煙 | 1.8 | 2.8* | 2.6* | 2.3* | 2.4* | 2.3* | 2.2* |
5. 曾經被逮捕 | 1.2 | 1.7* | 1.8* | 1.3 | 1.4 | 1.4* | 1.4* |
6. 正在失業 | 8% | 28%* | 20% | 22%* | 15% | 14% | 13% |
7. 正在接受公共援助 | 10% | 38%* | 23% | 27%* | 31%* | 30%* | 30%* |
8. 最近有自殺念頭 | 5% | 12% | 24%* | 7% | 8% | 10% | 5% |
9. 曾被父母/成人愛撫 | 2% | 23%* | 6% | 3% | 10% | 12%* | 10%* |
10. 曾被迫發生性行為 | 8% | 31%* | 25%* | 23%* | 24%* | 16%* | 16%* |
* 代表在控制了受訪者的年齡、性別、種族、母親教育水平、成長時家庭入息、年青時受欺凌的經驗和國家同性戀友善等各項因素後,與原生雙親家庭比較得出統計學上顯著差異(p<0.05)。 |
Regnerus的研究遭受猛烈批評
此研究結果在6月10日公布後,旋即引來同運人士不滿,一封指Dr. Mark Regnerus研究失實的投訴信在 6月21日送抵德州大學校長。大學成立小組調查Regnerus的研究報告,隨後於8月29日發出正式回應,聲明中決定不須為是次提出的指控作任何調查。[20]Regnerus回應質疑時重申,NFSS使用全國性代表樣本,探討不同家庭模式的狀況,比較穩定的原生父母家庭與其他模式的家庭──並不是只比較父母有同性戀關係的家庭。[21]結果發現成長於穩定的原生父母家庭的孩子,成長後發展最理想。Regnerus認為研究結果正好批評時下流行的「羅蔓蒂克個人主義」──視浪漫的愛及性的滿足,比忠誠、穩定、誠實和家庭的愛這些親密關係的關鍵條件更重要,他續指出,一連串的單一關係不利於孩子成長,這研究再一次肯定:穩定的原生父母家庭最適合孩子成長。
有評論質疑Regnerus將父母有同性戀關係的家庭與穩定的原生父母家庭孩子比較是不公平,使得前者承擔不穩定性,致使給比下去。Regnerus解釋,若「穩定性」是孩子健康成長的一個重要指標,那麼以穩定的原生父母家庭比較其他家庭模式便是合情合理的做法,但這卻是之前研究所缺乏的。[22]再者,父母有同性戀關係的家庭亦同時跟其他有不穩定因素的家庭模式一併比較。另一個較常見的質疑是NFSS樣本的代表性。Regnerus研究所收集樣本的少數族裔人口比例更接近人口普查的樣本。Rosenfeld在2010年所使用的人口普查數據樣本顯示有37%黑人及西班牙裔,但一份廣受引用的追縱研究(NLLFS)的樣本中,黑人及西班牙裔只佔6%,相反在Regnerus的研究,相同族群的比例達43%,更接近人口普查的樣本。[23]Regnerus指出,其他文獻早已提及居住於大城市以外的同性戀者更願意養育孩子,因此,那些聚焦於大都市、使用便利樣本的研究的代表性更顯得可疑。(p. 757)
很多攻擊或許來自錯誤的解讀──以為Regnerus的研究要證明同性家庭不宜撫養孩子。Regnerus重申他的研究並不宣稱因果關係,而是希望探討不同家庭模式孩子的成長結果概況。[24]簡而言之,Regnerus的研究並不是要(也不能)證明同性伴侶無法勝任撫養孩子的重任,但他的研究卻是同類研究中的突破,嘗試用全國代表性的樣本探討不同家庭模式孩子的成長結果概況。研究結果除了發現孩子在穩定的原生父母家庭成長表現是最好之外,亦與之前同類研究的一致結果──「沒有分別」──大相逕庭,那些父或母有或曾經有同性戀關係的青壯年受訪者,在不同的指數中均處於不利位置。有見及此,Regnerus呼籲需要進行更多仔細而嚴謹的相關科學研究。
意識形態還是科學?
Regnerus的研究受到排山倒海的批評,然而之前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無論如何不符合科學的標準,學界並沒有熱烈提出質疑;那些使用便利樣本,在書店尋找受訪對象的研究,為何沒受到廣泛質疑呢?那些研究訪問同性戀者,問他們的子女狀況,當他們知道研究的目的關於同性伴侶撫養孩子,又怎保證受訪者不會作出一些對他們有利的回答,刻意為孩子打高一些分數呢?相比起之前的同類研究,Regnerus使用了具全國代表性樣本,也公開收集回來的數據讓公眾查閱,卻惹來排山倒海的批評,批評者是否偽善呢?支持同性伴侶撫養的研究,究竟是真正的科學,還是受意識形態主宰?不利同性家庭撫養的研究會被放大鏡細察,但支持的研究縱使有嚴重缺憾仍得到專業團體背書。2013年美國心理學會聯同一些專業團體便在向美國最高法院提交的「法庭之友」中重申他們支持同性撫養的立場,並在回應支持同性撫養研究的方法學上的質疑時表示:「科學研究是一個累積的過程。實證研究無可避免地有限制。簡單地因個別研究的方法學有不完美之處或它的結果有限制,不代表整項研究應該被解散。反而,它應該被放置在累積的相關研究脈絡被評估,識別出一些研究的強項能夠抵銷其他研究的相應限制。」[25]然而,我們不禁要問,一連串使用了便利樣本,而且樣本數量細小的研究,真的可以累積出一個有效的普遍推廣結論嗎?還有第二個嚴重的疑問是:當那些一連串的研究絕大部分均是研究女同性戀家庭,而甚少男同性戀家庭的資料時,真的能累積出的一個不論性別的同性家庭研究的有效結論嗎?不大可能。
無論日後的研究結果如何,觀乎現存的證據,也不能抺煞一個事實:眾多主流的專業團體、學界一直依據一批沒有普遍推廣效力及以研究女同性戀家庭為主的研究,支持同性家庭撫養;而法官、律師、政客亦一直依據這些專業團體的「專業意見」為同性戀者爭取權利,包括民事結合、同性「婚姻」和撫養孩子。無論是Regnerus或Allen的研究,肯定有不少研究限制,從嚴格的標準來看,並未足以決定性地支持同性家庭導致孩子成長表現較遜的科學結論;然而有趣的是,以前方法論更有問題的研究卻往往被認為已證明同性撫養沒有問題,那時就很少人提出難以證明因果關係的問題,雙重標準何其明顯!無論如何,Regnerus或Allen的研究是對學界的一記當頭棒喝,喚醒業界擺脫學術為政治或意識形態服務的弊端,重新進行合符科學的嚴謹而且長期的觀察和研究。
註釋:
[1] “Not a single study has found children of lesbian or gay parents to be disadvantaged in any significant respect relative to children of heterosexual parents.”(p. 15). Patterson, C.(2005). Lesbian and gay parents and their children: summary of research findings. Lesbian and Gay Parenting: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pp. 5–22. Retrieved 2014, July 7 from http://www.apa.org/pi/lgbt/resources/parenting-full.pdf.
[2] APA Pamphlet, p. 3: “the focus of the publication…to serve the needs of psychologists, lawyers, and parties in family law cases…Although comprehensive, the research summary is focused on those issues that often arise in family law cases involving lesbian mothers or gay fathers”.
[3] Marks, L. (2012). Same-sex parenting and children’s outcomes: A closer examination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s brief on lesbian and gay parenting.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1(4), 735-751.
[4] Marks發現,59份文獻中,其實當中是有一份研究發現同性伴侶家庭的孩子表現較差。Sarantakos(1996)這份研究比較分析了58名異性婚姻孩子、58名異性同居孩子及58名同性伴侶孩子在學校的表現,發現異性婚姻家庭的孩子表現比其他兩個組別的孩子要好。可是APA摘要的作者Charlotte Patterson以研究的樣本、方法學問題,以及研究刊於非國際知名的期刊而拒絕承認這份結果有別於當時眾多研究,顯得「不正常」(anomalous)的研究。
[5] 是否真的「沒有」關於同性家庭孩子的任何重要方面的不利狀況的研究結果?Marks對此也有疑問,他在論文便列舉出Sarantakos在2000年進行的另一個使用比1996年更大的樣本數目的研究,結果發現來自同性家庭的青少年(超過18歲)自行報告比異性戀家庭青少年在社會方向有更多偏差行為,但APA摘要卻沒有納入這份研究(p. 744)。
[6] Allen, D. (2013). High school graduation rates among children of same-sex households. Review of Economics of the Household, 11(4), 635-658. 報告也可在以下網址下載:http://www.terpconnect.umd.edu/~pnc/allen-ss-grad.pdf。瀏覽日期:2014年7月7日。
[7] 關啟文,〈由同性撫養到同性「婚姻」--回應梁啟智〉,《「關懷‧啟示‧文化」──關啟文個人網頁》,取自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4/06/blog-post_4952.html。瀏覽日期:2014年7月7日。
[8] Allen在2012年做了一份工作報告,回顧1995-2010年52份關於同性伴侶撫養孩子的文獻的研究報告。這份2013年的研究的文獻回顧部分,便是引用了2012年的研究成果,再加入最新的研究資料而成。因此「過去15年」一說其實不準確,若讀者仔細檢視Allen回顧的53份文獻,會發現文獻的年份是由1995-2013年。Allen, D. (2012). More heat than light: A critical assessment of the same-sex parenting literature, 1995-2010. Working paper, Simon Fraser University. 報告也可在以下網址下載:http://works.bepress.com/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000&context=douglas_allen。瀏覽日期:2014年7月7日。
[9] 有一份被廣泛引用的女同性戀家庭追蹤研究National Longitudinal Lesbian Family Survey(NLLFS),常被誤會使用了隨機樣本。其實這調查始於1986年,在女同性戀者的活動、書店和女同性戀報章中共招募到84個受訪女同性戀家庭。這些家庭來自波士頓、華盛頓DC和三藩市這些大城市,而且屬於高學歷,絕大部分是白人。Allen, D. (2012). More heat than light: A critical assessment of the same-sex parenting literature, 1995-2010. Working paper, Simon Fraser University. (p. 9)
[10] Rosenfeld, M. (2010). Nontraditional families and childhood progress through school. Demography 47(3), 755-775. 報告也可在以下網址下載:http://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3000058。瀏覽日期:2014年7月7日。
[11] Allen, D., Pakaluk, C., & Price, J. (2013) Nontraditional families and childhood progress through school: A comment on Rosenfeld. Demography, 50(3), 955-961. 報告也可在以下網址下載:http://www.maggiegallagher.com/wp-content/uploads/2012/11/Allen-et-al-Demography-2012.pdf。瀏覽日期:2014年7月7日。
Rosenfeld, M. (2013). Reply to Allen et al. Demography, 50(3), 963-969. 報告也可在以下網址下載:http://www.stanford.edu/~mrosenfe/Rosenfeld_Demography_reply_to_Allen_etal.pdf。瀏覽日期:2014年7月7日。
[12] 由於人口普查的資料沒有直接問及性傾向,因此Rosenfeld將聲稱已婚或民事結合,並與同性共住的人歸類為「同性伴侶」。Allen指出這樣一方面會包括沒有性關係但共住的兄弟、室友等情況,另一方面卻排拒了單親同性戀者家庭。請參考:
Allen, D. (2012). More heat than light: A critical assessment of the same-sex parenting literature, 1995-2010. Working paper, Simon Fraser University. (pp. 7-8)
[13] Ibid. (pp. 25-26)
[14] Allen, D. (2013). High school graduation rates among children of same-sex households. Review of Economics of the Household, 11(4), 635-658.
[15] 普查資料只能分別出兩名同性家長的孩子,單親同性家長的孩子不能從資料辨認,故此這些孩子會分別歸入單親母親或單親父親類別。
[16] 數據只是測知受訪者當時的婚姻狀況,換言之未能得知受訪者過去是否曾經離婚。這因素或會對異性家庭孩子的數據有負面影響。
[17] Allen, D., Pakaluk, C., & Price, J. (2013) Nontraditional families and childhood progress through school: A comment on Rosenfeld. Demography, 50(3), 955-961.
[18] Regnerus, M. (2012). How different are the adult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ve same-sex relationships? Findings from 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1(4), 752-770.
[19] NFSS官網:http://www.familystructurestudies.com/。瀏覽日期:2014年7月7日。除了研究資料外,網站亦在“articles”欄刊登了Regnerus和其他人對批評的詳細回應。包括對研究本身的各項質疑(譬如研究所使用的樣本不是真正的隨機樣本或同性家庭的孩子來自婚姻失敗的異性戀家庭等)、研究刊出程序的質疑(譬如回應Darren Sherkat的指控),以及對批評(譬如UCLA Gary Gates聯同二百名學者的聯署信)的回應等,網站都有論文詳細回應,在此不贅。
[20]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 Completes Inquiry into Allegations of Scientific Misconduct”,取自http://www.utexas.edu/news/2012/08/29/regnerus_scientific_misconduct_inquiry_completed/,瀏覽日期:2014年7月7日。
[21] Regnerus, M. (2012). Response to Paul Amato, David Eggebeen, and Cynthia Osborne.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1(4), 786-787.
[22] Regnerus, M. (2012). Parental same-sex relationships, family instability, and subsequent life outcomes for adult children: Answering critics of 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with additional analyses.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1(4), 1367-1377.
[23] Regnerus, M. (2012). How different are the adult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ve same-sex relationships? Findings from 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1(4), 752-770.
[24] Regnerus, M. (2012). Response to Paul Amato, David Eggebeen, and Cynthia Osborne.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1(4), 786-787.
[25] “Brief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The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The American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 The California Medical Association,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And Its New York City And State Chapters, And The New York State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s Amici Curiae On The Merits In Support Of Affirmance.” P. 27. Retrieved 2014, July 7 from http://www.apa.org/about/offices/ogc/amicus/windsor-us.pdf.
【註:原文刊於《性文化評論》第一期《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二0一四年九月號:
http://www.scs.org.hk/comment/2014/Vol1/comment1.pdf,頁2-10。】
引用通告: 耶稣是传统婚姻与家庭的颠覆者 - 同志基督徒.cn网站
看到regnerus跟allen我就笑了,反同長進點,別總是引用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