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容不是單程路-- 台灣同運公投大敗分析
(文:鄭安然)香港性文化學會一直提倡互相寬容,即使不同意同志運動訴求,也不應惡意攻擊及嘲諷持相反意見的人。然而,寬容不是單程路,若要解決問題,需要雙方都願意實踐寬容。
(文:鄭安然)香港性文化學會一直提倡互相寬容,即使不同意同志運動訴求,也不應惡意攻擊及嘲諷持相反意見的人。然而,寬容不是單程路,若要解決問題,需要雙方都願意實踐寬容。
(文:關啟文)這六大理由對所有人都適用,而對宗教信徒而言,這公投更是他們見證他們所相信的主宰和真理的寶貴機會。最後要強調,我們對事不對人,寬容而不縱容,並非敵視與我們不同意見之人,但為了守護下一代的幸福,糾正台灣社會現時的種種流弊,我們只能溫柔而堅定地支持這次公民投票。
有關婚姻制度的違憲判決誠然須要極為穩固的理據,讓人們充分明白這些判決都能毫無疑問地從憲法引伸出來。不然,統治人們的不是憲法,而是透過大法官們的私人信念甚或意識形態所解讀的「憲法」,這樣判決也難以公正。現在的問題是,以上的判決有穩固的理據嗎?
(文:關啟文)台灣大法官決定審理同性婚姻釋憲案,並已於2017年3月24日召開言詞辯論庭。司法院23日公布6位鑑定人的鑑定意見,我們已對每一份鑑定書逐一作出回應, 本文是對整個議題的綜合分析。
(文:關啟文)…陳惠馨教授從來未有在原則上為「婚姻自由」提供任何界線,也就沒有任何理由抗拒這些訴求。這,筆者認為就是她整個進路的歸謬反證(reductio ad absurdum)
李惠宗教授指出,民法親屬編有關「婚姻」的規定,僅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不論從「文義解釋」或國際人權公約,皆無法導出同性婚姻的結果,而歷來大法官釋憲也是以「一夫一妻」為論述內容,故此同性婚姻議題,是「立法論」,而非「法解釋論」的問題
我們認為婚姻是公共的制度性嘉許,要納入婚姻制度,是支持者要證明那種關係得到普遍性公眾的嘉許,並為何這種嘉許有堅實理據,把證明的責任全然放在反對同性婚姻者身上,並不公允。再者,假若使用她那種標準,又如何能限制三人婚姻、多元婚姻或人與機械人的婚姻呢?恐怕也不能。
綜上考量,本人認為,民法立法者將「婚姻」界定為「異性婚姻」,因此相同性別之二人無從依民法前揭規定締結婚姻,並未牴觸婚姻制度的核心內涵,亦未違反憲法第 22 條保障婚姻自由與憲法第 7 條平等保障之意旨。稽諸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前揭論據與結論,亦有其依據。
(文:關啟文)鄧學仁教授最後承認「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於本質上畢竟有所不同,因此制定專法,似乎較為可行。」基本分別是「同性婚與異性婚於親子關係難以等同處理」,這其實與我們上面提到的婚姻概念吻合。
(文: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現行民法確實不許「同性別二人結婚」: 我國民法第 980 條至 997 條關於結婚之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之規定中,雖然並未明文規定結婚必須由一男一女為之,但是從民法第 1000 條以下關於婚姻之普通效力及夫妻財產制開始,皆以「夫」與「妻」稱配偶關係中之相對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