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值得受法律完整保護

李卓乘(明光社項目主任)

【上訴庭論婚姻制度系列:六之一】

大部分人都清楚婚姻制度是社會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很多人甚至會說家庭是社會的最基本組成單位,而家庭就是由婚姻產生。如此重要的制度,很多人都會同意應該加以「保護」,但「保護」究竟有何意思?當中的基礎又是什麼?在新近的公務員同性伴侶配偶福利案中,法官就提出不少洞見。[1]

法官對保護婚姻制度的意見大致可分為兩個部分,一是保護婚姻制度的法律基礎,二是保護婚姻制度的實際內涵。

就保護婚姻制度的法律基礎而言,張舉能法官在判辭一開始就開宗明義地指出「婚姻是社會和法律制度,值得法律的完整保護(full protection)」。他認為這在法律中是不證自明的(self-evidence)。(判辭,頁2,下同)他繼而指出基本法所指的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男女婚姻,而不是其他無性別婚制或多元婚制。因此,「保護男女婚姻」在香港的語境下,是一有憲制基礎和強度的正當目標。人們不能簡單地說男女婚制是歧視同性戀者,除非他們說整本基本法都是歧視性的。(頁12)

與此同時,張官認為在上述前提下他們無需深究基本法限定婚姻為男女婚姻的原因和背後的價值就已足夠處理本案。(頁8)筆者認為,法庭認清男女婚姻的憲制基礎就已足夠處理本案,故張官做法十分務實。但不少學者和民間團體如香港性文化學會對男女婚姻的理性基礎和社會效用有很詳盡的分析和論述,在這方面可補法庭的不足。

就保護婚姻制度的實際內涵而言,張官指出坊間很多人認為放寬原本只給已婚人士的福利和特權予同性伴侶,會讓「同性婚姻走後門」。他認為其實際意思是指這做法會削弱已婚身份的「獨特性」(uniqueness)。另一位法官潘兆初亦補充道,婚姻事實上就是一系列特權和義務的同義詞,若這些特權和義務全部開放給其他人則婚姻等同被掏空,再無意義。故「保護婚姻制度」就是保護這些特權和義務單單屬於婚姻。

由此可見,「保護婚姻制度」的內涵絕不止於「鼓勵異性戀者結婚」,而是「保護已婚身份的獨特地位。」從法律而言,已婚身份的特殊地位是社會和法律肯定的;從理性而言,給予某些組合特殊地位有其理性基礎,可以從哲學和社會學和政策制定等方面來研究。

注釋:
[1] 梁鎮罡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及稅務局局長 [2018] HKCA 318

上訴庭論婚姻制度系列|緒言

綜合分析:
公務員同性伴侶福利案判詞簡析

重點評析:

  1. 〈婚姻制度值得受法律完整保護〉
  2. 有關婚姻制度的變革應考慮本地特殊處境
  3. 婚姻制度的邏輯一致性
  4. 婚姻只是「關係」,沒有其他?
  5. 婚姻的特殊地位來自其權利和義務
  6. 主流價值觀支持異性戀婚姻 不容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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