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充持久授權書創造三贏: 滿足法院要求、解決同性伴侶生活問題、不模糊自然婚姻獨特性——香港性文化學會對同性關係替代法律框架之回應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日前(7月2日),建議立法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並以此作為2023年終審法院對「岑子杰案」之判決的回應。本會高度肯定當局在研究和草擬方面的努力,亦能看到當局在保障小眾權益方面的良好立意,唯目前方案仍有不足和令人憂慮之處,以下為本會之回應:

「登記」和「承認」用意不明,易造成混亂
首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下稱政內局)建議為已完成海外註冊的同志伴侶制定專屬的登記機制,其立意故然良好,但亦難免會引發進一步的混亂和司法爭議。

對社會而言,婚姻制度除表達和促進某種理想的典範之餘,亦有諸多實際的功能。其中,區別身份和法律地位,即為所有功能的基礎。現時,本港雖沒有單一條的「婚姻制度」條例,但與婚姻相關的事務,已深深鑲嵌在不同法規之內,遍及生殖科技、遺產繼承以及刑事罪行等諸多方面。其中,婚姻狀態是這套法規得以運行的根本。「已婚/未婚」的狀態一旦變得模糊,一連串的法規便無可避免受到衝擊,也各類司法覆核大開方便之門。

就本次建議而言,本會欣賞當局用心的設計,但在婚姻之外另立一個所謂的「登記制度」去「承認/表彰」一種關係,不論在法律上和概念上都會造成混亂,同時亦會在法律和民風上削弱自然婚姻的特殊性。[1]

其次,一如不同的同志團體已指出,在海外註冊的花費高昂,非人人可負擔,當局以此作為甄別能否登記的門檻,並不乎照顧弱勢以及促進人權的精神。究其原因,政府實在不應在婚姻制度以外巧立一個「登記制度」。此舉架床疊屋之餘,亦無助解決弱勢群體的真實困難。一如本會多次指出,政府應該擴充現行的授權制度,以應對當前困境。

以多元授權解決相關問題,同時滿足法院要求
現時,同性伴侶確實面對的不同生活問題,如遺產繼承、探視權、臨終決定等。但這類問題同時亦普遍存在於社會各階層及不同的緊密關係。例如,兩個風雨同路幾十年的街頭露宿者;三個從事一樓一,結義金蘭的好姊妹。這些關係故然不等同於「婚姻關係」,但他們的關係可能比大部份夫婦和同性伴侶更為緊密,卻也同樣面臨上述問題。

故政府應把目光放遠。本會認為,政府可以現行的《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為基本框架,合併「預設醫療指示」等工具,使可授權的範圍和對象得以擴大,從而使其囊括醫院探視、醫療指示、生活及財務授權、領取遺體及辦理死亡證等範疇的「多元授權書」,一舉解決上述提及的生活問題。同時維護婚姻中「男-女-新生命」的獨特結合關係,令最幼弱的人類生命,亦即兒童和嬰兒的權利和福祉得以保障。(在西方,同性伴侶以人工科技製作新生命,已嚴重損害以上關係及兒童權利)

以授權書解決上述問題,一方面可讓使用者自由選擇多層面範疇,另一方面能保障的關係不限性傾向、血緣和關係性質,只要是自願共同訂定契約的人即可單方面或互相授權。由是,多元授權絕不等同事實婚姻或民事結合,亦不會在概念和法律身份上造成混亂,可確保自然婚姻的獨特性以及保障兒童權益。三者的不同可粗略見下表:

婚姻 外地民事結合 多元授權

形式

人數 2人 2人 可授權多人互相幫助或監控對方
性別 一男一女 不限 不限
婚姻狀況要求 不能重婚 不能重婚 不限,可授權已婚或未婚人士
締結方式 於特定註冊場所,由證婚人宣述,申請人宣誓,並簽訂證書 於特定註冊場所,由證婚人宣述,申請人宣誓,並簽訂證書 在合資格見證人下簽訂

權利及義務

雙方的權利關係 雙向,結婚雙方有同等權利及義務 雙向,結婚雙方有同等權利及義務 可單向授權或互相授權
政府福利 依法享有 依法享有 不相關
領養兒童 絕大部份地方與傳統婚姻一樣 沒有
使用生殖科技 絕大部份地方與傳統婚姻一樣 沒有
結束方式 在雙方同意下分居一年;或分居兩年 絕大部份地方與傳統婚姻一樣 在合資格見證人見證下終止
結束後的義務 贍養費等 贍養費等 沒有

可見,多元授權可解決同性伴侶所面對的問題,同時滿足法院的要求,亦不會觸及重要的婚姻制度。當局應把握時間,盡快研究及諮詢相關機構,平衡各方權益,促進社會共善。

 

香港性文化學會
2025年7月4日

 

[1] 由於每一個孩子的親生父親只有一個,親生母親也只有一個,而這種關係是有客觀生理基礎的,可稱為自然婚姻。《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這樣說:1.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3. 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本會不建議採用「傳統婚姻」的概念,因這可能被誤會為提倡一夫多妻或一夫一妻多妾。

擴充持久授權書創造三贏: 滿足法院要求、解決同性伴侶生活問題、不模糊自然婚姻獨特性——香港性文化學會對同性關係替代法律框架之回應” 有 1 則迴響

  1. 一個福音派教會牧師反對「同性伴侶關係登記立法」及對相關立法的建議:

    香港的政府提交給立法會的草案不應該使用「同性伴侶關係」登記的名稱,應該使用「非近親間民事關係登記」的法律草案。也就是許可任何兩個公民登記此類關係;當有需要彼此承擔親屬/配偶間的民事責任時,此登記中的主體依照法律給予親屬/配偶類同次序來享有相關權利與承擔相關責任。

    此登記許可任何一位已成年的公民單獨和多个已成年的公民進行登記,並對其他親屬/配偶和其他相關民事關係登記者彼此透明,也可以同時在親屬/配偶和非親屬民事已登記關係中自行作出排序。也允許其他公民付費后對這類親屬/配偶和非親屬間已登記民事關係查閱。

    也就是甚至我作為一個福音派的牧師都可以去登記:在我的至親和配偶(約十位,七個兄弟姐妹,其中六個是同胞的,另一個是父母親領養的姐姐,妻子,女兒,岳父)之外與三五位牧師(無論性別)分別登記。

    這樣的立法完全能達至香港的法庭前些日子關於同性婚姻的判決要求,又無損婚姻的嚴肅性與神聖性。

    倡議者:羅培勛(LUO Peixun),物理博士,道學碩士,教會牧師。已提交給立法會。相關編號為D32F0596

LUO PEIXUN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