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陳惠馨教授的鑑定意見
(文:關啟文)…陳惠馨教授從來未有在原則上為「婚姻自由」提供任何界線,也就沒有任何理由抗拒這些訴求。這,筆者認為就是她整個進路的歸謬反證(reductio ad absurdum)
(文:關啟文)…陳惠馨教授從來未有在原則上為「婚姻自由」提供任何界線,也就沒有任何理由抗拒這些訴求。這,筆者認為就是她整個進路的歸謬反證(reductio ad absurdum)
李惠宗教授指出,民法親屬編有關「婚姻」的規定,僅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不論從「文義解釋」或國際人權公約,皆無法導出同性婚姻的結果,而歷來大法官釋憲也是以「一夫一妻」為論述內容,故此同性婚姻議題,是「立法論」,而非「法解釋論」的問題
我們認為婚姻是公共的制度性嘉許,要納入婚姻制度,是支持者要證明那種關係得到普遍性公眾的嘉許,並為何這種嘉許有堅實理據,把證明的責任全然放在反對同性婚姻者身上,並不公允。再者,假若使用她那種標準,又如何能限制三人婚姻、多元婚姻或人與機械人的婚姻呢?恐怕也不能。
綜上考量,本人認為,民法立法者將「婚姻」界定為「異性婚姻」,因此相同性別之二人無從依民法前揭規定締結婚姻,並未牴觸婚姻制度的核心內涵,亦未違反憲法第 22 條保障婚姻自由與憲法第 7 條平等保障之意旨。稽諸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前揭論據與結論,亦有其依據。
(文:關啟文)鄧學仁教授最後承認「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於本質上畢竟有所不同,因此制定專法,似乎較為可行。」基本分別是「同性婚與異性婚於親子關係難以等同處理」,這其實與我們上面提到的婚姻概念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