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孩子的福祉優先──回應鄧學仁教授的鑑定意見
(文:關啟文)鄧學仁教授最後承認「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於本質上畢竟有所不同,因此制定專法,似乎較為可行。」基本分別是「同性婚與異性婚於親子關係難以等同處理」,這其實與我們上面提到的婚姻概念吻合。
(文:關啟文)鄧學仁教授最後承認「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於本質上畢竟有所不同,因此制定專法,似乎較為可行。」基本分別是「同性婚與異性婚於親子關係難以等同處理」,這其實與我們上面提到的婚姻概念吻合。
研究結論聲稱已提供證據顯示同性「婚姻」導致青少年「嘗試自殺率」下降,這說法有點誤導…儘管研究表明研究結果有不少限制,但研究的結論卻肯定地表示已提供證據,顯示同性「婚姻」降低青少年嘗試自殺比率,更建議其他國家考慮同性「婚姻」時,要考慮有關政策帶來的精神健康結果。其實,研究的政治立場早已躍然紙上…
論教會反對同運的力度,不應與其他政治議題或社福行動比較,應與同運對教會和社會的影響力比較。由是觀之,教會回應同運的力度,不僅並非不符比例地高,更是遠遠不足。香港應以台灣為鑑,及早回應同性戀議題,對外堅定立場,情理兼備申明反對的理由
被搬離原生環境、被貶為商品、被剪斷和親人聯繫的近代黑人,並不是在同性親密關係中的任何人,而是所有被迫由同性伴侶撫養的孩童…
2016年底,台灣提出修改民法,制度化同性婚姻,我們訪問了關啟文教授,他會如何回應支持同性婚姻人士的質疑呢?
兩個人相愛的確是私事,香港沒有法例規管,然而婚姻卻是一種公共制度,是政府代表全體市民對一種關係的肯定。同性婚姻的支持者經常說「同性婚姻不會影響他人」,那是不可信的…
「民事結合」最終會導致同性婚姻,社會不應繞過討論應否制度化同性婚姻而設立「民事結合」;「民事結合」既不能阻擋同性婚姻的訴求,更可能在婚姻制度以外,另行設立一個不以彼此委身為目標的異性及同性伴侶關係制度,長遠影響社會穩定……有見及此,我們提出反對「民事結合」的理由,期望引起社會更多討論。
歐洲人權法庭解釋《歐洲人權公約》第12條保障傳統一男一女婚姻。
(文:關啟文)甚麼是「平等」和「平權」呢?所有人在所有事上都得到同等對待,這就是平等了嗎?不是的,一律給學生的考試卷同一個分數(無論他表現如何),並非公平,反而是對優秀學生不公平。簡而言之:「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這樣才是公平……
…同性婚姻真正和不能避免的問題是:社會是否只是因為基於同性間的愛,從而改動整個持之以久的婚姻制度,並且動用社會資源,建立一個令孩子有可能被缺乏父親或母親的制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