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判決侵蝕婚姻制度 推論粗疏難堵悠悠眾口 ——梁鎮罡案判決的批判分析
(文:關啟文、陳婉珊、鄭安然)法院的合法性最終建立於人們對於它判斷的尊重,這種尊重反過來建基於人們看到法院的判決是公正而慎重的。然而,我們認為終院在梁鎮罡案中欠缺了應有的司法克制(judicial restraint)
(文:關啟文、陳婉珊、鄭安然)法院的合法性最終建立於人們對於它判斷的尊重,這種尊重反過來建基於人們看到法院的判決是公正而慎重的。然而,我們認為終院在梁鎮罡案中欠缺了應有的司法克制(judicial restraint)
香港性文化學會就終審法院對梁鎮罡案(公務員配偶福利案)的判決表達遺憾:
– 嚴峻挑戰接二連三 香港婚姻制度岌岌可危
– 婚姻制度乃重大的集體生活方式 法官無權剝奪市民民主自治的權利
– 終審法院判決謬誤叢生 理據不足以推翻上訴庭裁決
2018年6月1日,高等法院上訴庭頒下判辭,裁定公務員在外地結婚的同性伴侶未能獲得配偶福利並非歧視;又指若讓同性婚姻的公務員取得配偶福利,將削弱婚姻的獨特地位,而且社會主流仍支持異性戀婚姻。我們輯錄了三位法官判辭的精華語錄
(文:李卓乘)本次上訴庭裁定政府上訴得直,結果尚且是其次,重點是三位法官對婚姻制度作出了多點極具參考性的意見,這些意見將會是日後有關婚權的訴訟案不能繞過的觀點。本文逐一舉出
【上訴庭論婚姻制度系列:六之一】(文:李卓乘)「保護婚姻制度」的內涵絕不止於「鼓勵異性戀者結婚」,而是「保護已婚身份的獨特地位。」從法律而言,已婚身份的特殊地位是社會和法律肯定的;從理性而言,給予某些組合特殊地位有其理性基礎,可以從哲學和社會學和政策制定等方面來研究
【上訴庭論婚姻制度系列:六之二】(文:李卓乘)以上五點,顯示三位法官對《基本法》的詮釋完全合理。我們尤其應注意第一和第二點。不少壓力團體訴諸歐洲人權法庭的案例,宣傳某些權利是人權,但我們應注意歐洲人權法庭訴諸的是《歐洲人權公約》,其內文附帶的案例和《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均有不同
【上訴庭論婚姻制度系列:六之三】因為「邏輯是沒有限制的」,一放寬將無可避免在其他範疇面對進一步挑戰,要求放寬的壓力必定有增無減…例如公共住房、社會福利、公共醫療福利、僱傭福利和保障,以及退休金和人壽保險等。…不單止不同福利範疇會逐步受挑戰,甚至很可能出現「溢出效應」
【上訴庭論婚姻制度系列:六之四】(文:鄭安然)香港上訴庭的法官認為婚姻不止「關係」,更是社會及法律的制度(institution)和身份地位(status)。張舉能法官在整份判辭 的第二句便指出:「婚姻是社會和法律制度,值得受法律完整保護,我認為這是不證自明(self-evident)的……在香港,婚姻只是指男女婚制(heterosexual marriage
【上訴庭論婚姻制度系列:六之五】(文:鄭安然)若未婚人士也可以得到同樣權利和義務,婚姻的獨特性會因此失去,已婚和未婚的界線即使不立即失去也變得模糊,「婚姻」在法律的意義很容易被掏空(emptied out)
【上訴庭論婚姻制度系列:六之六】然而從一些非正式的接觸來看,新一代香港人的確較支持同性婚姻,所以在未來二十年,香港市民支持同性婚姻的程度或許會增加。然而這純粹是追隨潮流,還是基於全面的理性考量呢?有沒有可能一些年青人長大了更能明白婚姻制度的重要性,所以不再贊成輕率改變婚姻的定義呢?