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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必然意味基於性別的歧視嗎?對美國最高法院判決(Bostock v. Clayton County案)的批判

(文:關啟文)我將評價戈薩奇(Neil Gorsuch)主張的主要論據 …釐清本文目的,並非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歧視法本身絕對沒有道理, 而是說這類法例不能直接由「性別歧視」的概念衍生出來;特別美國最高法院掛「詮釋法例」的羊頭,實際上賣「另立新法」的狗肉,是一個不正當和沒理據的做法。

明尼蘇達州攝影師挑戰州立性傾向歧視法 上訴庭判勝訴

(文:陳婉珊)拉森夫婦(Carl and Angel Larsen)是基督徒,在明尼蘇達州聖克勞德市(St. Cloud)經營錄像拍攝公司Telescope Media Group。2016年,他們入稟挑戰該州的反歧視法,因為如果他們只提供異性婚禮的錄影服務,將有機會被罰款,甚至判囚。地區法庭原判他們敗訴,直到最近聯邦第八巡迴上訴法院推翻原裁決,認為憲法保障了他們的自論自由,要求下級法庭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