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國強 (香港性文化學會執委)
有趣的對照是,去年底,羅馬天主教發表訓令,堅持同性戀者不能擔任牧職;而針對美國聖公會按立同性戀主教的做法,聖公宗專責小組於二零零四年發表《溫莎報告》,指美國聖公會違背了一九九八年蘭帕會議上「同性戀違反聖經教導」的全球聖公宗共識。
從基督信仰之角度而言,基督宗教作為一個「豐盛生命」之推動者,而其領袖群中卻有如此具「爭議生活」式的人物(同性戀生活方式在生理心理靈性都極具爭議乃至被詬病,而上述之羅便臣主教在與同性伴侶生活之前,已有妻室孩子),是否令人驚異的「極不適當決定」?
按立同性戀者聖職的舉動,既引起教內的爭議(馬拉威中非長老教會隨即對美國長老會之決定表示異議,並考慮斷交),更背離教會傳統(教會向來認為對聖經最自然和具邏輯的結論是「同性戀是罪」,神學大師如巴特、亞奎那等也反對同性戀)。在這樣的情況下還要作出如此具爭議性的決定,則說明了一些前衛教會的信仰,可能已被世俗議程所騎劫了。也許,我們要真誠的反省:為了遷就時代興頭,我們打算裁減信仰到甚麼時候?
【原刊於《基督日報》,2006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