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性戀BR與孩子K案】論《NF&R》案關鍵:保障兒童溯源身份的權利

女同志以生殖科技產子後,孩子透過法院申請承認提供卵子成孕的女同志,作為他的法定家長。香港高院在2023年9月公開《NF&R》案的判詞,案件編號為HCMP 447/2022

本文將簡介案件,並倡議:

就與孩子K同類的人的處境,政府和立法者可在既有的出生證明書上,以備註方式紀錄孕母、遺傳母、遺傳父,以及養父母的身份,令生殖科技下各個成人的權責變得更具體,保障兒童溯源身份的基本權利,亦便利這些家庭日常生活。

案情簡介

案中的家庭人物和關係簡述如下:
•   孕母B,與女子R於南非同性結婚;在南非以生殖科技植入受精卵,懷孕並在香港誕下孩子K
•   卵母R,與女子B於南非同性結婚;向孕母B提供卵子,與孩子K在基因上相連
•   孩子K,由孕母B和卵母R共同撫養;出生證明書上母親欄為孕母B,父親一欄則打星號;現受B和R共同照顧

孩子K向法院申請要求卵母R成為他法定上的parent。K的申請不是要求卵母R成為法定上第二個母親,也非申請成為法定父親。

法院考究《父母與子女條例(PCO)》和《生殖科技條例》等多項相關法例、相關案例,並討論了各項法律技術問題,最終指出種種進路不可行(段137-145),不過基於同情孩子K這類情況者所遭受到的差別對待,於是盡法庭所能,只能確認卵母R為 “parent at common law”,即普通法中的家長。

普通法中的家長

何謂父母,是此案的關鍵課題。

香港法例沒有就父母有一致的定義。PCO第6條關於親子關係,並沒有定義父母一詞。但是如《未成年人監護條例》這法例,其中父母的定義僅指是男性父親和女性母親。

那麼parent可以解作無分男女兩性的家長嗎?法院駁斥了這可能。在法例的中文版本裡,父母一詞有男父、女母的意思,是「連小學生都不會得出其他結論(段102)」,並與英文 “parent” (家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生證明書上的母親紀錄了孕母B,就不能有第二個人成為母親。

法院引用香港終院非常任法官何熙怡區分自然家長和法定家長(段59、72)的準則,嘗試定義普通法中的家長(段75)。準則分別劃出三種父母身份:1)遺傳父母、2)孕母 和3)養父母,即屬於社會與心理層面的父母。

筆者嘗試以圖像進一步演繹:

 

你可分析到不同情況下的(父)母親,處於圖中重疊或不重疊的範圍。值得留意的是,這個家長定義的探討是以女性/母親為主的;爸爸角色相對被忽略。一方面,案中的捐精男人放棄了父職權利和責任;另一方面,這是兩位案主是女同志。再者,科技發展至今,仍然只有女性才能夠懷孕,男人不能是孕父;人仍能夠肯定親生母親與孩子有非常特殊的關係。雖然用語是家長,但這個框架更偏則母親。

這點就本文來說重要,因為我們稍後會跟進:
1)儘管捐精男放棄權責,孩子將來需要與父親連結的基本人權,在事件探討中完全被忽略
2)與孩子K類似的另一個延伸情況:若B和R為使用生殖科技的男同志伴侶。

為無關乎生育關係的人 創作家長身份

大多數情況中,父母同時是指親生父母、血緣父母和養育父母。隨著生育科技發達,這三種父母身份被更明顯地割裂。

界定誰是孩子在法律上的父母,能讓社會上每個人能夠回答「誰是我的父母?誰是我的孩子?」(段134),這在幾個人性的層面均為重要。情感和心理的基本需要,對許多讀者來說,都是不證自明地重要。它關係到一個人的來歷感和自我身份的建構。在法律層面,親子的法定地位涉及到公民身份、國籍、繼承權和遺產等事項。社會層面則涉及人倫、親職責任、宗教和道德文化的傳承。

雖然法院表明,它所界定的親子關係,並非任意創造和授予這種關係,而是以法律去表明切實的親子關係(段47)。當法庭去判定一個人的父母法定身份,同時表明了這段親子關係擁有「大規模相應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段50)」。

真的沒有創造嗎?實質而言,法庭已為無關乎生育關係的人,去創建出新的父母身份(即普通法中的家長),亦創造了新的親子關係。

法庭似乎無可避免地要創造一個連法律界都不太清楚含意的新用語,是有因由的。

對於不育夫婦,原本是生育的人際關係,使用生殖科技是保持以最低度的方式,彌補他們身體的缺憾,盡量減低對自然親子關係的干預。這是香港《生殖科技條例》規限背後把持的醫療倫理。

此案中,孕母B和卵母R在南非所進行的授孕科技,在港並不獲允許。因為當生殖科技用在無關乎生育的人際關係--原本就沒有生育的可能--這必然會在自然的親子關係以外,安插新的人倫關係。於是法院必須構築新字--普通法中的家長--去描述它。

我同情法院只能創造蒼白無力的身份,也認為總比法院一再僭越立法者的角色較為好。然而當法律界都不知道普通法中的家長這個用詞裝載甚麼權責和義務時,我們有必要思考如何制定政策,更貼近人性、現實、道德權責和兒童最佳福祉。

始終,法定親子關係關乎最無法為自己發聲的弱勢兒童。

生殖科技帶來進一步割裂

按何熙怡的區分,生殖科技把親子關係進一步割裂。

在生殖科技以前的年代,親子關係是一個兩圈圖。孕母和遺傳母屬於同一個圈。

 

兩圈重疊的中間部份:孕母=遺傳母=養母。位於這個重疊部份的孩子,處於自然生育下最普遍的結構中,亦是比較其他親子關係更理想的親子結構。在此結構,兒童權利獲得重要保障--與親生(父)母持久和緊密連繫的基本權利。這結構反映人性最基本的現實,就是嬰孩自然地從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的結合而來。

不過現實並非僅此而已。有些孩子不處於兩圈重疊的部份。領養和監護關係,包括養父母、暫養、孤兒院、親戚照管等,都是屬於養母圈的部份。只處於第三個圈的孩子,他們現實中(基於種種不幸原因)與孕母/遺傳母分離割裂。根據法院所提到的parens patriae(國家為父)的原則(段148-159),社會有義務去介入孕母/遺傳(父)母分離的人的福祉,促使他們得到領養或監護,保障兒童的基本人權。

生殖科技將屬於同一個圈的孕母和遺傳母,進一步一分為二。

 

孕母與提供卵子的遺傳母,可以是兩個不同的人。現實更複雜,遺傳母還應分作遺傳父和遺傳母。就如孩子K的捐精父一樣,遺傳父的父職身份因其個人意願,消失於親子的視線之外。此案中,孕母、卵母和捐精父共同為孩子K泡製了一個無父家庭(儘管毋需父親是Lesbian(女同性戀)的政治主張)。

在極端的情況下,孕母、捐精父、卵母及養父母二人,可以分作五位不同的人,作為與孩子有關的五位父父母母。

兒童福祉:溯源身份的權利

誰是父母,是相比何謂父母更重要的課題。

在生殖科技昌明的情況下,我們倡議在出生證明書上,紀錄有孕母、遺傳母(卵母)、遺傳父(捐精者),以及養父母(往後假設會持續與孩子生活的人)的身份。

政策目標無他--與PCO一樣--讓社會為兒童預先保留溯源身份的權利。這是確立兒童最佳利益的一環。我們至少有四個理由這樣做。

出生證明書紀錄了為這人負責和連結的成年人身份。

在嬰兒剛出生時,沒有人能夠為嬰兒做出決定,將來是否希望知道自己從何而來。如果我們都同意,一個人知道自己從何而來,對於任何人的人生有重要意義,那就最低程度上,確立有足夠的自由和資訊,去實踐這個基本知情權。

當嬰兒漸長為人時,他有機會不幸地發現自己患上某些重大疾病。而當這些疾病與基因相關時,則有需要追查捐精父和捐卵母的個人資料。保留溯源身份的權利,將容許人獲得更有利的治療。Meghan Thomas尋找治療的故事就是活脫脫的例子。捐精者患有罕見遺傳病,沒被測出而傳給超過40位後代的事件,亦提醒著我們知情權的重要。

當孩子步入青春期及成年期,部份人會尋找自己的根源,作為自我核心身份的基礎。保留溯源身份的權利,促進心理健康發育。當時為16歲的少女Coutney Mckinney曾投稿,公開提到自己渴望尋找捐精父的身份。捐贈者二代Cassandra Adams亦曾發表同類的呼籲。另一位少年Eli Baden-Lasar在《紐約時報》發報相片集,述說追尋與自己有同一捐精父血緣的32位兄弟姊妹的過程。這些故事都告訴我們,人渴望保留溯源身份。

法院提到我們需要考慮孩子的平等權利(段62),不因其出身或父母婚姻狀況而受到歧視。換句話說,生殖科技中出生的孩子,應該如其他非應用科技下出生的人一樣,能夠知道自己的孕母、遺傳母、遺傳父的身份,不受歧視。在聯合國慶祝《兒童權利公約》30週年的會議上,近20位成年人呼籲世界關注透過捐贈配子而生的孩子人權,為他們保護溯源身份的權利,以及知道自己不僅僅是別人產品的基本人權。

多個事例充分證明,由於嬰兒無法確保自己的人權,他們需要社會行使parens patriae的原則(段148-159),預先為他們保留溯源身份的權利。

儘管捐精者簽署多份文件,表明自己放棄父職的權利、責任,甚至義務--有時是為了捐精者的私隱--但是這應該壓倒孩子(將來的成人)追溯身份的權利嗎?即使就契約精神而言,契約的訂立都是不對等的,兒童總是沒有權利簽訂那份「願意放棄追尋爸爸身份」的契約文件。放在道德的天秤之上,社會應該為兒童追溯身份的權利和自由加權,而非單單捍衛捐精者/捐卵者的私隱權及契約精神。

區分權責和義務

在出生證明上至少列出孕母、遺傳母、遺傳父,以及養父母的另一好處是權責分明。

一如法院所言,在現時生殖技術下,「遺傳學和懷孕是無法分開的(段64)」,母子之間仍然「存在著非常特殊的關係,一種不同於任何其他關係的關係(段74)」。既然關係極特殊,那就不應該因為孕母想放棄權責和匿名,而令孩子陷入「不知其生母」的歧視。反之,社會制度應該盡其所能,防止生殖科技和社會制度促使特殊的關係變成可有可無。

在紀錄上仔細陳列每一生殖科技參與者的身份,並名正言順地紀錄和攤分各人「製造」孩子後,所載有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是社會對於那些因生殖科技而生的孩子的應有之義。舉例說,即使捐精者表明放棄自己作為養育的權利和責任,可行,但法例應同時確立捐精男人向該孩子提供基因圖譜、家族成員、先天或後天疾病病史的義務。

法院沒說的男同志伴侶

法院認為這宗案件不單影響孩子K,同樣影響與他處於類似狀況的孩子(段37)。縱然法院把要處理的法律問題限於女同性伴侶(female same sex couples/partners)之間,但心水清的人可以想像到,若果孩子Q要求在出生證明書上,要加多一位男同志爸爸的情境。

以何熙怡的區分,其中一位男同志的申請父親身份的基礎更為薄弱,他既不是孕父、也不是遺傳父,只能是社會心理層面的養父。法院指出這類屬於「長期照顧某人的孩子。無論他們與孩子的關係有多好,本身並不能賦予他們父母的法律地位(段76)」。法庭提到可以用監護令或領養令等其他法規(段51),而非宣稱其為父親。其中涉及許多法律技術問題,可留待法庭開審再議。

當考慮到此文倡導的方案:在出生證明上列出孕母、遺傳母、遺傳父,以及養父母,上述處境仍然可將沒有提供精子的那位男同志伴侶,納入養父的範圍。只要養父母一欄可以寫下多於一人的名字,就不會出現養父母是甚麼性別等技術問題,從而令照顧孩子的各人承擔他們應有的權責。

列出家長一、家長二……家長五:數字家長並不可取

如果可以在養父母一欄寫下多於一人的名字,為何不像加拿大一樣,設計出家長一、家長二……家長五的出生證明書,解決超過二人的多元婚姻、一夫多妻、五人成婚等類家庭中孩子出生證明的難題。

數字家長的方式不適用於香港處境,因為我們的社會沒打算打破婚姻的人數限制,現行法律中的父母亦認定了男父、女母身份,沒有第三類父母(段102)。然而,我們仍然難以排除,有其他人像孕母B和卵母R一樣,在南非接受香港法例不容許的生殖科技,以多元婚姻後產子,回到香港並要求改變制度,即要求法院接受既定的親子事實。這有待其他判案移風易俗時,再作討論。

這種無分性別的數字家長,仍有其不可取之處。那在於不能讓孩子溯源身份。

難道孩子可以單從家長一、二、三,得知自己的基因來自家長一、二還是三,從而判斷自己的遺傳病史?又或,若所有數字家長均無分性別,孩子又從何得知捐精男人的身份?在出生證明上列出孕母、遺傳母、遺傳父,以及養父母,比起數字家長更加符合孩子溯源身份的知情權。

設定各個身份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政策中最棘手的部份,相信是為到孕母、遺傳母、遺傳父,以及養父母訂立權責和義務的內容。這將會涉及形形色色的法律條文。就如法院提到,在《未成年人監護條例》、《致命意外條例》和《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等法例中父母一詞(段143),都帶有不同的定義和權責、義務。這是草擬法例者所需要下的苦功。

根據絕大部份現行的情況,孕母=遺傳母=照養母為同一女人,而遺傳父=照養父為同一男人,而這對女男會是已婚夫妻,或至少是共同照護孩子的伴侶。現行頒布的出生證明書,在這些絕大部份的情況下,可以沿用。

那麼,訂定孕母、遺傳母、遺傳父,以及養父母的做法,是否可以獲考慮,只給予那些使用生殖科技的孩子使用?立法者可以考慮以備註方式,在既有的出生證明書上紀錄各個持份者的身份。考慮到平衡捐贈者的私隱問題,紀錄的方式可以由名字,改為最低限度登記捐贈者的身份證/護照號碼,或捐贈者代碼,以供孩子將來追溯自己的父父母母。

在照顧小眾的人權的前提下,為生殖科技孩子花費額外的公共資源,以保障他們的權利是情有可原的。上述在既有的證明書上作出備註更改,將會相比集體更改出生證明書的做法,省下一些公共資源。

這種做法沒有令到原先在出生證明書上的男性父親、女性母親的身份變得模糊和去性別化(de-gendering);而是使到運用生殖科技的各個成人所持有的角色更加具體,審慎地讓該負責權責義務的人,擔起該負責的事。

現實生活可行嗎?會否導致尷尬?

訂定孕母、遺傳母、遺傳父,以及養父母的做法,在現實生活中令人尷尬嗎?法官認為可以稱卵母R為遺傳母親,但認為這樣不尊重,因無法想像他以這種方式自我介紹(段161)。因此要鑄造新詞彙,定為普通法中的家長。

當孩子K需要證明自己與照顧者的關係時,卵母R不也是要向學校、醫院、銀行或各種機關提供自己是普通法中的家長?介紹自己為普通法中的家長,「我是K的parents at common law」,難道法官又認為這種自我介紹不尷尬嗎?當誰也不知道甚麼是普通法中的家長的意義時,不是更加模稜兩可嗎?筆者認為法官的解釋牽強滑稽。

現實生活中,當R要向別人介紹自己是孩子K的媽媽,也不用說明自己是法定後母、卵母、遺傳母親、Lesbian媽媽(女同性戀媽媽),還是普通法中的家長。在我看法,尷尬的說法似乎並不現實。

似乎,法官沒必要提出任何行政或立法的措施。始終,改動出生證明書的做法,應是行政機關和立法者的責任。而考慮到日常生活操作,例如向學校、醫院、銀行或各種機關提供與孩子K等類人的身份證明時,那份證明是既有的出生證明書,加上前文所倡導的孕母、遺傳母、遺傳父,以及養父母的身份,反而使公共機構、醫療專業等更清楚各人的權責和義務,以官僚專業,按本子辦事,反而減少了曖昧和歧視的可能。

結論

政府和立法者可就與孩子K同類的人,在既有的出生證明書上,以備註方式紀錄孕母、遺傳母、遺傳父,以及養父母的身份,令生殖科技下各個成人的權責變得更具體,保障兒童溯源身份的基本權利,亦便利這些家庭日常生活。

*文中以「(段xx)」表示案件判辭的段落數目

 

判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55004&QS=%28HCMP%7C447%2F2022%29&TP=JU

 

23andMe connected me with a half-brother I didn’t know about. He made me realize I could pass a rare genetic mutation to my kids.

https://www.insider.com/donor-conceived-woman-23andme-rare-genetic-condition-flcn-2023-4

 

Danish sperm donor passes rare genetic disorder to at least five of the 43 babies he is thought to have fathered in ten countries

https://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2208388/Danish-sperm-donor-passes-rare-genetic-disorder-43-babies-thought-fathered-different-countries.html

 

Op-Ed: My father was an anonymous sperm donor. I feel the consequences of that every day

https://www.latimes.com/opinion/op-ed/la-oe-mckinney-anonymous-sperm-donor-offspring-20180318-story.html?fbclid=IwAR00cx4r0NEXs-JKDCR16_K4RzwzXUmpwWjtx6nf1MCsOZ-8ziYphsk6vBA

 

Adopted And Donor-Conceived Kids Deserve The Truth. They Don’t Always Get It.

https://www.huffingtonpost.co.uk/entry/adopted-and-donor-conceived-kids-deserve-the-truth-they-dont-always-get-it_uk_6454c0b9e4b0e58960e37c62

 

https://www.nytimes.com/interactive/2019/06/26/magazine/sperm-donor-siblings.html?mtrref=undefined&gwh=507CA7795C07413B8F5E9C301D3A0353&gwt=pay&assetType=PAYWALL

 

 

https://www.thetimes.co.uk/article/child-in-polyamorous-family-can-have-three-parents-canadian-court-rules-lhl35kh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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