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強姦罪修法在即!Yes means Yes:強姦罪與「積極同意」?落實了改革的先進「國家」對我們有何啟示?

 

香港法改會早於 2019 年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當中建議改革現行的強姦罪,以「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取代。不久前,現屆政府終於宣佈會爭取於任期內(2027 年 7 月前)立法落實。

在這背景下,近日網上出現不少有關「積極同意」的討論。本文試圖梳理當中的爭議、誤解,並以其他地方的實例探討「積極同意」應有的邊界和現實限制。

「積極同意」的理念與爭議 Yes means Yes,常是提倡性罪行改革時的口號。論者認為,現有的性罪行如強姦、非禮等是 No means No,要求事主(疑似受害人)需要「極力反抗」才能被視為「沒有同意」。在這種情況下,法庭無法處理如迷姦、執屍等情況,辯方也會在法庭上採取對事主帶羞辱性的策略,如質問事主的性經驗、質疑事主本身放蕩等等。

Yes means Yes 的理念試圖轉移法律的重點,由「性行為是違反當事人的意願」轉向「性行為是否得到雙方同意」。在多種被提倡的改革版本中,1)被告(疑似強姦者)是否真誠相信對方同意,以及2)事主(疑似受害人)是否有表現出反抗或不同意,不再是法庭關注的焦點。真正重要的只有被告人是否有在整個性行為的過程中得到對方同意。如此一來便能避免上述令原告難堪的情況。提倡者主張,這改革能提升性罪行的入罪率,同時讓受害者更願意求助。

然而,這種「積極同意」在各地均遇上巨大爭議。大多數人均同意相關改革可改善事主被羞辱的情況。但相關改革要求被告「證明」自己已取得對方同意,相當於要求被告證明自己無罪。這違反了現代法律中「無罪推定」以及「寧縱勿枉」的核心理念(由於政府本身具有壓倒性的資源,刑事控罪必須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才能將被告定罪)。

此外,所謂的「同意」,尤其在性行為中,經常是透過眼神、肢體、氣氛來完成,含糊和曖昧是常態,也有中途和事後撤回「同意」,有條件地「同意」等情況。反對者主張,真正處心積慮的強姦犯不論如何都會聲稱自己已取得同意,屆時法庭依靠的仍是如傷痕等的客觀證據。方便的入罪門檻只會助長誣告而已。

一方面是認定性侵者已經逍遙法外的義怒,另一方面是憂慮法治基石被破壞的恐懼。由於正反雙方的理據都涉及到極為重要的正義原則——人的性自主與法治公義——這議題在網上被討論時往往劍拔弩張,動輒上升至「人格」、「父權」等問題。

法庭運作的實況 在真實的法庭上,強姦和性侵案中所謂「檢討受害者」、「被害者被羞辱」的情況有多個來源。

首先,辯方要讓被告脫罪,其策略無可避免是要攻擊證人的誠信和可靠性,如查問事主過往的性經驗、他與被告人過去的關係等,從而指出他有可能是「同意」的。其次,律師也極可能仔細地訊問案發時的細節,雙方的互動經過,從而指出證詞中的不合理或矛盾之處,又或以此證明被告是「真誠地相信對方同意」。

實質上,在對壘式的訴訟中,辯方的職責就是要質疑控方的每一個證人。這情況不只存在於強姦案中,也存在於所有刑事訴訟之中。但由於性本身是極為私密的事,相關案件往往只有被害人一個證人,因而「檢討受害者」的情況會格外嚴重。

故實務上,要將「積極同意」的理念落實,只能從以下幾個環節著手,以日常的語言表達大致包括:

1.     「同意」的定義,如是否一定要口頭、書面等

2.     「同意」的可推導性、範圍和撤回。即過去的紀錄和關係能引申出之後的同意;同意 A 行為,又是否等於同意 B 行為等

3.     不能「同意」/失去「同意」能力的情況。如睡眠、醉酒是等同於失去同意能力;若然屬實,則酒後性行為可視作強姦

4.     控方是否需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什麼意圖

5.     被告能否以「真誠地相信對方同意」為辯護理由

6.     如可,這辯護理由有沒有進一步的限制

上述的 1-3 項涉及被害人,而 4-6 則涉及被告人。目前法改會的建議給予了「同意」更明確的定義,也訂明了「不能同意」的情況。筆者認為,有關「同意」的定義在大眾間已有高度共識,沒人會認為迷姦、在睡眠中性侵不屬於強姦。

Yes Means Yes 常被誤解或誇大 筆者認為,網上不時出現相關爭議的原因在於,完全的「積極同意」、Yes Means Yes,常被表達為不需要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而只需要證明有犯罪的行為和事實。至於有沒有這種「事實」,我們應一律相信(疑似的)「被害者」,同時法庭上的任何人包括辯方,也不能質疑「被害者」。

這是誤解,也可能是一種開天殺價,落地還錢的輿論策略。但以本地的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為例,他們一直致力推動積極同意的原則,也舉辦了多場研討會。即便是他們也沒有要求廢除「誤信同意」,而只是要求對這辯解設下限制。他們的主要訴求,是參考加拿大於 2018 年的立法,要在條文中明確在某些情況中「不能」以此理由來抗辯:

1.     如果被告人認為受害人同意發生性行為是出於 – (i)自我招致的醉態;(ii)罔顧後果或有意無視;或(iii)在「同意無效」列表中的情況

2.     被告沒有採取合理步驟去確認對方的意願

3.     沒有證據顯示受害人的自願同意是透過文字或行為明確表達

在實際的運作中,被告沒有採取合理步驟可以由陪審團或法官根據當地文化以及當事人的互動方式和習慣來判斷。故沒有不合理之處。真正的問題,反而是這些改革的成效被誇大,真實的效果甚或是相反的。

以加拿大為例,2018 年的改革後,性侵犯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的入罪率並未改善,而是維持穩定。相反,隨著報案總數因 #MeToo 運動等因素上升,警方決定提出控罪(Cleared by charge)的比例反而從早年的 40%-46% 降至約 34%-36% 。主因在於證據不足。

但即便如此,隨著性侵案的量刑越來越嚴厲、社會污名感加重,有更多被告選擇「抗辯到底」,不接受認罪協商的比例大幅增加,這使得案件審理更加漫長,也令更多受害人必須在證人欄上接受質詢。

諷刺的是,2018 年的改革同時重塑了辯方提交證據規則,因而限制了辯方常用、會令證人難堪的手段,包括限制引用私人通訊、索取心理諮詢紀錄等。這本應是保護證人私隱的措施,但由於新法增加了許多「審前證據聆訊」(以判定哪些私密簡訊能用),導致案件時間被大幅拉長。被害人因而要更長時間處於焦慮之中。(這對被告和被害人都是雙輸!)

加拿大聯邦犯罪受害者監察專員(OFOVC)的調查報告進一步指出,由於「誤信同意」的法律門檻變高了,辯方律師轉而集中火力攻擊被害人的記憶細節、誠信度與案發後的反應。被害人在證人席上動輒遭受長達數天的嚴厲詰問,常感到自己才是「被審判的人」。

簡言之,Yes Means Yes 並不是解決一切的靈丹妙藥,它甚至會引發意料之外的效果。

瑞典的司法實驗——「過失強姦」( Negligent rape ) 那麼更徹底的改革又如何呢?

在 2018 年,瑞典完成了有關性罪行的改革。此前,瑞典的刑法規定「強姦」必須涉及武力或武力威脅,又或是受害者無法反抗的其他情況,如睡眠、極度恐懼、醉酒、受藥物影響、疾病、身體受傷等。在新法下,控方無需證明施暴者使用了武力或利用了受害者的弱勢地位。

瑞典實行大陸法,與採用普通法的香港屬不同法系,一般而言其參考價值不大。要特別提及,皆因瑞典在修改「強姦」定義的同時,還新增了幾乎完美符合 Yes means Yes 理念的創新法律——過失強姦( Negligent rape )和過失性侵( Negligent sexual assault)。

相較於傳統意義上的強姦,新增的兩條法律較為輕微,但同樣是刑事罪行,觸犯者會被監禁。在這條法律下,控方無需證明被告有積極的犯錯意圖,而只需證明被告由於疏忽而未能考慮到對方並非自願參與。換言之,這法律幾乎完美回應了支持「積極同意」一方的訴求:不追問,也不「檢討」受害者有沒有表現出反抗和不同意,而只問被告有沒有在親密行為的每個階段、步驟,都盡力地追求對方的「同意」。

目前新法已落實了 8 年,瑞典在 2025 年出版了一份全面的檢討報告。這對我們理解「積極同意」的局限有極大幫助。

瑞典改革的後果與爭議 報告指出,與 2018 年前相比,法律的修訂令強暴案的報案和起訴數量均大幅增加。由 2017 到 2020,起訴的數量由 236 宗暴增至 2020 年的 455 宗,升幅近一倍。報案數方面,則由 2015 年的約 4000 宗,增至 2021 年的 6500 宗。之後的幾年,報案和起訴數大致維持在相同水平。由於起訴案數量的增幅超過報案數,相關案件的破案率亦從 2017 年的 7% 上升至 2023 年的 11%。在實際情況中,執法人員往往優先考慮採用較嚴重的強姦罪,並以「過失強姦」作為交替控罪。

乍看之下,這數字符合提倡「積極同意」者的論述,亦即,對受害者更友善的法規能令他們勇於報案,同時令罪有應得者更易伏法。

然而,當深入地探查這些數字,報告指出自修法以來,新增的強姦案幾乎完全由「新」案件(即過失強姦)構成。在調查期間(即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傳統」的強姦案(即涉及暴力和弱勢利用的)的通報數量似乎比修法前的 2016 年還要略低。

不但如此,卷入新法例訴訟的人口特徵亦與過去的「傳統」罪行大不相同。在新案件中,受害者的年齡中位數為 20 歲,而傳統的為 24 歲,可見有近一半的受害者在 20 歲以下,是青少年。嫌疑人方面,「傳統」所涉脅迫和武力的強姦案疑兇年齡中位數 31 歲,但新案件僅為 25 歲。

在雙方的關係方面,不論在新舊法例中,「被害」和「嫌疑」者都甚少是完全陌生,但新法中這比例更加極端,只有 3%,而「傳統」罪行則有 10%。由是,捲入這類案件的雙方往往是互相認識或已是熟人,新舊法例的比例大致相當(47% 和 46%)。然而,在新法中,「關係密切」(Close relationship)的佔比由原先傳統的 30% 升至 44%,可見捲入「新」法律的更多是一些原情侶、原戀人。

另一點明顯的轉變,是案件僅以口頭證據來定罪的比例大幅上升,從 2017 年的 16% 升近一倍至 2023 年的 30%;而在「新」案件的定罪中,這一比例更是高達 40%。

在上述的情況下,法律人員對司法改革的看法極為分裂。絕大多數的檢察官認為新的規則易於適用,並有助定罪,所有受訪者均未表達明顯的負面意見。相反,50 位曾替強暴案辯護的私人執業律師,則對新法抱持持續且嚴厲的批判態度。

理論上,法律由立法到落實執行應用,這過程能釐清法律的含糊之處。在 2020 年仍有 10% 的受訪律師認為改革有少量地增加法律的確定性,到 2024 年時直接降至 0。高達 84% 的律師認為法律的確定性被削弱,判決的結果變得沒法預測,他們也更難給予客戶準確的意見。72% 的律師認為變得更依賴法官的個人判斷,但諷刺的是,一個 50 歲的法官往往難以理解那些 20 出頭的青少年的交友關係。當問到司法改革有沒有翻轉了舉證責任,從而影響「無罪推定」的至高原則,僅有 30% 的律師表示「沒有」。

一個執業律師對法律改革一針見血地評論道:

法律改革的目的是堵住現有的法律漏洞。但其後果同時是,尋求隨意性關係的年輕人可能面臨長期監禁,只因為他們對情況的看法與伴侶不同。我不確定這是否正確。我認為應該允許年輕人犯錯,而不是要冒著被監禁多年的風險。

極端「積極同意」的溢出效應 有趣的是,「積極同意」的提倡者往往同時提倡性自主、性開放。他們往往深信性可以是一種平常活動,不具特殊性。簡言之,他們持一種性解放的哲學。

然而,從上述的數據可知,將「積極同意」推至極致,從而衍生出如「過失強姦」這種法律,其真實的效果大有可能是大大限制了性活動。因為在「新」法例下,與非伴侶、不那麼親密的人性交的機會成本已變得無比巨大。一次溝通的「失誤」已可能面臨監獄之災。同時法律的客觀性和可預測性已被削弱。人面對不可預測的風險時,唯一合理的行動便是不作為。

故此,瑞典國家預防犯罪委員會在報告中承認,新的過失強暴罪難以應用,亦存在法律確定性的問題。總體來說,那些在立法時便有的憂慮並沒有消失,甚至是一一應驗。這些法律應用在年輕男女中尤其困難,因為他們在不同情況下的情景意識可能有巨大差異。

結語 有關「積極同意」的倡議涉及司法公正與被害人法庭體驗的問題,值得我們關注。然而,當中有眾多細節以及難以預測的後果。我們應以最大的耐心去與不同意見者溝通。

筆者認為,目前法改會的建議這次的改革可說是穩中求進,值得社會嘗試,並觀察其實際效果。但我們應該做好期望管理,因為不同國家的案例已清楚顯示,十全十美的烏托邦並不存在。

參考資料:

檢討實質的性罪行 (2019). :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體現「積極同意」的性罪行改革方向. Available at: https://rainlily.org.hk/chi/advo/consent (Accessed: 25 June 2026).

Sexual assault incidents in Canada: From the police to criminal courts. Available at: https://www150.statcan.gc.ca/n1/pub/11-627-m/11-627-m2024051-eng.htm (Accessed: 25 June 2026).

Canada overhauls criminal code to protect victims and keep kids safe from predators – canada.ca. Available at: https://www.canada.ca/en/department-justice/news/2025/12/canada-overhauls-criminal-code-to-protect-victims-and-keep-kids-safe-from-predators.html (Accessed: 25 June 2026).

Application and consequences of the consent law | brå – brottsförebyggande rådet. Available at: https://bra.se/english/publications/archive/2025-04-08-application-and-consequences-of-the-consent-law (Accessed: 25 June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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