覓愛艱途~選擇走出同性戀(一)

(文:Don)十五歲的一個黃昏,我穿著校服,在一個廁格內,我服侍一位陌生男人。我當時不知道甚麼叫「性侵犯」,因為是自己情願,更覺得自己需要負責任,因而內咎不已。雖然我今日無法記起他的樣貌,但我沒法刪除那一分鐘的經驗。那些記憶,似是一道程式把我導向一個情慾無疆界的世界。從幻想到行動,我被性衝動所牢籠,失去自由。

性傾向不可能改變嗎?(下)

(文:洪子雲)同性戀團體一向都對於有同性戀者可以改變性傾向表示質疑,他們會質疑那些聲稱改變的人其實是雙性戀,並非真的是同性戀。有的會指出一些曾經聲稱已經改變的人士之後又重返同性戀的生活。又或指,部分聲稱已經改變的人亦承認偶然仍有同性性吸引,可見他們並非真的改變的。

性傾向不可能改變嗎?(上)

(文:洪子雲)去同性戀者一直堅稱同性戀的傾向是不可改變的,但西方卻有愈來愈多同性戀過來人(ex-gay)見證他們靠著神的恩典,已從同性戀的傾向改變過來,部分甚至對異性有性吸引及已經結婚,有關的見證一直受到同志團體的質疑及攻擊。

應尊重尋求改變性傾向人士的意願

(文:洪子雲)過去同志團體一直否認性傾向的改變是可能的,但過去廿年卻愈來愈多同性戀過來人(ex-gay)走出來見證透過神的恩典,改變是可能的。事實上,筆者於過去三年就親自認識到多在十位於性傾向方面經歷不同程度改變的人士,有小部分人甚至已婚,現在亦正很積極協助希望改變性傾向的同性戀者。

保護青少年免涉足風險之「地」

(文:黃順成)為甚麼明光社及香港性文化學會,在旺角街頭緊急呼籲市民聯署,要求政府上訴,推翻這個被同志運動領袖認為是「這場文化角力戰的一場勝仗,對下一輪性傾向歧視立法增添了籌碼」的肛交案?單純地因為他們「食古不化」、「厚顏無恥」?還是真的為怕削弱對青少年的保護?

矛盾與草率

(文:關啟文)刑事條例118C條禁止十六歲以上、廿一歲以下男性肛交的法例,本來是為了保護青少年,卻被法官夏正民判定為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上期的文章已指出夏正民提出的理由相當薄弱,這次再讓大家見識一下夏正民在判詞的前後矛盾及草率之處。

媒體如何扭曲教會立場(下)

(文:王礽福)今年一月二十七日《南華早報》那篇「人人公平」(Justice for all)的報道,為了顯示支持性傾向歧視立法是大勢所趨,不惜扭曲教會的立場,說出「沒有主流教會……代表了香港基督徒群體的大多數……是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這意念的」這種有違事實的說話。

社會需維護同性戀異見分子的權利

(文:黃順成)筆者認為真正擁抱多元社會的人,便要尊重彼此的不同。在多元社會中,我們學會尊重他人的選擇。那管我喜歡與否,我們仍要容許他人作出合乎情理的批評,因為這是每人皆有的權利-言論自由。不論我們立場怎樣分歧,我們仍要讓對方發言,表達你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