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雋寧(香港性文化學會特約研究員)
波蘭最高行政法院在2026年3月的裁決中,要求政府部門紀錄已在外國締結同性婚姻的伴侶,正式登記於民事系統之中。
表面看來,波蘭法律並無改變。波蘭憲法第18條列明婚姻為「一男一女之間的結合」。這種對婚制的保守觀點,不無原因。
一來,波蘭是歐洲天主教色彩濃厚的國家之一,基督宗教對男女婚制的觀點長期影響文化,婚制以家庭和生育為核心。然而,更深層的是波蘭近代的歷史記憶:自19世紀至20世紀期間,波蘭多次被瓜分,二戰後又受蘇聯共產體制(一個否定婚制和親子關係的政體)所統治。天主教會曾是波蘭人的民族身份與抵抗極權的象徵。
正因許多波蘭人不擁抱由西歐所推動的同性婚制改革,憲法第18條便成了冷戰後保守派希望鞏固傳統的結果。
儘管波蘭未立法承認同性婚制,但現實中法院卻要求行政機關,承認海外合法的同性婚姻關係,並把這些關係輸入國家系統。只要輸入國內「登記」系統,便會相應產生居留權、家庭身份、行政福利等實際法律的衝突。如要解決衝突,最終很大可能要給予類似同性婚制的法律地位。
這個變革的路線,似曾相識。
觀乎香港的婚制,儘管《婚姻條例》下婚姻定義仍是一男一女,可是法院已透過扶植多宗司法覆核案件,逐步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或伴侶關係的實際權利。
最近期的可算是2023年終審法院的「岑子杰案」。Jimmy(岑子杰)早年在美國與同性伴侶結婚,並入稟挑戰香港政府不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終審法院裁定政府必須建立「替代法律框架」,主動承認同性伴侶的核心權利。雖然法院沒有強行裁定政府實施同性婚制,但明確指出不能長期完全拒絕承認。
更早在2018年的「QT案」中,法院亦裁定海外同性婚姻的伴侶可申請受養人簽證。其後公務員配偶福利、稅務聯合評稅、公屋繼承等案件,也逐步擴大承認範圍。只要第一宗案破,第二宗案又引用第一宗案的結果,千里之堤,潰於蟻穴。原本以男女潛在生育可能,作為性別規限所設定的婚權,因著法院認為要承認海外法制,而逐步帶來改變。
改變制度的不是香港或波蘭的立法機關,而是不歧視的法律原則。
波蘭這次轉向的關鍵,是基於歐盟法院在去年的裁決。歐盟法院認為,若成員國完全拒絕承認其他歐盟國家合法的同性婚制,可能違反人員自由流動與反歧視原則。那就是,當一對在西班牙或荷蘭結婚的同性伴侶移居波蘭後,波蘭就有義務履行歐盟規定。若完全無視那些同性伴侶的合法婚姻,變相挑戰歐盟的統一特性,亦構成差別對待。於是,波蘭最高行政法院就如此作出決定。
更深層地看,波蘭和香港的案例同樣指向一個全球化時代的更根本疑問:一個地方的人還能否自主決定自己的制度?
全球化令社會人員更大機會流動。一對同性伴侶,或說一夫幾妻的穆斯林富商,在A國合法結婚,移居B國,B國確實很難完全忽略他們的婚姻關係,否則居留、醫療決定、遺產、子女撫航和稅務等問題都會出現。因此,當事件提升到法院層次,由於司法不立法,通常不會直接要求政府訂立同性婚制,而是要求處理體制差異所帶來的差別後果。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麼就將所有人的婚姻制度一併取消,要麼就承認形形色色的婚制。那麼制度便會逐步累積改變:先是簽證,再到福利、稅務、繼承,最終實際效果接近全面承認。
立法者的邏輯是問:「婚制為何?」。然而為了確保沒有差別對待,法院的邏輯就會強行令婚制服膺於「平等」之下,不再討論為何要規範人的結合自由、為何要給福利某種親密關係、為何要限制結合的人數……諸如此類的婚制意義,消失殆盡。
在這種全球化格局下,不單是婚姻,就連其他文化和法律制度的邊界,還能守住嗎?還是會逐步被拉向某種意識形態所統一的全球標準?由此看來,也漸不難明白為何歐美多地的右翼和保護本土主義的抬頭吧。
延伸閱讀:
《VisaHQ》|《European Conservative》
作者:招雋寧 (香港性文化學會特約研究員)
本科修讀社會政策。致力研究家庭﹑性別及身體的課題。招先生為本會疏理和發掘新近的性文化知識,協助策展具學術基礎的性教育,使本會受眾獲得紮實及適時的知識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