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湯馬斯:五法官扭曲了「自由」的憲法意義

【美國最高法院同性婚姻裁決系列】今天法院的決定不僅不符合憲法,而且也不符合我們國家賴以建立的原則。早在1787年前,自由一直被理解為免受政府規管的自由,而非享受政府福利的權利。…多數法官以『自由』之名援引我們的憲法(但制憲者不會承認這種『自由』的) ,結果卻是損害制憲者設法保護的自由。

大法官阿利托:多數派對「自由」一詞持有相當後現代的詮釋

【美國最高法院同性婚姻裁決系列】法院過去一直認為,第14修訂案的正當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內的“自由”(liberty)只保障那些深深地植根於國家的歷史及傳統的權利,而這些權利不包括同性婚姻。但是,今次興訟者所爭取的,不是保護一些深深植根的權利,而是要求確認一個新的權利;而他們訴諸的對象,不是被人民推選出來的立法機構,而是那些非民選的法官。

回應同性「婚姻」的西方風潮(愛爾蘭公投以及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的聲明

【美國最高法院同性婚姻裁決系列】香港性文化學會一方面基於信仰立場,不認同同性「婚姻」是一個公共社會應該提倡的制度,另一方面,我們也基於理性和經驗的論據,並不認同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也不認為它是一個良好的公共制度。雖然同性「婚姻」在西方勢如破竹,然而整體而言全球只有約10%的國家通過同性「婚姻」,因此說它是全球不可抵擋的趨勢,還是言之尚早。我們堅持「三不原則」:不妥協;不放棄;不偏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