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只是小事?簡介Them before Us: Why We Need a Global Children’s Rights Movement 的第五章 “Divorce”

吳柏謙(香港性文化學會特約研究員)

現代的婚姻是一種即棄的關係:隨便地進入;隨便地離開。在現代人眼裡,婚姻不是一個終身的承諾,婚姻中可以不顧孩子的利益而離開。當關係出現困難時,離開是唯一的選擇,不會選擇解決。因此離婚在當今時代越來越普遍。它再不是因為某人犯了錯而導致的結果。大至其中一方有外遇,小至垃圾桶應該放在廚房還是客廳,也可以成為離婚的原因。對於成年人而言,離婚是非常方便的做法。

由過錯離婚到無過錯離婚

但是,離婚難免會有內疚的心理。為了消除這種「不必要的」內疚感,在1969年,當時的加州州長列根簽署了一項法案,後來他說是他從政以來做過最差的決定──無過錯離婚 (No-fault divorce)。這法案是指要求離婚的一方無需證明對方配偶存有過錯,而只需簡單說明夫妻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便可以獲取法庭的離婚判決。法案通過後其他州也紛紛仿效,而美國的離婚率也隨之上升了250%。

這法案雖然給予了夫妻離婚的自由,卻顛倒了是非黑白:破壞家庭的一方與嘗試維繫家庭的一方處於平等的地位。離婚的原因往往是因為某人的錯,例如外遇或家暴。但此法案賦予了犯錯的一方較大的權利,而無視沒過錯方的利益和決定。這是在傷害孩子的同時,懲罰好的行為,鼓勵雙方做沒有後果的惡行。

相反,較傳統的做法是過錯離婚 (At-fault divorce),結婚就等於簽署了一份終身的合同,而且這承諾是公開的。這確保雙方會遵守婚姻的誓言以及履行父母的責任,而做錯事要承擔責任只是常識。所以在婚姻中,做錯事一方亦需要負責任。「過錯離婚」支持無辜的一方,而另一方必須承擔在金錢上和社會上的代價,以至於「社會性死亡」。無辜和遵守諾言的一方會受到法律保護而且會得到社會和物質的支援。「過錯離婚」制度激勵了各種維持婚姻的行為,就算雙方各自為了自己,亦會努力維繫婚姻關係。

家庭破裂對子女的影響

孩子是離婚後最大的受害者,他們最親近的兩人突然分開。他們要面對的困難有時是難以想像的。很多時候他們會有新的繼父或繼母,更有機會有繼兄弟姊妹。這些突然由陌生人變成「最親的人」,是孩子難以承受的轉變。而且根據研究,第二家庭的離婚率會比原生家庭更高。再者,父母分開後,孩子會常常來回父母各自的新家,例如在週末會由爸爸來照顧,平日就跟著媽媽。關係和生活上不斷的轉變會對小孩的心靈造成傷害。最嚴重的是,離婚後的父母認為孩子「有責任」適應這些轉變,以為他們適應力強,不會造成太大的傷害。這假設卻未必真實。作者用很多真實故事說明以上提到離婚對孩子的負面影響,我們在下面作進一步的討論和提供額外的研究數據支持作者的觀點。

贊成離婚者經常強調長痛不如短痛:假設夫妻經常衝突,弄到家無寧日,兒女會更痛苦,所以離了婚反而使痛苦減輕。離婚很多時是不得已的惡(necessary evil)。這種論調在某些人中已成為新的「常識」,但它假設了離婚只是「短痛」,這對嗎?不!很多研究指出,離婚的壞影響是嚴重和持久的(下面以美國的研究為主)。Judith S. Wallerstein自1970年代早期開始做縱向研究達15年之久,她開始時也有以上的想法,但研究結果卻正好相反:離婚後只有10%的子女感到更好;五年後,超過三分之一有憂鬱症;十年後,很大比率在學業上不成功;十五年後,很大比率仍然缺乏安全感,並難以維持穩定的人際關係。Paul R. Amato和Alan Booth的縱向研究也印證以上的結果,他們用四個指標(心理健康、自我形象、社會化過程和教育成就)衡量離婚的影響,研究了全國數目相當大的樣本,發現只有25-33%的離婚令子女更好。[1] 他們指出,其實很多婚姻本來不太壞,但因為個人期望過高,使夫婦不滿意,所以小量的衝突也足以使婚姻終結。他們的結論是:既然是父母把兒女帶進世界,那要求他們為了子女的幸福忍受一個不完美的婚姻,並非過分的要求。

二人總比一個人好

離婚和其他文化因素塑造很多單親家庭,大部分情況是有母親、沒父親的家庭。在2000年,美國的孩童有40%是非婚生的,其中四分之一是由於女性故意選擇作單親。近30%孩童活在單親家庭裡,他們差不多有一半在窮困和乏人照顧的環境下長大,他們社會化程度和紀律性會較低,也會經常困擾:究竟父親去了哪裡?他們比較容易被學校留堂、離家出走、患憂鬱症和自殺。

其實離婚為孩子帶來的損失是不難明白的,沒有同住的父親難以在經濟上和感情上照顧孩子。在養育孩子的過程,有兩雙手總比一雙手好,只要想想單親母親日常承受的壓力就不難明白:換尿片、孩子發脾氣、孩子生病、去買奶粉……,無論遇到大小問題,母親都要獨個兒承受身體、情緒和經濟等壓力。再者,當男孩缺乏有責任感的男性榜樣,和女孩缺乏了一個有委身與關愛的男性形象時,都會影響他們的成長(如女孩將來的擇偶)。自1994年,已有40%孩童沒有和父親同住,核心家庭的核心可說已破裂了,美國青少年暴力的嚴重性相信也與此有關,因為失去父親的孩子往往缺乏自制力,和心存怨憤。他們更容易走上犯事的道路,到最後,家庭的破裂,只是導致監獄取代了父親的角色!

離婚不單對兒女有壞影響,其實因為離婚始終會造成巨大心理壓力,所以對成年人也很不利。

離婚有害健康

研究顯示,離婚者(特別是男人)比常人更易患精神病。美國的Judith S. Wallerstein和Joan Berlin Kelley開始研究這問題時,預期成年人在離婚後一年便會康復,但她們發覺有些人在十五年後仍很受影響。另外,根據National Institute of Mental Health,離婚與身體和精神的疾病有最大相關性:對比沒有離婚的人,離婚男士的死亡率(包括自殺率)高多了,離婚女士的自殺率也高不少;離婚女士有意外和嚴重或長期疾病的比率較高;而分開或離婚的男或女酗酒的機會率則高4.5倍。由此可見,就算從解決成年人的問題的角度看,離婚也絕不是萬應靈丹。(當然在極端的情況下〔如長期虐待配偶〕,離婚是不得已的選擇,我只是認為現代人太快採取這條本應該是最後的出路。)

若有一些行為或習慣是有害的,政府就算不立例禁止,也會盡一點責任去鼓勵市民不去染上惡習,吸煙就是一個好例子。關於離婚,香港政府則採取放任政策,以前的分居期也由兩年減到一年,似乎就是要盡量方便想離婚的人,愈快離婚愈好。然而離婚與吸煙同樣有害,政府是否也有責任忠告市民,不要太隨便就鬧離婚呢?

再婚不能解決問題

離婚對子女的壞影響其實很多人都承認,但有些人會這樣回應:不用過分擔心,離婚後再婚的情況也相當普遍,所以離婚的影響很快就會消除。繼父母的出現,很快就可彌補親生父親或母親的不在場。然而不少研究指出,子女在有繼父母的家庭(stepfamilies)中的適應甚為困難。如Martin Daly和Margo Wilson分析了大量數據,得出這樣的結論:繼父母對子女的關懷,比親生父母的低很多;在那些家庭裡,致命的虐兒機會率大一百倍,不致命的虐兒機會率大四十倍。(Daly & Wilson 1988) 《仙履奇緣》(Cinderella)和香港的粵語片經常描寫殺氣騰騰的繼母(黃曼莉),原來也有事實根據的!

另外,Sara McLanahan和Gary Sandefur的研究指出,相比起完整家庭的子女,被繼父母養育的子女有行為與情緒問題的機會大2-3倍,有成長與學習問題的機會大2倍,有更大機會不能高中畢業,有更大機會成為單身青少年媽媽,而且更難維持穩定的工作。(McLanahan & Sandefur 1994) 其實這也不難理解,以前也提過,就算是照顧親生子女也有吃不消的時候,何況是與自己沒有血緣的「子女」?而且現代人往往再婚超過一次,那時家庭中的關係更形複雜,有時孩子甚至要跟著兩個完全沒有血緣關係的父母──如親母嫁了繼父,之後過身或出走,繼父又再婚,就會如此。當然,不能一刀切否定繼父母,但總體而言,有大量再婚家庭的社會是難以保障孩子的幸福。

結語

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一些美國社會學家(如Jessie Bernard)認為婚姻的解體和離婚普及化不是問題,因為這樣有更大創新性和自由(特別對女性而言),但近期的社會科學數據已質疑這種樂觀主義,例如Linda Waite和Maggie Gallagher綜合了大量研究,指出正式婚姻有助結合的穩定性,並且對健康和經濟都有利。(Waite & Gallagher 2000) 八十年代後期,就算一些女性主義學者的研究都指出離婚大多削弱女性的經濟能力(Weitzman 1985; Mason 1988)。最重要現象就是父親與孩子的距離愈來愈遠,孩子因而失去財政支柱和父方的社會資本,他們也缺乏良知塑造的典範,容易對世界和父母失信心。(Blankenhorn 1995)

在數據不斷累積之下,很多社會科學家開始對家庭的破裂持更現實的看法,但可惜不少自由派還是依然故我。他們把為弱勢群體爭取人權,與家庭模式多元化的課題等同起來,「它相信正如所有種族和人都是平等,所有家庭形式也是平等的,它無法看出這個類比的錯誤所在。正如對所有個體的平等尊重並不意味每一個人的行動都有平等的道德價值,尊重所有家庭的原則也並不意味著它們都能同樣完成它們的各樣任務。」(Browning 2003, 135) 然而他們不覺察這只是把女性和孩子的貧困和壓力延續下去,而且在多種權利之中獨獨不提孩子有被雙親悉心養育的權利,單單關注平等卻忽略了夫妻之間和父母對子女的委身!

我們同意作者所言:離婚是將成人的掙扎轉移到孩子肩上的行為;這是把配偶有責任做的辛勤工作轉移給無辜的受害者。離婚的父母是在說:「我們不會做婚姻所要求的艱苦工作,所以孩子們,你來處理它。」「Them Before Us」運動支持夫妻堅持婚姻的初衷──嚴肅的、終生的承諾。我們必須共同鼓勵健康的婚姻,雙方都作出承諾,無論好壞,直到死亡降臨。

參考書目

Bernard, Jessie. 1972. The Future of Marriage. New York: World Publishing. Blankenhorn, David. 1995. Fatherless America. New York: Basic Books.

Browning, Don S. 2003. Marriage & Modernization: How Globalization Threatens Marriage & What to Do about It. Grand Rapids, Michigan: Eerdmans.

Daly, Martin & Margo Wilson. 1988. Homicide. New York: Aldine de Gruyter.

Faust, Katy & Stacy Manning. 2021. Them before Us: Why We Need a Global Children’s Rights Movement. New York: Post Hill Press.

Gallagher, Maggie. 1996. The Abolition of Marriage: How We Destroy Lasting Love. Washington, D.C.: Regnery Publishing.

McLanahan, Sara & Gary Sandefur. 1994. Growing Up with a Single Parent.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Mason, Mary Ann. 1988. The Equality Trap.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Post, Stephen G. 2000. More Lasting Unions: Christianity, the Family, & Society. Grand Rapids, Michigan: Eerdmans.

Waite, Linda & Maggie Gallagher. 2000. The Case for Marriage. New York: Doubleday.

Weitzman, Lenore. 1985. The Divorce Revolution. New York: Free Press.

[1] 有關這方面的研究,Post 2000作出得好的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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