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婉珊(香港性文化學會研究幹事)
筆者無意介入法政匯思與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之間的討論,然而我們希望指出「逆向歧視」這概念是十多年前一些維護家庭價值的團體提出來,作為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其中一個理據;本會是其中一個主力提出性傾向歧視條例會對不認同同性戀關係的人士(即使他們接納同性戀者個人)做成「逆向歧視」的團體,因此,我們有義務澄清一些對「逆向歧視」的誤解。誠如法政匯思冼樂石君所言:「有討論才有進步,有真誠的討論才有真理」,筆者期望就反對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立法的理據,與法政匯思真誠交流。
支持立法的人士常說,性傾向歧視條例已討論了十多二十年,不能再拖。然而,維護家庭價值的團體,十多年前已提出有關法例會影響異見人士的各項基本人權,從當初支持人士矢口否認,到今天「逆向歧視」已是鐵證如山,可惜的是,社會的討論十多二十年來竟無寸進,原地踏步,怎可能帶來真正的進步?
「逆向歧視」不是「既得利益者繼續其歧視的行為」
關於「逆向歧視」的概念,詳細請參本會「『逆向歧視』FAQ」及一些具代表性的「逆向歧視」案例,本文只能作簡短回應。根據外國經驗,在實施了一些反性傾向歧視法後,異見聲音不斷受到打壓和邊緣化:教師不可表達不認同同性戀的立場、小至幼稚園的學生已被迫接受關於同性戀的教育,家長無權反對、堅持孩子需要父母被標籤為「恐同」、天主教背景的志願領養機構因為拒絕接納同性戀伴侶的領養申請而被迫關閉、自願接受改變性傾向輔導被法例禁止、支持一男一女的婚姻家庭價值被攻擊、失去拒絕服務同性婚禮的自由等等。我們認為,以上行為並沒有主動干預同性戀者的生活,或傷害他們,只是在多元社會裡一些同性戀異見分子和團體,行使自己的基本人權,堅持不被強逼認同同性戀行為或同運的意識形態。這樣做合情合理,如何能標籤為「歧視」?
因此,這些法例剝奪了異見人士的言論和表達自由、教育自由、宗教自由、良心自由、經商自由和結社自由等,而這些正正是各大國際人權公約肯定的基本人權,不能以「平權」之借口抹殺。我們認為,真正的平權,應該是每個人都享有同等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無論是支持或不認同同性戀都有和平表達意見的自由。贊成或反對的人都應該享有同等的權利表達意見和集會,而不是將壓力和司法責任只加於其中一方之上。這樣只是變相透過法律及司法制度,運用公權力壓制一方,而偏袒另一方,其實是假平權。我們支持平衡人權,而多元自由社會則應尊重每個人的信仰──包括不認同同性戀的價值觀和傳統。
「逆向歧視」不是子虛烏有
抽空講平等、反歧視當然是沒甚麼爭議的價值,讓我們放回實際處境討論性傾向歧視條例如何侵犯同性戀異見人士的各項基本人權。先討論新墨西哥州攝影師,因為拒絕為同性結合禮拍攝而被控性傾向歧視罪成一例。其實說穿了「一字咁淺」,該攝影師違反的是新墨西哥州人權法,法例禁止「公共處所」(public accommodations)(包括小商戶)基於性傾向差別對待顧客。若沒有了這條法例,該攝影師拒絕服務同性婚禮並不犯法。
大家還記得早前一名時裝設計師公開揚言拒絕為特朗普太太設計時裝一事嗎?據報道,該法籍設計師表明不會為梅拉尼婭設計衣服,以抗議特朗普的競選言論。假如梅拉尼婭真的找這位法籍設計師做衣服,而因為她丈夫的政見被拒諸門外的話,明顯該設計師已差別對待梅拉尼婭。然而,無論大家是否認同該時裝設計師的行為,我們大多認為他有自由拒絕接有違他良心的生意,不應受法律懲罰。同樣地,無論大家是否認同新墨西哥攝影師拒接同性婚禮生意的行為,在一個多元自由的社會,她應該有自由拒接有違良心的生意。可是,在新墨西哥州人權法下,(類似香港討論的性傾向歧視條例)她的良心自由被侵犯,被逼服務不認同的同性婚禮,或選擇結束婚禮攝影生意。
因此,證於上述各式各樣的「逆向歧視」例子,說性傾向歧視條例不會影響異見人士各大國際人權公約賦予的基本人權,是說不通的。支持立法的人士,應該提出理由,論證為何要訂立一條保護LGBT人士的歧視法,儘管該歧視法會侵犯異見者的各項基本人權。即使加入宗教豁免條款,也無濟於事,因為受「逆向歧視」的苦主,並不限於教會牧者,譬如新墨西哥州攝影師這些小商戶,便通常不會納入豁免,否則歧視條例便形同虛設。
「逆向歧視」不是與你無關
相比起性傾向,性別認同歧視法影響更廣泛,因為它顛覆了一直以來以客觀生理區分男女兩性,改以主觀任意的性別認同界定性別身份,一個人(無論他生理上是男性或女性,或處於灰色地帶的雙性人)可認同自己是男性、女性、或男/女之外的可能,如非男非女、亦男亦女、無性別、性別流動和性別酷兒等等。性別認同歧視法保障了認同自己是女性的男人使用女廁和女更衣室,或其他女性專用設施——即使他從沒進行任何醫療變性程序,直接影響女性的私隱和安全權,在歐美正引起廣泛爭議。
關於跨性別的「逆向歧視」案例,同樣不勝枚舉,有興趣的人士可留意我們不斷更新的資料。最新的案例發生於加拿大卑詩省基隆拿市,兩名住在婦女庇護中心的女性,因為抗拒與認同自己是女性的跨性別人士共住一房,被趕離庇護中心。其中一名女性因為被男性虐打入住庇護中心,對於要與男性同住一房感到很不安。可是庇護中心表示法例保障跨性別人士,如果一個男人自我認同為女性,他們只有依法辦事。她們向傳媒透露事件後,反被庇護中心趕走。請問法政匯思諸君認為,是那兩名入住女子庇護中心的女性,歧視該自我認同為女性的跨性別人士,還是她們的基本權利受侵犯,遭遇到「逆向歧視」呢?那兩名女子並不恐懼跨性別人士,她們也關心他們的需要,表示跨性別人士應有屬於他們的地方和得到幫助。難道一個曾被男性虐打的女性,對要與另一男性共住一室感不安,是她的錯?她必須自行處理和壓抑心底的焦慮,否則——在歧視法的威脅下——她應被趕離庇護中心?
此外,歐美很多地區,以至澳洲和台灣,正以反歧視、反欺凌的名義,在中、小學推行極具爭議的性教育課程,包括性別不只男/女兩性,學童可自行探索自己的性別身份,不必要地令學童對自身性別身份感混亂。可見,性別認同歧視條例首當其衝影響婦女和兒童權利,這些都是鐵一般的事實。如果法政匯思願意更深入探討,我們十分樂意提供更多資料。至於反對同性婚姻的理據,本會也多有論述,請參本會主席關啟文教授專文〈同性婚姻是人權嗎?〉,歡迎進一步討論。
結語:反歧視法的性質及目的是擁抱及推動一種社會價值觀
誠如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律師曾於2013年指出:「支持立法者又每多過分簡單化地將『不應該歧視不同性傾向人士』與『制訂反性傾向歧視法例』畫上等號,而忽略考慮反歧視法的特殊法律性質及功能,亦鮮有就制訂反歧視法的法理基礎進行探討及論述。」更重要的是「反歧視法的性質及目的不單是要讓受保護的群組免受普遍歧視,更是要強制社會上每一個人(除少數豁免外)都給予該群組完全相同的對待,藉此擁抱及推動一種社會價值觀,讓大眾接受反歧視法所保護的權利是對社會有正面作用。若有僱主堅持自己的思想或道德觀而不願意聘請受保護群組的人,反歧視法便要透過懲罰強制他改變觀念。」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法,並非真箇「平權」,而是運用公權力壓制一方,而偏袒另一方,藉以推動社會擁抱LGBT價值,從眾多「逆向歧視」例子可見一斑。
法政匯思論到新墨西哥州攝影師一案時,根據該州平等法,評論該攝影師歧視了同性伴侶,恐怕是放錯了討論焦點。我們很清楚,在性傾向歧視條例下,拒絕服務同性婚禮很可能被視為違法歧視,種種在外國已出現的「逆向歧視」亦是立法後我們要面對的,這正是我們反對立歧視法的理由之一。若說「反歧視」是最高的價值,即使女院友因為與跨性別人士共處一室感不安而要被趕走,也是無可奈何的話,恐怕難而言之成理。香港現時要討論的是,應否設立一條保護LGBT群體的歧視法——縱使該法例會侵害異見人士的各項基本人權。快二十年了,我們何時才能進入真正的討論?
互相聆聽,尊重異見是減少雙方磨擦的必要條件,希望支持立法人士,真誠理解反對的意見。反對訂立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歧視法,並非基於恐懼LGBT人士,而是希望有更好的方法幫助他們,平衡各方權利,達至真正的彼此尊重、共融的社會。尤其在「後真相年代」,提倡以事論事的胸襟更是重中之重,互勉之。
【註:原刊於《評台》,201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