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鎮罡同志案】終院重新演繹《稅務條例》 不論香港是否承認同婚「夫妻」即「同性配偶」

(文:招雋寧)所謂同性婚制,實質為「不分性別組合」的婚制。今次終院下令重新演繹法例中的「婚姻」和「夫妻」等字眼,實為外地改寫婚姻法的縮影。據外地經驗,通過同性婚制的實質意義在於,將婚姻法以及個別法例中凡涉及「夫妻」等字眼,修改為沒有區別性別的「配偶」。

婚姻制度值得受法律完整保護

【上訴庭論婚姻制度系列:六之一】(文:李卓乘)「保護婚姻制度」的內涵絕不止於「鼓勵異性戀者結婚」,而是「保護已婚身份的獨特地位。」從法律而言,已婚身份的特殊地位是社會和法律肯定的;從理性而言,給予某些組合特殊地位有其理性基礎,可以從哲學和社會學和政策制定等方面來研究

human rights ordinance

有關婚姻制度的變革應考慮本地特殊處境

【上訴庭論婚姻制度系列:六之二】(文:李卓乘)以上五點,顯示三位法官對《基本法》的詮釋完全合理。我們尤其應注意第一和第二點。不少壓力團體訴諸歐洲人權法庭的案例,宣傳某些權利是人權,但我們應注意歐洲人權法庭訴諸的是《歐洲人權公約》,其內文附帶的案例和《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均有不同

多元婚姻

婚姻制度的邏輯一致性

【上訴庭論婚姻制度系列:六之三】因為「邏輯是沒有限制的」,一放寬將無可避免在其他範疇面對進一步挑戰,要求放寬的壓力必定有增無減…例如公共住房、社會福利、公共醫療福利、僱傭福利和保障,以及退休金和人壽保險等。…不單止不同福利範疇會逐步受挑戰,甚至很可能出現「溢出效應」

marriage status

婚姻只是「關係」,沒有其他?

【上訴庭論婚姻制度系列:六之四】(文:鄭安然)香港上訴庭的法官認為婚姻不止「關係」,更是社會及法律的制度(institution)和身份地位(status)。張舉能法官在整份判辭 的第二句便指出:「婚姻是社會和法律制度,值得受法律完整保護,我認為這是不證自明(self-evident)的……在香港,婚姻只是指男女婚制(heterosexual marri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