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安然(事工總監)
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是16世紀重要的宗教改革家,他為系統神學、聖經神學、聖經倫理及教會論等帶來根本性的改變,形成了今天的改革宗傳統(Reformed tradition)。但他本身是一個法律人,因此他也為政教關係、道德法、禁奢法、刑事法、教育、扶貧、婚姻、家庭法等等帶來根本改變。他影響歐洲多個國家,甚至整個西方文化。連宗教懷疑論者,提出社會契約論的盧梭在200年後也稱讚這位同是法國人的同胞:「那些以為加爾文只是一個神學家的人,不認識他的天才。他對我們法律編訂所作的貢獻,跟他那本《基督教要義》的貢獻一樣大……只要我們仍愛我們的國家和自由,我們必定尊敬地記念這個偉人。」雖然加爾文沒有對婚姻有系統性的論述,但當代有學者從他不同的著作中整理他對婚姻的神學看法,其中一個是John Witte. Jr, 此文我會簡單介紹他在Calvin Theological Journal期刊中的一篇文章”Between Sacrament and Contract: Marriage as Covenant in John Calvin’s Geneva.” 幫助今天的信徒從基督新教過去的神學資源進深了解婚姻的意義。

這是John Calvin在日內瓦的教會,他也影響日內瓦的婚姻法。
婚姻的基礎及三大目的
從文章題目「 聖禮與合約之間 」也可得知,加爾文認為婚姻既不是「聖禮」(sacrament),也不是「合約」(contract),而是介乎兩者之間,他稱為「盟約」 (covenant,或聖約)。加爾文認為婚姻盟約建立在神的創造及誡命上(creation and commandments of God),也建立在自然的法令和秩序中(order and law of nature)。因此,在創世中,神設立的婚姻結構是一對成年合適男女自願的一生結合。這個婚姻有三個互相扣連的目的:一,彼此支持及相愛;二,彼此生下及養育孩童;三,彼此保護免受性罪行。此外,夫妻在神面前有相同的尊嚴(common dignity),也有相同的功能,就是充滿(completing)對方的生命和愛,他們也有不同的權柄和責任。

婚盟建立在神的創造及誡命上,也建立在自然的法令和秩序中
婚姻既是充滿神聖,又不是聖禮
加爾文強調婚姻是神聖,甚至是人類社會中「最神聖的關係」,但沒有聖禮的功能。這個神聖是當夫妻二人聯合成為一個身體及一個靈魂時顯現出來。即使在一個極度貧困的微小家庭中,若夫婦深愛及委身對方,神的大能管治就在他們中間,其中的「神聖」程度甚至比在教會參與聖禮更巨大及更接近天國。
婚姻是神聖,因為它象徵著神和人的關係。加爾文用了很長篇幅分析舊約中神和以色列人的婚盟(covenant of marriage),但以色列不斷不忠,放棄對神的忠誠,但神不斷挽回。新約中基督跟教會的婚姻也是加爾文不斷強調,透過基督對我們的忠誠和犧牲的愛,成為了給夫婦追求的模範。因此婚姻是神在我們中間設立最神聖的結連關係(sacred bond)。就像神吸引了蒙揀選的信徒進入跟他一起的盟約關係,神也同樣吸引丈夫及妻子彼此進入盟約關係。也像神期望我們在跟他的關係中有不變的信心及好行為,他也期望我們跟配偶的關係有婚姻忠誠及犧牲的行動。
加爾文說神是婚姻的設立者,當婚姻在男女之間出現,神就主持及要求二人互相起誓。因此在箴言 2:17中,所羅門形容婚姻是「神的盟約」,因為它們高於所有人類的合約。瑪拉基書2:14指出,神不但是這個盟約的制定者,神也是這個結合的仲裁者,審判毀壞盟約的一方。雖然如此,但他認為婚姻不是聖禮,婚姻不會確認神給我們救恩的應許及賦予我們成聖的恩典,就像聖餐及水禮所能夠做的。婚姻是地上的生活,跟一個人的救恩或永恆地位沒有關係。甚至他更誇張地說「任何覺得婚姻像聖禮的人都應該送去精神病院。」真的很跨張,但也看到他對神話語的執著。

婚姻的神聖不在教會,而在夫妻全人聯合。
婚姻既是雙方同意,又不是合約
另一方面,加爾文認為婚姻有合約的元素,就是「彼此同意」,但又不完全像合約一樣,完全取決於立約者的個人喜好。因此他反對沒有真正同意的婚姻,如迫婚、騙婚、醉酒下結婚等,但婚姻又不止於「自願」。加爾文相信神是婚姻的第三方,而神為婚姻訂下基於創造秩序的基本條款,不像其他合約一樣,完全取決於立約者的心意,合則來,不合則去。進入婚姻的自由會被對象所限制,如成年、不是親人、異性等。我們也沒有自由放棄結婚,除非我們有非常罕見的自制恩賜。當然,這跟今天的處境不同,不少人不想放棄也被迫放棄。但這令今天的信仰群體反思,若婚姻的目的真的如加爾文所說,除了深愛對方及生兒育女外,也有防止放縱跌倒的目的,而我們看到單身肢體的掙扎及需要(不論情感或性掙扎)時,卻視若無睹,沒有提供具體支援及幫助(如分析背後原因及提供認識異性的聚會),我們可否仍說是支持聖經婚姻觀的信仰群體?

婚書是一張紙,也超過一張紙
婚姻既是屬靈,也是屬世
加爾文起初受馬丁路德的「兩個國度論」影響,認同路德指出婚姻不是「天國的法律」,大公教會沒有制定及實施婚姻法律的權柄,教會的法律只應單單限於聖經明說的律法就足夠,管理自己人的內部紀律、信徒和平共處等,教會不需甚麼事都管。其他生活瑣事如行街、吃飯、唱K、找工、結婚等,則交給地上政府處理,它們屬於「地上法律」(或民法)。因此,馬丁路德認為婚姻的本質基本上是屬世、功能是社會性的、由民事法律管理。
加爾文認同及支持路德對婚姻的教導,但沒有停在這裡。他進一步把自己的「盟約」理論放在「兩個國度論」的框架上。於是,婚姻生活在「屬世國度」中也有屬靈向度;「屬天國度」中的屬靈生活也有婚姻義務。因此,婚姻在教會(church)及政府(state)的兩個角色在兩個國度管治下互相補足。
對所有人來說,婚姻是地上的秩序及義務;但對基督徒來說,婚姻也有重要的屬靈來源及秩序。婚姻需要地上政府的公權力保存它的完整性,但也需要教會屬靈的教導顯示它的必需性。婚姻建基於雙方的自願,但也建基於神的創造及誡命。婚姻在地上阻擋罪人放縱情慾,但也為罪人象徵著天國的愛和犧牲。

婚姻令你看到天,也看到地。
當我們宣讀誓詞時,神在哪兒?
加爾文相信,當婚姻盟約形成時,神透過他在地上揀選的人一起參與其中。
首先,雙方的家長,是神給孩童的管家,以基督教婚姻的價值及道德,為新人指引方向,也為他們的結合給予認同,這是神第一個層次的參與。
其次,兩個見證人(香港婚姻法也需要兩個18歲以上及聽懂新人讀誓詞的見證人)作為他們的同輩(peers),他們是神的祭司(priests),見證他們起誓時的真誠和嚴肅,也見證這場婚禮,是神第二個層次的參與。
第三,牧師傳道,擁有神話語的屬靈權柄,祝福新人的結合及作出勸勉,包括跟他們講解聖經中提及二人不同的責任及義務。是神第三個層次的參與。
最後,政府委派的證婚人,擁有神在地上的權柄,為二人登記及保證他們結合的合法性。是神第四個層次的參與。
因此,家長、同輩、牧師傳道及證婚人在婚姻盟約的形成中不是無目的或可有可無的禮儀。這四方代表著神在這婚盟中不同向度的參與,因此他們是婚姻合法性的關鍵。忽視其中一方在婚盟形成的角色,即是忽視神在婚盟的角色。

神充滿在你們的婚禮中。
參考資料: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669614
婚姻倫理資源中心 是 香港性文化學會 下的組織,成立目的如下:
1. 在婚姻倫理上,提供各樣資源支援教會牧養事工。
2. 建立一個牧養平台,針對堂會需要,提供支援服務。
原文載於:https://www.facebook.com/notes/447300903336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