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晚先由香港性文化學會研究幹事陳婉珊女士講述有關美國印第安納州「宗教自由恢復法」事件和爭議背景,接著束健銘大律師詳細講解這條法例的內容。束律師指出早於1993年聯邦政府已訂立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 (RFRA),法例目的是保護宗教自由,要求政府在「逼切的國家利益」(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並在「最少限制(The rule must be least restrictive)」的方式下,才可以侵犯人民的宗教自由,因宗教自由在美國備受重視。除了聯邦政府立法外,已有19個州訂立了RFRA。可是在印第安納州引進這法例時,同運分子視之為是歧視同性戀人士的法例,繼而運用多種方法以求這法例不被通過,包括名人如蘋果公司總裁Tim Cook和希拉莉等大肆抨擊及經濟制裁威嚇等,印第安納州因而擔憂經濟效益受到損害,州長在簽署新例生效後數天便宣告「投降」,另外簽署修訂條款。有見及此,束律師建議在香港推動訂立法例爭取良心條款以尊重宗教自由,並教導青少年正確的家庭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