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海欣(香港性文化學會特約研究員)

圖片取自: Wesley Biblical Seminary 網頁
早前衛斯理聖經神學院(Wesley Biblical Seminary)的加格農教授(Robert Gagnon)已在網上發表10,000字評論(網站:the Gospel Coalition),批評雙海斯新作《神恩慈的不斷擴大範圍:聖經故事內人類的性》(The Widening of God’s Mercy: Sexuality Within the Biblical Story)沒有正面回應過去30年相關的聖經學者對同性戀的說法,以及沒有充份地解釋經文,以說明為何他們改變對同性婚姻的立場。
加格農教授曾於2001年出版《聖經與同性戀行為:文本與詮釋學》(The Bible and Homosexual Practice: Texts and Hermeneutics) 一書,指出同志釋經的錯謬,堅守聖經視同性戀行為是罪的立場。
12月17日,他在X (Twitter) 上向雙海斯發出新一封公開信,提醒他們閱讀他所寫的第二篇2000字及補充更多論點的評論(網站:the Federalist),並且邀請他們就書中內容作現場辯論,一同仔細研究在神的大圖畫中及在祂不斷擴大的恩慈中,是否真的接納性小眾的性行為。
加格農教授(Robert Gagnon)的第一篇評論文章:
The Deepening of God’s Mercy through Repentance: A Critical Review Essay of The Widening of God’s Mercy: Sexuality within the Biblical Story
第二篇評論文章:
12 Disqualifying Errors In Richard Hays’ ‘Biblical’ Case For Gay Relationships
X 貼文:
A New Open Letter to Christopher Hays and Richard Hays
加格農教授在第二篇評論文章中提到,雙海斯的新作受到傳媒炒作,書中提到神接受同性婚姻的論點受到廣泛報導。尤其是大海斯(Richard Hays)的前作《基督教新約倫理學》(The Moral Vision of the New Testament)常常被福音派引用,說明聖經反對同性戀關係的立場。大海斯、小海斯(Christopher Hays)父子二人皆為聖經學者,於著名神學院任教,因此影響力甚廣,加格農教授因而一再撰寫評論反駁之。
雙海斯在新作的論點是,從聖經的敍述可看出神恩慈的軌跡,可推測出最終神是歡迎性小眾的。他們認為這是由聖靈驅動的行動,並且神是不斷改變主意的,祂願意擴大、擴充祂的恩慈予那些曾一度被排拒在外的社群(例如外邦人、閹人、稅吏和罪人),因此雖然神過往不接納同性戀,但現在接納了。
然而,加格農認為雙海斯沒有提供可靠的理據以支持他們的論點。他們忽略了自1996年大海斯出版舊作後,受到各重要學者支持的事實以及他們的理據。他們也故意忽略了對關鍵經文的討論,以支持他們的聲稱。不客氣地說,加格農認為雙海斯的新作連大學生的功課也不如。
大海斯改變立場,是因為個人經歷,而非聖經支持同性戀行為

圖片取自: Adobe Stock
加格農在第一篇評論中提到,他明白為何雙海斯轉變立場,這是因為他們的個人經歷。
第一,他們的家族曾經因為對同性戀的看法而發生衝突,大海斯的弟弟拒絕出席媽媽的喪禮,因為舉行喪禮的教堂內掛了彩虹旗,因而令大海斯感到為難,又猶豫到基督教及同性戀是否真的這樣二分。
第二,大海斯這些年間參與了同志教會,目睹同性戀者在教會裡忠心服侍,與他人和平共處,因而令大海斯重新思考他的立場。
雙海斯對性小眾心生憐憫,本是好的。但加格農提醒我們,個人經歷不能大過聖經。假如教堂掛了支持亂倫和多人婚姻的旗,那又怎樣?假如教堂有忠心事奉的亂倫者和多人婚姻人士,那又怎樣?雙海斯因為個人經歷影響了他們的情緒,但又希望神的心意與他們的經歷一致,因而就說神是會改變主意的神而今日神已接納同性婚姻。然而,他們書中的理據欠奉,且論證牽強。
作為權威學者,加格農認為雙海斯犯了12項明顯的錯誤,是讀者必須要知的:
1) 忽略了耶穌談論性行為的關鍵經文
耶穌在馬可福音第十章2至12節(或馬太福音第十九章3至9節)中,說明一男一女為婚姻的條件,這也是聖經性倫理的基礎。當耶穌引用創世記一27(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及二24(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二人成為一體),耶穌引用婚姻中的兩性時,不是偶爾這樣說的。一男一女是他論述時的基礎事實。
依耶穌的看法,神創造一男一女的婚姻,是二人的,不是多人的;是兩性的,不是同性的;是一生一世的,不是短暫的,又離婚又再婚不是祂的心意。男與女,二人成為一體,不容第三者介入。
曾有猶太人群體讀到創世記一27時,與耶穌有同一領悟。有一群被稱為艾賽尼派(the Essenes)的猶太教派引用創世記一27來禁止多人婚姻,他們反對一夫多妻,因為他們認為創造的基礎是神創造了一男一女。[1]
同性結合違反了一男一女的性倫理基礎,這基礎是在創世時已訂立,且由耶穌清楚地再次闡明,因此神沒有改變主意。改變主意的是雙海斯。
2) 混淆了「不常提到」與「不重要」
雙海斯指聖經很少提到同性戀,因此就不是重要的信息,加格農認為這是混淆了「不常提到」與「不重要」。不常提到的性罪行,也可以是相當嚴重的,甚至是因為太羞恥而難以啟齒,不要與他們一夥(弗五3~12)。相信雙海斯不會認為亂倫(在新約裡只提及一次:林前五)和人獸交(在新約中沒有提及)是小罪。
再者,聖經裡雖然提及同性戀行為的經文不多,但聖經每節關於性倫理的經文,都是以男女為大前題的。認真的歷史學家們都知道,古代以色列和早期基督教將同性戀行為視為對上帝的嚴重冒犯。然而,雙海斯將聖經與歷史背景分割了來看。
3) 不認識古代的委身同性戀關係
雙海斯誤以為,聖經禁止同性性行為只是因為古代人不像今日的同志伴侶般在盟約關係中。然而,聖經禁止同性性行為是絕對且沒有例外的,性關係應該男女之間,這觀念貫穿新約舊約。再者,古代世界中,他們很清楚知道委身的同性戀關係是怎樣的。
例如在柏拉圖的《會飲篇》(Plato’s Symposium)(約西元前 380 年)中,我們可以找到忠誠的同性之愛。當中提到,同性戀人期望一生相伴、一起生活,與對方的靈魂融合成一體。自公元一世紀起,有些文獻記載男與男、甚至女與女之間的半官方婚姻,教會神父和宗教教師都知道當時的人這些做法,他們拒絕這樣的婚姻,因為這是「違反自然」的。
圖片來自: Posterlounge
4) 不認識古代的性傾向理論
雙海斯誤以為,聖經作者(包括保羅) 都不知道什麼是性傾向。然而,在新約的年代,希臘羅馬環境中已在流傳同性戀傾向天生的理論。在柏拉圖的《會飲篇》中,寫道有男人「天生不傾向於結婚和生育孩子,而是法律或習俗迫使他們這樣做」,結果是男男伴侶要以未婚的身份,在外面共同生活。當時有人認為,同性戀傾向的形成,是來自於受孕時男性和女性的「精子」元素混合在一起,因而發生了類以基因突變的遺傳疾病。
值得留意的是,對希羅學者來說,雖然他們覺得某些同性性吸引是天生的,因他們指同性性行為是違反自然的──就是大自然出了錯誤,違反了自然的設計,以及男女身體的功能。他們以男女身體的解剖學和生理學互補的概念來進行思考。
保羅將罪視為原始的衝動,由先祖傳下來,又運行全身,又不完全受人的控制,即使他將同性戀傾向視為天生,這仍無損他認為同性戀行為有罪的立場。
5) 類比推理的不誠實應用
加格農認為雙海斯刻意採用只有利自己立場的例子作類比推理,而避開不利立場的例子,有不誠實之嫌。他們採用了與同性戀較不相近、但有利立場的例子做類比(外邦人、奴隸、婦女),但沒有採用與同性戀較相近、但不利立場的例子做類比(亂倫、多人婚姻),很可能是受著既有的意識形態所驅使。
6) 忽略了耶穌接觸「稅吏和罪人」的重點
當引用耶穌接觸猶太的稅吏和罪人的例子時,雙海斯只說了故事的一半。他們用來說明神接納小眾,但忽視了一個要點,就是當耶穌接觸外邦人時,祂呼召他們要悔改,而他們要悔改的內容,正是他們當初被神拒絕的原因。
7) 扭曲上帝「改變主意」的內容
加格農指出,聖經中神「改變主意」不是指他的道德標準降低,祂不斷擴大的恩慈,是不斷地引導人們從罪中悔改(羅馬書2:4)。
8) 忽略了閹人並不是自願的「性小眾」
雙海斯引用神接納閹人(賽五十六3~5;徒八26~40)來說明神會接納有同性戀行為的人,但他們忽略了以色列的閹人並非自願的「性小眾」,他們是被強行奪走了男子氣質的人。
9) 沒有為意耶路撒冷會議是他們立場的反典範
雙海斯引用耶路撒冷會議(徒十五)來說明,當年教會就外邦男性需不需要受割禮一事改變了立場,今日亦應該以這為模範,就同性戀的事上改變立場。然而,他們遺漏了這模範的重點:就是以新眼光重新看經文,看看這聲稱是聖靈的新工作是否有神的說話的支持。大海斯過去一直知道這一點,但現在放寬了要求,改為「透過類比推理對經文進行富有想像力的重新解釋」(第 184 頁)。加格農認為雙海斯「對經文的重新解釋」是「富有想像力的」(但不是「忠實的」)和「是透過類比推論得出的」(但不是誠實的)。
雙海斯的主張的不能說是以耶路撒冷會議為模範的做法。神接納外邦人,這在舊約中有不少先例,但同性戀行為,是新約強烈反對的。兩者不能混為一談。他們不僅是放寛了神的律法,更是將性道德的基礎連根拔起。留意,耶路撒冷會議堅持外邦人應避免不道德的性行為(這也包括同性戀行為)。神歡迎人們,但不等於接受他們的不道德的性行為。
10) 羅馬書 14 章不是一個同意或不同意的問題
羅馬書第十四章提到,信徒就飲食和節期的事上有分歧,影響教會合一,雙海斯引用這例子來說明,在同性戀行為的事上,我們應學習寬容那些與自己意見不同的人。然而,飲食和節期的事是無關緊要的事,並非嚴重到能否承受天國的地步。
難道雙海斯的意思是,因著認為同性戀行為是罪,保羅是信心軟弱的信徒嗎?加格農認為,若要討論到同性戀行為與教會合一的問題,應關注的經文不是羅馬書第十四章,而是哥林多前書第五章:亂倫男子的案例。
11) 利用上帝「不斷擴張的恩慈」來刪除基督教的性倫理
雙海斯視聖經為神不斷擴張的恩慈的故事,但他們忽略了這擴張不是無定向的。事實上,猶太教和基督教因堅持敬拜獨一上帝,他們的道德要求是日益強烈的,包括更嚴格的性道德標準。
引用另一位聖經學者普雷斯頓博士(Dr Preston Sprinkle)的說法,如果要說軌跡(發展趨勢),神對性倫理的要求應是更嚴格了,而非更寬鬆了。例如在舊約中有一夫多妻的婚姻,但在新約耶穌談婚姻說到一男一女。舊約容許離婚,但新約中耶穌反對離婚。淫亂在新舊約都是受譴責的,但耶穌說心裡動淫念的,也是罪。
雙海斯聲稱,不認同LGBT的基督徒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但事實是,他們拋棄了耶穌所說以男女為基礎的性倫理,是燒掉了森林中的重要部分。
12) 優先考慮個人經驗而非聖經,甚至優先於耶穌
雙海斯在書中不斷強調,他們沒有拒絕聖經權威,例如他們說:「接納性小眾並非拒絕聖經的信息,而是更全面地擁抱神擴大恩慈的故事。」然而,他們在處理經文的實際做法上,顯然是優先考慮個人經驗而非聖經,甚至優先於耶穌。
聖經的大圖畫是以男女為性倫理的基礎。雙海斯試圖將神接納稅吏及外邦人,類比為神會接納性小眾。但他們完全無視了認罪悔改的核心部分。而他們的罪,正正是起初被排拒的原因。
雙海斯又以奴隸、女性角色 (與同性戀有較低可比性的) 來類比同性戀行為,但避開不用亂倫及多人婚姻(與同性戀有較高可比性的)做類比,他們刻意挑選有利自己立場的經文,有不誠實之嫌。
加格農形容雙海斯的做法是「倒置的修正主義詮釋法」(inverted revisionist hermeneutical scale),[2] 就是他們將自己的個人經歷放在最優先的考慮位置,卻將聖經及基督的話放在最不重要的考慮位置。當個人經歷與聖經有衝突時,他們選擇要聖經讓步。
他們承認,是因為他們與同志信徒之間的正面經歷,令他們對聖經的立場有所動搖。他們是先改變立場,隨後才在聖經尋找支持自己看法的線索。這不是忠於聖經信息的做法。因此他們的論述很牽強、前後不一致、又欠缺說服力。
參考:
[1] 參考Damascus Covenant 4.20-5.1
[2] 這在第一篇評論文章有詳細解說,簡單來說,就是有違教會傳統的詮釋法(the Church’s Traditional Hermeneutical Scale),即聖經為最具權威性的參考,其次是哲學思考,隨後是科學理性,最後才是個人經歷。但雙海斯的詮釋法是倒轉的,即個人經歷為最具權威性的參考,其次是科學理性,隨後是哲學思考,最後才是聖經、基督的話。
另一位聖經學者普雷斯頓博士(Dr Preston Sprinkle)也曾撰文評論雙海斯的新書,詳情請瀏覽:
【同性戀與基督教】神支持同性婚姻了嗎?改變主意的不是神 而是雙海斯 普雷斯頓博士評《神恩慈的不斷擴大範圍:聖經故事內人類的性》(The Widening of God’s Mercy: Sexuality Within the Biblical Story) 點出書中四大錯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