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同性撫養(gay-parenting)的科學結論是甚麼?

陳婉珊(研究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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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大法官於2017年5月24日發表釋字第748號,裁定民法未保障同性伴侶的婚姻自由屬違憲,需於兩年內修法或立法。有見於台灣即將制度化同性關係,香港曾燃起新一輪同性婚姻討論。有論者指出哥倫比亞法律學院(Columbia Law School)檢視了過去30年來79份同行評審(peer-reviewed)文獻,發現其中75份得出同性家庭與異性家庭撫養的孩子在成長上並無顯著差異的結論。然而,兩位學者曾指出過去的同性撫養(gay-parenting)研究主要使用不具代表性的細小樣本,而且以研究女同性戀家庭為主,缺乏男同性戀家庭的數據。我們檢視哥倫比亞法律學院搜集的七十多份文獻的方法學(methodology),發現上述的批評仍然適用。若然摘下意識形態的眼鏡,按照當今科學標準而言,現時關於同性撫養的諸多研究,只能支持高收入、高學歷的女同性戀者可以培養健康成長的孩子;並未能支持兩名父親或兩名母親,對於孩子成長而言,與親生父母沒有分別的結論。若從法律功能的四個層次(禁止、容許、嘉許和強制)分析,同性撫養的研究成果只能達到社會容許同性撫養的層次,卻未能支持進入嘉許的層次(同性婚姻)。接下來將會先分析哥倫比亞法律學院收集的同性撫養文獻。

拆解「沒有分別」的迷思

如上所述,哥倫比亞法律學院(學院)檢視了過去30年來79份同行評審文獻,認為同性戀父親或母親並不會傷害兒童。雖然學院找到4份具代表性樣本的研究持相反結論,但認為它們研究的對象是與異性戀配偶或伴侶離異後的同性戀者,換言之,他們的子女實際上是在異性戀家庭中長大的,因此研究的結論並不可信;另一方面,儘管支持的七十多份研究絕大部分使用「方便樣本」(convenience sampling),學院卻認為「細小的質性和追蹤研究比起概率研究,被認為有一定優勢」,並隨後列出兩份使用具代表性樣本的研究。然而,其中一份要將同性家庭樣本限制在穩定的環境內才得出沒有統計顯著的結果(但卻與其他家庭模式也沒有顯著分別),另一份實際上找到不利同性撫養的數據,僅當控制了家庭轉變這變項,才得出沒有統計顯著分別的結果。

再者,當仔細檢視這75份聲稱支持同性撫養研究的方法學,會發覺學院的分析是非常誤導的。以下先重點簡述那些研究的問題,並隨後作進一步解說:(請參附表)

  • 75份研究中,有14份是回顧文獻(review;meta analysis),不應算作一份新的獨立研究,否則等如重覆計算,誇大實際的支持數量;
  • 有5份實際上找到不利同性撫養的數據,或最少並非對同性撫養有利的研究;
  • 撇除19份不合格研究,只餘下56份有利同性撫養的研究,當中50份使用方便樣本(convenience sampling);
  • 39份只研究女同性戀家庭;
  • 21份由家長回答問題,基於他們知道研究目的,可能會高估孩子表現和出現社會期許偏差;
  • 11份控制穩定性,例如只研究維持穩定關係的同性家庭,排除了離異的樣本。然而,若同性伴侶較少維持長久關係,控制了穩定性可說是忽略了一項要緊的,可能對同性家庭不利的數據;
  • 12份沒有比較組別(control group);
  • 8份以異性戀單親母親作為比較組;
  • 很多研究使用同一套數據或追蹤樣本,若相同樣本只算一個系列的研究,那麼最終只能算成34個有利同性撫養的研究。

過去,兩位學者Loren Marks及Douglas Allen已詳列那些支持同性撫養研究的問題,我們發現他們的分析和批評全都適用於哥倫比亞學院列舉出的一批文獻。[1]但在分析以先,須剔除不應包括在內的研究。在75份學院聲稱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中,有14份是回顧之前的文獻再作出綜合分析的研究,並非獨立的新研究,如果也算進去等於重覆計算,會誇大了實際的支持數量。再者,回顧研究所綜合分析的,正是學院所應該囊括的研究,那麼剔除回顧研究只會防止重覆計算,卻不會使正式的研究被排除在外。此外,有5份實際上找到不利同性撫養的數據,或最少並非對同性撫養有利的研究,包括Gartrell, Bos, & Goldberg, 2011Goldberg, Bos, & Gartrell, 2011Hoeffer, 1981Lewis, 1980Potter, 2012,排除的原因請參附表備註。譬如兩份2011年研究,使用同一個研究樣本,卻分別得出在女同性戀家庭長大的女兒更高機會發生同性性行為和認同為雙性戀,以及樣本更可能間中濫用藥物,而且與社會標籤及生活滿意度沒有關連。實質上是對同性撫養不利的數據,學院卻納入支持的一方,處理上似乎十分輕率。

樣本數量少

若撇除14份回顧研究和5份並非對同性撫養有利的研究,只餘下56份支持的研究。Loren Marks批評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大部份使用的樣本數量少且不具代表性。(頁3,《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下同)學院列舉的研究情況相同,約六成(58.9%)研究樣本數量只有50個或以下,近四成(37.5%)樣本數量介乎51-100,只有兩個研究樣本多於100。[2]樣本數量過少不宜用統計分析,因為容易出現統計學上的第二型錯誤(Type II error),測不出原本存在的分別而得出沒有分別的結果。

樣本不具代表性

在56份研究中,50份(89.3%)使用方便樣本,通常透過同運組織或生育科技公司宣傳、同性戀活動、同性戀刊物或媒體賣廣告,並以「滾雪球」(snowball sampling)方式招募受訪者。方便樣本除了不能將研究結果推廣至整個群體外,更會容易導致偏差情況,例如當同性戀者知道研究是關於同性撫養的時候,可預期多是那些孩子發展正常的同性戀者願意參與研究,相反,狀況不佳的家庭通常不願意曝光;而且也無法排除因為政治動機而影響評分的結果。第三,可能會出現「社會期許偏差」(social desirability bias)──指面對一些敏感的問題,受訪者在自我評估(self-report)時受其他人的意願影響,過度高估好行為或低估壞行為。學院的研究便有21份(38%)由家長填寫問卷或回應。

在6份聲稱使用代表性樣本的研究中,3份(Wainright, 2004, 2006, 2008)使用同一個資料庫(Add Health),在12,000個樣本中,只找到44個女同性戀家庭(另外找到6個男同性戀家庭,因數量太少放棄了),而且只計算兩個女性戀家長的家庭,沒有納入單親同性戀家庭。另一個Fedewa and Clark, 2009同樣只找到十分少同性戀家庭樣本,分別是8男27女,合共35個樣本,而且只能從數據中間接推論出同性家庭。第5份研究Rosenfeld, 2010是目前唯一一份使用大型概率樣本的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然而Douglas Allen指出,為提高孩子成長環境穩定性,Rosenfeld只統計那些與其中一方同性戀者有血緣關係的孩子,並且五年內住在同一處所。當Allen將被排除的樣本重新加入評估,發現其實異性婚姻家庭的孩子比同性家庭孩子多35%更可能正常發展。(頁5-6)Rosenfeld研究的問題,《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已有詳論。最後一份是Bos et al., 2016,研究穩定地由同一對女同性家長撫養成長的孩子的情況,同樣地,單親是被排除的,最終只能在近十萬樣本中找到不足一百個穩定同性家庭。

樣本多是高學歷、高收入的白人女性

另一個支持同性撫養研究為人詬病的問題是缺乏男同性戀者數據。56份研究中,39份(69.9%)是研究女同性戀家長的,而且主要是高學歷、高收人的白人女性。男同性戀家長研究一般樣本數目十分少(除了Crouch及Rosenfeld的研究外),由8個至41個,而且主要是高學歷、高收入的男同性伴侶。另外有一個研究訪問了55位父親,可是數據顯示父子關係欠佳,以1-4分量度(1分最差),兒子平均回答的結果只有1.6分,接近最低分,而且這研究沒有比較組。

另外,有12份研究(21.4%)沒有比較組,又有8份(14.3%)比較單親的異性戀母親。Allen觀察到不同文獻重覆使用相同資料庫,以及幾位研究員的顯著角色。(頁6)這種情況同樣出現在學院的研究,譬如56份文獻中,共有8份研究使用美國NLLFS資料庫(其實5個錯誤歸類為支持的研究中,還有兩份都是使用NLLFS),該資料庫於1986-92年間收集受訪女同性戀準媽媽。透過女同性戀活動、書店和雜誌廣告招募受訪者,共84個女同戀家庭參與(她們來自波士頓、華盛頓DC及三藩市這些大城市,主要是中產白人女性)。如果所有使用同一組樣本的研究只算作一個系列,那麼,56份研究會大幅下降至34份研究,這是否與學院將75份研究貼出來的「大堆頭」印象大相徑庭呢?除此之外,個別研究員亦積極參與不同研究,包括Henny Bos(15份)、Charlotte Patterson(12份)、Nanette Gartrell(11份)、Susan Golombok(8份)、van Gelderen(6份)及另外幾位3份。Allen認為這種現象包含政治意味:「通常他們彼此間共同研究……作為經濟學者從旁觀察心理學、社會學及女性主義研究,這些修辭式的論文令我感到驚訝……最後,幾乎所有論文進行平均值、卡方檢驗(Chi-squared),或其他測試程序的簡單差異[比較]。這些程序僅當概率樣本的條件符合才有意義──而這些論文從來不是……這些修辭方式的目的是甚麼?答案只能是,這些研究的目標聽眾不是科學的群體……而是那些將會,及實際上決定男同性戀者和女同性戀者權利的律師、法官及政客群體。」(頁7)

小結

總括而言,我們只是檢視了哥倫比亞法律學院所收集文獻的方法學,已發現與學院描繪的圖畫完全不同。最基本是這批研究欠缺代表性和同質性高(主要是中產,尤其集中研究女同性戀家庭),近九成使用數量少的方便樣本,實際上只有1份具代表性的研究收集到足夠數量的樣本(Rosenfeld, 2010),然而仍是問題重重,它排除了一半樣本,只計算那些穩定的同性伴侶家庭。縱觀那56份研究,只能總結出有些孩子在高學歷、高收入的同性戀家庭健康成長、適應良好,表現與異性雙親家庭的孩子沒有分別的科學結論。問題是,這結論能支持制度化同性婚姻或同性撫養嗎?相信甚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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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需要(need) vs. 成人想要(want)

試舉一個極端但真實的例子,2010年,城中富二代李公子到外地聘請代孕母生了三胞胎,一度成為城中熱話。李家富甲一方,即使三胞胎是單親,相信仍會健康成長,適應良好。但即使李家三胞胎日後成為天之驕子,我們便會因此推論孩子沒有母親也不重要嗎?當然不會。公民黨余若薇當年還撰文反對「主動以科技『製造』單親兒童」。[3]的確,擁有一父一母不是孩子健康成長的必要條件,只要其他資源足夠,如照顧者的細心照料及親友填補男性/女性形象等,加上孩子自己的抗逆力與環境配合,孩子能適應和成長;但卻無法推論出孩子不是最適合由親生父母撫養長大。

正因為我們知道,不是每個單親家庭都像李公子一樣富有,相反,科學調查顯示,單親家庭往往是最不利孩子成長的,因此我們不會鼓勵父母輕易離婚,輕率製造單親家庭。回到同性撫養,其實以科學研究而言,我們對同性戀家庭的整體狀況所知仍不全面,反而研究顯示,非異性戀群體有較高風險出現各種健康和精神問題;他們出現焦慮的情況比一般人高5倍,抑鬱約2倍,濫用藥物1.5倍和接近2.5倍的自殺風險。[4]凡此種種,均沒有呈現在當今的同性撫養研究中,我們實不適宜急於宣告同性撫養與異性父母「沒有分別」。

其實,外國的情況亦不能照搬到香港,彼此的文化不盡相同。以美國為例,婦女單身也可使用人工生殖科技,代孕母則視乎個別州份。香港則是華人地區,仍然保有長幼有序、父慈子孝這些家庭觀念,亦希望給子女最好的。現時本港的生殖科技由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規管,只容許已婚不育的異性夫婦使用,背後的理念是尊重生命,令藉生殖科技所誕生孩子的福利得到保障。若容許同性伴侶使用人工生殖科技,除生出注定被剝奪親生父親或母親的兒童外,亦衍生商業代孕母的倫理問題,以及捐精者、捐卵者或代孕母與委托同性伴侶雙方爭奪撫養權的爭議。簡言之,這是一個為了遷就同性戀者個人願望,而放棄保障藉生殖科技所誕生孩子的福利的政策。

容許 vs. 嘉許的法律層次

法律有四個層次的功能,第一種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如殺人放火;第二是容許的行為,如打球看戲;第三個層次是被鼓勵的行為,如婚姻和家庭;最後一種是強制要求,如交稅。同性戀者的情愛生活在第二層,他們已被容許自由相愛、同居、辦婚禮等,沒有法律禁止。婚姻制度在第三層,是對社會公益的促進,政府所頒的結婚證書意味著公共權威的肯定,並代表社會整體的認同和財政上支援,所以才要透過立法的方式承認和規範。婚姻制度的基本存在理由是鞏固自然存在的家長─孩子關係,對公共利益作出巨大貢獻,同性戀卻不能達成這目的,且極具爭議,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作出制度性嘉許並不恰當。

從現時的同性撫養研究來看,將同性家庭置於容許的層次有其道理。一方面,法律沒有否定同性戀者當父母的能力;另一方面,亦不會過度嘉許同性關係,從而保障了孩子的最佳利益。

注釋:

[1] 詳情請參《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性文化評論第一期」,2014年9月。取自:http://www.scs.org.hk/comment/2014/Vol1/comment1.pdf
[2] 那兩份研究分別是Crouch, Waters, McNair, Power, & Davis, 2014Rosenfeld, 2010,這兩項研究我們已在《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中詳細分析其方法學上的弊端。也可參考附表內的簡短備註。
[3] 余若薇,〈齊齊整整一家人〉,《明報》,2010年11月1日,頁D05。
[4] Mayer, LS, & McHugh, PR. (2016). Sexuality and Gender: Findings from the Biological, Psychological, and Social Sciences. The New Atlantis, No. 50. Retrieved from http://www.thenewatlantis.com/publications/number-50-fall-2016.

下載附表(PDF):Columbia Law School Gay-parenting Studies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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