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inger公屋案】海外已婚同志回港申請公屋未遂 司法覆核案9月26日開庭
(文:招雋寧)海外同性伴侶可否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本週四(26/9/2019),「Infinger公屋案」將開審。
(文:招雋寧)海外同性伴侶可否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本週四(26/9/2019),「Infinger公屋案」將開審。
(文:招雋寧)所謂同性婚制,實質為「不分性別組合」的婚制。今次終院下令重新演繹法例中的「婚姻」和「夫妻」等字眼,實為外地改寫婚姻法的縮影。據外地經驗,通過同性婚制的實質意義在於,將婚姻法以及個別法例中凡涉及「夫妻」等字眼,修改為沒有區別性別的「配偶」。
(文:關啟文、陳婉珊、鄭安然)法院的合法性最終建立於人們對於它判斷的尊重,這種尊重反過來建基於人們看到法院的判決是公正而慎重的。然而,我們認為終院在梁鎮罡案中欠缺了應有的司法克制(judicial restraint)
香港性文化學會就終審法院對梁鎮罡案(公務員配偶福利案)的判決表達遺憾:
– 嚴峻挑戰接二連三 香港婚姻制度岌岌可危
– 婚姻制度乃重大的集體生活方式 法官無權剝奪市民民主自治的權利
– 終審法院判決謬誤叢生 理據不足以推翻上訴庭裁決
2018年6月1日,高等法院上訴庭頒下判辭,裁定公務員在外地結婚的同性伴侶未能獲得配偶福利並非歧視;又指若讓同性婚姻的公務員取得配偶福利,將削弱婚姻的獨特地位,而且社會主流仍支持異性戀婚姻。我們輯錄了三位法官判辭的精華語錄
(文:李卓乘)本次上訴庭裁定政府上訴得直,結果尚且是其次,重點是三位法官對婚姻制度作出了多點極具參考性的意見,這些意見將會是日後有關婚權的訴訟案不能繞過的觀點。本文逐一舉出
【上訴庭論婚姻制度系列:六之一】(文:李卓乘)「保護婚姻制度」的內涵絕不止於「鼓勵異性戀者結婚」,而是「保護已婚身份的獨特地位。」從法律而言,已婚身份的特殊地位是社會和法律肯定的;從理性而言,給予某些組合特殊地位有其理性基礎,可以從哲學和社會學和政策制定等方面來研究
【上訴庭論婚姻制度系列:六之二】(文:李卓乘)以上五點,顯示三位法官對《基本法》的詮釋完全合理。我們尤其應注意第一和第二點。不少壓力團體訴諸歐洲人權法庭的案例,宣傳某些權利是人權,但我們應注意歐洲人權法庭訴諸的是《歐洲人權公約》,其內文附帶的案例和《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均有不同
【上訴庭論婚姻制度系列:六之三】因為「邏輯是沒有限制的」,一放寬將無可避免在其他範疇面對進一步挑戰,要求放寬的壓力必定有增無減…例如公共住房、社會福利、公共醫療福利、僱傭福利和保障,以及退休金和人壽保險等。…不單止不同福利範疇會逐步受挑戰,甚至很可能出現「溢出效應」
【上訴庭論婚姻制度系列:六之四】(文:鄭安然)香港上訴庭的法官認為婚姻不止「關係」,更是社會及法律的制度(institution)和身份地位(status)。張舉能法官在整份判辭 的第二句便指出:「婚姻是社會和法律制度,值得受法律完整保護,我認為這是不證自明(self-evident)的……在香港,婚姻只是指男女婚制(heterosexual marri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