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啟文教授(香港性文化學會主席)
早前楊嘉瑋論到同志運動與家庭(〈法律中的各種「家庭」〉,刊2026年9月9日《明報》),提到「反對同志權利的人經常高舉『傳統家庭價值』的旗幟」,他不以為然,因「何謂『家庭』本就會隨着時代演變」。我做些回應。
楊指出「有小部分法例甚至明確包括同性伴侶在其適用範圍內。《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把適用範圍擴展至同居關係(不論異性或同性)之中的暴力行為」。他以這例子證明我們毋須「介意偏離傳統家庭定義」。但這裏有誤解。
早年的家庭暴力條例,沒有對同性同居者的暴力提供保護,所以「同運」建議修例以擴充其保護至同性同居者。家庭價值團體不反對以法律保護同性同居者,但認為把這簡單加進家暴條例有不妥——誤導市民認為同性同居關係已是香港法律承認的家庭,所以在擴充保護時把法例改稱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以避免誤解。最後政府接納建議,正表示政府無意偏離傳統家庭定義!
自然家庭乃先於政治的事實
對,法律一直在演變,惟科學的理解也在變,這不代表科學的問題沒有正確答案。我支持的並非傳統家庭,而是自然家庭;傳統一夫多妻或納妾蓄婢等,我不支持。「自然家庭」指一男一女的結合,在生理上互相配合,原則上可產生他們的親生兒女。以法律鞏固一對夫妻及其親生兒女的家庭,就是自然家庭制度。
香港法律或對家庭沒有唯一定義,但楊想提倡的似乎是同性婚姻,香港法律對婚姻卻有清晰界定:排斥他人,一男與一女自願終身結合。相關家庭概念指建基於這種異性戀婚姻的家庭,即夫妻與他們的孩子(主要是其親生孩子,少數是收養的孩子)。香港家庭制度的確是以自然家庭為核心。這不代表一定要否認「同性相愛伴侶」某種意義上可說是家庭,只是說這些「家庭」還未有充分理據成為受法律承認的公共制度。
自然家庭的制度化,有理性基礎:自然家庭之存在不是由政府創造,是先於政府而存在,是先於政治的自然事實。政府的選擇,要麼是放任不理,要麼是透過婚姻制度鞏固它,惟後者對孩子成長和社會發展最有利。
改動法律 務必審慎
楊似乎認為,支持一夫一妻制的人在盲目跟隨傳統。行之有效的傳統應受尊重,但非不能改變,不過改動法律對社會有長遠影響,務必審慎,改動要符合社會的共同善(common good)及一致原則。香港公民社會應理性討論同性婚姻,支持和反對的人都要提出論據。我就這課題已提出不少論點。
把同性伴侶納入家庭制度,要考慮以下問題:從共同善的角度看,同性婚姻必然產生同性撫養下成長的孩子,這會否對孩子產生不良影響?從一致性的角度看,若兩情相悅足以支持同性婚姻,為何「三情相悅」或「多情相悅」不會支持3人或多元婚姻呢?正如台灣網紅組合「三人日常Thruple Daily」由3個男同性戀者組成(今年4月宣布拆伙),美國加州的亞裔五人行「The Cule Kids」維持多邊戀關係,政府是否需在公共制度承認他們的關係呢?
自然家庭可解答這問題,因為親生父親只有一個,親生母親也只有一個,這些關係有客觀生理基礎(例如基因)。以上問題都非常複雜,詳細討論可參閱香港性文化學會資料庫。
此文章與2026年10月7日刊登於明報,原文網址:請按此連結
作者是香港浸會大學中文、歷史、宗教及哲學學部榮休教授暨訪問教授、香港性文化學會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