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婉珊(香港性文化學會研究幹事)
教育大學郭勤博士撰文指英國一名社會工作系碩士生,表達反對同性婚姻的看法後被開除合情合理,因為他「無視專業操守的要求」。(郭博士所指的「性傾向偏見言論」,其實是該學生在個人facebook引述聖經經文反對同性婚姻。)然則,一名社工(或其他專業輔導人員、老師等)的「專業操守」規限了他不能表達反對同性婚姻,甚至於沒有客觀生物學基礎的新性別理論嗎?
其實輔導專業操守,與宗教或良心自由,並不必然互相衝突。例如另一名成績非常優秀的美國心理輔導碩士生Julea Ward,實習時因為要求轉介受同性關係困擾的個案給其他輔導員,被導師指違反輔導專業守則,最終被校方開除。該學生後來透過法庭取回公道,法官對校方的做法表示詫異,並認同Ward將有違個人信仰的輔導個案轉介給其他合資格輔導員的做法合宜。轉介的要求正是讓她不會將她的價值觀強加於受助人身上。法官又謂一間大學不應以獲得學位為要脅,强迫學生改變她的信念系統:「『包容』是一條雙程路。否則,法例只會強推一種正統說法,而不是反歧視。」
再者,社工的專業操守應在於尊重人與生俱來的價值和尊嚴,而非倡議同性婚姻。根據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的《社會工作專業的全球定義》原則,「社會工作專業認同人權與集體責任需要並存。集體責任的意念強調個人權利是基於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表現對他人及環境負責;和在社區内創造互助關係的情況下才可實現。因此,社會工作的重點是倡導不同階層人士的權利;促使個人對他人福祉盡責,體現及尊重人與人之間及人與環境之間的互相依靠。」原則提到,人權不是絕對的,亦須對他人及環境負責才可能實現。事實上,社工的專業操守沒有要求不准反對同性婚姻。而且同性婚姻並非基本人權,婚姻家庭是一個社會制度,牽涉整個社會的長遠福祉,須要全民參與討論。
如果將反對同性婚姻的意見貶為一種偏見,只是以「包容」之名,壓制學生的權益,這樣,又有否違反專業操守呢?
專業操守包括尊重實證科學嗎?
請容筆者一問:社工專業操守包括尊重現時的科學證據嗎?須知道,與同性婚姻密切相關的同性撫養(gay-parenting)尚未有堅實的科學數據支持,之前的研究主要是使用數量細小、沒有代表性的方便樣本(convenience samples),而且絕大部分是女同性戀家長的研究,甚少男同性戀家長的數據。(詳情請參本會出版《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任何稍具統計學常識的人都知道,不能從偏差樣本推論出普遍結論。然而,筆者聽聞一些社工系教授已在排斥反對同性撫養的觀點,斥之為歧視同性戀者。此外,新性別理論只是一套並非建基於客觀生物學基礎的社會學和心理學理論,一直以來的臨床研究更發現約八成患有性別焦慮的兒童長大後不再想變性,過早鼓勵兒童以認同的性別身份生活,實無異於主動把他們送上變性的不歸路。
簡言之,同性婚姻及新性別理論並非沒有爭議的客觀事實,相反,尚待更多科學證據及社會開放討論,不宜當沒有爭議的科學知識灌輸給學生,且不容異議。否則,這與強權限制學生的思想自由何異?
筆者相信,作為一位專業社工,首要應是一位擁有良知、獨立思考和尊重不同價值觀的社會公民。我們希望培育年青教師的教育大學教授,立論本於客觀事實根據,避免訴諸某種偏頗的意識形態,在「專業」的包裝下,影響年青學子的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
延伸閱讀:
〈BBC跨性別兒童紀錄片掀爭議〉
英國廣播公司(BBC)一月份播出了一輯以跨性別兒童為主題的紀錄片《跨性別孩子:誰最懂?》(Transgender Kids: Who Knows Best?)。影片以加拿大性別焦慮(Gender Dysphoria)權威朱克博士(Zucker)因為挑戰主流看法——「孩子自己最懂」(The children know best),被所屬醫院解僱一事為背景,探討兩套互相衝突的,對待跨性別兒童的哲學。
也許,現階段科學無法告訴我們,面前一個幾歲大,患有性別焦慮的孩童將來會否仍然持續跨性別,然而,那是邁向一條終生使用賀爾蒙,甚至進行不可逆轉手術——把健康,具生育力的性器官切去——的道路,家長有權得到充足的、符合科學的資訊,陪同子女一起走最適當的道路。
後記:(2017年5月22日)
本文刊登後,「平等性教育計劃」專頁在郭博士的貼文下發表聲明指名道姓批評筆者誤導和抺黑,卻沒有提出任何解釋,指出本人如何誤導抺黑,也沒有提供連結讓讀者進一步了解,對筆者並不公平。以下是筆者的進一步回應。
郭勤博士容得下異議嗎?
陳婉珊 香港性文化學會研究幹事 22/5/2017
筆者撰文回應郭勤博士〈社工學生發表性傾向偏見言論違反專業操守?〉一文,「平等性教育計劃」專頁後來在文章下面加上聲明指責筆者「錯誤解讀此文,誤導讀者理解此文」,並對以上(涉嫌)誤導抺黑行為「表示極度遺憾」,更「保留法律追究權利」。此聲明中指名道姓(錯了一個字)指責筆者,卻沒有提出任何解釋,指出本人如何誤導抺黑,也沒有提供連結讓讀者進一步了解,對筆者並不公平。筆者有以下回應。
首先交待筆者對郭文的理解。討論的背景是一名英國社會工作系碩士生,在個人Facebook引述聖經經文表達反對同性婚姻的看法後,被大學開除,現正進行法律訴訟。談到價值兩難,郭博士如此道:「像這位基督徒的社工同學,具雙重角色!做為教徒,個人宗教信仰影響他對婚姻的定義,在教會,他要遵守宗教如何看待他人的性與情感關係!非異性戀是他無法容忍包容的!」另一段,郭博士直指「這位學生缺乏文化敏感度及相關文化知識!」意思是那位學生缺乏「專業操守中的基本要求」。最後一段,郭博士認為當社工學生「缺乏這些能力……有機會傷害案主……選擇退學,了解自己不適合唸社工課程!這也是很誠實的決定!」若不退學,社工老師及大學作為守門者,便應該「確保畢業的註冊社工們能夠有基本的專業態度和工作能力!」意思就是開除其學籍。簡言之,郭文的意思是,社工學生如果不認同非異性戀,若不退學,社工老師及大學也不能讓他畢業。
坦白說,筆者看後是有點震驚的,因為郭博士表現出對宗教的偏見是如此直白赤祼。根據哈佛大學心理學家Dr. Gordon Allport,偏見是指因為一個人屬於那群組,因此假設他同樣擁有一種歸因於該群組的特質,而這種特質是有疑問的或可反對的,並因這種歸因於整個群組的特質而對該人有趨避或敵意的態度。[1]那名英國社工碩士生並沒有「用語言文字散播似是如非的訊息,欺凌、抺黑、單打性小眾」,相反,他與其他同性戀者一直相處良好,沒有問題;他只是在個人Facebook以宗教經典反對同性婚姻,可是,在郭博士眼中,這已屬於沒有資格當社工的「性傾向偏見」。郭文指持有「性傾向偏見」的行為理應被大學開除也是明明白白的,那究竟筆者哪裡誤導其他人來抺黑郭博士呢?
郭文聲言持守宗教信念不認同同性戀,就是無法容忍包容他們,這似乎正符合上述偏見的定義。主流基督宗教只認同婚姻內的性關係,不單止同性戀,婚前性行為和婚外情也認為是不道德的,然而,宗教的教義沒有要求排斥罪人,相反,教義要求教徒愛罪人,互相守望,更新改過。另一方面,如果要不問是非全然認同,包括支持同性婚姻和同性撫養(gay-parenting),甚至無視科學證據,這樣才能算是容忍包容的話,似乎是「騎劫」了包容的意思。再者,即使因個人價值觀,考慮到未必符合案主的最佳利益,轉介給其他社工也是一般的處理方式,然而郭文彷彿無視轉介的合理性,聲言不認同非異性戀就當不成社工,霸道得令人吃驚。
有位網友問了一些很好的問題,當中他問如果社工專業容許支持同性戀的社工,傷害案主的宗教感情時,同一種社工專業卻不容傷害案主的性傾向感情,那麼,「do no harm」的原則,如何一致地應用在這兩種情況中呢?可惜,有關提問給「平等性教育計劃」刪掉了。作為一個大學生,首要是開放心靈,檢視不同理據,再獨立思考作出判斷。筆者不禁懷疑在郭博士這樣寬鬆理解「性傾向偏見」下,如果學生反對同性婚姻,或反對新性別理論,會否注定不合格。英國已容不下性傾向異見,譬如一名家事法官只是認為待領養孩子最適合有父有母的家庭(對比同性家庭),最終被撤職,因為這樣的想法已屬於歧視同性戀者。希望今天香港仍有言論自由的空間時,好好珍惜機會發聲。
筆者經過長時間探討,才得出未有堅實科學數據證明同性撫養跟異性雙親家庭沒有分別,以及不應過早鼓勵兒童以認同的性別身份生活的結論,(前文列有參考資料)如郭博士不認同,希望能提出研究指正筆者的錯誤,讓數據說話。若發現出錯,筆者願意道歉(包括在貼文中張貼道歉啟示)。然而,若筆者這些溫和理性的不認同言論已被定性為「性傾向偏見」或誤導抺黑之言,肯定會窒礙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筆者不禁問,如果大學老師有根深蒂固的偏見,影響其專業時,又有甚麼機制可促使其反省呢?
[1] Allport, G. (1954). The Nature of Prejudice. Cambridge: Addison-Wesley Publishing Company. (P. 7)
後記二:(2017年6月2日)
「平等性教育計劃」以「有責任保護每一位討論者免於承受小眾壓力和精神健康危機」,以及「為了保護所有的討論者免於被抺黑欺凌的危機」為名,拒絕討論和回應。
筆者心想,究竟郭博士眼中的世界是一個怎麼樣的世界?她在Facebook貼文,卻打算保護她的讀者(即是Facebook使用者)免於看到不同意見?姑勿論這種想法是否不切實際,但她想打造一個怎麼樣的環境給她想保護的小眾?一個不會接觸到不認同意見的世界?這種溫室世界可以培育出堅毅和抗逆力嗎?因此我找了點資料,寫了第三篇〈雪花世代〉一文,結論是:想保護年青人的精神健康,應該從增強他們的抗逆力著手,幫助他們適當地理解現實世界,學會自尊自重,而非為他們打造「無毒」的世界,這樣,恐怕只會培育出脆弱的雪花世代,難以在真實世界中展翅高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