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對社會的深遠影響

如果有人認為同性婚姻不會影響別人和社會,不是誤解,便是誤導

5月24日,台灣大法官裁定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違反了憲法第7條婚姻自由及第22條平等權的保障,下令兩年內修正,否則同性戀者仍可登記結婚。大法官的裁決使港台兩地的同性戀運動支持者興奮莫名。其實很多人並非真的認同同性戀,他們只是覺得,同性婚姻是同性伴侶兩人的事,不會影響到社會其他人,因此,他們樂見其成;但假若問他們是否毫不介意自己的親人子女是LGBT人士,相信不少人會有不同的想法。

同性婚姻對社會的深遠影響

然而,最大的問題是,同性婚姻真的對社會整體沒有影響嗎?當然不可能,只是主流傳媒鮮有報道,普遍市民未有所覺而已。影響可簡單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個人權利,另一類是整個社會的教育和文化。

在個人權利方面,在一些極力推行LGBT權利的地方,教師不可表達不認同同性戀的立場;堅持「孩子需要父母」被標籤為「恐同」;天主教背景的志願領養機構因為拒絕接納同性戀伴侶的領養申請而被迫關閉;自願接受改變性傾向輔導被法例禁止;支持一男一女的婚姻家庭價值被攻擊;失去拒絕服務同性婚禮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僱主,被逼向員工的同性配偶提供婚姻福利;英國曾有家事法官只是認為孩子較適合由父母雙親領養,便被撤職,理由是歧視同性戀者;大學社工或輔導系學生,若想轉介同性戀關係給其他專業人士,可能無法畢業等等。[1]以上行為並沒有主動干預同性戀者的生活,或傷害他們,只是在多元社會裡一些同性戀異見分子和團體,行使自己的基本人權,堅持不被強逼認同同性戀行為或同運的意識形態。這樣做合情合理,如何能標籤為「歧視」?

在教育和文化方面,小至幼稚園的學生已被迫接受關於同性戀和其他性開放教育,家長無權反對;現時更加入激進的多元性別論,教導孩子性別不是只有男/女兩性,不必要地使孩子對自身性別感混亂。台灣的性別平等教育倒是比較特別,不是因為同性婚姻而開始的,卻是倒過來:多年前同運組織將激進的多元性別論,以性別平等的名義滲入學校,十多年後,已影響整個社會的文化,從而倒過來促成同性婚姻制度化。[2]此外,同性伴侶要利用人工生殖科技達成養育子女的願望,變相製造注定缺乏母親或父親的小孩,這樣,對那些孩子公平嗎?今次同性婚姻釋憲案的主角祈家威先生,接受BBC訪問便說,爭取到同性婚姻合法化只是同性平權運動的「中點」,終點是能夠收領養小孩。另一方面,支持同性婚姻的人總批評反對人士「滑坡」,聲言同性婚姻不會導致多元婚姻。然而,因著同性婚姻漸成趨勢,其他性傾向,如三人婚姻和近親婚姻(亂倫)的支持者正蠢蠢欲動。香港的「小娥」便自稱是無性戀者(Asexual),認為同性婚姻並沒有他的份兒,很感不是味兒,他要求「自婚」(同自己結婚!)。如果婚姻中男女性別的核心意義可以改變,為何「二人」的人數不能改變?可見,同性婚姻必定會衝擊婚姻制度。

也許支持者認為,為保障LGBT人士,這些影響都是合理和必須的,那麼應該坦坦白白,尊重市民的知情權;如果有人認為同性婚姻不會影響別人和社會,不是誤解,便是誤導。

婚姻是一種自由權利嗎?

正如2015年美國最高法院透過釋憲制度化同性婚姻,當時其中一名異議大法官湯馬斯(Clarence Thomas)一針見血地指出,無論「自由」的定義是物理上的自由行動,還是免於政府行動限制的自由,申訴人明顯沒有被剝奪這種自由。政府沒有限制同性戀者發展個人潛能、追求幸福的自由;相反,申訴人要求的「自由」,其實是指政府認可他們的婚姻、給予他們財務上的福利,「但獲得政府承認和福利與任何制憲者認可的『自由』無關。」

說到底,愛就是愛,婚姻就是婚姻。婚姻是一個嘉許性的社會制度,沒有強逼性,每個人有自由選擇進入婚姻與否,但不代表他們有權改變所有人對婚姻的觀念。

注釋:

[1] 各式各樣的「逆向歧視」例子,請參以下網址:https://blog.scs.org.hk/category/逆向歧視/
[2] 參關啟文,〈「性別平等教育」如何被騎劫?──從高雄市教育部事件談起〉,2015年11月20日,取自:https://blog.scs.org.hk/2015/11/20/「性別平等教育」如何被騎劫?──從高雄市教育/

【本文原刊於《眾新聞》,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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