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的公共哲學--香港性文化學會的獻議

為何我們要關心公共哲學的課題?──民主路上的反思

Capture以下是一份八千多字的《現代社會的公共哲學》獻議書,為何香港性文化學會要草擬這份文件呢?這好像和我們的使命無關,但性文化議題的爭論其實與政治息息相關,例如娼妓合法化和性傾向歧視法皆是政治議題,無論提出支持或反對,雙方需要處理和詮釋的往往都是人權、自由、公私領域區分等問題。提倡性開放的人士,往往挾著個人化和反道德化的自由主義之國際潮流,指摘反對他們的性節制派人士在撥回時鐘、在打壓別人的人權和自由等等。因此,要正確判斷那一方的論據較佳,公共哲學的課題難以迴避。

我們學會有基督教背景,提倡性節制,反對性放縱,皆是眾所周知。一些人把持守性倫理道德,視為不懂或不尊重現代的自由民主精神,對此論點我們不敢苟同。我們支持民主、人權和自由,但認為人權自由的濫用、道德標準低落和家庭的解體,也是每一個人需要關注。在以下文件,

  • 我們會在民主化,政改、人權和自由等課題上,避免極端,提出一個平衡立場。
  • 我們會指出維護道德和家庭價值,本就與民主和人權並行不悖,甚或相輔相成。

香港正處於民主發展之崎嶇路上,政改爭議未決,社會意見分歧;今明兩年,區議會及立法會選舉接踵而至。我們香港性文化學會並非論政團體,然而我們際此歷史之轉折、時代之渡口,作為上主之兒女,深感勉力承擔時代守望者的責任。我們希望透過對民主、自由、人權和家庭價值的基本信念作出思考,與眾主內同道分享,彼此砥礪,共同探索我們處境中應有的基督教的公共哲學。

最後,我們尊重有不同意見的市民和基督徒,政治始終是存在爭議的課題,我們主要是用和平的方法分享己見。然而我們亦希望有不同社關重點的基督徒求同存異,在大是大非的問題上可以合作,而在分歧的問題上則以理性、和平及民主遊戲規則處理。

不同團體若對這份文件有興趣,請與我們聯絡。若有甚麼批評和指正,我們樂於聆聽。

 

香港性文化學會
2015年4月

 

處境

  • 公共哲學指管治公共領域和社會的基本指導原則。香港正處於民主路上,政制改革等問題和民主、人權和自由等理念,是我們難以迴避的課題。在這問題上不同人各走極端,有些人對民主人權漠不關心,另一些則把民主人權當作他們的「上帝」。
  • 持這兩種方向的人一定是對立的嗎?一方面,我們肯定民主、人權和自由等理念;另一方面,我們認為這些理念需要檢視,因為人權自由的濫用,可以為社會帶來危機。總而言之,我們要致力達到自由、道德和社群的平衡,尋索應走的第三條路,包括平衡人權觀、多層次自由主義、公道社群主義、文化/倫理生態與社會公義並重等等。

方法論

  • 在探索這複雜課題時,我們主要參考三方面的資源:一,基督教信仰;二,中華文化;三,當代政治哲學。總結而言,我們建構的是一種基督教本位的公共哲學,也是可以與中華文化和當代政治哲學對話甚或整合,且是針對我們的處境,故此對他人亦有一定參考價值。
  • 因著我們的背景,我們特別會參考基督教信仰和價值觀,但不代表我們的立場一定是偏頗或不合法,因為面對公共議題,任何人(包括基督徒和非基督徒)都有權在多元社會裡持守自己的價值取向。
  • 傳統中華文化影響我們深遠,相信當中蘊涵重大的精神資源,在現代社會仍然有其適切性。我們認為所提倡的公共哲學,特別與儒家的優良傳統是可對話互通。然而,中華文化也有改良及反思之處,例如男尊女卑的思想,宜在基督教信仰下去蕪存菁,承傳轉化。
  • 我們也有參考當代政治哲學的討論,特別是自由主義、社群主義和保守主義之間的複雜辯論,我們認為這場爭辯指向一種社群自由主義或公道社群主義,亦與我們提倡的公共哲學基本上吻合。
  • 我們認為每一種公共哲學都有限制,皆需要考慮處境的經驗和因素,所以在建構公共哲學時,我們有對應當代處境和歷史經驗。

民主政制

  • 香港性文化學會一向支持建立一個重視道德倫理、維護家庭價值、捍衛人性尊嚴的公義、憐憫、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良好社會。在這整全視野的大前提下,我們要求政府本於基本法,制訂普及而平等的選舉制度,盡快在香港普選行政長官及全體立法會議員。[1]
  • 從基督信仰看,我們同樣重視香港的民主發展,認為民主制度能較好實現聖經中有關公義和人類平等尊嚴的價值。然而,我們同時強調健全的民主運動,不能只強調自由及人權或停留於個人主義,而忽略社群、道德及家庭等價值,更不應濫用人權觀念,否定道德及婚姻的價值等。總而言之,維護道德倫理、家庭價值與民主、自由、人權、法治是並行不悖的。建立自由民主社會的根基,除保障個人的自由外,實有賴於維持行之有效的家庭制度及道德倫理,方可令一個自由民主社會可持續發展。(這些論點後面會進一步發揮。)
  • 香港的基督教社群,在原則上支持普選和民主政制,多年以來一直貫徹始終。遠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基督教界便多次公開表態支持八八直選。1987年8月27日,33名基督教聖職人員和教會領袖在《明報》以廣告形式發表聲明《基督徒對政制檢討的呼聲》:「一、我們認定,天地之間之公義和理性,乃上帝賦予並確立其絕對價值,為人之所以為人之根本,因此任何政制,當以公義為目的,以理性之思辨、討論為途徑,以建立和諧之社會。二、我們深信,眾生在上帝面前均有平等之尊嚴與權利;因此任何政制須顧及廣大市民之權利並保障他們的尊嚴,而不應只顧少數精英之權益。」[2]
  • 近至去年,2014年4月,由十多名教牧同工及信徒領袖組成的「基督徒支持民主政改」,發起《基督徒關注民主政改聯署聲明》,在網上收集信徒聯署簽名,超過430多位來自25宗派的信徒參與。小組在5月2日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遞交有關結果。聲明表示:「所有人因上帝創造而平等,選舉制度上的普及與平等,是我們的信念,香港人亦早已具備充分的民主質素和條件。因此,我們堅持:一、2017年特首選舉制度必須包括公民直接提名;二、提名委員會必須由全民以一人一票選舉產生;三、特首提名門檻不能比上屆(2012年)更高;四、立法會於2016年應取消分組點票,並於2020年全面取消功能組別。」[3]
  • 我們對民主理念的看法大致如下:

    1. 聖經並沒有無條件肯定任何政制,也沒有要求社會必須按某一種政治制度運作。正如其他人類價值一樣,民主需要在聖經和神學的亮光下被審視,並在經驗和實踐的天平上受考驗。
    2. 相對於其他政治制度,我們相信民主較符合聖經對人具罪性和罪行、人具管治大地之責任及人具社群性之了解;民主制度亦較能避免極權社會和政權交替往往帶來的暴力衝突,因此較符合基督教對個體尊嚴和社群和諧之肯定。因此,我們肯定民主制度是至今相對最可取的。
    3. 民主並非一套自足的體系,從民主歷史發展的角度檢視,它需要配合某些價值和生活體系如健康的家庭制度、較成熟的公民意識、真正多元的公民社會、具道德意識的公民社群、具愛心守望的互助社群等,才能發展出比較健康的公民社會。
    4. 民主並非抽空於人類歷史以外的抽象命題,它本身受著社群文化的制約。西方式的民主經驗彌足珍貴,但西方式的民主制度也在不斷自我批判和調整中,故此我們毋需囫圇吞棗,照搬西方民主的一切。我們固然不可貿然以「東方價值」為借口盲目抗拒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權,但也需要在自己的處境下,結合東西方智慧,建設適合華人社會的民主制度及社會。
  • 在現今處境中,我們認為民主運動的支持者,固然可以繼續爭取盡快實現真普選,但現在也是思想如何建設美好的民主社會之時機。制度的改變以及民主形式的建立是不可或缺,但要配合成熟的公民社會,制度才能完善運作。在這過程中,需要培育一代又一代有責任感、願意委身、對社會有認同感、及正向價值觀的公民。因此,我們不同意所謂價值中立才是民主的精義。
  • 再者,部分人士企圖把民主運動與極端個人自由主義思想捆綁在一起,我們不能贊同。他們追求個人自由與權利的無限擴大,認為所有道德倫理都是相對,家庭及道德價值都是壓制個人自由的工具,並倡導賭波及娼妓合法化,以及同性「婚姻」等議程。有些訴求已經成功,社會亦已承受惡果。我們認為上述訴求,長遠只會製造更多嚴重家庭問題,引致社會道德低落,實非建立並維持良好的自由民主社會之良策。
  • 如果我們在爭取自由民主的過程之中,將道德價值與家庭價值排除在外,長遠只會導致社會的解體及自由民主社會的失落。簡而言之,香港民主運動不應淪為形式主義、反道德主義或個人主義。

自由

  • 傳統自由主義式的自由觀,不管從學理或實踐經驗來看,皆備受挑戰並千瘡百孔。就以對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的維護和對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 的攻擊而言,自由主義者往往訴諸相對主義,但這只是一種自相矛盾的另類絕對主義:一方面要把所有價值相對化,但又把消極自由作為一種絕對的政治價值捍衛!
  • 我們同時看重人的外在和內在自由,前者大意是指不受外在限制(如武力、脅逼或法律)之自由(freedom from),而後者則指自我能不受扭曲的價值觀(如色情暴力文化)或內在慾望(如賭博)宰制,進而自主地實現美善價值(freedom for)。
  • 我們不能隨意以心靈自由或社群價值取締人的外在自由,因為一個有基本自由的人才能保存有尊嚴的人格。因此,一些基本的人權理念是有必要的,這特別是用來提防掌握權力的政府會濫用權力、無理剝奪市民的自由。有罪性的人易被權力腐化,這既符合常識和政治經驗,也符合基督教對人性的洞見。
  • 然而我們不認同「不受制約的外在自由的最大化」是民主社會的主要目標,因為個人和社群同具罪性,亦有濫用自由的傾向。因此,外在自由需受內在自由之制約,不然自由只會成為放縱,對個人或社群都沒有好處。
  • 我們肯定個體與社群的互相依存(interdependence)和互相成全(mutual fulfillment) ,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九條所言:「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個體不能脫離社群(如家庭的照顧)而生存,但壓制個體的社會亦非真正人格化的社群(personal community),而只是非人格化的集體(impersonal collective)。社群存在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把個體培育為自主和成熟的人格(autonomous & mature personality)。一個成熟人格的標誌,就是能建立健全的社群關係,並獻身於社群的發展。
  • 因此,我們反對個人主義式或獨我式的自由觀:個體與群體同等重要;個體自由須連於群體規範中解讀,前者亦需後者的支持;獨我式的自由最終會瓦解公民社會,並危害民主社會。總結而言,我們相信對自由的詮釋和實踐,當代的自由或公道社群主義結合基督教的人格主義(Christian personalism)和儒家人文傳統,會比個人化和去道德化的自由主義為佳。

人權

  • 我們深信,人乃上主按其形像樣式被造,故此每個人皆有不能褫奪的尊嚴,此為人權的基礎。因此,我們支持基本人權的理念,反對一切傷害人尊嚴和權利之舉措,如戰爭、剝削、強暴和歧視(不合理的分歧待遇)。
  • 由於各種人權是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因此我們提倡平衡人權的理念,事實上這理念已包含在《世界人權宣言》的第29條。[4]人權的平衡表示,考慮任何權利的要求時:
    1. 要與對社群的責任平衡
    2. 要與其他人(或其他種類)的自由和人權平衡
    3. 要與合理的道德要求平衡
    4. 要與公眾秩序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平衡
  • 我們反對一切因著私利而打壓別人人權的企圖,也同樣反對所有濫用人權以圖私利之舉措,兩者皆為對人權的不尊重。
  • 談人權時切忌盲目追隨「政治正確」之風,我們觀察到一些人在宗教和文化議題上經常高舉反對西方霸權的大旗,然而卻對當代西方人權運動的時尚趨之若鶩,[5]不單不加批判,更以之為「進步」、「先進文明」的當然標準,然後把不符合其人權理念者標籤為落伍的野蠻人,這種做法既不先進,也不文明,對建立審議式民主社會沒有幫助。簡而言之,「政治正確」的「人權」必須以「知識正確」為基礎,也不能直接繞過社群與道德的要求。
  • 人權不能簡化為「我喜歡」,這樣只會帶來人權的「主觀化」和「非道德化」。提倡人權者也有責任釐清人權的內涵,把自己的喜好皆冠以「人權」之名只是不負責任和反智的做法,亦有違常識經驗。
  • 法律並非表達人權之唯一方法,有些時候,教育比法律來得更有效果和戰略意義。我們認為「基本人權」才是法律所須保障範圍,把所有與「人權」有關的社會理想(如反歧視)都施以懲罰式法律強制,並不一定是合宜辦法,因為這些法例很容易影響其他人權(特別在一些具爭議的課題上),例如干犯良心自由、言論自由。我們要提防一些社會運動挾著人權之名,實質上是要打壓或嚴重限制別人反對的自由,甚或反對者可能以言入罪或被剝奪工作權,這些做法是人權理念的顛倒及人權運動的異化。
  • 我們深切關注一些備受忽略的人權,如家庭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明言:「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另參《公民權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9條。)此外,還有家長對子女教育的「話事權」,參《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和《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6]事實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5條說:「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得受尊重。」這些條文要求被一般人權活躍分子忽略,這種偏頗反映背後的個人主義。

社會道德

  • 有些人認為現代自由社會中道德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制度,這種二分法並不正確。首先,自由民主人權自身就是一套道德和價值觀,制度的確立也是建基於穩固的價值共識。
  • 在民主社會中,我們固然不能全面地把道德理想以法律強加於市民,但脫離了道德理想的指引和支持,民主社會有流於空洞甚或腐敗的危機,而且也難以穩定和達成美善和諧的社會。
  • 設想我們已建立了民主政制和對基本人權的保障,真的就代表人民都能過有意義和尊嚴的人生嗎?不一定,這樣的社會中人與人可以很疏離,大家不傷害對方但老死不相往交,所有人都有很多自由,也沒有明顯的不公義,這種原子主義式社會並非理想社會,因為裡面缺乏愛和深刻的人際關係。所以,自由社會需要超越形式主義。
  • 此外,非道德化的自由,很自然會衍生漠視和顛覆社會規範的行為,在商業掛帥的邏輯驅使下,這些行為會演變成一種劣質文化(如現今的色情暴力文化)。這並非純粹私人選擇的問題,因主導性的劣質文化,會邊緣化一切想持守優良價值和文化的人,使他們難以生存,也難以把他們的價值觀傳遞下一代。更嚴重的是,這些文化會滲透於一些維持民主社會的機制中,如學校、家庭,這樣就對社群帶來長遠的破壞。

家庭價值

  • 根據基督教信仰,人被置於一夫一妻的家庭,孕育、出生和成長,此為重要之創造秩序。中國傳統智慧亦重視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在其中齊家是內聖外王大業的樞紐。再者,我們的語言也把家庭人倫視為天倫。總結而言,家庭價值是東西文化都加以肯定的。
  • 家庭為民主社會之基本單位,因為民主社會的維持,需要培育一代又一代認同香港核心價值的公民,而家庭在這裡扮演不能替代的角色。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追求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必須以健全的家庭制度為基礎,所以維護核心價值由維護家庭開始。
  • 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維護兒童、青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對每一個健康發展的社會而言,皆至為重要,我們的婚姻與家庭正正在塑造我們下一代的成長環境。我們極不願意見到我們的下一代,承傳的不是相親相愛、終身廝守的家庭溫暖,而是父母離異、非婚生處境甚或家庭暴力所帶來的創傷。
  • 在個人主義的衝擊下,這一代對婚姻的不尊重和破壞,將對下一代造成極大傷害。外國數據顯示,大部份青少年和暴力罪犯均來自父母婚姻不健全的家庭,他們不單不正面參與自由人權法治的建設,更衍生嚴重的社會問題。
  • 所以香港的核心價值,應積極維護及宣揚健全的婚姻及家庭價值觀,即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婚姻。其中作父親的應了解並負起承傳價值觀、作子女的道德模範、對子女健全性別角色肯定的責任;而作母親的應了解並盡責任關懷子女、並作他們情感上的依附。父、母的配搭在家庭扮演的角色,絕對沒有其他代替品。
  • 很多香港人都經歷過一家人穿膠花、穿珠仔的年代;部份兄姊為著弟妹可以讀書,放棄自己升學機會出外工作,賺錢供弟妹讀書,這些都是我們的共同記憶。無可置疑的是,改善家庭生活,是香港人辛勤工作的目的,而家庭價值亦成為了香港成功的動力。
  • 近年不少現象令我們對香港的家庭制度深感憂慮,離婚數字不斷上升,單親家庭湧現,家庭暴力,虐妻,虐夫,虐兒,亂倫等新聞時有聽聞。政府在處理以上問題時不單沒有撥出足夠資源,相反,政府在制定政策時,鮮有考慮對家庭生活的影響。以賭波合法化為例,在賭波合化法一年後,賭波引起的(病態賭徒)求助個案,由以往的兩、三成,上升至五成,而一個病態賭徒影響的不只是個人,而是整個家庭以致其親戚朋友。
  • 更改人類歷史行之有效的一夫一妻家庭定義,是搖動民主社會的基石;民主並非抽空之命題,它需要健康有效之家庭價值和制度作其內核;民主社會的精神動力來自豐富的健康家庭生活,家庭制度的危機和崩潰,直接危害美好民主社會的實現。
  • 既然如此,我們反對一些基於極端個人主義的訴求(如提倡賭波及娼妓合法化,同性「婚姻」等),因為它們明顯會危害家庭生活和制度。性解放運動與民主運動不單沒有必然關係,性解放對家庭的禍害更是對民主社會的破壞。
  • 維護家庭是一個普遍使命,所有階層的家庭都當受關注,然而近年香港貧富懸殊的問題加劇,再加上新移民和社區建設失衡等問題,不少貧窮的弱勢家庭首當其衝,備受壓力。這些家庭應是政府和社會優先關注的對象。一方面我們應維持一些促進社會向上流動的制度,如普及教育制度、自由市場經濟(反壟斷、反財閥)、公平社會保障等,另一方面也應特別扶助貧窮家庭。

個人與社群的平衡

  • 在演繹自由民主人權等價值時,我們認為一個關鍵的指導理念,就是個人與社群的平衡。
  • 總結極端自由主義的弊病:剷平主義,濫用人權、選擇性推動人權(如忽略家庭、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的人權);個人主義,把自由絕對化;道德虛無主義,把民主神化(視為所有問題的萬應靈丹、人生追求的終極價值)、蔑視傳統的智慧(歧視傳統、追逐時髦的理念);偽多元主義,假寬容或選擇性寬容。這一切導致倫理/文化生態的破壞、社群的解體。
  • 因此,我們提倡另一種公共哲學,可稱為公道的社群主義,其核心價值有以下數點:一,能者居之(利),不能者善待之(義);二,公道原則;三,審議式的民主社會(Deliberative Democracy)。
  • 能者居之(利):通過各種社會上認可的制度如選舉、考核,或個人在自由市場的努力,找出社會上的賢能之士,讓他們發揮才能,建立一個有效率,有競爭力的社會。這些賢能之士,可以擁有相對較多的資源(廣義如物質、地位,名譽),達致整體社會的善!
  • 不能者善待之(義):每個公民都應具有最基本的物質生活條件。如吃得飽,穿得暖,這不是由市場機制所定規,而是依於民胞物與、人類的兄弟友愛(Brotherhood of Man)而來,這就是社會的福利制度,和社會保障系統,即在社會上處於弱者位置,如經濟上的弱者、低薪勞工,或無謀生能力者,國家或社會都有義務予以匡扶。照顧弱者的需要,應列入中央或地區的財政預算,不能完全交由志願團體作為慈惠事業處理。再者,政府應通過各種合理合法手段(如建立公平而有效的稅收制度),調配社會資源,拉近社會貧富差距(但絕非剷平或均貧)。
  • 公道原則:現實上是有貧富不均,我們一方面承認人有私心(利)亦有公心(義),否認這現實的理想主義往往適得其反。另一方面,我們認為在人性和處境的限制下,應該盡量讓每個市民都有平等機會。公道原則有兩點: 
    1. 自由經濟,使廣大市民因經濟增長而得到益處,基層人士也可以分享,所以行之有效,乃因其緊扣人性中自利的動機,並在制度上規範化。自利動機遂成為貢獻社會的原動力,使社會上各團體積極提升管治,善用資源,追求進步。然而,建立公平競爭制度,同樣重要。故此自由經濟必須與民主政制同步發展。
    2. 資源共享:人是群體的動物,所有人的價值,必須實現在群體生活中,才有真正意義。貧富全均難以實現,但我們可以透過稅制、制度上的鼓勵和文化價值的誘導,盡力求取最大程度的社會公義的實現,以求實現彼此關顧、互相分享、無條件服事鄰舍和弱者。
  • 審議式的民主社會(Deliberative Democracy):強調社會大眾對公共事務的參與,社會決策應由市民大眾經過理性、持平的公開討論和審議(Deliberation),資訊充分、發言機會平等與決策程式公平以達成社會共識。處身於多元而動態的社會上,要尊重均衡參與,除了肯定民主普選的價值外,道德社群、健康風氣、善良風俗、家國安全、族群和諧、優質家庭、個體權利和公共的善,皆應有同樣的肯定與平衡。

參與選舉和投票

  • 對於選舉投票,我們最主要的關注是道德文化和家庭制度,但明白這只是考慮因素之一,其他如爭取民主政制也很重要,議員的基本質素更不可忽略,所以最後決定投票給那一位候選人,的確要看整體表現,和平衡不同因素。政治牽涉各項考慮,難有斬釘截鐵的立場,我們建議基督徒從多方面思考投票取向。
  • 然而我們要指出在近年選舉中,文化議題備受忽略,例如建制親中派會談穩定發展,泛民主派談自由公義,獨立人士則談實幹等等,但我們難以找到旗幟鮮明重視社會道德的。此外,傳媒亦把「道德佬」的聲音邊緣化。故此,重視道德、文化和家庭的聲音在公共領域相當薄弱。所以當其他方面大致相若時,我們建議選擇一個與基督徒道德價值較相近的候選人。如上面分析指出,這不單是我們的權利,也與自由民主社會的理念並行不悖。

註釋:

[1] 我們學會成立的工作重點不在這方面,但多年以來,我們一直透過參與遊行、舉行課程講座及組織聯署等等行動,與不同團體合作,為香港社會爭取民主。
[2] 參與聯署者均是福音派教會的代表人物,包括余達心、溫偉耀、張修齊、陳喜謙、錢北斗、劉少康、朱耀明、許道良、薛孔奇和吳主光等。此外,福音派教會有關人士還於八月三十一日在大專會堂舉行名為「基督徒支持八八直選聚會」,共有千五名信徒出席聚會。陸輝牧師代表大會讀出三點宣言:「一、我們深信,在公義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政治權力應公平地讓全體民眾分享。我們認定,直接選舉最能確保權力為大眾所共有,是較公平的民主選舉制度。二、上帝的愛遍及所有人,政制應顧及各階層的權益。因此,權力架構應開放予社會各階層人士參與,而直接選舉可保證不同階層的意見在制度內得到合理的照顧,以消解不同階層之間隱憂的對抗性危機,維持安定繁榮。三、由於香港經濟發展迅速,教育水準日漸提高,社會日益多元化。盡早建立一個開放,且讓全民參與的政制實刻不容緩。及早引進直選,才有充裕時間,培養港人治港所需的質素。」大會並呼籲全港市民和基督徒為建立民主政制共同努力。參陳慎慶,〈基督徒不再爭民主?〉,《蘋果日報》,2004年2月12日。
[3] 「基督徒支持民主政改」小組成員包括不同宗派的教牧同工及信徒領袖,有關網上聯署及向政府遞交有關結果的報道,可見:
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83213&Pid=12&Version=0&Cid=220&Charset=big5_hkscs.
[4] 《世界人權宣言》第29條:(一)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5] 我們的批評主要針對一些當代的發展(如人權運動與性解放運動的掛鉤)。對人權運動的奠基性發展,如《世界人權宣言》,我們認為它有較強的國際共識,內容也大體上可接受。
[6] 《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三)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三)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註:原文刊於《性文化評論》第二期〈現代社會的公共哲學──香港性文化學會的獻議〉(2015年更新版)二0一五年四月號:
http://www.scs.org.hk/files/comment/Comment_vol2_201504-120150428080850.pdf,頁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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