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雄
摘要:
- 一夫一妻制一直是中國正統及主流的婚姻模式。
- 中國一直奉行一夫一妻制,只是容許某些權貴人士納妾;中國人重視名份,所謂一夫多妻,正名應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 傳統中國雖然容許某些人納妾,但所佔人口比例極少(估計2-3%左右),歷代以來社會絕大部分人士都是一夫一妻制,這才是中國正統及主流的婚姻模式。
- 納妾是權貴玩意,一夫一妻制反而更能表現公平平等的精神。
有些朋友一直有個錯覺,認為中國傳統是一夫多妻,而在香港,也是直至1971年10月7日《婚姻改革條例》生效後,才正式確立一夫一妻制。有這些想法,可以理解,因為一般人是透過小說電視電影等媒體認識古代中國,此等材料描述對象往往是帝王將相、商賈大戶,他們一般妻妾成群,因而營造一種中國古代社會主流是一夫多妻的錯覺。相反而言,自古以來,中國一直奉行一夫一妻制,也以此為正統的婚姻模式。
自古以來的一夫一妻制
自古以來一詞,有時頗為濫用,但放在婚姻制度上,大概不能否定,因為人類必然透過某種形式的婚姻制度才能延續。遠古時期的婚姻模式,難以考究,但據考古發現,早在晚期仰韶文化(公元前3500—3000年)、大汶口文化(公元前4300年—2500年)中晚期、馬家窑文化早期馬廠類型(公元前2200—2000年)、部分龍山文化(公元前2500—2000)、部分齊家文化(公元前2500年—1500年),均發現成年男女雙人合葬墓,顯然已有較固定的一夫一妻制度。[1]
直至殷商王朝(約前17世紀—約前11世紀),一夫一妻制已經是社會主流,[2]殷王室也有不少君王是一夫一妻的。[3]雖然如此,社會上仍存在一夫多妻制,猶以貴族階層為主。選擇多妻固然有很多原因,但對君王及貴族等人而言,地位財富的繼承是必須處理之事,商代行長子繼承制,母因子貴,於是漸有嫡庶之分。[4]
周代的宗法制度,在殷商的基礎上繼續發展,為防止一夫多妻下,繼承權可能導致家庭內部爭執混亂,於是實行妻妾等級制,確定只能有一個「正妻」,其餘只是「妾」;正妻所生為嫡子,妾所生為庶子。[5]嫡庶區分嚴格,所謂「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6]。在宗法制度影響下,一個人只能有一個「正妻」,所謂「諸侯無二嫡」,[7]即是任何人也不能同時有兩個妻子。妻尊妾卑,妻為正配,理論上妾不能扶正:「諸侯無專立妾以為妻」,[8]即不許擅自改妾為妻。
傳統一夫一妻制的成形及發展
先秦時代,一夫一妻制尚在成形階段,秦漢時代便全然定型。秦漢法律規定,重婚為非法,會受懲罰,也禁止妻妾易位,正妻亡故,妾亦不許轉正。[9]儒家禮教明確解釋這種一夫一妻的制度:「妻者何謂?妻者齊也,與夫齊體,至天子下至庶人,其義一也。妾者接也,以時接見也。」[10]意思是說,妻子與丈夫名義上是平等的,從天子到老百姓,道理都是一樣;妾是有時才能和丈夫在一起的女人。所謂匹夫匹婦,正是從此而來。
中國,以一夫一妻制為理想,但容許某些情況下納妾。由於宗法制度重視身份正名,嚴格來說,那不是一夫多妻制,而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兩者截然不同,一夫一妻(多妾)制表明一夫一妻制是基本原則,妾是異例,而且妾的身份地位低微,完全不能與正妻相比。
一夫一妻在漢代制度化以後,影響深遠,主導了中國後世的婚姻模式。如唐代法律禁止重婚,有妻者不能再娶妻,否則要服奴役一年;[11]也禁止妻妾易位,同樣處以刑罰。[12]《唐律疏議》卷第十三戶婚答問明快指出:「一夫一妻,不刊之制。有妻更娶者,本不成妻。」[13]意思是一夫一妻是不能更改的制度,有妻子而再娶,不能算是妻子。宋代法律依舊以外,[14]理學家更加強調家庭婚姻規範,[15]所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夫婦之道更是人倫根本。直至明清二代,一夫一妻制規定與前代無異,反對重婚之餘,[16]也禁止混亂妻妾秩序。[17] 順道一提,今人所說平妻一詞,有謂是明清兩代,有妻室的商人,在外地工作另娶女子而稱其為「妻」,但實際在法律上仍是「妾」的身份,行為本身不合禮法。到清高宗乾隆年間,政府推行「兼祧」之法,才允許獨子在叔伯無子時可以娶「平妻」,兼承兩房之嗣,生子各歸其房,[18]但自清代至民初,在法律上,仍然以兼祧他房所娶之視為「妾」。[19]
納妾人口只佔社會上極少數
對於中國傳統的一夫一妻制,近代著名社會學家潘光旦先生有一扼要評論:「一夫一妻在中國也有天經地義的地位。不過因為同時承認妾的制度,此種天經地義的禁錮的力量並沒西洋的那般大。……中國的婚姻是始終以一夫一妻為骨幹的;一夫一妻是常經,妾制是權變。」[20]又說:「中國的情形……一向承認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型式,宋元儒家更將尺度收緊,認為男子年至四十無子才有娶妾之理由,而實際上歷代真正實行多妻制的人究屬人口中極小的一部分。」[21]一般人以為傳統中國的一夫多妻制,其實正式應該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根據種種資料顯示,能夠納妾的人只佔社會上的極少數。
首先,納妾在經濟上的開支,一般普通老百姓並非能夠負擔;其次,法律對納妾行為也有限制,大致上納妾的數目與社會地位成正比:皇室最多,高官富戶次之,平民百姓則很少這種機會。[22]納妾,可謂傳統中國權貴的特權。
以明代為例,《大明會典》指出:親王可一次取妾十人以內,世子郡王四人,長子將軍三人,中尉二人。長子將軍中尉三十歲後,正妻未有生育,可取一人;若至三十五歲仍無所出,長子將軍可取三人,中尉二人。至於普通老百姓,要到四十以上無子,才能取一個妾。[23]當然傳統中國或有執法不嚴的情況出現,偏遠地方也較多元寬鬆,但大體而言,納妾並非普通老百姓的玩意。
從中國歷代戶口數目,也可見傳統家庭絕大多數是一夫一妻制。過往人們有個錯覺,以爲中國傳統是大家庭結構,但事實並非如此。中國古代歷朝皆有戶口統計記錄,史學家梁方仲先生列出西漢元始二年(2年),到清宣統三年(1911年)的1900多年間,比較可信的人口調查中的71個數據,從中可計算出兩千年中國戶口總平均數為4.95人。[24]另一位史學家杜正勝先生,根據歷朝其中五十個數據,則計算平均戶口數大約5人。兩者統計數字大致相若,符合通常「五口之家」的說法。[25]
即使進入民國時代,中國傳統五口之小家庭人數規模也沒有改變。[26]假如這樣,一個五口之家的成員可能會是一對夫婦,加一兩個孩子,或再加上一個供養的長者。五口之家這樣的人數規模是難以容納妾的存在,足可証明傳統中國社會上絕大多數家庭都是一夫一妻制。
再參考另外一些研究。北京大學教授王躍生先生,根據十八世紀乾隆年間2000多份刑科題本婚姻家庭類檔案,統計出當時有妾家庭僅占總數的2.31%。[27]中華民國中央研究院院士劉翠溶女士,研究明清時期的家族,根據49部族譜統計出在族內已婚婦女之中,妾所佔的比例僅為3.5%,估計有人納妾不止一人,所以立妾率更低。參考這兩個研究數字,不約而同指出當時娶妾者大約只佔人口的2-3%,換言之,社會上絕大多數家庭(97%或以上)都是一夫一妻制。[28]
香港並非受到基督教影響才推行一夫一妻制
有論者謂,香港要到1971年10月7日《婚姻制度改革條例》正式生效後,才確立一夫一妻制。這個看法並不正確。上文已經指出,中國一夫一妻制源遠流長,有數千年歷史,並非受到基督教影響才制定。要理解《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的來龍去脈,須要知道香港當時的一段歷史。
香港1841年開埠以後,港英當局兩度頒布《婚姻條例》,但通常僅適用於西人,絕大多數華人仍沿用大清律例的婚姻禮俗。1930年,中華民國頒佈第一部民法典,規定了新型的婚姻方式,漸爲華人採用,成為主流。舊式婚姻日漸衰微,而據《婚姻條例》的西式婚姻卻穩步增長。
在二戰前,香港社會存在不同的婚姻制度,大抵相安無事。直至戰後,港英政府對香港適用的中國法律及習慣,加以調查並計劃立法取代。當時港督葛量洪指定一個委員會跟進此事。1953年,委員會發表報告,呼籲公衆參與討論並提出意見。當中,婚姻是個重要議題,在諮詢過程中,香港婦女會(Hong Kong Council of Women)在其他組織及個人支持下,大聲疾呼廢止納妾惡習,不斷提出以男女平權爲原則制定新的婚姻法。
港府回應民間訴求,專門針對婚姻問題重新加以檢討,先後於1960及1967年發表白皮書。最終,1971年10月7日《婚姻制度改革條例》正式生效,所有中國式婚姻,包括舊式、新式及納妾全部被廢除。與中國舊式婚姻相比,《婚姻制度改革條例》最大特點是一男一女的自願結合,其他任何人,就算是雙方父母都不能代為決定。[29]此次婚姻制度改革,廢除了大清律例在香港的影響力,杜絕了某些權貴以大清律例為藉口納妾,卻絕非那時才在香港建立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才是公平平等的制度
在小說電視電影裡,中國古代的男主角,有時會遇上多個心儀女子,最後一併迎娶,皆大歡喜。事實上,古代納妾制度並不公平,一則只是權貴之玩意,平民老百姓沒有份;[30]二則這個少數特權分子的習慣,最終會損害公眾利益,古人對此已知之甚詳。漢代《鹽鐵論•散不足》上說:「古者,夫婦之好,一男一女,而成家室之道……今諸侯百數,卿大夫十數,中者侍卿,富者盈室,是以女或曠怨失時,男或放死無匹」,意思是說,古代一男一女組成家庭,但到漢代特權分子興起,大量納妾,導致很多女子枉費青春,也有許多男士终身找不到妻子。
這個觀察甚有道理,在一般社會裡面,一夫多妻的情况不可能大規模出現:一方面,不是很多男人能夠在經濟上負擔多妻的開支;另一方面,即使很多人有這樣的經濟能力,一般社會男女比例相若,不可能有很多「額外」未婚女士可供迎娶,一旦社會裡有一大群男人選擇多妻,可供迎娶的女士便會減少,一些條件較低的男士,便可能找不到伴侶。
這不是純粹的推論,在美國猶他州,有若干摩門教社區仍然奉行一夫多妻制,區內便經常出現女性不足的情况,有時甚至要驅逐一些男士離開社區以解决不夠分配的問題。[31]又以當代中國大陸為例,男女比例已經失衡,但貪腐官員可以佔領大量妻妾,無形中更多經濟實力或條件較差的男士,將會找不到伴侶,這對他們公平嗎?還可以說是盛世和諧社會嗎?相反而言,社會嚴格執行一夫一妻制,權貴沒有特權,上至高官富豪下至平民,都只能擁有一個妻子,男女平均配對,這才是最公平平等的制度。假如今日有人以平權為名,打破一夫一妻制度,最終恐怕只會變相為權貴爭取特權,相信這不會是我們希望見到的結果。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歷千年而不墜,衍生的意義遠比我們想像爲大,正是夫婦結合才能孕育生命。試想想,前述考古墓葬出土的夫妻,可能是我們的祖先。他們或許平凡,但一生相濡以沫,孕育生命延續後代,歷百世至今未絕,越過秦皇暴政、漢唐盛世、文治大宋、元朝鐵騎,明清統治,甚或日後自由民主公義的中國建立。這一份愛情,歷盡滄桑,卻又生生不息,指向未來,充滿希望。
註釋:
[1]蘇冰,魏林:《中國婚姻史》(台北:文津,1994),頁42-43。
[2]宋鎮豪:《夏商社會生活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頁145。
[3]殷商王室兼行一夫一妻制及一夫多妻制,前者有示壬、示癸、大乙、大丁、大甲、大庚、大戊、康丁等。參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北京:中華書局,1988),頁383。
[4]蘇冰,魏林:《中國婚姻史》,頁39。
[5]程繼榮:《中國繼承制度史》(上海:東方出版中心,2006),頁40。
[6]《公羊傳•隱公元年》,引自http://www.cnculture.net/ebook/jing/chunqiu/chunqiugongyangzhuan.html。正妻所生的是嫡子,當中按年長而非賢能決定其繼承家族財產和爵位的權利;妾所生的是庶子,若正妻沒有生子,則由地位最高的妾所生的庶子繼承,而非年紀最大的庶子。
[7]《左傳•隱公五年》杜預注。見左丘明:《左傳》(台北:東昇出版事業公司,影印重刊宋本十三經注疏),頁57。
[8]《管子•大匡》,引自http://ctext.org/guanzi/da-kuang/zh。
[9]蘇冰,魏林:《中國婚姻史》,頁96-98。
[10]東漢《白虎通‧嫁娶篇》,引自http://ctext.org/bai-hu-tong/jia-qu/zh。
[11]「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見《唐律疏議•卷十三戶婚》,引自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E5%94%90%E5%BE%8B%E7%96%8F%E8%AD%B0。
[12]「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一年半。各還正之。」,同註11。
[13]同註11。
[14]宋律禁止重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也禁止妻妾易位:「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一年半,各還正之。」基本上與唐律相同。見薛梅卿點校:《宋刑統》(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頁240-241。
[15]如理學家周敦頣所說:「禮,理也;樂,和也。陰陽理而後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萬物各得其理,然後和。故禮先而樂後。」,見《周子通書•禮樂第十三》,引自http://zh.wikisource.org/zh-hant/%E9%80%9A%E6%9B%B8。
[16]「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見《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六戶律》,引自http://zh.wikisource.org/wiki/%E5%A4%A7%E6%98%8E%E5%BE%8B/06#.E7.94.B7.E5.A5.B3.E5.A9.9A.E5.A7.BB。
[17]「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同註15。至於大清律例則大致與明律相同,《大清律例•戶律》:「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引自http://zh.wikisource.org/zh-hant/%E5%A4%A7%E6%B8%85%E5%BE%8B%E4%BE%8B/%E6%88%B6%E5%BE%8B。
[18]陳顧遠,《中國婚姻史》(上海:上海書店,1984),頁58。
[19]盧靜儀:《民初立嗣問題的法律與裁判》(台北:五南圖書,2006),頁80。
[20]潘乃穆,潘乃和編:《潘光旦文集第十二卷》(北京:北京大學,2000),頁608。
[21]潘乃穆,潘乃和編:《潘光旦文集第十卷》(北京:北京大學,2000),頁294。
[22]蘇冰,魏林:《中國婚姻史》,頁98。
[23]《大明會典•卷五十七》,引自http://ia600801.us.archive.org/32/items/02088060.cn/02088060.cn.pdf。
[24]梁方仲編著:《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北京:中華書局,2008),頁6-16。
[25]例如:西漢平帝元始二年(2年)戶平均規模是4.87人,三國時期魏元帝景元四年(263年)5.75人,隋煬帝大業二年(606年)5.17人,唐玄宗開元二十八年(740元)5.72人,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4.46人,明宣宗宣德九年(1434年)5.25人,清仁宗嘉慶十七年(1812)5.33人。詳見杜正勝:〈編戶齊民—傳統的家族與家庭〉,收入《中國式家庭與社會》(合肥:黃山書社,2011),頁15-19。
[26] 綜合民國時代數個人口調查結果如下:
年代 | 戶數 | 人口數 | 戶均人口數 |
1911 | 6688059 | 341826088 | 5.17 |
1912 | 7636074 | 405810967 | 5.31 |
1928 | 83855901 | 441849148 | 5.27 |
1933 | 83960443 | 444486537 | 5.29 |
1936 | 85827345 | 479084651 | 5.38 |
1947 | 86262337 | 461006285 | 5.34 |
參張國剛主編,鄭全紅著:《中國家庭史》第五卷 (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7),頁61。
[27]王躍生:《十八世紀中國婚姻家庭研究───建立在1781-1791年個案基礎上的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頁78。
[28]劉翠溶:《明清時期家族人口與社會經濟變遷》(臺北: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1992),頁47。
[29]此段歷史,主要參考蘇亦工:〈香港中國式婚姻法制的變遷〉,《比較法研究》2002年第3期,頁3-4。
[30]即使是當時的士大夫,納妾過程也殊不容易。一個有趣例子:清代中興名臣曾國藩的弟弟曾國華在1851年時希望納妾,但家族考慮家風、經濟條件、功名和嫡庶關係等原因,多番阻撓。曾國華要苦心經營近一年後才成功爭取納妾。參郭玉峰:〈清代士大夫納妾並非易事〉,《四川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39卷第6期,頁139-144。
[31] http://ngm.nationalgeographic.com/2010/02/polygamists/anderson-text/8。
【註:文章原貼於《時代論壇》,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