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普選」與真假「平權」

鄭安然 項目幹事

去年,全國人大831「落閘」決定,在香港引起軒然大波,一場史無前例的大型公民抗命行動爆發。這場香港人自發的雨傘運動,雖然已經結束,但由人大831決定所激發的真普選運動並未落幕,加上最近林鄭月娥已公佈政改方案,待立法會於6月下旬表決,民眾的抗爭行動,相信會接踵而來。

對於如何爭取民主,香港人或許各有不同看法;但一個能夠反映民意,普及而平等的選舉,相信是很多香港人的共同訴求。故此,人大在2014年8月31日的「落閘」決定,一些政見比較温和的香港人,也覺得難以接受。

真假「普選」

為處理民意,特區政府透過不同宣傳手法,試圖說服港人接受人大決定,包括官員公開講話經常強調「我們也希望盡快實現2017普選」,創作一些新口號如「袋住先」及「有票,真係唔要?」,並在宣傳廣告中強調不用再坐在家中看電視裡的小圈子選舉等等。表面上看,特區政府似乎跟很多香港人的訴求一致,希望實現「普選」,但他們口中所講的「普選」,跟港人心中那個反映民意的「普選」是否一致呢?有不少人質疑,因為在人大831的框架下,中央可透過提名委員會完全掌握誰成為候選人。到時選票上只有梁振英,唐振英及何振英給你選擇,即使有一人一票,也等於沒有真正選擇;情況就如一個母親口裡說讓女兒有自由選擇跟誰結婚,但卻預先決定了兩個人選一樣。

不少人更認為,特區官員口中所說「希望盡快實現普選」的「普選」只是徒具形相,沒有普選內涵,甚至批評是魚目混珠,向港人推銷。若港人接受這也是「普選」,將來的特首更會挾著民意授權的光環,推動長遠有損港人利益的政策,到時後果更加不堪設想,而「普選」原來的意義就被顛覆及被犧牲了。所以在爭議性大的政改議題上,有人說「普選」未必真的是「普選」,我們需要慎思明辨,分辨真假「普選」。

真假「平權」

(網絡圖片)

(網絡圖片)

同樣,「平權」也是另一個容易被濫用的詞語。近年常常聽到同性戀團體呼喊「同志平權」的口號,爭取性傾向歧視立法及同性「婚姻」立法,全球的同性戀運動也開始改變宣傳策略,把這些目標改為更動聽的名字:「平權法案」及「婚姻平權」,並自稱為「平權團體」,名字更改後,一直以來的爭議彷彿突然大大減少,甚至使反對者有「反平權」及「贊同歧視」的負面公眾印象,但正如普選的例子,不是有人說「平權」就必然是「平權」,讓我們仔細思考,同性戀團體所爭取的是否「真平權」。

「平權」指的是「平等人權」,這是民主社會裡的重要元素。人人生而平等,每個人都應該有平等的基本人權,包括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政治權及受教育權等。在今天的香港,同性戀者跟其他人一樣,已經平等地擁有這些基本權利,他們可以成為立法會議員、組織同性戀團體(如大愛同盟)、獲公帑支持舉辦各類型活動(如在2014年12月5日於中文大學舉辦《多元情慾 解放禁色 唱遊天地 縱橫談》座談會)、在添馬公園舉行《一點粉紅》的戶外嘉年華等,而今天同運爭取的性傾向歧視法,就是以公權力剝奪其他人一系列的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經商自由、結社自由及宗教自由等。西方國家已有眾多實例:教師連表達不認同同性戀的立場都不容許,天主教領養機構因不接納同性戀伴侶領養兒童的申請而被迫關門大吉,營商者沒有拒絕服務同性婚禮的自由;以平權之名,踐踏他人的平權,這是否真平權呢?

至於同性「婚姻」,2014年歐洲人權法庭的判決已肯定其並非基本人權。[1]婚姻制度是公共嘉許及認同的制度,社會整體肯定一男一女的結合,是數千年以來絕大多數人的共識。同性性行為與男女性行為,本身存在客觀差異(如安全度及能否產生新生命),不能等同視之,若以「平權」作支持同性「婚姻」的原因,那是否需要讓三人相愛的同性戀者或四人相愛的異性戀者也有「平等」結婚的權利呢?如是者,界線應該畫在哪裡?若所有訴求都以「平權」作支持原因,那「人權」原本的意義就會被模糊及扭曲,若將來立了性傾向歧視法,更多人會挾著「平權」的光環打壓其他異見人士,後果更不堪設想,所以我們要提防假平權。

我們深信「人人生而平等」,香港人應該擁有真普選,無論政見如何,皆有權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不應被篩選;同樣,香港人也應該擁有真平權,無論對同性戀行為的立場如何,也不應受到政府打壓及歧視,這些才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不容有人魚目混珠,暪天過海。

註釋:

[1] Hämäläinen v. Finland, Application no. 37359/09

 

【註:原文刊於《性文化評論》第二期〈現代社會的公共哲學──香港性文化學會的獻議〉(2015年更新版)二0一五年四月號:http://www.scs.org.hk/files/comment/Comment_vol2_201504-120150428080850.pdf,頁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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