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權必撐墮胎權?女性主義者在墮胎議題上存分歧

梁海欣(項目幹事)

羅訴韋德案被推翻後,有女權人士認為那是奪去女性的權利,不可接受。但女性主義者必然會支持墮胎權的嗎?原來不是。在女性主義者中,仍有分為「支持生命權的女性主義者」(pro-life feminist/ feminist for life)和「支持墮胎權的女性主義者」(pro-choice/pro-abortion feminist) 。本文將從《墮胎與性議程:支持生命權的女性主義》(Abortion and the Sexual Agenda: A Case for Prolife Feminism) 一文中,看看兩方的說法。

作者西德尼·卡拉漢(Sidney Callahan)為支持生命權的女性主義者,她指出支持墮胎權的女性主義的四大要點:
1. 女性有權控制自己的身體
2. 在個人責任上,女性的自主權及選擇權
3. 胎兒的價值存在不確定性
4. 女性達至完全社會平等(男女平等)的權利

卡拉漢在簡述這些論點的內容後,隨後逐點回應:
1. 由自身的控制權,到一個更具包容性的公義理想
2. 由自主權及選擇權,到一個對責任有更廣闊的理解
3. 由認為胎兒的價值存在不確定性,到肯定人類生命的內蘊價值
4. 由支持生命權的女性主義角度,看什麼是完全社會平等(男女平等)的權利

以下為更仔細的說明:

*為行文流暢,下文將用PLF代表「支持生命權的女性主義者」,及用PCF代表「支持墮胎權的女性主義者」。

1. 由自身的控制權,到一個更具包容性的公義理想

PCF認為,胎兒是女性身體的一部分,因此女性有權將他移走。沒有人可以強逼婦女繼續懷孕,就如沒有人可以強逼他人捐器官,因為那是她的身體。佩奇斯基(Petchesky)認為胎兒就像寄生蟲,在提取婦女身體上的資源。婦女繼續懷孕,要面對生理上和心理上的風險,生下來亦要面對親自撫食或交給他人領養的決定。那是她的身體、她的風險、她的負擔,所以只有她、惟有她能在懷孕與墮胎的事上作主。

PLF則認為,胎兒不是女性身體的一部分,而是另一個身體。胎兒也不是婦女的器官或寄生蟲。懷孕是在孕育另一個生命體。懷孕也不是身體出現了不斷成長的癌細胞,而是每一個人類進入世界的必經階段。胎兒的成長是一個連續的過程,每一個階段都是重要的。我們的社會保障人有權控制自己的身體,但同時也保障他人的身體不受侵犯,包括那些未成熟的、需要依賴他人的、樣貌有異的及弱勢的。傷疾的、退休的、新生嬰兒都受法律保障。PLF認為胎兒也在保障範圍之內。

女性主義若要保護女性,那未出生的女性呢?別忘記,胎兒有一半機會是女性。女性運動的出發點是保障女性權益、捍衛女性的人性尊嚴,就是並不比男性低等。在不公義的父權制度裡,像女性這種被看為低一等的人,只有在有權勢的人喜愛、挑選、恩寵時,才能到權利。若胎兒被看為低一等,沒有人性尊嚴和價值,只有在被人喜愛、挑選、恩寵時才有價值,那正正就像處於弱勢的女性、黑人、窮人等等。女性主義的精神,廣義來說,就是要保護弱勢,而胎兒正正就是弱勢的群體。剝削胎兒的權利,是違背女權精神的。

孩子是社會的孩子,還是只是婦女的孩子?事實上,女性懷孕、分娩以至撫養孩子,都不用單獨面對,社會能提供許多醫療及支援,這是PCF所忽略的。PCF傾向從個人主義的社會出發,看女性處於一個社會支援真空(social vacuum)的環境,但這與現實世界的情況有差距。

2. 由自主權及選擇權,到一個對責任有更廣闊的理解

PCF認為,女性必須有能力為生命中各個承諾負責任。在計劃、選擇和行使個人責任時,女性需要有權控制生育。女性需要有能力按照當時情況、資源、原先承諾及生命計劃,就是否懷孕一事作出選擇。唯有當女性有生育自由,她才能作出成熟的承諾,不論是家庭、工作或進修。避孕是一個方法,但當避孕失敗,便有意外懷孕的情況,因此墮胎權是必須的。作為道德主體(moral agent)及具備人類意志(human consciousness),女性不應受生物學及或然率所限制。

PLF則認為,過分強調個人自主權及主動選擇權是一種對道德扭曲了的想法。這種想法以為要「人定勝天」,以為人要有能力掌控一切、駕馭所有環境因素,才能履行道德責任。但要實踐道德,其實還包括善良和恰當地接納生命中意想不到的事件。對意料之外發生的事情有回應的能力(responsiveness)也是一種最高層次的人類道德能力(highest human moral capacity)。人類除了要對自己主動承諾的事情負責任外,也要對被動地面對的事情負責任,例如家庭、鄰舍、社會制度等等,都給了我們道德上的責任,而這些都不是我們主動要求的。作為互相依存的人類群體的一分子,親子關係是有道德責任在其中,母親對孩子自然也有一分責任。PCF高舉個人主義性的自主權及控制權時,卻違背了道德生活的基本原則。

3. 由認為胎兒的價值存在不確定性,到肯定人類生命的內蘊價值

PCF認為,胎兒的生命價值取決定婦女的意願和主動接納。有婦女的重視,胎兒才能成為人。胎兒的意義和價值是由婦女建構的。胎兒的權利不會大過婦女的權利。如果婦女不想給是次懷孕任何意義和價值,她可以墮胎,甚至其他人沒有權說他們是「母親」與「子女」的關係,因為只有婦女有權作這決定。即使是計劃懷孕,如果胎兒有殘障或任何問題,婦女都可以隨時墮胎。因此法律不應禁止晚期懷孕的墮胎,那是剝奪了婦女的自由。羅訴韋德案保留的少許限制是出於父權餘黨的壓逼,就是不願意給予婦女所有的權力。

PLF則認為,胎兒的生命價值並不是取決於婦女的,而是生來就有的,是內蘊的(instrinsic value of human life)。人的價值和權利並不是由另一人所授予的,而且是由始至終都富有內蘊的價值。面對意外懷孕,應該問「為何繼續?」還是「為何不繼續?」哪一邊該負上舉證責任呢?「強逼懷孕」的概念就像將生命標籤為「強逼老去(compulsory aging)」般扭曲。在道德傳統中,人的權利是來自於人的需要,那是權利是核心本質。有需要的人士向外索取所需是合理的權利,不應該被有權勢者否定、有條件地延遲或廢除。胎兒作為人類的一分子,享有平等和自然而來的人權。

4. 由支持生命權的女性主義角度,看什麼是完全社會平等(男女平等)的權利

PCF認為,女性對生育一事有完全的控制權,才能達至平等地位。女性的平等,在於能否像男性一樣,可以自由地在教育及經濟生活上競賽和參與。如果女性不能在懷孕及撫養孩子一事上有控制權,便會比男性吃虧。女性必須要有享受自由性愛的基本權利,不用怕懷孕,像男性一樣。女性要有權利過像男性那般性活躍的生活,便必須要有墮胎權。這樣女性才能有自信及擁有性的權力。

不論PLF或PCF都認同要為女性爭取平等地位,但所採用的方法則截然不同。

PLF則認為,墮胎權並不能給予婦女生育自由、社會平等、性滿足或完整的個人發展。讓婦女放棄她們的孩子,不僅是不道德,更帶來心理上及政治性的摧毀(psychologically and politically destructive)。女性不會因為踐踏著千萬胎兒屍體而得到平等地位及社會賦權。女性的權利與自由實際上與胎兒的權利連在一起,以達至真正的平等,女性需要(1)更多社會支援及社會結構上的改變,(2)提升自信、自我期望及自尊。整個社會,尤其男人,應當給予女人更多支援以供養下一代,不然女性的貧窮(our devastating feminization of poverty)將會繼續下去。如果女性聲稱自己在胎兒的生死上有所有的權力,那爸爸和社會的責任往哪兒去了?

論男人之責而言,如果一切由女人全權負責,我們還能用什麼理由要求男人分擔撫養孩子的責任?如果要在主動承諾及同意下才有道德責任,那男人對意外懷孕還有什麼責任?若循PCF的想法,男人對於意外懷孕是完全沒有責任的,並不需要負上爸爸的責任及提供支援。傳統來說,許多男人都有意識要盡作父親的責任,但諷刺地,因著男人失職而來的墮胎服務,卻是合理化了男人的不負責任、對孩子的疏離感及沒有承擔。

論社會之責而言,政府還有需要提供日間服務、孩子支援,及要求職場為婦女在履行母職及養育孩子上配合嗎?以女性私隱及生育自由為理由來容許墮胎,其實是把懷孕及孩子看為是女性私人、個人的責任。「如果她不墮胎,那就是她的問題。」孩子變成了女性個人選擇下的投資產品,一種女性經過自身利害計算下的私人財產。那意味著社會在孩子的事上沒有道德責任了。

墮胎合法化,會令人以為墮胎是小事,只是一種避孕方法。結果女性承受著風險,通常是基於男性性伴侶的催逼。不停重覆地墮胎,會令人習以為常。隨著社會的壓力及慣性,面對意外懷孕,除了墮胎,似乎別無他法。女性會變得脆弱,因為漸漸地墮胎不是一項選擇,而是必須的。

總結

女權必撐墮胎權?原來不是。從女性主義出發,可以得出支持生命權或支持墮胎權兩個截然不同的立場。怎樣才是維護女性的權益?怎樣才是真正地發揮女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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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Sidney Callahan, “Abortion and the Sexual Agenda: A Case for Prolife Feminism,” Commonweal, vol.113 (April 25, 1986), pp.232-238. Reprinted with permission in Barbara Mackinnon, Ethics: Theory and Contemporary Issues, 3rd edition (2001), pp.18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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