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性文化學會對同志公屋居屋及遺產案終極裁決之聲明
對司法機構過分扮演立法者角色深感憂慮
呼籲政府加緊研究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的區別 以證差別待遇存合理性
香港終審法院於2024年11月26日就海外同志伴侶申請資助房屋以及遺產繼承等問題作出終極裁決,本會對今次的裁決表示深切遺憾。今次的裁決除進一步削弱異性關係於本地婚姻制度(下稱婚制)的獨特性外,更再度顯示出法庭的司法活躍行動主義(judicial activism)傾向,沒有民意授權的司法機構過分扮演立法者的角色,實令本會深感憂慮。
是次的判決主要涉及兩項問題,亦即於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是否具有申請資助性房屋(公屋及居屋)的資格,以及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是否具有優先的遺產繼承權。首先,就資助性房屋的問題方面,本會支持房委會在滿足弱勢社群的住屋需求以外,加設支持人口增長的措施,包括優先考慮育有年幼子女的異性夫婦的申請 (如判詞中所提及),以及有較大機會自然成孕的年青異性夫婦。事實上,房委會現時亦有鼓勵生育的措施,例如「家有初生優先配屋計劃」。[1] 不少倡議團體都曾提出過修改房屋政策作為鼓勵生育的政策手段。唯法庭是次判決,一舉扼殺了這方面的政策空間,以及相關討論,再次顯示出司法活躍行動主義的弊端。本會始終認為,與政策和社會制度相關的問題(如房屋和婚姻制度)涉及大量的持分者、技術細節、對政策的詮釋和社會整體福祉等問題,法庭絕非討論這類問題的理想地方,更遑論決定相關問題。
終審在公屋居屋案判詞中提到「海外結婚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婦具有可比性」,並在遺產案判詞中提到「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婦屬合適的比較對象」,認為在海外締結的同性婚姻,超越了純粹同居的關係,都是法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承諾,具有公眾性和排他性,與異性婚姻無異,故兩者均具有同等密切的關係。然而,此等說法極具爭議性,應交由立法者經公眾諮詢及討論下處理,不適宜由司法機構自行判斷。況且,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婦之間存在重大分別,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並不能相提並論。我們呼籲政府加緊研究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的區別,以證明差別待遇存在合理性,婚姻法及一些權益不包括同性伴侶並非歧視。海外同性婚姻的弊病已日漸浮現,前車可鑑,為免重蹈覆轍,政府、學校及民間組織應加緊這方面的研究及教育市民現行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的原意及好處,守護自然家庭。[2]
同理,本會就法庭對遺產繼承權的判決亦有同樣憂慮。相關裁決再度削弱異性關係於本地婚制的獨特性。此外,法庭的判詞幾乎否定了本地的婚制乃至本地法律在全球環境下的獨立性。假如真的如判詞所言,「有效婚姻」一詞的定義無須與相關法例保持一致性,而只要是海外締結的婚姻都是合法;那麼我們同樣必須承認在某些國家中合法出現的童婚(如科威特、蘇丹),以及多人婚姻和多配偶制(如美國麻薩諸塞州、布吉納法索、馬里、甘比亞、尼日和奈及利亞)。進一步說,在現今政府已按法庭在《岑子杰訴律政司司長》案的要求,制定同性婚姻的替代框架的當下,同樣削弱了行政機關制定政策的彈性以及空間,情況令人遺憾。[3]
最後,本會再次促請政府以現行的《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為基本框架,合併「預設醫療指示」等工具,制定新式的「多元授權書」,使其可授權的範圍,囊括醫院探視、醫療指示、生活及財務授權、領取遺體及辦理死亡證等範疇,一舉解決同志伴侶及其他所有緊密關係人士(如互相照顧的無家者、兩個互相照顧的單身人士、契媽契女、互相信任的師傅和徒弟等)於生活中遇上的常見問題,以完成香港終審法院有關設立同性婚姻替代框架的要求。
2024年12月20日
[1] 在公屋編配方面,房委會已於2024 年4 月1 日起實施「家有初生優先配屋計劃」,凡有於2023 年10 月25 日或以後出生而 年滿一歲或以下的初生嬰兒的公屋家庭申請(即申請者必須在該合資 格初生嬰兒年滿一歲當天或之前,將有關初生嬰兒加入其公屋申請內) 均可獲縮減一年輪候時間。
[2] 參本會文章〈「別人結婚有影響你嗎?」同性婚姻的五類受害者〉,連結:https://blog.scs.org.hk/2022/08/30/「別人結婚有影響你嗎?」同性婚姻的五類受害者/
[3] 有關同性婚姻和民事結合的分析文章,參本會文章系列〈批判反思同性婚姻和民事結合——評岑子杰案(2023年9月)文章系列〉,連結:https://blog.scs.org.hk/2023/12/27/向同性婚姻和民事結合說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