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海欣(香港性文化學會特約研究員)
2025年9月9日,香港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裁定女同性戀伴侶R及B勝訴,意味著政府或需要承認兩名女士為一嬰兒的法定父母。2020年,R及B以「互惠人工受孕」方式誕下嬰兒K,當中以R的卵子結合匿名男性的捐精,再植入B的子宮內懷孕產子。在香港辦理出生登記時,不准兩名女士同時列為「父母」,最終只有B獲認可列在 K 的出世紙上,擁有其監護權。及後兩位女士以K的名義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政府准許 R 在嬰兒K的出生證明書(俗稱出世紙)上列為父母。2023 年,高等法院於裁定 R 為嬰兒「普通法下的父母」,但不能成為法定父母。R 其後代嬰兒再提司法覆核,2025年高院判勝訴。
案件中涉及的人工受孕科技對香港市民來說,可能頗為陌生,但西方早就出現過由此科技衍生出來的問題──2014年英國女同性戀家長爭奪撫養權的案件,事件令人痛心難過,並不禁令人再思,怎樣的家庭關係才是最有利於兒童的福祉。正如法官高浩文在判詞後記中引用〈克努特大帝與浪潮〉的寓言故事,事件既然來臨了,就有必要承認這事實,採取措施應對或適應,但我們不能只顧解決眼前的問題,而妄顧做法會否牽連甚廣、揭開了潘朵拉的盒子而不自知。
2014年5歲雙胞胎監護權爭奪戰
2014年英國發生一宗令人震驚的5歲雙胞胎監護權爭奪戰,牽涉一位生產母(birth mom)、一位養母(adoptive mom)、一位基因母(biological mom)和一位匿名父親。布萊克女法官(Lady Justice Black) 在上訴法院開庭時表示,此案「非常令人悲傷」(very sad)。
這兩個孩子與生產母生活在一起,但她們是由生產母前伴侶捐贈的卵子(基因母)孕育的,後來被她現任伴侶收養(養母)。
根據2008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案》(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卵子捐贈者不具備父母的法律地位。
但基因母正在爭取共同居住令,要求允許她對女兒們行使部分監護權,並承認她作為第三名法定監護人的身份。
這場官司引發了人們對非正式精子和卵子捐贈協議的質疑與警覺,並引發了人們對其對孩子影響的擔憂。
基督教醫學團契(the Christian Medical Fellowship)的菲利帕·泰勒(Philippa Taylor)表示:「這預告著未來繼續有令人不安的局面。隨著尋求卵子和精子捐贈的人數不斷增加,此類案件將持續增加。」
這對雙胞胎有一位生產母、一位養母、一位基因母和一位匿名的父親,她們在18歲之前都無法與父親聯繫。這讓孩子們感到非常困惑。
據法庭了解,生產母與基因母於1990年代相識並曾有親密關係,並在發展成柏拉圖式關係後繼續同居。當其中一人難以懷孕時,另一人同意捐出她的卵子,並於2007年透過一位匿名捐贈者的精子使其受精。
但當2012年關係惡化,基因母親搬出時,她才發現自己不被承認為這對雙胞胎的合法父母。
兩個女孩繼續與生產母同住,後來她與另一名女性建立了民事伴侶關係,該女性隨後被法院認定為雙胞胎的合法父母。
2013年8月,在英國朴茨茅斯郡(Portsmouth County Court)法院就監護權一案舉行的首次聽證會上,法官海倫·布萊克(Judge Helen Black)裁定生產母勝訴,稱卵子捐贈者「並非孩子的父母,其地位不應因此而提升」。她對卵子捐贈者「如果被賦予父母責任,將如何履行」表示擔憂。
但基因母在上訴法院對此判決提出質疑,堅稱自己有權照顧雙胞胎。她辯稱,在兩個女孩出生後的最初幾年,她一直與生產母同住、一起照顧孩子,而生產母當時已經重返工作崗位。
2014年3月,三位法官支持了上訴,表示初審判決建立在「不牢靠」(wobbly)的基礎之上,且未聽取全部證據。
此案發回郡法院重新審理。上訴法院法官吉爾·布萊克(Jill Black)表示:「童年轉瞬即逝,雖然我理解雙方都認為她們這樣做純粹是出於對孩子的關心,但看到童年就這樣悄然流逝,而她們的精力卻都投入到成年人的爭吵和訴訟中,我依然感到非常難過。」
更複雜的是,這位基因母利用一些用於孕育這對雙胞胎的胚胎讓自己懷孕。這意味著她身邊的小女兒是這對雙胞胎的同胞妹妹。
泰勒女士(Mrs Taylor)表示,捐贈者應該意識到,他們對孩子並沒有自動的父母權利,並補充說:「越來越多的類似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
「焦點似乎在於父母擁有的權利,而不是孩子對其生物遺傳的權利。」(‘The focus seems to be what rights the parents have rather than the children’s rights to their biological heritage.’)
2007至2012年這五年內,選擇 IVF 的單身女性數量增加了一倍多,從 259 人增加到 2012 年的 632 人。使用捐贈精子也變得流行起來,根據人類受精和胚胎學管理局的數據,2012 年有 468 名女性選擇這種方式成為母親。
但家庭律師馬庫斯馬林( Marcus Malin)表示,人們往往不了解代孕以及卵子和精子捐贈相關的複雜法律問題。
他說:「人們必須睜大眼睛,認真對待這類協議……如果有人同意在非戀愛關係的情況下捐獻卵子或精子,那麼這就變成了一種約定,我認為有些人對這些約定過於輕率了……雖然每個人都懷著良好的意願簽訂這些協議,但許多人並沒有充分考慮到實際的育兒問題。」
馬林先生表示,精子捐贈者必須意識到,身為親生父親,他們可能要承擔子女撫養費。
成年人的權利與兒童權利
綜合香港案件與英國案件,我們會反思,誰才是法定父母?關鍵在於基因或是實際生活操作?如果成年人對自己親生骨肉自然擁有撫養權,那又如何處理捐精和捐卵問題?那兒童被親生父母撫養的權利呢?兒童被剝奪認識親生父親的權利,又有誰發聲?
「法官高浩文提到無論技術還是社會都要與時並進,擴闊家庭關係的本質,案中任何政策正當目的以至合理連繫均需基於兒童福祉來定奪。」──星島頭條
現今家庭早已出現不同狀況,有單親的、離婚再婚的、由祖父母撫養的、由叔叔姨姨撫養的、由社署家舍照顧的等等,但仍不會牽涉到出世紙的修改。而2023年法庭已判R為K的「普通法下的父母」,能享有一定權利,包括與子女同住的撫育權、決定其教育及宗教的權利及管理子女財產等。然而,申請方仍未滿意,要求再進一步,將R列為K出世紙上的法定父母。
「申請方主張,既然 R 已被確認為『普通法下的父母』,為何這身分伴隨的權利,不可在出生證明書上反映?政府一方則爭議,既然 R 已被確認為『普通法下的父母』,為何還須透過其他途徑確立親子關係?若想在法律上有更多權利,為何不透過『監護令』獲取?」──法庭線
高院裁定申請方勝訴,意味著對出世紙有著重大修改,使兩名女士均可成為「法定父母」,這或會帶來什麼影響?
將來會否索性刪除「父親」及「母親」,直接以「家長一」及「家長二」代替?如果基因父母、養父母都可以是「法定父母」,那麼出世紙為何還需規限家長人數為二人?承認多名家長不是更方便嗎?這會否也是「與時並進」、「擴闊家庭關係的本質」、「基於兒童福祉來定奪」?
參考:
捐卵伴侶懷孕不獲登記父母女同志覆核勝訴 | 星島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