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性別承認」諮詢聯合回應(撮要版)
對政府就「性別承認」的公眾諮詢,香港性文化學會和明光社經過一段時間研讀諮詢文件及商議後,提出我們的聯合回應。 這個議題非常複雜,對變性手術/賀爾蒙治療的立場,更存在極大爭議。本會認信上帝造男造女且兩性互補,變性手術/賀爾蒙治療與上帝創造的美善不符;然而,在這次諮詢之中,政府提出四個性別承認模式,在此預設限制內,我們認為更改性別身份的要求至少須是「規定手術模式」,以免破壞兩性制度的社會福祉。這是對公共政策諮詢的回應,並不等同本會對變性手術/賀爾蒙治療的立場意見。 本會歡迎各位首先閱讀我們的聯合回應,隨時聯絡我們提出意見。謝謝大家。
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
對「性別承認」諮詢聯合回應(撮要版)
緒言
兩性是人類最基本及重要的區別,過往政府和不同機構都以生理性別作為準則收集性別資料,促進社會運作效能,彰顯公平和保障權益。「性別承認」(gender recognition)就是建議法律可用較嚴格或較寬鬆的標準去容許市民更改他們的性別身份。我們注意到兩類改變性別制度的主要訴求。變性訴求關乎制訂一系列措施,讓患有性別焦躁症者(《諮詢文件》譯為性別不安)獲得身體性徵整形的機會,且以另一性別身份渡過餘生。另一種關於性別自主的訴求,是毋須手術或醫學診斷,按個人意願自由更改性別身份,並且要其他人和社會制度承認其男、女或其他形態的性別。在《W訴婚姻登記官》案後,政府就上述訴求相關的「性別承認」進行諮詢,主要問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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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否在香港設立性別承認制度,抑或維持現在香港使用的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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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更改性別所需符合的資格準則,政府考慮性別承認的四種模式(《諮詢文件》,頁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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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聲明模式」:准許申請人聲明自己屬某一性別便可更改性別身份,而不設任何醫療干預或個人身份的限制,也不涉任何複雜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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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手術模式」:無須接受變性手術,但需一些醫學證據,如性別焦躁的診斷及「實際生活體驗」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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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手術模式」:規定須接受變性手術,但較少其他醫學證據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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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多限制模式」:要求已進行性別重置手術、提交醫學診斷證明及排除已婚人士的申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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