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每個人都有愛的權利!愛不分性別!
愛不分性別,但婚姻制度分性別!
婚姻制度不包括同性結合,並不影響同性相愛。現時同性伴侶可以自由戀愛、共同生活、舉辦私人婚禮等等。
婚姻制度的目的是鼓勵男女在莊嚴而具約束力的盟誓下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如果男女在婚姻制度以外,即以較為隨便、兒戲、無約束力的生活方式結合,會對社會帶來許多問題,最明顯受影響的就是孩子。婚姻制度鞏固夫妻關係,繼而促成安康家庭(讓孩子與親生父母緊密結合,且受他們的撫養),亦即是社會穩定的基石。因此,婚姻制度對公共利益有著巨大貢獻。然而,社會並不需要鼓勵同性的終身結合(也沒有這種共識),這就是為何婚姻制度與同性結合無關。
2. 愛就是愛(Love is love)!
愛就是愛,婚姻制度就是婚姻制度!
如果相愛即有權結婚,那父親與女兒、成人與兒童、三男與二女,相愛是否就可以結婚了?顯然,婚姻制度不只是關乎相愛而已,不然婚姻制度要無所不包,恐怕只產生混亂。
其實婚姻制度目的在於保護在男女結合下自然誕生的孩子,鞏固父母關係,賦予他們權利與責任。法律認可代表著社會的共識與支持,這樣孩子就能與親生父母建立穩固的關係。
3. 婚姻制度與生育無關!
婚姻制度與生育當然有關!
各人在私人領域可以自由地有這樣的想法,也可選擇不生育,但在公共層面上,這是大大忽略了婚姻的意義。從社會層面看,婚姻制度鞏固自然存在的父母 – 孩子關係,對公共利益有著巨大貢獻。即使有個別夫妻不生育,仍無損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如果有新生命誕生,我們會希望他生於已婚父母的家庭,並享有天倫之樂。婚姻制度鼓勵男女終身結合且不容他人介入,為孩子的成長提供穩健的基礎。
4. 生育不是結婚的條件,因此同性伴侶有權結婚!
生育不是結婚的條件,不代表性別限制沒有意義!
婚姻制度作為公共制度,需要劃出合理而可行的界線:男女的結合是指向生育的。打個比方,例如投票限制在18歲或以上,是假設18歲或以上的人有足夠的判斷力作出決定。但17歲的也差不多,30歲又不一定成熟。但總不能為所有人作智力測試才給予投票權。所以以18歲為界是合理而可行的界線。同樣,我們總不能為所有男女作生育評估才給予結婚權。如果這樣做,就牽涉私隱問題、政府權力過大、還有醫療機構責任問題等。雖然生育能力不是結婚的必須條件(只有少數例外),但限於男女結合是婚姻制度一條合理而可行的界線。
5. 你有你結,佢有佢結!*
婚姻制度只有一個!
如果按照這個邏輯,那如果父親與女兒、成人與兒童、三男與二女要結婚,也沒有干涉的原因了?婚姻制度是一個公共制度,必然對他人和整體社會有影響。同性婚姻制度化不是在現行法例額外加添東西,而是要修改現行法例,更改婚姻定義,必然帶來深遠的影響。可參考以下網址:
https://blog.scs.org.hk/2017/06/07/同性婚姻對社會的深遠影響/
(*註:這句意思是:異性伴侶和同性伴侶各自結婚,互不相干。)
6. 婚姻制度的內涵本就與時俱進、因地而異。
若要改變婚姻制度的內涵,必須要有理有據!
首先,新事物不一定等於進步。同性婚姻是進步還是退步呢?要看理據和背後的價值觀而非追求「人有我有」。如果要修改婚姻定義,把男女結合改為二人結合,便需要提出當中涉及哪些公共利益,因為婚姻制度是鼓勵性的制度,必須具有達致促進社會公益的目的。現時的婚姻制度是保障孩子及鞏固其父母關係的制度,如要修改婚姻定義為成年人的相愛,必須提出充分理據。
7. 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
「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是口號大於真相!
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16條這樣說:「(一)成年男女……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二)祗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結婚。(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另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3條亦論到婚姻制度權,也大同小異。這些條文提到的婚姻制度是男女之間的結合,不包括同性婚姻。
有關同性婚姻是否人權,可參考另一張單張/ 《同性婚姻是人權嗎?》
https://blog.scs.org.hk/2012/11/22/同性婚姻是人權嗎?/
8. 同性婚姻制度是保障同性伴侶權益的唯一方法。
請考慮局部修法或緊密關係授權法!
修改婚姻制度定義帶來連串負面影響(可參考第5點的更多閱讀),因此不適宜以此方法保障同志權益。如要保障同性伴侶權益,例如保障他們在醫療探視、醫療預前指示、生活與財務、後事與遺產等安排的基本需要,可考慮局部修法或向政府爭取緊密關係授權法,適當地保障同性伴侶,以至有互信的緊密關係人士。
有關「緊密關係授權」,可參考:《緊密關係授權 讓婚姻制度成為婚姻制度》
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緊密關係授權-讓婚姻成為婚姻
9. 宗教的內容不能作為反對同性戀婚姻制度的理由。
所有人都是公民社會的持分者,有權提出意見!
先要指出,以上提出的都是公共理據,而不是建基於宗教信仰。再者,信奉不同宗教的人也是公民社會的持分者,有權利提出意見。有言論自由的多元社會應包容不同聲音,包括宗教聲音。不能因為理據是出自宗教典籍就立即判為無效。宗教理由也有它的公共價值,其他人可以選擇接納或不接納,但打壓不同意見人士的聲音有違公民社會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
10. 同性撫養與兩性撫養沒有分別!
同性撫養問題多!這是代價沉重的社會實驗!
有學者指出,幾乎所有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都不是使用具代表性的樣本,而且絕大部分來自女同性戀者家庭,缺乏男同性戀者家庭的數據。反而,當學者利用具代表性的樣本做研究時,就發現同性撫養的問題,例如發現「同二代」(同性戀者撫養的孩子)高中畢業率較低[1]、在社會、情感及人際關係上表現較差[2]、情緒問題較嚴重[3]。兩個再好的爸不能代替一個媽,兩個再好的媽也不能代替一個爸。孩子需要爸爸和媽媽。有關「同二代」的故事,可參閱以下網頁:
https://blog.scs.org.hk/category/同性撫養-2/
[1] Allen, D. (2013). High school graduation rates among children of same-sex households. Review of Economics of the Household, 11(4), 635-658.
[2] Regnerus, M. (2012). How different are the adult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ve same-sex relationships? Findings from 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1(4), 752-770.
[3] Sullins, D. (2015). Emotional Problems among Children with Same-sex Parents: Difference by Definition. British Journal of Education, Society & Behavioural Science, 7(2), 99-120.
(學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