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性文化學會對港府提交第四次《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報告之意見書
前言
過去,聯合國曾就《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經社文公約)的執行情況,促請本港採取適當措施(如全面的反歧視法例),保障男女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和跨性別人士(LGBT人士)免受歧視。我們認為,聯合國尚未能充分意識到性傾向及性別認同反歧視法帶來的社會負面影響,以及與經社文公約所保障的其他權利之間,互相衝突的情況。我們希望政府能藉著今次提交報告的機會,令聯合國能充分認識到LGBT議題的複雜性;除肯定政府過去在LGBT反歧視政策上的努力外,更給予香港更大空間,因應本地情況,鼓勵本港繼續推行適當的反歧視措施,平衡顧及各方權利。
《經社文公約》第三條:男女享有平等權利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
引子
英國一名男性銀行家憑當下感覺,時而認同自己是男性,時而女性;他獲選為「商界百位頂尖女性」之一,引起批評。邦斯(Philip Bunce)是瑞士信貸集團(Credit Suisse)的技術總監,已婚並育有兩名孩子。他一半時間以男性身份生活,名叫「菲臘」(Philip);另一半時間以女性身份生活,化裝、穿女裝、著高跟鞋,名叫「皮帕」(Pippa)。他認為自己是「性別流動」(gender fluid)及「非二元」性別(non-binary)。《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選「商界百位頂尖女性」,嘉許傑出的女行政人員。另外還有「商界百位頂尖男性」選舉,但邦斯選擇在女性的名單上出現。[1]
女性在社會上一直是受歧視的一方,一名成功男士應該隨意便可獲得女性的身份嗎?難怪婦女組織質疑:「這是對女性及其成就的嘲弄……他作為女性的特殊成就是甚麼,值得列入女性名單?」另一名20年前變性的LGBT運動倡議人士,亦認為今次的選舉是對女性的侮辱:「當一名女性不是你可以穿上的戲服——有些日子穿上,有些不。戴上假髮和穿上連衣裙成為女性的想法,是深刻的性別歧視。」不錯,一個女性身份,不是披上女裝那麼唾手可得的,這是對女性尊嚴的侮辱。反之亦然。
我們相信,所有人不應被歧視,包括跨性別人士。然而,假若訂立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歧視法,基於歧視法的特性,(任何人的)「性別認同」將會成為受法律保護的正統特質。那麼,不僅上述銀行家邦斯的行為會受法律保護,批評或揶揄這種荒謬的情況便可能被視為仇恨言論(hate speech)而負上法律責任,女性的私隱、安全和平等權利也會受侵犯。英國剛於去年(2018年)10月完成性別承認法的改革諮詢,於10月27日出版的《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有一篇專輯簡介這場圍繞性別認同的爭議,值得各地借鏡。尤其《經濟學人》在社會議題的立場是傾向自由派的(例如她們支持同性婚姻),更是難得,值得參考。作為時事雜誌專題文章,《經濟學人》沒有提供資料來源,我們會加上參考資料。
影響婦女權利
性別認同理論同時在運動競技及安全空間方面,影響婦女和兒童。單車選手Rachel McKinnon成為首位跨性別女運動員贏得世界單車錦標。季軍的女運動員不滿,認為跨性別女運動員在肌肉、骨骼及心肺功能均佔了先天優勢。McKinnon指責她「恐跨」(transphobe),認為當他們取得勝利時,便被指不公平,但當他們落敗時卻無人注意。[2]自2016年始,國際奧委會已取消變性手術的規定,跨性別女運動員只須降低睪酮水平,便可以參與女子賽事。美國游泳協會甚至沒有手術和賀爾蒙的要求。
婦女亦憂慮在女性專用的私密空間,有男性在場。猶太籍人權律師Rosa Freeman表示,若混合性別,基於宗教信仰,她和其他穆斯林婦女等如不能使用公共洗手間或更衣室,以及泳池等。[3]
在婦女庇護所,那裡的女性和兒童對於要與男性共處一室會感到不安。儘管如此,一些庇護中心基於害怕被跨性別團體針對後,會失去資助,所以容讓跨性別女性入住。[4]但問題也許更複雜,因為跨性別人士的安全也是考慮之一。
數據顯示英國的男囚犯比女囚犯多二十倍,而且男囚犯的罪行普遍更嚴重、刑期更長,男性傷害女性,亦比女性傷害女性多很多倍。無可置疑,大部分男人不會性侵犯女性和兒童,但幾乎所有社會都接受一個原則:為保障女性安全的緣故,男人應該禁止進入女性的更衣室、洗手間和庇護所。也許我們無從得知這些措施預防了多少罪案,但英國《泰晤士報》發現,在體育中心之中,有九成性侵犯報告,發生在混合性別的更衣室——而這類混合性別更衣室僅佔整體更衣室的少數。[5]
男性的暴力傾向不僅威脅女性,也威脅跨性別女性——這是他們要求使用女性設施的其中一個原因。而單一性別設施的規則正逐漸被改寫。一些英國學校使用跨性別遊說團體提供的包容課程教材,這些教材建議在任何情況下——包括洗手間、更衣室或外遊宿處等——應依據學生的性別認同。各地女童軍亦准許認同為女孩的男童加入,女童軍領袖也一樣;童軍領袖亦獲指示,不必告知其他女童軍及她們的家長,將有跨性別女孩與她們共用宿處。[6]
至於這些遷就跨性別人士的措施有多大成效亦難以得知,因為他們的數據會算入女性一欄,沒法區分。但這些措施,卻被性罪犯利用。Karen White,一名有性罪行前科的跨性別人士獲准囚在女子監獄,之後再性侵犯其他女囚犯。[7]
《經濟學人》還提到一個發人深省的論點。文章提到根據跨性別運動的要求,如果有一個兒童在單一性別設施內質疑另一性別的跨性別學生,結果是原先質疑的兒童會被要求離開(為了保護跨性別兒童)。問題來了,這好比教兒童遇到可疑情況時應該噤聲,不要質疑。對可疑情況要噤聲,似乎正與教兒童保護自己免受性侵犯的目標背道而馳。推而廣之,在婦女的情況也是一樣,當大家都不敢質疑可疑人士時,不是等於把女士置於被性侵的危險之中嗎?
最後,還有一個小方格,探討了一個在加拿大發生的,鮮活的案例。一名跨性別人士致電不同的女士美容中心,要求「巴西式」脫毛服務(一種私處部位的脫毛服務)。美容中心得知來電者是一名男性時——儘管他自稱跨性別人士,紛紛拒絕提供服務。結果該人去當地人權委員會投訴15間美容中心,要求每間中心或美容師賠償他2,500加元(折算約港幣15,000元)。[8]這些投訴至今仍在處理中,未知結果:到底一名女性服務提供者,當她會提供服務給裸體的女顧客時,是否有義務向任何自稱是女性的男性提供同樣的服務?
從《經濟學人》專輯所列舉的種種例子可見,如果自我認同性別是人權,女性的權益將會是其中一項首當其衝備受影響的基本人權——受《經社文公約》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再者,如果自我認同性別是人權,為甚麼自我認同年齡不是?荷蘭有一69歲男子向法庭申請改變年齡,他表示認同自己49歲,如果他可以年輕20年,會更易找到工作和女伴。法官拒絕了他的申請,理由是很多法律權利基於個人年齡,改動會引起很多問題。[9]我們認同法官的判決,問題是性別也是一樣,很多法律權利基於個人性別,改動會引起很多問題。然而,為何一些歐美政府及部分聯合國組織又不加批判地接受,甚至強逼全世界接受呢?
接下來讓我們看看自我性別認同如何影響兒童權利。兒童權利是包括入《經社文公約》第十條——對家庭的保護。
《經社文公約》第十條:對家庭的保護
三. 所有兒童及少年應有特種措施予以保護與協助,不得因出生或其他關係而受任何歧視。兒童及青年應有保障,免受經濟及社會剝削。
影響跨孩子福祉
《經濟學人》指出,隨著自我認同性別的發展,同時影響兒童、婦女的福祉。說到兒童,過去數年,去性別診所求診的兒童失控地增長。過往性別診所接收的兒童多為男童,然而,根據性別認同發展服務(Gender Identity Development Service, GIDS)的數字,求診女童的數字由2009-10年度的40人,暴增至2017-18年度的1,806人,升幅達45倍,不可謂不驚人。而且,在其他國家也出現同樣的趨勢。[10]
這些到GIDS求診的兒童中,最少13%患有自閉症——普通人口只有1%。儘管求診少女離奇地高速增長,以及跨性別認同的成因仍然未明,但新的性別理論卻有「一條龍」服務,「幫助」兒童變性:12歲注射藥物停止青春期發育,16歲開始賀爾蒙療程,到18歲時做變性手術。儘管醫生聲稱用藥物暫停青春期發育是為了爭取時間讓兒童探索自己的性別身份,但有研究顯示,用藥暫停發育的兒童,16歲後幾乎全都選擇接受賀爾蒙治療。反映「肯定式」醫療程序,可能會強化跨孩子(跨性別孩子的簡稱)持續至成人的機會。[11]
再者,家長被告知,性別認同是天生不變的。跨性別運動活躍分子和組織常說,若阻止子女變性,他們會自殺。愛子女情切下,家長反而要求醫生盡早展開變性的醫學療程,他們說:「寧要一個活跳跳的女兒,總好過一個死翹翹的兒子」。可是根本沒證據支持這種說法,GIDS表示跨孩子的自殺率與其他向精神健康服務求診的兒童相若。[12]
在美國,有支持肯定跨孩子感覺的性別診所,提倡為小至13歲的跨性別男孩(原生性別女性)做胸部切除手術。[13]較早時候,美國兒科醫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AAP)發表聲明支持「肯定式」的療法,聲稱延後兒童的變性需求會做成不必要的傷害。但該組織引用來支持他們立場的研究文獻,不是建議先觀望(waiting),便是研究樣本是同性戀者,根本不是跨性別人士。[14]難怪有人指責專業團體為政治服務,結論並非基於科學研究。另外有十多份研究指跨孩子日後會認同原生性別,不再有性別認同問題。[15]
另一個令人質疑怱忙接受變性治療的原因,來自布朗大學Lisa Littman的研究。該研究訪問接受「肯定式」治療之跨孩子的家長,結果發現很多青少女密友群,在狂熱地追看跨性別青少年拍的網上短片後,紛紛在相若的時間「出櫃」,聲稱自己是跨性別。Littman稱這種現象為「速發型性別焦躁症」(rapid-onset gender dysphoria)。[16]可是在跨性別運動活躍分子的遊說下,布朗大學抽起Littman研究的發布新聞稿,據稱原因是有關研究可能會破壞支持跨性別群體的努力。
另一些富經驗的醫生坦言他們憂慮十年或二十年後,會有一群後悔變性的人要回復原本的性別身份,但一些賀爾蒙導致的效果和變性手術均是不可逆轉的,例如他們很可能已經不育。[17]這班醫生不敢公開身份,怕被跨性別運動活躍分子群起欺凌,他們警告,那些後悔變性的跨性別青少年可能會提出訴訟,理由是成年人理應知道他們當時根本沒有知情同意的能力。
《經社文公約》第十三至十四條:接受教育的權利
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締約國公認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
三.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整個世代的思想改造
性別認同理論不單止影響跨孩子的福祉,更大更廣的問題,是它影響所有學童對世界的認知。如果性別不由生理界定,一個人如何得知他的性別?澳洲有教師為了幫助學童探索自己的性別,分別列出典型男孩和女孩行為的清單。譬如喜愛組裝、動作片及玩具車的是男孩;女孩的行為則包括煮食、跳舞、購物及說長道短等。[18]這類實踐只是在加強性別定型的觀念。教師也會讓學生閱讀跨性別的童書和觀看跨性別的動畫,都是肯定跨性別認同的。
新的性別理論——有別於生物學的男/女性別區分——是沒有科學根據的,僅憑一個人的主觀感覺,除了欠缺客觀驗證外,亦有可能朝令夕改(例如上面提及的銀行家邦斯)。世界上絕大部分人其心理與生理性別是一致的(超過95%),根本不應該更改性別身份的定義。我們認為,兒童有權利接受符合科學和客觀現實的教育;相反,強推性別理論是一種「洗腦教育」,與培養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充分發展之理念相違背。
此外,《經社文公約》第十三條(三)亦保障家長對子女的教育權。因此,罔顧家長意願,強逼中、小學生接受新的性別理論,亦有違《經社文公約》所保障之基本人權。
《經社文公約》第六條:選擇職業和勞工權利
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
二.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完全實現此種權利而須採取之步驟,應包括技術與職業指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